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親族之資格聲請宣告準禁治產應以最近親族為限如實無最近親族而族長房長係經過親屬會議本諸族房之公意以為聲請法院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