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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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見的復函
國辦函〔1998〕49號
1998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聯繫

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見的復函

國辦函〔1998〕49 號

中國人民銀行:

你行《關於報請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見〉的函》(銀函〔1998〕43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的工作制度》由你行印發執行。

附: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的工作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中信公司和

光大公司的工作制度

(一九九八年 月 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委聯繫公司的通知》(國辦發〔1998〕9號),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以下分別簡稱中信公司、光大公司或兩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聯繫。經國務院同意,制定聯繫工作制度如下:

一、聯繫人及日常聯繫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人:行長戴相龍(行長助理唐運祥協助聯繫);日常聯繫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中信公司聯繫人:董事長王軍、總經理秦曉;日常聯繫機構:中信公司辦公廳。

光大公司聯繫人:董事長朱小華、總經理孔丹;日常聯繫機構:光大公司辦公廳。

二、聯繫內容及程序

(一)兩公司原請示、報告國務院的事項(公司章程、發展規劃),改報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緊急事項,兩公司可直接報告國務院,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兩公司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外事活動(如公司主要領導出訪、邀請外國政要來訪、建議國家領導人會見等),按有關規定直接報送外交部,由外交部審核並報國務院審批,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兩公司報請國務院任免主要領導幹部的請示,需先徵求中國人民銀行聯繫人的意見,然後報國務院審批。

兩公司所屬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查。

(四)兩公司需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事項,仍按原渠道直接報國務院有關部門,重大事項應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五)兩公司所屬的金融機構,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六)兩公司除根據需要作專門匯報外,每年應至少兩次向中國人民銀行全面匯報經營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七)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各部委發送兩公司的文件,仍按原渠道發送。

三、中國人民銀行聯繫職責

(一)對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的來文(電),要及時簽收、拆封、分發、批辦、催辦、查辦、登記、交換。對有關兩公司的所有文件、資料均要專門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二)兩公司請示中國人民銀行的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及時處理,研究後予以答覆。如有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可聽取兩公司負責人或有關部門匯報後答覆。

(三)兩公司請中國人民銀行轉報國務院的事項,一般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應提出建議性意見附報國務院,供審批時參考。

(四)兩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事項涉及國務院多個主管部門,但意見不一致時,中國人民銀行應幫助協調;協調不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協調。

(五)兩公司依法自主經營,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實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應了解兩公司全面經營情況,每年至少兩次聽取兩公司全面匯報,並將情況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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