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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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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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 九、勞方代表四人。
- 十、資方代表四人。
- 十一、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 第3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 第4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 二、躉售物價指數。
-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 六、各業勞工工資。
-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 第5條
-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6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 第7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