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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三十八年度審字第二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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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三十七年度戰審字第二十八號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1月26日於南京市
(在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上)

公訴人:本庭檢察官

被告:岡村寧次,男,66歲,日本東京人,前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

指定辯護人:江一平律師

楊 鵬律師

錢龍生律師

上述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岡村寧次無罪。

理由:

按戰爭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戰期間,肆施屠殺、強奸、搶劫等暴行,或違反國際公約,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爭為要件,並非一經參加作戰,即應認為戰犯,此觀於國際公法及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各條之規定,至為明顯。本案被告於民國33年11月26日,受日軍統帥之命,充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各大會戰日軍之暴行,以及酒隆在港澳,松井石根、谷壽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殺,均系發生於被告任期之前,原與被告無涉。且當時盟軍已在歐洲諾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島先後登陸,軸心即行瓦解,日軍陷於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時止,歷時8年,所有散駐我國各地之日軍,多因鬥誌消沈,鮮有進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布投降,該被告乃息戈就範,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跡其所為,既無上述之屠殺、強奸、搶劫,或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自不能僅因其身分系敵軍總司令官,遽以戰罪相繩。至在被告任期內雖駐紮江西蓮花、湖南邵陽、浙江永嘉等縣日軍尚有零星暴動發生,然此應由行為及各該轄區之直接監督長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負責。該落合甚九郎等業經本庭判處罪刑,奉準執行有案。此項各地之偶發事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自亦不能使負共犯之責。

綜上所述,被告既無觸犯戰規、或其他違反國際公法之行為。應予諭知無罪,以期平允。根據以上結論,按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1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庭檢察官施泳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38年1月26日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審判長:石美瑜

審判官:陸 超

審判官:林健鵬

審判官:葉在增

審判官:張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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