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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各友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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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各友邦書
作者:孫中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5日
譯者:陳布雷
本作品收錄於《天鐸報》和《民立報

本文本為英譯中。據布雷譯:《孫大總統對外宣言書》,載一九一二年一月六日上海《天鐸報》第一版

  • 底本說明,「伍廷芳昨奉大總統命,繕發洋文電報一通」。日期即據此確定。

① 馬閣(Marco Polo)通常譯為馬可波羅。
② 此處及下文數處訛字,系據本月七日上海《民立報》第-頁所載《中華民國宣告各友邦書》校改。該篇與底本同為陳布雷所譯。

③ 此處刪二衍字「無窮」。

溯自滿洲入主,據無上之威權,施非理之抑勒,裁製民權,抗違公意。我中華民國之智識上、道德上、生計上種種之進步,坐是遲緩不前。識者謂非實行革命,不足以蕩滌舊污,振作新機。今幸義旗軒舉,大局垂定,吾中華民國全體,用敢以推倒滿清專制政府、建設共和民國,佈告於我諸友邦。

易君主政體以共和,此非吾人徒逞一朝之憤也。天賦自由,縈想已夙,祈悠久之幸福,掃前途之障蔽,懷此微忱,久而莫達。今日之事,蓋自然發生之結果,亦即吾民國公意所由正式發表者也。

蓋吾中華民族和平守法,根於天性,非出於自衛之不得已,決不肯輕啟戰爭。故自滿清盜竊中夏,於今二百六十有八年,其間虐政,罄竹難書,吾民族惟有隱忍受之。以倒懸之待解,求自由而企進步,亦嘗為改革之要求,而終勉求所以和平解決之道,初不欲見流血之慘也。屢起屢蹶,卒難達吾人之目的,至於今日,實已忍無能忍。吾人鑒於天賦人權之萬難放棄,神聖義務之不容不盡,是用訴之武力,冀脫吾人及世世子孫於萬重羈軛。蓋吾人之匍匐呻吟於此萬重羈軛之下者,匪伊朝夕。今日之日,始於吾古國歷史中,展光明燦爛之一頁,自由幸福,照耀寰宇,不可謂非千載難得之盛會也。

滿清政府之政策,質言之,一嫉視異種,自私自便,百折不變之虐政而已。吾人受之既久,迫而出於革命,亦固其所。所為摧陷舊制,建立新國,誠有所不得不然,謹為世界諸自由民族縷晰陳之。

當滿清未竊神器之先,諸夏文明之邦,實許世界各國以交通往來及宣佈教旨之自由。馬閣①之著述,大秦景教碑之紀載,斑斑可考也。有明失政,滿夷入主,本其狹隘之心胸,自私之僻見,設為種種政令,固閉自封,不令中土文明與世界各邦相接觸,遂使神明之裔日趨僿野,天賦知能艱於發展,愚民自錮,此不獨人道之魔障,抑亦文明各國之公敵,豈非罪大惡極,萬死莫贖者歟!

不特此也,滿清政府欲使多數漢人永遠屈伏於其專制之下,而彼得以擁有財富,封殖蕃育於其間,遂不恤賊害吾民以圖自利,宗支近系時擁特權,多數平民聽其支配。且即民風習尚,滿漢之間,亦必嚴至竣[峻]②之障,用示區別,逆施倒行,以迄於今。又覆征苛細不法之賦稅,任意取求,跡鄰擄劫。商埠而外,不許鄰國以通商,常稅不足,更斂厘金以取益,阻國內商務之發展,妨殖產工業之繁興。嗚呼!中土繁庶之邦,誰令天然富源遲遲不發,則滿州[洲]政府不知獎護實業之過也。

至於用人行政,更無大公不易之常規。嚴刑竣[峻]制,慘無人理,任法吏之妄為,絲毫不加限制,人命呼吸懸於法官之意旨。問其有罪無罪也,不依法律正當之行為,侵犯吾人神聖之權利。賣官鬻爵,政以賄成。凡此種種,更僕難數。任官授職,不問其才能之何若,而問其權勢之有無。以此當政事之大任,幾何其不誤國哉!

近年以還,人民不勝專制之苦,亦時有改革政治之要求。滿政府堅執錮見,一再不許,即萬不得已而暫允所請,亦僅為違心之舉,初非有令出必行之意。朝頒詔旨,夕即背之,玩弄吾民,已非一次。其於本國光榮,視同秦越,未嘗有絲毫為國盡力之意。是以歷年種種之撓敗,不足激其羞恥之心,坐令吾國吾民遭世界之輕視,而彼殆無動於中焉。

吾人今欲湔除上述種種之罪惡,俾吾中華民國得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誼,故不恤捐棄生命,以與是惡政府戰,而別建一良好者以代之。猶恐世界各邦或昧於吾民睦鄰之真旨,故將下列各條披瀝陳於各邦之前,我各邦倘[尚]垂鑒之。
(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滿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於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於革命起事以後者,則否。
(二)革命以前滿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其前涇[經]訂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
(三)凡革命以前滿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與[興]以後者,則否。
(四)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內,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
(五)吾人當竭盡心力,定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國家於堅定永久基礎之上,務求適合於國力之發展。
(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長國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當立法之際,一以國民多數幸福為標準。
(七)凡滿人安居樂業於民國法權之內者,民國當一視同仁,予以保護。
(八)吾人當更張法律,改訂民、刑、商法及採礦規則;改良財政,蠲除工商各業種種之限制;並許國人以信教之自由。

抑吾人更有進者,民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人民之交際,此後必益求輯睦。深望各國既表同意於先,更篤友誼於後,提攜親愛,視前有加;當民國改建、一切未備之時,務守鎮靜之態,以俟其成,且協助吾人,俾種種大計終得底定。蓋此改建之大業,固諸友邦當日所勸告吾民,而滿政府未之能用者也。

吾中華民國全體,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書於世界。更深望吾國得列入公法所認國家團體之內,不徒享有種種之利益與特權,亦且與各國交相提挈,勉進世界文明於無窮③。蓋當世最高最大之任務,實無過於此(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簽名)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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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8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7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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