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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廳關於特務分子及反動黨派、團體登記與處理辦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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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廳關於特務分子及反動黨派、團體登記與處理辦法的指示
1951年1月18日
發布機關:廣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廳

一、根據中南公安部去年11月高幹會議決定,要求今冬明春完成特務分子及反動黨團登 記工作和12月20日省委指示的精神,結合目前鎮反工作,對特務及反動黨團分子進行普遍登 記。去年春季雖有少數城鎮業經進行登記工作,而且也收到某些成績,摸索到一些經驗;但 當時正是匪特活動高漲之時,我們掌握的材料亦不充分,同時幹部力量與群眾條件均未具備, 致使登記工作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經過一年來的努力,各地工作已有相當基礎。為有力的配 合鎮壓反革命活動,適應目前形勢的需要,必須認真進行此項工作,這不僅是有效的打擊反 革命活動,孤立分化瓦解敵人,且對於鞏固革命的社會秩序,教育提高群眾覺悟,團結群眾, 有極重要的意義與作用;也是打下澈底摧毀反革命組織的有力基礎。

   二、登記的範圍、步驟與方法:

   1、凡國民黨黨員通訊局(中統)、中央政府國防部保密局(軍統)、國防部第二廳及其 所屬的或與其性質相同的一切特務組織中的每個特務分子(如桂綏二處、桂調處、諜報組、 情報組、托派等),必須履行登記,對國民黨區分部委員以上,三民主義青年團區分隊長以 上,中國青年黨、民社黨組長以上,一律履行登記,對普通黨、團員不履行登記手續,以免 登記面過寬,易於引起恐慌,對我登記工作不利(這並不是對普通黨、團員不過問,而是從 其黨、團負責分子登記中,了解普通黨、團員的情況)。

   2、 在登記之前,由軍事管制委員會或縣、市人民政府名義出布告,可參考別的地方布 告內容結合各該地具體情況擬定之。我省各市、縣城、圩鎮和農村之工作基礎不同,要求尚 難一致, 故採取先城市、後農村的登記步驟。規定桂、柳、邕、梧四個市及主要城鎮於2月 底, 一般城鎮爭取於3月底,分別將登記工作告一結束;農村中凡具備登記條件者,亦應根 據自己的力量和工作情況,配合土改與發動群眾,以縣或區範圍內進行登記工作,在全省范 圍內(指可能進行地區) ,爭取於5月底將登記工作結束。凡進行登記較晚的地區,除積極 加緊準備工作外,並注意吸收別地的經驗,避免和減少工作中的偏差,登記期限不宜過長, 亦不宜過短,從開始到結束,約一個月左右期限,這樣既能有充足時間作思想教育動員,也 使我們在登記中發現較多的線索材料,又可避免幹部因時間長而產生思想上、工作上鬆懈現 象。

   3、 為加強登記工作,必須設立專門領導機構,作出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步驟,着重 搜集和研究特務分子,黨、團分子的材料,進行宣傳揭露工作,掌握敵特動態,並根據具體 情況,設立足夠之登記處,作好準備工作。各機關中除首長負責外,同時在內部要作深入的 動員,取得機關幹部人員的有力協助;更重要的是通過各種群眾組織,廣泛發動群眾參加這 一鬥爭,並善於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偽人員、已登記的分子、特務家屬等)以及我偵 察工作的有力配合。同時加強宣傳工作,利用報紙、電影院、黑板報等,以實際生動的材料, 揭發敵特的陰謀和謠言,動員特務分子,打破顧慮,明了我之政策,促其進行登記,並教育 與發動群眾,密報檢舉特務分子。

   4、 履行登記時,除按規定之表格填寫外,並要根據被登記者參加特務的時間等不同具 體情況,令其交出各種有關材料、證件及其所了解的組織關係,如黨證、團證、特務證件、 徽章、符號及其組織名單、電訊器材、密碼、武器、文件、宣傳品等,在登記的時間,對未 進行登記的特務及黨、團首要分子,要監視其行動,發現其真實材料,防止匿居潛逃;對已 登記的分子,應有重點、有目的的秘密布置工作,以便發現其它線索。

   三、進行特務分子及反動黨、團登記的當地機關、團體、學校、工礦企業部門內,亦須 同時結合進行登記工作。對於內部比較複雜的部門,特務嫌疑分子及反動黨、團分子較多者, 可成立登記委員會,一般部門成立登記小組(行政領導、黨內保證)專門掌握此項工作,機 關人員中的特務分子及反動黨、團較負責的分子,於所在機關中履行上述登記手續,一般的 反動黨、團員,可採取分別向組織聲明的辦法,對於參加反動黨、團的分子,已向組織聲明 退出,而無現實活動者,不再履行登記手續。

   在進行登記之前,要做深入的思想動員,結合有關材料展開深刻討論,每個部門要根據 自己的具體情況與對象,進行說服動員,打通思想,解除顧慮,使其堅決丟掉政治上沉重的 包袱,從行動上、思想上切斷與敵人的一切聯繫,迅速靠攏人民。這一工作,對於暴露敵人、 純潔內部與教育機關人員,均有其重要的意義及作用。同時,在登記過程中亦應防止逼供信、 盲目追審現象的發生,但對個別確有實據的反動分子,執迷不悟,拒不登記,或對登記工作 進行破壞者,經負責人批准,予以逮捕法辦,以教育其它。

   四、登記後的處理方針,必須貫徹「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的精神,對於職 業特務與一般特務、核心特務與外圍分子,黨、團的主要負責人與一般負責人,應當加以區 別,並應視其在解放後有無反動活動和登記自首的徹底程度,加以分別對待。

   1、 凡登記徹底、真實,交出組織及一切證件者,可免於逮捕,但必須根據其當特務時 間長短、職務高低、罪惡大小、轉變好壞分別對其進行不同時間的控制,對於罪大惡極,拒 不登記或假登記,企圖取得合法地位、繼續活動,查有實據者,可以逮捕法辦。但對於已徹 底登記的反動黨團分子與特務人員,在登記工作中有特殊貢獻者,可以免於處分,及時獎勵, 以瓦解敵人陣營,如發現能為我利用可做些工作,而又有控制條件者,可以利用之。

   2、 對已登記的黨、團、特務首要分子,只進行登記,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有條件 可採取集中管制的辦法,從思想上、政治上瓦解敵人,進行細緻的甄別,追清反動組織、藏 匿的武器證件,組織發現線索、深入了解敵情,以便進一步的了解與摧毀反革命組織。

   3、 混入我機關內的反動黨、團、特務分子,如系一般分子或憲兵、警察、退役軍官, 罪惡不大,轉變較好,不占重要位置者,可調至次要部門繼續改造,但重要分子,無改造條 件者,必須堅決清洗之(凡隱瞞反動黨、團、特務面目,混入我黨、我團者,黨、團籍問題, 應按黨章、團章及組織部門規定原則處理之)。

   4、 對企業部門中的反動黨、團、特務分子的處理:首要的反動分子,要加以清洗,但 對一般反動黨、團員,採取爭取改造的方針。

   5、 登記後的特務分子及反動黨、團主要分子,令其具結悔過,必要時登報聲明,使他 們暴露在群眾面前,並責令其向我公安機關匯報其言行動態及周圍特務及黨、團分子之情況。 在治安行政管理上列為特種戶口,在周圍群眾中布置專人監視,多方了解,對此類人的遷移 旅行,應嚴格審查,必要時得加以限制,經較長時間的考查,確無可疑行為而且有進步者, 可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取消管制(不必公布,亦不告知本人)。

   6、 在處理特務分子時,對匪之國防部二廳保密局站長、組長、電台台長、中統(內調 局)分區主任,綏署總隊重要組長,剿總、綏署、綏區二處科長、諜報隊長和其他重要特工 人員和國民黨、三青團、青年黨、民社黨省級以上的分子處理時,須提出處理意見,經請示 後辦理之。

   7、 登記工作是一種嚴肅、複雜、帶群眾性的對敵鬥爭,也是當前整個中心工作的重要 部份,這一工作的收穫大小與成敗關鍵,領導上的重視與加強是決定的因素,因此,要求各 級黨委注意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公安部門必須在統一指揮之下,密切偵查與治安工作的 結合,不僅全力參加這一對敵鬥爭,而且應起骨幹作用。同時宣傳教育工作必須深入與普遍, 加強調查研究,占有材料;更重要的是掌握整個工作的發展進程,發生偏向,即時糾正,發 現問題,抓緊處理,防止鬆懈自流現象的產生,在追問線索材料時,尤應注意防止逼供信, 工作需要全面照顧,但必須有重點,避免平均使用力量,這樣既能使工作深人,吸取經驗, 為摧毀反革命組織打下基礎,又能有力的打擊敵人。

   希各地接此指示後,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並吸收友鄰地區的經驗,進行深入討論,訂 出周密具體之計劃,認真貫徹執行,及時將登記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執行情形及經驗報告我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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