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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臨時省議會為粵都督陳炯明違法濫用軍律槍斃佗城獨立報發行人陳聽香案致各處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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劾都督違法濫用軍律
省會關於行用軍法案致各處電文
中華民國 廣東臨時省議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4月11日
1912年4月11日
公布於檳城日報1912年4月26日第六版
報章

袁大總統 黎副總統 暨參政院 評議院 南京黃鎮守府 並轉孫中山先生鑑

廣東代都督陳炯明。違背中央約法。濫用軍律。擅將報館記者槍斃。查現爲施行約法時期。萬無適用軍律之理。據陳督宣佈此罪狀。儘可照普通刑律懲罰。就令軍政時代。東西各國。顯係違背約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之規定。剝奪人民生命。箝制言論自由。本會表決該代督此種行為。實爲違法。用特電達。致如何辦理之處。乞即示復。盼切。

省會叩。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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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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