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官員而受官員之僱用或囑託補助官員執行職務者即刑律分則所稱佐理故代法警拘人中途放逃犯人自係犯看守護送佐理縱令按律逮捕人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