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政紀
外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十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二十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四十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五十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一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二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三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四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五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六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七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八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六十九
- 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七十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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