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奎克·沃克控訴納撒尼爾·詹尼森案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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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奎克·沃克控訴納撒尼爾·詹尼森案的判決理由
獨立戰爭結束兩年後的一七八三年,麻薩諸塞州的一個法庭審理了一宗並不嚴重的毆打案件,該案件後來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被指控毆打沃克的詹尼森為自己的行動辯護,說沃克是他的奴隸。首席大法官庫欣的判決理由標誌着美國新思潮的影響,它有效地終止了麻薩諸塞州的奴隸制度。該案是這個新興國家提倡和發揚自由過程中的一項重大事件,這個過程--就廢除奴隸制度而言--一直延續到南北戰結束。

……奴隸制的原則以及基督徒有權永遠奴役非洲人,並像對待牛馬一樣,隨意使用和出售他們,這些一直為各北美殖民地法律所容許(這是事實),但並未明確制定為法律條文。這一直是一種慣例,其來源可追溯到歐洲一些國家的習俗和英國政府為了貿易和財富而制定的關於美洲殖民地的法規。然而在這個問題上,不管過去盛行什麼觀念,或別人的行動對我們起了何種潛移默化的作用,如今在美國人中產生了一種不同的思想,這種思想更贊成天賦人權和上帝賦於人類(不論其膚色、鼻部形狀和面貌)對自由的本能的渴望。在此基礎上,本州島人民莊嚴宣布遵守的憲法戴明:所有的人都是生來自由和平等的;人人都享有由法律所保護的自由以及生命和財產的權利。簡言之,它是跟那種天生就是奴隸的思想完全不兼容的。有鑑於此,我認為,奴隸制的思想與我們自己的行為和憲法相悖;對於一個有理性的人來說,除非他因犯罪而被剝奪自由,或者他自願或簽約放棄自由,否則決無終生當奴隸之理……因此裁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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