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人對於不重於初判處刑之覆審判決聲明上告經上告審撤銷原判決發還第二審更為審理時應由第二審衙門依法院編製法受理後參照刑訴草案各條款法理以裁判確定為理由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