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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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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1998〕49号
1998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

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1998〕49 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报请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意见〉的函》(银函〔1998〕43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的工作制度》由你行印发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的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中信公司和

光大公司的工作制度

(一九九八年 月 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国办发〔1998〕9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信公司、光大公司或两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经国务院同意,制定联系工作制度如下:

一、联系人及日常联系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人:行长戴相龙(行长助理唐运祥协助联系);日常联系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信公司联系人:董事长王军、总经理秦晓;日常联系机构:中信公司办公厅。

光大公司联系人:董事长朱小华、总经理孔丹;日常联系机构:光大公司办公厅。

二、联系内容及程序

(一)两公司原请示、报告国务院的事项(公司章程、发展规划),改报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紧急事项,两公司可直接报告国务院,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两公司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事活动(如公司主要领导出访、邀请外国政要来访、建议国家领导人会见等),按有关规定直接报送外交部,由外交部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两公司报请国务院任免主要领导干部的请示,需先征求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人的意见,然后报国务院审批。

两公司所属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四)两公司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仍按原渠道直接报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大事项应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两公司所属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六)两公司除根据需要作专门汇报外,每年应至少两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汇报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发送两公司的文件,仍按原渠道发送。

三、中国人民银行联系职责

(一)对中信公司和光大公司的来文(电),要及时签收、拆封、分发、批办、催办、查办、登记、交换。对有关两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均要专门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二)两公司请示中国人民银行的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及时处理,研究后予以答复。如有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听取两公司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汇报后答复。

(三)两公司请中国人民银行转报国务院的事项,一般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应提出建议性意见附报国务院,供审批时参考。

(四)两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事项涉及国务院多个主管部门,但意见不一致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帮助协调;协调不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协调。

(五)两公司依法自主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了解两公司全面经营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两公司全面汇报,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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