各國憲法彙編
各國憲法匯編 作者: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 中華民國22年(1933年)8月 |
各國憲法彙編序
[編輯]自十八世紀未法國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愛號□。一時風靡全歐君民互爭此仆彼起。其最終之薪嚮莫不以憲政爲歸。益憲法爲根本大法。所以定國是而正人心。不一勞則不永逸也。吾國苹命。自總理迄今幾半世紀。三民主義由嶺海一隅溥及全國。隱與自由平等博愛之旨相埒。緫理晚年復手定建國大綱。以詔圖人。泊國府翼都金陵。奉遺教以施訓政。而五年工作未獲一一實現。內憂外患反與年俱増。此政府之咎。而非盡政府之咎也。中央鑒於國難日亟。人民望治日殷。因有促成憲政之舉。什自去冬來長立法。即奉令編制憲法革案。冀於最短期間召集國民大會而表決之。因於院內成立憲法萃案起,草委員會。羅致各方人才。從事研討。數聞月來。大瑞桷舉。夫淑始者難爲功。守成者易爲力。吾國依歐美之成規。量其短長。資爲取捨。其事宜若易爲。顧以一國當東亞大陸之全部。情勢錯綜。風土異宜。欲以一屨而適天下之足。其艱困或且什佰倍於歐美。本院同人荷茲大業。惡然惟恐弗勝而中央方於今年十一月召開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吾黨賢遠共聚一堂對此巨典。爲初步之探討。其所貢獻者必宏。乃先期搜集歐美亞數十國憲章。彙成三帙。爲公開討論之根據。夫研究憲法宜先以歸納。而後以演繹。此數十圖憲法。雖因國情民俗各有不同。要必有共通之性質在。最先定主權之攸屬。其次則政體及領城。三者皆爲立國之大本。於大難未平之中國。尤爲國是之砥柱。又其次及於人民權利義務。抑十九世紀爲政治革命。而二十世紀傾向於社會苹命。歐戰後新國家。之憲法。遂多社會主義之成分。總理之三民主義建園大網已預囑及此。凡此諸端皆吾人所亟應致意者。不然。則無以完其新時代憲法之任務也。纂輯既竟。略抒其所懷爲質。邦人君子幸有以教之。
民國二十二年六月
立法院長孫 科
序
[編輯]立法院編譯處輯各國憲法彙編都三集。首列吾國歷次約法憲法及約法憲法草案以所譯各國現行憲法次之。而以續譯之各國憲法及立法院起草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業爲之殿。中外古今見諸實施。或空言徒託之憲法。條文釐然大備。井另編詳明之索引。凡欲知某國憲法。對於某種問題之如何規定。極便檢閲。記有之。知類通達。強立不反。謂之大成。學者取茲編。玩索而有得馬。其亦可謂之大成也已。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夏江陵張知本識於申江病榻
序
[編輯]憲法爲一國之根本大法。國基之強固。民族之繁榮。莫不系馬。民國二十二年春立法院膺制憲工作之重任。深知憲法之重要。既應恪遵 總理遺教。求適國情。更須博採各國憲政良規。以期盡美。顧各國憲法。搜集匪易。條文尤乏完備譯本。本院編譯處爲適應需要。爰即從事廣臚最近各國憲法原文。夙夜翻譯。爲時不久。已成巨帙。一經披覽。尚能不失原意。頗足爲起萃憲草者之參考。印在國內學者。亦得藉此窺其堂奧。比較探討有益於學術者尤多也。茲值本書刊行樂爲之序。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七月吳經熊
各國憲法彙編說略
[編輯]本屆立法院委員負責草擬中華民國憲法。編譯處同人。職司所在。數月來之工作。多致力於本國歷屆約法憲法條文。或草案之蒐集。及世界各國憲法之遠譯。以供給憲法草案委員會草擬憲法初稿之參考。乃初稿既成。院長孫公。更欲於未開全國代表大會憲法未經正式通遇公布之前。藉與全國人士公開討論。以期成一民意的憲法。於是亟刊諸報章。以徴全國人士之意見。發表以來。各方之批評得失。與貢獻意見者。日有所見。同人等。目睹國人對於憲法之重視。爲増加其研究材料與興味計。爰將數月來所供給於憲法草案委員會參考借鏡之各國憲法譯稿。悉以獻諸國人。於是有各國憲法棠編之刊行。
本編所載。計有本國歷屆約法憲法條文。或草案。及世界各國現行憲法。約七十餘種。分類詮次。都爲三輯。第一輯爲我園歷屆之約法憲法條文。及較有背景之草業。計十種。首刊現行之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約法。次依照各法之草擬或公布之先後。第二輯爲世界各國現行憲法。計四十種。就其政體之異同。編爲元首制。共和國憲法委員制。共和國憲法及君主立憲國憲法三類。每類排列次序。仍以其公布之先後爲標準。益一國之憲法。各皆有其歷史。背景。風俗人情。及其他特殊情形之根據。以適應時代之需要。茲以年代爲次序。即欲以表示其時代幻境。與國家與民族之特殊情形也。第三輯則擬俟現在草擬討論中之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公布後。以之刊諸卷首其次則爲現在翻譯中未及載入第二輯之各國憲法。倘有於第二輯編竣後。始行公布之新憲法。及爲第二輯所經編入而於出版後重有修正者,亦當一併刊載。
本編第二輯第三類之君主立憲國憲法。其國家政體。雖與我園政體不同。然事實上各國多採內閻制。其憲法之規定。亦有足供參考借鏡者。故亦一併株入。至於英國憲法。本爲不成文憲法。其議會所議決通過之法親。舍有憲法性質。及與憲法有關者甚多。既不能悉數編入。又未便概從割棄。僅擇譯其最重要之基本法五種。
本編於憲政條文之外。另編索引一種。以憲法中所包括之各個問題爲網。以某種或某國憲法條文爲目。如讀者欲知人民權利如何規定。可於人民權利項內檢查。即知每國對於此項之規定。係在第幾頁第幾條。
本編所載各國憲法。係編譯處多數同人所翻譯。其中有就原文直譯者。有從別國譯文中轉譯者。文字名辭。或有出入之處。固所不免。至於外國之風俗習慣。禮教。制度。有爲我國所無或與我國迥異者。翻譯時。極感困難。往住因一名辭之故。經多人與長時間之討論。始強爲酌定。或所用名辭。與我國其他著譯所習用者。間有不同。原擬將漢文未統一之特別名辭。或各國特別制度名稱附加原文。後因德意志。俄羅斯。西班牙。逞羅。等等多數國家之文字。在我國絕不若英法文之獸通。無法排印。祇得單用國文。編者對此。既無法補救。則譯文惟有但求達意而已。凡此種種。幸讀者諒而教之。
在歐美各國憲法雖已成一種專門科學。但關於棠集各國憲法條文書籍。多數係就一個時期。一種政體。或一地方區域。而編成者,若搜羅多國憲法。分類編譯者,尚不多見且各園憲法條文。除少數著名國家。爲學者特別注意者外。其餘則坊間。幾無從購置同人等承各友邦之駐華使領館。及學術機關。惠助憲法條文多種。使斯編得以完成特誌謝
民國二十二年七月謝保樵識於立法院編譯處
各國憲法編彙目次
[編輯]- 孫序
- 張序
- 吳序
- 說略
第一輯 中華民國歷屆約法憲法及草案
[編輯]- 一、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民國二十年五月十二日國民會議制定六月一日公布〉
- 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民國元年三月十五日公布〉
- 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二年三月王寵惠擬〉
- 四、中華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二年進步黨擬〉
- 五、中華民國約法〈民國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 六、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十一年八月國是會議草議委員會擬〉
- 七、中華民國憲法〈民國十二年憲法會議制定十月十日公布〉
- 八、中華民國憲法案〈中華民國十四年十二月國憲起草委員會起草〉
- 九、中華民國約法私草〈民國十九年九月呂復擬〉
- 十、中華民國約法草案〈民國十九年十月攜大會議起草〉
- 第一輯索引
第二輯 世界各國現行憲法
[編輯]元首制共和國憲法
[編輯]- 一、美利堅合衆國憲法〈一七八七年頌布〉
- 二、阿根廷共和國憲法〈一八六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 三、法國憲法及組織法〈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
- 四、巴西共和國憲法〈一八九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
- 五、墨西哥共和憲法〈一九一七年五月一日〉
- 六、芬蘭共和國憲法〈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布〉
- 七、德意志國憲法〈一九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公布〉
- 八、秘魯共和國憲法〈一九二〇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 九、捷克共和國憲法〈一九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 十、愛斯多尼共和國憲法〈一九二〇年六月十五日公布〉
- 十一、奧大利聯邦憲法〈一九二〇年十月一日公布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二次修正〉
- 十二、普魯士自由邦憲法〈一九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
- 十三、波蘭共和國憲法〈一九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公布 一九二六年修正〉
- 十四、來多尼共和國憲法〈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公布〉
- 十五、土耳其共和國憲法〈一九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公布〉
- 十六、多米尼加共和國憲法〈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公布〉
- 十七、渾杜刺斯共和國憲法〈一九二四年九月十日公布〉
- 十八、智利共和國憲法〈一九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公布〉
- 十九、希臘共和國憲法〈一九二七年六月二日公布〉
- 二十、立陶宛憲法〈一九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 二十一、西班牙共和國憲法〈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九日公布〉
委員制共和國憲法
[編輯]君主立憲國憲法
[編輯]- 二十五、英國
- 二十六、挪威憲法〈一八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 二十七、比國憲法〈一八三一年二月七日公布 一八九三年九月七日修正〉
- 二十八、意大利基本法〈一八四八年三月四日公布〉
- 二十九、荷蘭國憲法〈一八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
- 三十、日本憲法〈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公布〉
- 三十一、丹麥國憲法〈一九一五年六月五日公布 一九二〇年九月十日修正〉
- 三十二、巨哥斯拉夫國憲法〈一九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
- 三十三、羅馬尼亞憲法〈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
- 三十四、伊刺克國憲法〈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
- 三十五、埃及國憲法〈一九三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
- 三十六、暹羅國憲法〈一九三二年公布〉
- 第二輯索引
中華民國歷屆約法憲法草案目錄
[編輯]- (1)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民國二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國民會議制定六月一日公布〉
-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民國元年三月十五日公布〉
- (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二年三月王寵惠擬〉
- (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二年進步黨擬〉
- (5)中華民國約法〈民國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 (6)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民國十一年八月國是會議國憲草議委員會〉
- (7)中華民國憲法〈民國十二年憲法會議制定十月十日公布〉
- (8)中華民國憲法案〈民國十四年十二月國憲起草委員會起草〉
- (9)中華民國約法私草〈十九年九月呂復擬〉
- (10)中華民國約法草案〈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擴大會議起草發表〉
右自中華民國元年,至於最近,共得歷屆之約法憲法草業十種。其中經議決公布而爲法者四,經法定會議之方式而爲草業者亦四,其他私人之條凝草案,藉表現其政治主張者,大率皆勸襲雷同,鮮有創獲。故私人擬案者,僅錄王寵惠呂復兩業以爲代表。餘概從略。
編列次序以時代先後爲次。始於元年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終於十九年擴大會議之中華民國約法草業。惟『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為當今現行有效根本大法,特提置編首,以便檢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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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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