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关于特务分子及反动党派、团体登记与处理办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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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关于特务分子及反动党派、团体登记与处理办法的指示
1951年1月18日
发布机关:广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

一、根据中南公安部去年11月高干会议决定,要求今冬明春完成特务分子及反动党团登 记工作和12月20日省委指示的精神,结合目前镇反工作,对特务及反动党团分子进行普遍登 记。去年春季虽有少数城镇业经进行登记工作,而且也收到某些成绩,摸索到一些经验;但 当时正是匪特活动高涨之时,我们掌握的材料亦不充分,同时干部力量与群众条件均未具备, 致使登记工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各地工作已有相当基础。为有力的配 合镇压反革命活动,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必须认真进行此项工作,这不仅是有效的打击反 革命活动,孤立分化瓦解敌人,且对于巩固革命的社会秩序,教育提高群众觉悟,团结群众, 有极重要的意义与作用;也是打下澈底摧毁反革命组织的有力基础。

   二、登记的范围、步骤与方法:

   1、凡国民党党员通讯局(中统)、中央政府国防部保密局(军统)、国防部第二厅及其 所属的或与其性质相同的一切特务组织中的每个特务分子(如桂绥二处、桂调处、谍报组、 情报组、托派等),必须履行登记,对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区分队长以 上,中国青年党、民社党组长以上,一律履行登记,对普通党、团员不履行登记手续,以免 登记面过宽,易于引起恐慌,对我登记工作不利(这并不是对普通党、团员不过问,而是从 其党、团负责分子登记中,了解普通党、团员的情况)。

   2、 在登记之前,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布告,可参考别的地方布 告内容结合各该地具体情况拟定之。我省各市、县城、圩镇和农村之工作基础不同,要求尚 难一致, 故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登记步骤。规定桂、柳、邕、梧四个市及主要城镇于2月 底, 一般城镇争取于3月底,分别将登记工作告一结束;农村中凡具备登记条件者,亦应根 据自己的力量和工作情况,配合土改与发动群众,以县或区范围内进行登记工作,在全省范 围内(指可能进行地区) ,争取于5月底将登记工作结束。凡进行登记较晚的地区,除积极 加紧准备工作外,并注意吸收别地的经验,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偏差,登记期限不宜过长, 亦不宜过短,从开始到结束,约一个月左右期限,这样既能有充足时间作思想教育动员,也 使我们在登记中发现较多的线索材料,又可避免干部因时间长而产生思想上、工作上松懈现 象。

   3、 为加强登记工作,必须设立专门领导机构,作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着重 搜集和研究特务分子,党、团分子的材料,进行宣传揭露工作,掌握敌特动态,并根据具体 情况,设立足够之登记处,作好准备工作。各机关中除首长负责外,同时在内部要作深入的 动员,取得机关干部人员的有力协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各种群众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参加这 一斗争,并善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伪人员、已登记的分子、特务家属等)以及我侦 察工作的有力配合。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利用报纸、电影院、黑板报等,以实际生动的材料, 揭发敌特的阴谋和谣言,动员特务分子,打破顾虑,明了我之政策,促其进行登记,并教育 与发动群众,密报检举特务分子。

   4、 履行登记时,除按规定之表格填写外,并要根据被登记者参加特务的时间等不同具 体情况,令其交出各种有关材料、证件及其所了解的组织关系,如党证、团证、特务证件、 徽章、符号及其组织名单、电讯器材、密码、武器、文件、宣传品等,在登记的时间,对未 进行登记的特务及党、团首要分子,要监视其行动,发现其真实材料,防止匿居潜逃;对已 登记的分子,应有重点、有目的的秘密布置工作,以便发现其它线索。

   三、进行特务分子及反动党、团登记的当地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门内,亦须 同时结合进行登记工作。对于内部比较复杂的部门,特务嫌疑分子及反动党、团分子较多者, 可成立登记委员会,一般部门成立登记小组(行政领导、党内保证)专门掌握此项工作,机 关人员中的特务分子及反动党、团较负责的分子,于所在机关中履行上述登记手续,一般的 反动党、团员,可采取分别向组织声明的办法,对于参加反动党、团的分子,已向组织声明 退出,而无现实活动者,不再履行登记手续。

   在进行登记之前,要做深入的思想动员,结合有关材料展开深刻讨论,每个部门要根据 自己的具体情况与对象,进行说服动员,打通思想,解除顾虑,使其坚决丢掉政治上沉重的 包袱,从行动上、思想上切断与敌人的一切联系,迅速靠拢人民。这一工作,对于暴露敌人、 纯洁内部与教育机关人员,均有其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同时,在登记过程中亦应防止逼供信、 盲目追审现象的发生,但对个别确有实据的反动分子,执迷不悟,拒不登记,或对登记工作 进行破坏者,经负责人批准,予以逮捕法办,以教育其它。

   四、登记后的处理方针,必须贯彻“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精神,对于职 业特务与一般特务、核心特务与外围分子,党、团的主要负责人与一般负责人,应当加以区 别,并应视其在解放后有无反动活动和登记自首的彻底程度,加以分别对待。

   1、 凡登记彻底、真实,交出组织及一切证件者,可免于逮捕,但必须根据其当特务时 间长短、职务高低、罪恶大小、转变好坏分别对其进行不同时间的控制,对于罪大恶极,拒 不登记或假登记,企图取得合法地位、继续活动,查有实据者,可以逮捕法办。但对于已彻 底登记的反动党团分子与特务人员,在登记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可以免于处分,及时奖励, 以瓦解敌人阵营,如发现能为我利用可做些工作,而又有控制条件者,可以利用之。

   2、 对已登记的党、团、特务首要分子,只进行登记,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有条件 可采取集中管制的办法,从思想上、政治上瓦解敌人,进行细致的甄别,追清反动组织、藏 匿的武器证件,组织发现线索、深入了解敌情,以便进一步的了解与摧毁反革命组织。

   3、 混入我机关内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如系一般分子或宪兵、警察、退役军官, 罪恶不大,转变较好,不占重要位置者,可调至次要部门继续改造,但重要分子,无改造条 件者,必须坚决清洗之(凡隐瞒反动党、团、特务面目,混入我党、我团者,党、团籍问题, 应按党章、团章及组织部门规定原则处理之)。

   4、 对企业部门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的处理:首要的反动分子,要加以清洗,但 对一般反动党、团员,采取争取改造的方针。

   5、 登记后的特务分子及反动党、团主要分子,令其具结悔过,必要时登报声明,使他 们暴露在群众面前,并责令其向我公安机关汇报其言行动态及周围特务及党、团分子之情况。 在治安行政管理上列为特种户口,在周围群众中布置专人监视,多方了解,对此类人的迁移 旅行,应严格审查,必要时得加以限制,经较长时间的考查,确无可疑行为而且有进步者, 可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取消管制(不必公布,亦不告知本人)。

   6、 在处理特务分子时,对匪之国防部二厅保密局站长、组长、电台台长、中统(内调 局)分区主任,绥署总队重要组长,剿总、绥署、绥区二处科长、谍报队长和其他重要特工 人员和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社党省级以上的分子处理时,须提出处理意见,经请示 后办理之。

   7、 登记工作是一种严肃、复杂、带群众性的对敌斗争,也是当前整个中心工作的重要 部份,这一工作的收获大小与成败关键,领导上的重视与加强是决定的因素,因此,要求各 级党委注意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公安部门必须在统一指挥之下,密切侦查与治安工作的 结合,不仅全力参加这一对敌斗争,而且应起骨干作用。同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深入与普遍, 加强调查研究,占有材料;更重要的是掌握整个工作的发展进程,发生偏向,即时纠正,发 现问题,抓紧处理,防止松懈自流现象的产生,在追问线索材料时,尤应注意防止逼供信, 工作需要全面照顾,但必须有重点,避免平均使用力量,这样既能使工作深人,吸取经验, 为摧毁反革命组织打下基础,又能有力的打击敌人。

   希各地接此指示后,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并吸收友邻地区的经验,进行深入讨论,订 出周密具体之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执行情形及经验报告我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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