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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山縣政府要求各區剷除鴉片煙苗的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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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山縣政府訓令
民禁字第二號
1950年5月14日
原文應為豎排。

事由:為令飭各區鄉限期鏟除種植揭鴉片煙苗由:

令各區鄉政府:

為鏟除種植鴉片煙苗一事,前經皖北行署布告周行,及滁縣行政區專員公署一再令飭各級政府迅於鏟除,改種其他農作物以補生產之不足,均各有案可稽。對禁煙一節已是三令五申,近查潘村津里(明光鄉)管店(馬崗鄉)等區各區、仍有許多煙苗迄未鏟除。由於我各區鄉幹部不能重視其流毒為害現象,為此特轉申前令,限五月二十五日前,各地應徹底檢查所有煙苗一一片鏟除,改種其他農作物,仰文到後,各區鄉即按級交待任務,限期完成。如區鄉各級幹部故意玩忽,不予布置交待或不深入宣傳與檢查,過期仍出現有煙苗未予鏟除,除對種植戶嚴懲外,並即追究該地幹部之責任。倘幹部自身隱瞞種植或包庇種植戶,一經檢舉查覺,定當加倍處分。仰即比照為要!

此令

縣長趙光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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