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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刑申35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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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刑終771號刑事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6)粵刑申358號

2017年5月31日

關煥儀:

你因尋釁滋事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6)粵0605刑初10號刑事判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刑終771號刑事裁定,以「我沒有拋散傳單,原裁判據以定案的視頻是偽造的」為由,請求再審宣告無罪。

經查,2015年9月3日,我國在北京市天安門廣場舉辦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當日14時許,你在緊鄰天安門廣場的中國鐵道博物館門前拋撒傳單、呼喊口號,引起群眾圍觀、拍照,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且被境外網站報道。上述事實,有現場查獲的傳單、參與處置該事件的民警李景旺的證言、你呼喊口號、拋撒傳單的視頻及你本人的原供述證實,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你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綜上,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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