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帳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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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帳籍判
作者:宋全節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57

〈戶部符下諸州,令造帳籍。州司以百姓艱辛,人未歸複,請待兵散後造。省司不許云:「人為國本,賦在均平,戶若不知,軍何取給?」〉

國之彝倫,資於版籍,儻或廢闕,是長奸回。頃者寰海微波,編戶失業,榆暫別,蓬籜無歸。聖朝提象握符,再造區夏,矜百姓之流蕩,廢三年之典故。且量地出稅,據丁授田,法在畫一,事宜經久。永言州府,恤此疲人,曾無革弊之規,徒徇隨時之義。昔漢朝倉卒,猶或先收;今盛代昇平,寧容後造?徂賦所係,不可憑虛;豪右主藏,須從摭實。欲施小惠,亂我大猷,人有憚於暫勞,國遂忘於固本。州司所見,頗昧通途,爰扣兩端,敢申獨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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