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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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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7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7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8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訟當事人之一方為縣署椽屬時縣知事可令他方當事人請求迴避如當事人不願請求時毌庸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