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農場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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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農場管理試行辦法
民發(1980)67號
1980年10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發布於民政部關於貫徹安置農場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
文件
2000年《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民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宣佈適用期已過而廢止。

  我部今年8月15日至22日在北京召開了安置農場工作會議。城市社會福利司岳嵩司長在會上作了《進一步發揮安置農場作用,做好安置長期流浪人員工作》的報告,會議並討論了《安置農場管理試行辦法》。這兩個文件已經修改,並徵得財政、公安、農墾、勞動、糧食、商業等有關部、局的同意,現發給你們,請結合本省、市、自治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附:1.進一步發揮安置農場作用,做好安置長期流浪人員工作。(略)

  2.安置農場管理試行辦法。

附:

安置農場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辦好安置農場,做好長期流浪人員的教育、安置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安定團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和任務[編輯]

  第一條 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農場(包括園藝場、林場、畜牧場、茶場等,以下簡稱農場),是教育安置長期流浪人員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管理。

  第二條 教育安置的對象,是無家可歸、原籍確無條件安置或一時弄不清情況的有勞動能力的長期流浪人員。   長期流浪人員入場後稱為收容人員。經過半年到一年的教育和勞動,表現較好的,轉為場員。

  第三條 農場的任務:

  (一)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通過生產勞動,幫助長期流浪人員改造世界觀,改變游惰習氣,學會生產技能,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二)組織和發展生產,逐步達到收支平衡,努力增加盈餘。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場員和收容人員的生活。

第二章 管理體制[編輯]

  第四條 農場一般由省級民政部門領導,有條件的,也可以由地區或大、中城市民政部門領導。

  民政部門的領導職責是:負責下達教育安置人數,審批農場的經營方針、經濟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督促檢查農場任務完成情況,商同有關部門解決農場的主要物資供應和基本建設等問題,考核了解農場幹部。

  第五條 農場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也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核算。

  農場設場部、生產隊兩級;規模大、駐地分散的,可以設場部、分場部、生產隊三級。

  第六條 農場場部和生產隊的職權:

  (一)場部:負責收容人員、場員和農工的分配,編制和執行全場的教育安置、生產、財務、基本建設等計劃,做好全場經濟核算和財務管理,辦理對外經濟聯繫事宜,興辦集體福利事業,統一安排全場人員的生活物資供應。

  (二)生產隊:負責全隊人員的管理教育,按照場部批准的生產計劃,安排和組織生產,做好成本核算、定額管理和獎懲工作,安排好全隊人員的生活。

  第七條 農場的政治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全場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其他生產和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百分之九。

第三章 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編輯]

  第八條 農場設立主管政治工作的機構。生產隊配備政治指導員。

  政治思想工作的任務是:(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法制、道德品質、文化技術、勞動和前途的教育,使他們提高覺悟,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三)調查了解收容人員、場員本人和家庭情況,建立檔案。

  第九條 農場的收容人員和場員享有公民的權利,履行公民的義務。幹部應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使他們努力學習,積極勞動,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十條 農場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學習時間每周一般不要少於六小時,可根據農業季節情況進行適當安排。

  第十一條 農場應建立場規和嚴格的紀律。對收容人員和經常打架鬥毆、多次逃跑的場員,要加強管理。必要時,可單獨編隊,加強思想改造,幫助他們邊學習、邊勞動,自覺地改造世界觀,改變游惰習氣。但要嚴禁打、罵、體罰、侮辱人格等違法亂紀行為。

  第十二條 實行獎懲制度。對於收容人員、場員,遵紀守法、積極勞動、表現較好的,要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於違反場規和紀律的,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下列處分:(1)警告;(2)記過;(3)適當的經濟制裁。

  對於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經營管理[編輯]

  第十三條 農場要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的經營方針,根據條件,發展農、林、牧、付、漁業。農場的生產經營方針報經民政部門批准以後,不得擅自改變。有條件的農場,在保證完成主要生產任務的基礎上,可以有計劃地發展工業、商業、服務行業,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逐步向農工商綜合經營的方向發展。

  第十四條 農場在經營管理上要實行企業管理,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強經濟核算和生產責任制,挖掘潛力,提高生產,降低成本,爭取最好的經濟效果。

  第十五條 農場有經營的自主權。按照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項經濟計劃,因地制宜地決定種植計劃、經營項目、管理方法;支配自有資金;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對職工、場員實行經濟獎懲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加強計劃管理。農場要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民政部門批准下達的指標,結合實際情況,依靠群眾,發揚民主,充分討論制定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報上級批准。

  農場要固定統計人員,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

  第十七條 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科技人員,發動群眾,開展技術革新和科學研究活動。

  第十八條 搞好安全生產,加強保衛,做好防火、防盜、防特和防自然災害的「四防」工作,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產、生活的安全。

第五章 財務管理[編輯]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對農場實行「財務經費包幹,一年或三、五年一定,節餘留用,超虧不補」的辦法。農場的政策性、社會性支出,由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包幹。計劃虧損暫由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補貼,但要找出虧損原因,限期扭虧為盈,努力達到自負盈虧。

  農場的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由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第二十條 農場要加強成本核算,合理計算盈虧。農場的利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不上交。留用利潤和財務包幹結餘,按照「先提後用」的原則使用。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也可提取一部分用於興辦集體福利事業和個人獎金。

  第二十一條 農場對生產隊實行生產責任制度。凡是超額完成主要產品產量、超過利潤計劃指標的,可從超產數或超計劃利潤中提取不超過百分之六十的獎勵基金,用於興辦集體福利事業和個人獎金;其餘的上交場部,作為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對獎金的發放,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對於嚴重失職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幹部、農工和場員,要追究責任,給以一定經濟懲罰。

  第二十二條 加強農場固定資產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固定資產所提取的折舊費,作為更新改造資金,全部留農場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場的流動資金從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撥給。民政部門每年核定一次,不足時增撥,多餘的收回。流動資金只能用於生產周轉,嚴禁挪作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他開支。

  第二十四條 農場應加強對產品的計劃管理。主要產品如糧食、茶葉、木材等,要納入國家計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農場對產品、材料、工具、物資的管理,應建立、健全銷售、採購、保管、領發和使用等責任制度,防止損失浪費。

  第二十五條 農場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機構和制度,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要相對穩定。要按時編制年度生產、財務收支計劃和年度決算,報民政部門審批。要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制度,加強財務監督,一切開支都要按照規定的審批手續辦理,切實防止貪污、盜竊和損失浪費。

第六章 生活待遇和福利[編輯]

  第二十六條 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除對收容人員實行生活補貼外,對場員實行基本生活費加獎勵或工分加獎勵;對農工按照國營農場的工資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農場對收容人員的戶口、糧食和付食品供應問題,按1963年3月22日內務部、公安部、糧食部、勞動部、商業部《關於解決民政部門領導的安置場所收容人員的戶口、物資供應等問題的聯合通知》辦理。

  第二十八條 關心和安排好全場人員的生活。

  (一)認真辦好食堂。食堂要搞好副食品生產,改善群眾生活。要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伙食帳目。

  (二)農場人員的口糧標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逐步改善農場人員的居住條件。

  (四)設立衛生所(室)。注意搞好環境衛生,加強防疫工作。對病人應及時治療,發現有傳染病的必須及時隔離。

  (五)注意勞逸結合。安排好勞動、學習和休息的時間,積極開展文體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場職工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

  農工、場員因工致殘、死亡的,可參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農工和場員在生產勞動中必需的防護用品,按照國營農場的農業工人的標準解決。

  第三十條 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在場職工家屬,在自願與可能的條件下,組織他們參加集體生產。人數多的,也可以單獨編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七章 安置處理[編輯]

  第三十一條 農場要本着負責到底的精神,做好安置處理工作。對於有家可歸、原籍有條件安置的場員,應與其原籍市、縣民政局和街道、社隊聯繫妥當,及時處理回籍,並酌情發給路費和生活補助費,做到安置落實,不再外流。

  第三十二條 農場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於確實無家可歸或原籍確無條件安置的場員,屬於管理、生產、技術骨幹,身體健康,在場勞動三年以上,表現較好的,經群眾評議,農場審查造冊,報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和勞動局共同審查批准後,可轉為農工。轉為農工後,其原籍有條件安置時,也可送回原籍安置。

  第三十三條 對於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場員,原籍確無條件安置的,經民政部門批准,可送原籍社會福利院或留場安置。

第八章 領導制度[編輯]

  第三十四條 安置農場可試行農場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監督下的場長負責制,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農場可試行成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並決定農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權選舉、建議任命和建議罷免農場的行政領導幹部。場員可派一定數量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加強農場各級領導班子的建設。按照黨的接班人的條件,選拔一些年富力強、有技術業務專長的幹部充實領導班子。農場幹部要發揚黨的實事求是、群眾路線、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積極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刻苦鑽研科學技術,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加強幹部的培訓教育,實行幹部考核制度。要教育幹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黨紀國法,貫徹執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樹立事業心,做好本職工作。要定期考核幹部的工作態度、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貢獻大小,合理使用德才兼備的優秀幹部。通過技術考核,對符合標準的技術幹部,要給予技術職稱。

  對幹部和農工應實行獎懲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懲罰。

第九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過去頒布的文件、辦法,與本辦法精神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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