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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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改元本用純字
[編輯]乾道癸已歳,冬至日,上祀南郊,肆赦,改明年元為純熙,既宣制矣,後六日甲辰,中書門下省言:「若合淳化雍熙言之,當用淳熙字,庶㡬仰體主上取法祖宗之意。」從之。是時,先人在虞雍公宣威幕府,勅制初下,衆未有言,先人語雍公曰:「以《周頌》考之,『時純熙矣,是用大介』,此武王克商事也,豈今日所當用,宜密以奏。」雍公從之,奏未達聞而朝廷已更之矣。
夀皇命從官議擇監司郡守
[編輯]淳熙初,孝宗嘗賜侍從官手詔曰:「凡監司郡守,欲盡加精選,但恐才能應選者少,而資格合人者多,如此則又有淹滯之歎。二者當如何?卿等可議定來上。」趙溫叔為禮部尚書兼給事中,與同列上議:「請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其作郡;其初任通判以上,許其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其作職司。庶㡬資格稍寛,人法並用。其或資任雖高,才能無取者,自依近制,或畀祿,或處以叅議、通判,自無淹滯之歎。侍從、臺諫、兩省皆天子之識擢以自助者,若令於知縣資序以上,歳薦堪充郡守者若干人;於通判資序以上,歳薦堪充監司者若干人,仍用漢朝雜舉之制,明言有何政績,有何才術,或共為一奏,或各為之,三省詳加察焉。有闕則以次除授,否則置之,縱未盡善焉,蓋亦十得六七矣。或有請託容私,仍望檢照前後薦舉條令,嚴為之法。」詔令侍從、臺諫、兩省官,叅照資序差格,不以內外,雜舉監司郡守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明言所舉人有何政績,才術堪任何等監司。帥府、大小州郡差遣,聽上下半年奏舉,中書省置籍,三省更加考察取㫖。初進呈,上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干求請託,即長奔競之風。」龔實之等奏:「天下事未有無弊,雖三代良法,久亦不免於弊。今陛下既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上曰:「若令雜舉,則須衆論僉允,庶㡬近公。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足以見朕於人材博採遴選如此,非茍然也。」遂降是命〈三年四月戊寅降㫖〉。然自溫叔為侍從以至秉政,前後六年,亦卒不能行其言云。
史文惠以直諫去
[編輯]隆興初,龍大淵除樞密都承㫖,劉汝一為諫長,累疏論其漏禁中語,上不樂,汝一以此罷諫議大夫,又罷工部侍郎,又罷建寧府,又罷祠,而史丞相適以與張魏公和戰之議不同,力請免相,然當時之論,以為避大淵權勢而去也。故王元龜〈鑑〉為諫長,為上言:「史浩以龍大淵避權引去,大淵之勢遂昂。」葢史公為相纔百餘日耳。汝一之罷建寧也,實自內批出,給舍黃通老、馬徳駿封還錄黃,上大怒,再批:「劉度黨附欺罔,可依已降放罷指揮施行。」時二年春矣。後二十餘日,通老亦坐繳駮修吉等賜田指揮放罷,自是史公不召者凡十三年。
及淳熙再相,適樞密都承旨王抃,建議以殿歩二司軍多虛籍,請各募三千人充之。已而殿前司輒捕市人,城中騷動,號呼滿道,被掠者多斬指以示不可用,軍人怙衆,因奪民財,史公聞知,即飛奏釋所捕,而執軍民之讙呶者,送詔獄,上聞,有旨目下詔降奉國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王友直為武寧軍承宣使,而命抃暫權殿前司公事,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乙卯也。獄既上,有旨皆從軍法施行,時十一月七日丙寅矣。史公見上曰:「此未得其平,當原其情而別其輕重。」上曰:「如之何則可?」史公曰:「諸軍掠人奪貨,以至於鬨,則始釁者,軍人也,固當以軍法從事。若市人陸慶童特與之抗鬬耳,可同罰乎?且民有常刑,惡可一律行軍法哉!必不得已,流之可也。」上大怒,不可,史公曰:「陛下惟懼軍人怨咨,故欲一其罪,以安之夫?民不得其平,其言亦可畏等死死國可乎?是豈軍人語。」上愈怒曰:「然則比朕於秦二世也!」執政皆失色流汗,史公復進曰:「自古民怨其上者多矣,『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豈惟秦時為然?」上拂袖而入,趙溫叔時為參知政事,退,奏疏曰:「招軍一事,區處獨斷,輕重緩急,無不得宜,推此以往,恢復不足辦也,臣不勝心誠悅服之至。然適聞聖諭,推軍人之最重者明正典刑,固當如此,然不知以何者為重乎?若以拖拽為重,則彼曰:『本為國家招軍也。』必將有詞。臣聞昨有軍人入保正家,傷人掠財、縱火焚薪,又逼亂其婦女,宜推其尤者肆諸市朝,則以刼掠得罪,誰敢不服。至於百姓之陵踐軍人者,亦不可不兼行,為政不可偏,適聞聖諭詳矣。」奏入,上甚悅,乃詔「陸慶童本非被拖拽人,輒用柴棒助謝六三,敺打軍人,扇皷百姓,陸慶童與軍人秦忠、楊忠,並令大理寺依軍法施行,其餘作閙軍人,令殿前司斟酌輕重,從軍制施行,見禁百姓,竝日下疎放。謝六三,令臨安府從杖罪斷遣。」王友直再降宜州觀察使,信州居住。
先是,史公以衰病免,且面薦溫叔自代,上慰留之,時六月二十四日也。九月,史公復請候過㑹慶節去位,是月十九日,上留溫叔面諭之,已呼溫叔為丞相矣。比陸慶童斷㫖下,乃上章稱疾求罷,八日丁卯,以後洋街趙密故第賜史公,是日,神勇軍統制官孫安祖、策選鋒權統制官牛遇、馬軍統領官常丙以下至正副准備將三十一人,追停降罷有差,而工部侍郎兼知臨安府趙磻老,以失於彈壓,又不能収捕首先聚衆作閙之人,亦放罷,後三日,送饒州居住。史公既押入,不肯視印,溫叔偕執政王秀海、錢師魏就其閣見之,史公逡巡不肯居主位,溫叔乃入奏,乞遣中使到堂宣諭史公視事,史公堅求去,十五日甲戌,拜少傅、節度使,復以京祠兼侍讀,後三日,溫叔乃越次拜右相雲。
葉正則論林黃中襲偽學道之目以廢正人
[編輯]淳熙十五年六月丙子,三省進呈,兵部侍郎林栗奏:「臣伏見已降指揮,朱熹除兵部郎官,日下供職,而熹乃敢自陳私計非便,只欲囘就江西提刑已受省劄,不復赴部供職,四司郎官廳印記不肯収受,推出門外,令送長貳㕔,緣長貳㕔不合管郎官㕔印記,且再令送還,仍加鐫諭,既能出入宮門上殿奏事,並偏詣宰執臺諫,即乗轎入部供職,良不為難,兼官司印記,難以棄擲在外,慮有遺失,朱熹堅執不從,臣為貳卿,不能率屬,致其偃蹇,拒違君命,實負慚懼,所有印記無所歸著,不免令四司人吏抱守終夕,至於達旦。熹本無學術,徒竊張載、程頤之緒餘,以為浮誕宗主,謂之道學,妄自推尊,所至輒攜門生十餘人,習為春秋戰國之態,妄希孔、孟歴聘之風,繩以治世之法,則亂臣之首,所宜禁絶也。蓋熹邀索高價,妄意要津,傲睨累日,不肯供職,其作偽有不可掩者,陛下愛惜名器,久次當遷郎官者,只令兼權,其視郎選亦不輕矣,而熹乃輕之,兵部郎官,本係與宗正計衡兼權,以熹之故,移計衡於都官,而以兵部處熹,所以待熹亦不薄矣,而熹乃薄之。臣竊惟職制者,朝廷之紀綱,熹既除兵部,在臣合有統攝,乞將熹新舊任指揮竝且停罷。」先是,朱文公既除兵部郎官,以腳疾發動,申尚書省乞假,候痊安日供職,故林有是劾,及進呈,上謂其過當,而大臣畏林之強,莫敢深論,太常博士葉適獨上封事辨之,大畧以為:「考栗之辭,始末參驗,無一實者。至於其中『謂之道學』一語,則無實最甚,蓋自昔小人殘害良善,率有指名,或以為好名,或以為立異,或以為植黨,近忽創為道學之目,鄭丙唱之,陳賈和之,居要路者密相付授,見士大夫有稍務潔修,麤能操守,輙以道學之名。歸之始,如喫菜事魔、景跡犯敗之類。往日王淮表裏臺諫,陰廢正人,蓋用此術,栗為侍從,就其寡淺,無以達陛下之徳意志慮,孚信於下,而更襲陳賈、鄭丙密相付授之説,以道學為罪,文致語言。逐去一熹,固未甚害,苐恐自此遊辭無實,讒口橫生,善良受禍,無所不有。伏願陛下正紀綱之所在,絶欺罔於既形,摧抑暴橫,以扶善類,奮發剛斷,以慰公言,國家之本孰大於此?」於是胡侍御晉臣乃劾林,罷之。
林為人清介,而性褊忿。乾道中,為太常少卿。六年正月五日,以北使來賀正旦,當宴紫宸殿,㑹左相陳正獻公之從兄為浮屠者,死,前一日訃至,陳公以狀申尚書省,乞依條式假,又入劄子,乞免赴大宴,御筆批依,繼而右相虞雍公為陳公言:「先太師之喪,僧兄既以浮屠氏之教絶服矣,今反為之服,又欲廢朝廷大朝㑹之禮,其可乎?若情所不免,只可於私家易服致祭,不作歌樂,少間不免,奏取聖裁。」及進呈畢,虞公具奏,上乃諭陳公,令赴宴,而林與陳公有連,不以為是,宴罷之夕,遂以書責陳公失禮,陳公即引疾在吿,上奏待罪,虞公亦上奏劾林詭正沽名,乞明寘典刑,以為不靖者之戒,乃除直寳文閣知湖州然。其後偽學之禁,實權輿於此云。
開禧去凶和敵日記
[編輯]開禧三年十一月二日甲戌,御筆:「韓侂胄久任國柄,麤罄勤勞,但輕信妄為,輒啟兵端,使南北生靈枉罹凶害。今敵勢叵測,專以首謀為言,不令退避,無以繼好息民,可罷平章軍國事,與在外宮觀。陳自強阿附充位,不卹國事,可罷右丞相,日下出國門。」先是,敵人既有縛送首議用兵賊臣之請,侂胄怒,復欲用兵,中外大懼,禮部史侍郎〈彌逺〉時兼資善堂翊善,乃建去凶之議甚祕,人無知者。久之,得密旨,乃以吿錢叅政〈象祖〉、李叅政〈壁〉,至是,皇太子榮王入奏,遂有此旨,仍命殿前司中軍統制權主管本司公事夏震,選兵三百防䕶侂胄,別選兵二百守其府門,錢叅政欲奏審,史侍郎夜往其府趣之,李叅政亦言恐事留或泄,乃已。
三日乙亥,侂胄入朝至太廟前,震呵止之,其從者皆散,䕶聖歩軍准備將夏挺,以帳下親隨三十四人擁侂胄車以出,中軍正將鄭發、王斌引所部三百,執弓鎗刀斧䕶送至玉津園側,殛殺之。宰執至漏舍,震報侂胄已押出,錢叅政探懷中堂帖授自強曰:「有旨,丞相罷政。」自強即上馬,二叅政赴延和奏事,遂以竄殛侂胄事,牒報對境,又令殿前司遣長隊五百人赴省前彈壓。上欲擢史侍郎樞筦,固辭,乃命錢叅政兼知樞密院事,李叅政兼同知樞密院事,是日,禮部衛尚書〈涇〉除御史中丞,吏部雷侍郎〈孝友〉除給事中,王著作〈居安〉除左司諫,晩召章直院〈良能〉直學士院。
四日丙子,侂胄、自強竝罷為醴泉觀使[1],李叅政進呈,改自強提舉洞霄宮〈特進在外無充觀使者〉。
五日丁酉,三省以資目偏遺二宣撫、二置制、十都統,吿以上意,殿司三將各進五官,賜銀百兩,士卒官賞有差〈親隨三十四人,各兩資、錢四十千;官兵三百人,各一資、錢二十千〉,而震再遷福州觀察使,主管殿前司公事。是日,始責侂胄為和州團練副使,郴州安置;自強追三官,永州居住;蘇師旦杖脊,刺配吉陽軍,行衛中丞章疏也,雷給事封還錄黃。
六日戊寅,詔侂胄改送英徳府安置;自強責受武泰軍節度副使,依舊永州居住。是日,又詔侂胄除名,勒送吉陽軍;自強送韶州並安置,行王司諫章疏也。
七日己卯,史侍郎除禮部尚書,中丞、給事又論師旦當正典刑,詔處斬,令廣東憲臣蒞其刑。是日,臨安府申侂胄已行身故,詔本府収殮,瘞於其家先塋之顯親報慈寺。
九日辛巳,邱同知自通奉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除資政殿學士知建康府。
十五日丁亥,李叅政罷。初命除職與郡,後二日,復降兩官,送撫州居住,行殿中侍御史章疏也。是日,衛中丞除簽書樞密院事。
十六日戊子,立榮王為皇太子。
十二月二日乙巳,邱資政為江淮制置大使。
十日癸丑,金人䧟隨州。
二十日辛酉,錢叅政為右丞相兼樞密使。
二十一日壬戌,衛簽樞、雷給事並叅知政事,新除吏部林尚書〈大中〉簽書樞密院事。
二十三日甲子,楊太尉〈次山〉除使相,賜玉帶。
二十三日乙丑,史尚書除同知樞密院。
嘉定元年正月十二日壬午,監登聞檢院王柟自河南通書回,持北行省牒,赴三省樞密院,求函首。
十五日乙酉,詔侍從、兩省、臺諫集議。先七日,臺諫已有請詔答從重施行,後四日,再請御筆以未欲輕從答之。
十六日丙戌,臺諫三請御筆付三省樞密院詳議,將上。
二十二日壬辰,史同知遷知樞密院事。
三月四日癸酉,承事郎毛自知降充殿試第五甲,仍奪第一人恩例,以首論用兵也。
十九日戊子,復秦檜官爵贈諡。
二十日己丑,王柟自軍前再還行在。
二十一日庚寅,詔侍從、兩省、臺諫赴都堂詳議,限一日聞奏。蓋柟與敵議,以函首易淮陜侵地故也。於是議者皆言和議重事,待此而決,則姦凶已斃之首,又何足惜。
二十二日辛卯,有㫖依奏。
二十三日壬辰,降黃榜,下臨安府、兩淮、荊襄、四川曉諭。
二十四日癸巳,宰執資目諭諸路安撫、制置等以函首事。
二十六日乙未,臨安府遣東南第三副將尹明斵侂胄棺,取其首送江淮制置大使司。
二十八日丁酉,通謝使許在燮朝辭。
四月十八日丁巳,自強責詞過門下,倪給事〈思〉不書黃。
十九日戊午,自強再責復州團練副使,雷州安置,籍沒家財。
六月二日庚午,金人歸大散關。
三日辛未,歸隔芽關,又歸濛州。
五日癸酉,陳自強卒於廣州,許歸𦵏。
七日己亥,衛參政罷,行御史中丞章疏也。
十六日甲申,林簽樞薨於位。
二十四日辛卯,史知院兼參知政事。
七月十六日癸丑,江淮大使丘資政,除同知樞宻院事。
十七日甲寅,通謝使回,入國門。
八月四日辛未,丘同知薨於江陰之里第。
十四日辛巳,禮部婁尚書〈機〉,除同知樞密院事,吏部樓尚書〈鑰〉,除簽書樞密院事。
九月二日己亥,金國諭成使元顔侃等入見。
二十二日己未,詔以和議成,諭天下。
十月十日丙子,錢右相遷五官,為特進、左丞相,史知院拜右丞相,雷參政遷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婁同知遷參知政事,樓簽樞遷同知樞密院事。
十一月二十二日戊午,史右相以內艱,免。
二十七日己亥,用皇太子請,賜第行在。
十二月丙寅朔,錢左相為觀文殿大學士,判福州,行監察御史章疏也。
凡誅侂胄、和敵二事,所關甚大,而廟謨雄斷,四方有不得知,今姑識其日月。〈侂胄首將入偽境,彼中臺諫交章言侂胄之忠於本國,乃詔謚為忠繆侯,以禮祔葬其祖魏公塋側〉
- ↑ 原文作「醴泉觀察使」,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