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伏先生別集/卷二
思問錄
[編輯]易學啓蒙傳疑疑義附
[編輯]邵子曰。圓者星也云云。其下分註蔡元定說。易之陰陽策數。多少自相配合。皆爲六十。
按多少必是老少之誤。而諸本皆同。且此書內凡錯誤處。傳疑幷皆是正。而此字不改。卻可疑。〈易圖說作老〉
西山蔡氏曰。天下之萬理出於一動一靜。
按天下未有無理之氣。亦未有無氣之理。固無先後之可言。然若必欲推本而論。則須說先有理。大傳所謂太極是生兩儀。一陰一陽之謂道。周子所謂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朱子所謂若無太極便不飜了天地者。皆以理爲氣之所從出。今蔡氏若言理在一動一靜之中則可。謂理出於一動一靜則大爲可疑。竊詳蔡氏四腳立說文勢語脈。理字似是化字之誤。而傳疑亦不致疑。今未敢質言。然將那形而上者爲出於形而下者。恐無是理。如何。
河圖以生數爲主云云。其下分註玉齋胡氏說。豈可惟以五數拘之哉。
按朱子此條。本謂圖書中五各具五生數。五奇數之象。故玉齋推極其意而敷衍之。以爲不但具五生數五奇數而已。圖之成數及全數。書之偶數及全數。莫不具於中央之五。蓋極言中五爲圖書之主而無所不包也。其曰。豈可惟以五數拘之者。言不可但以五生數五奇數爲拘也。傳疑解此段云云。竊詳玉齋上下文勢。似不然。未知如何。
其數與位皆三同而二異。註。玉齋胡氏曰。數則河圖自一至十。洛書自一至九之數。位則東西南北中央之位。三同而二異者。圖書之一六皆在北。三八皆在東。五皆在中。三者之位數皆同。圖之二七在南。而書則二七在西。圖之四九在西。而書則四九在南。二者之位數皆異也。陽不可易。專指一三五。陰可易。統指二七四九云云。
按朱子三同二異之說。非統論圖書之數與位如玉齋之雲也。特因上文論圖書中五各具五生數五奇數而發也。其上文論河圖中五雲。其下一點。天一之象。其上一點。地二之象。其左一點。天三之象。其右一點。地四之象。其中一點。天五之象也。論洛書中五雲。其下一點亦天一之象。其左一點亦天三之象。其中一點亦天五之象。其右一點則天七之象。其上一點則天九之象也。其下卽結之曰。其數與位皆三同而二異。詳觀三箇亦字兩箇則字。則所謂三同二異者卽此也。非指他也。豈不較然明甚耶。但其所謂陽不可易而陰可易者。主河圖五生數而觀。則一三五不易而二四易。固不難見。主洛書五奇數而觀。則七九亦陽也而易其位。恐後學之不能無疑也。故解之曰。成數雖陽。固亦生之陰也。乃所以發明七九之爲可易。而破後學之疑耳。非幷指圖書之成數而統論之也。胡氏之釋。必欲幷擧圖之生成書之奇偶而統論之。故其爲說未免有齟齬牽合之病。於三同處。旣幷擧六八。而於陽不可易處。輒雲專指一三五。數語兩句之間。纔取旋舍。乍出乍入。此豈朱子立文說象之本意耶。今但曰。數則河圖一二三四五。洛書一三五七九之數。位則東西南北中央之位。三同。圖書一三五之在北東中者皆同也。二異。圖之二與四。書之七與九之位各異也。陽不可易。卽指一三五。陰可易。卽指二四七九云云。則似爲簡易明白。如何。〈按傳疑雲。胡雲峯謂陽不可易而陰可易。專以生數言。其說雖甚巧細。而不可從。故不取雲。無乃雲峯之說。卽淺見所論之雲耶。見天原發微雲。而此無其書。未得考證。爲可恨也。〉
韓苑洛則圖分卦圖下。先生說虛五與十最是。則圖作易之妙處。今乃幷五與十數以爲兩儀之分。則已失羲易本意云云。
按苑洛圖。積一三五七九爲陽儀。積二四六八十爲陰儀。先生非之當矣。但考苑洛圖說。則雲一三七九爲陽。二四六八爲陰。所謂兩儀也。蓋已虛五與十而爲說矣。則圖內五與十之點。恐是後人摸寫之誤耳。苑洛雖大膽。於此大頭腦處。必不敢立異也。大抵凡圖之點畫。易於訛舛。且如今啓蒙傳疑。刊行未久。而圖之訛誤。失先生本旨者。已不勝其多。況韓氏意見。刊行頗久。流布且遠。轉輾摸寫之際。安能保其無訛舛耶。故此圖內中五上下二點誤處。先生以爲非苑洛本意而改正之。獨此一款。嚴加非斥。想於苑洛圖說。偶失照勘而然也。未知如何。
含五得十。註。玉齋雲。下一點含天一之象。上一點含地二之象。左一點含天三之象。右一點含地四之象。中一點含天五之象。
按此乃論洛書中五。而雲上一點含地二象。右一點含地四象。豈因論河圖而誤分耶。今當改地二爲天九。地四爲天七。
積五與十。傳疑雲。積實所含之一二三四爲十。而幷五爲十五也。
按朱子所謂積五與十。蓋言積本身五數及含五所得之十數則爲十五也。先生所說甚巧。然以積五與十之文勢觀之。則恐不然。況中五含一二三四五者。乃河圖也。洛書中五則含一三五七九。而玉齋誤以一二三四五爲說。先生又不免襲謬。必偶失照勘也。如何。
是生兩儀。註。玉齋引朱子說。儀。匹也。如所謂一雙一對雲。
按匹猶隻也。配則爲雙矣。朱子非以儀爲一雙。蓋謂兩儀爲一雙也。兩儀猶言兩隻。卽一雙之謂也。竊謂太極是形而上者。道也。陰陽是形而下者。器也。聖人畫一箇奇一箇偶。以摸寫陰陽之形。則儀字似有儀形之義。其曰陰儀。謂陰之形也。其曰陽儀。謂陽之形也。四象之象。旣是形象之義。則兩儀之儀。訓以儀形之意。亦似襯貼。如何。抑未知先儒已有此說。而孤陋未之聞耶。
四象生八卦。註。朱子曰。老陽過去交陰。老陰過來交陽。便是兌艮上第三畫。少陰少陽交。便是震巽上第三畫。所以知其如此者。他這位次相族傍。玉齋雲。兌乾艮坤震巽六卦位次相挨也。
按朱子此條。只論兌艮震巽。而未及乎乾坤也。玉齋便將乾坤攙說。以爲六卦相挨。夫兌乾艮坤固相挨矣。於交之義。何取而幷言之耶。其於朱子所謂所以知其如此之義。無甚發明。使後學莫知朱子立言之意。極爲可疑。嘗反復思之。竊謂位次挨傍之說。只指下段震巽而言。非總論上段艮兌也。何以言之。太陽居一。太陰居四。其位次不相比。故太陽之交於太陰也。必歷少陰少陽二位。故曰過去。及其交而生艮上爻也。不還本位。只仍在太陰之位而生艮。如夫往婦室而生男也。太陰之交於太陽也。亦歷少陽少陰二位。故曰過來。及其交而生兌上爻也。亦不還本位。只仍在太陽之位而生兌。如婦歸夫家而生女也。由其位次相遠。故著過去過來字以明之。〈於陽言去。於陰言來。主乎陽而言也。〉至於少陰居二。少陽居三。則位次密比。兩相挨傍。其間更無隔閡底物事。而少陰之交少陽也。還本位而生震上爻。少陽之交少陰也。還本位而生巽上爻。非如太陽就太陰而生艮。太陰就太陽而生兌。故不著過去過來字。而只雲少陰少陽交也。然太陽上生一陰而爲兌。則知太陰之來交矣。太陰上生一陽而爲艮。則知太陽之相交矣。此則容易見。至於少陰上仍生一陰而爲震。少陽上仍生一陽而爲巽。且又各居本位。似若無待於交而自生者。然故特發明之曰。所以知其少陰少陽交而生震巽者。位次相挨傍故也。若以位次挨傍之說爲兼艮兌言。則恐難於取義。而推說去不得也。大抵凡言陽交陰而生某卦。陰交陽而生某卦雲者。猶大全所謂乾索坤而得女。坤索乾而得男。非謂初間卦生時如此。只是卦畫已成後見有此象。故因取其象。以明天地間陰陽相交之理而已。今取其位次相遠也。則謂之過去而交取。其位次相挨也。則雖各在本位而亦謂之交。竊恐聖賢取象之義。只在如此平近易見處。不當深求而賾言之也。未知如何。
天地定位下分註。周謨問云云。春分合在泰卦之下。秋分合在否卦之下。
按泰是正月之卦。否是七月之卦。泰當改爲大壯。否當改爲觀無疑。而要解及傳疑幷不改。如何。
卦氣盈縮
按周謨所問有二款。卦氣月分始疏終密者爲一款。臨爲春分。遯爲秋分者爲一款。二款皆以伏羲先天圓圖。參之於文王十二辟卦而爲言也。朱子答之雲。伏羲易自是伏羲說話。文王易自是文王說話。固不可交互求合。只此一語。已攻破盡周謨二款疑義。更無底蘊矣。其下繼之曰。所看先天卦氣盈縮極仔細。某亦嘗如此理會。而未得其說云云。夫若不以文王辟卦交互於伏羲之圖。則又何緣有卦氣之生。初疏後密之疑耶。甚不可曉。抑周謨所謂某月卦某月卦之說雖非。而所論陰陽之生始疏終密之雲。則畢竟是可疑。朱子所謂理會不得者。指此而言耶。若然則玉齋之釋此條。又復區區於月分之說。依舊爲交互求合之論。未知此果能理會得朱子難理會處耶。
乾一奇。今分爲八卦之第三爻。初爻二爻之四。今又分爲八。傳疑雲。兩今字皆指六畫旣成後言。
按此條。本論伏羲六十四卦圓圖。故第一節。以三十二陽三十二陰爲兩儀。第二節。以十六陽十六陰爲四象。第三節。以八陽八陰爲八卦。是皆據六畫成後而言也。然其第一節今字。指兩儀立時。第二節今字。指四象生時。第四節今字。指八卦生時。猶言至此則分爲某。至此則分爲某也。傳疑以兩今字爲指六畫旣成後言。蓋指字之義與據字不同。語似未瑩。且各節皆有今字。而獨於此節言之。此亦可疑。
陽在陽中。陰在陰中則皆順行。註。翁氏說曰。陽主升。自下而升。亦順也。
按圓圖本以明陰陽消長寒暑運行之妙。故其序自北而東而南而西而極於北。乃自子至亥自春至冬之序也。陽在陽中則自北而東而南。陰在陰中則自南而西而北。皆順天道之行。故曰順。陽在陰中則自北而西而南。陰在陽中則自南而東而北。皆逆天道之行。故曰逆也。翁氏之說則只以圖之南上北下而爲言。其說可通於順行一段。而不可通於逆行一段。蓋陽在陽中則自下而上。陽主升之象也。陰在陰中則自上而下。陰主降之象也。其爲說亦巧矣。然陽在陰中者。亦自下而上。陰在陽中者亦自上而下。與各在本方者無異焉。亦可謂之順。而不可謂之逆矣。此翁氏之說通於前而不通於後。未免於鑿而失之矣。
文王八卦圖
按卦畫皆以外爲上。而卦名則皆倒寫。甚誤。當依伏羲八卦圖。改寫卦名。
邵子曰。至哉文王之作易也。註。東自上而西。西自下而東也。
按此言離自本位東。順天而行。由乾南而西至坎位而止。南爲上。故曰自上而西也。坎自本位西。亦順天而行。由坤北而東至離位而止。北爲下。故曰自下而東也。傳疑雲。西爲上。東爲下。故坎離之變。東上而西。西下而東也。此則直以上爲上去之義。下爲下來之義。與朱子自上自下之義不同。且圓圖之以右爲上。以左爲下固矣。然到此又不可硬裝說右爲上左爲下。如此說則坎離之交當爲未濟。而不得爲旣濟矣。故玉齋雲。坎東離西則坎上離下。故交而爲旣濟也。玉齋豈不知圖之右爲上左爲下耶。此處須如此互換說也。易道無窮。不可爲典要者。此亦可見。先生說上下字。恐非朱子本意。如何。
只此四位。陽中有陰。陰中有陽。
按陽中有陰。指離。陰中有陽。指坎也。在八卦中。純莫如乾坤。中莫如坎離。故聖人重之。以二中卦處四正位。示人以中正之意也。聖人之作易以設敎也。欲使人無偏倚過不及之差。而趨於大中至正之道。故六十四卦之中。屢致意焉。凡陽居三陰居四。正而非中也。陽居二陰居五。中而非正也。惟陽居五陰居二。然後爲中而且正。中而且正者。其辭常吉。此文王周公之繫辭而尙中正者然也。今坎離而處四維。則中而非正矣。四正而位他卦。則正而非中矣。必以坎離位之於四正。然後爲中而且正。畫卦作圖之初。已寓此意。其敎人之意深且切矣。翁氏所謂羲文微意者。蓋謂此也。其雲陽中有陰。陰中有陽者。乃所以發明坎離之德陰陽得中。而無過不及耳。傳疑。以子午則一極一生。卯酉則一未極一在中爲說。熟觀翁氏上下語勢。似非此義。未知如何。
四營而成易。註。一爻而得兩儀之畫。二爻而得四象之畫。三爻而得八卦之畫。四爻成而得其十六者之一。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
按卦畫之分也。一畫者二。謂之儀。二畫者四。謂之象。三畫者八。謂之卦。此三者皆有名。至於四畫者十六。五畫者三十二。則皆未有名。故朱子於此。但云十六者之一。三十二者之一。蓋指橫圖中第四第五兩段而言也。玉齋之釋。傷於太細。夫謂初揲而得⚊者。爲陽之儀。得⚋者爲陰之儀則已足矣。必繫之曰。自乾至復三十二卦。自姤至坤三十二卦。謂再揲而得⚌者爲太陽。得⚍者爲少陰。得⚎者爲少陽。得⚏者爲太陰足矣。必繫之曰。自乾至臨十六卦云云。謂三揲而得☰者爲乾。得☱者爲兌足矣。必繫之曰。自乾至兌八卦云云。其支離繁宂。已非朱子本說之意矣。至於四揲而得四爻處。乃謂十六卦中一卦。五揲而得五爻處。乃謂三十二卦中一卦。則又大失朱子之意。而殆不成說話矣。其所謂十六卦三十二卦者。果何謂耶。自乾至大壯。自小畜至泰。倣此者凡十六。則謂之十六分可矣。不可謂之十六卦。非乾則夬。非大有則大壯。倣此而分則凡三十二矣。豈可以此而遂謂之三十二卦耶。朱子所謂一爻成只有三十二卦。二爻成只有十六卦云云者。因論筮短龜長而有此說耳。與此註所云一爻而得兩儀之畫。二爻而得四象之畫云云者。意指語脈自不相同。各爲一說。而玉齋引而證之。以釋此註。誤矣。
老陰掛扐圖下註。玉齋胡氏掛扐數該八卦象之說曰。一變而得兩儀之象云云。傳疑釋之曰。乾震離兌之第一變皆奇。坎艮坤巽之第一變皆偶。此一變而得兩儀之象云云。
按玉齋此條以掛扐全數六十四樣。有六十四卦之象。反復推明。極其巧且詳矣。然其曰。一變而得兩儀之象。再變而得四象之象。三變而得八卦之象雲者。乃朱子之說。玉齋此條所論。實本於此。而不稱其爲朱子之言。殊爲可疑。然其所謂初變得偶者。巽之一陰在下也。再變得偶者。離之一陰在中也。三變得偶者。兌之一陰在上也〈他倣此〉雲者。只謂有其象耳。非直以是爲巽爲離爲兌也。今傳疑謂乾震離兌之第一變皆奇。坎艮坤巽之第一變皆偶云云。則是直以其卦。目其象之似者矣。夫初變得五。再變三變得四者。有乾三奇之象。而不可直稱爲乾矣。初變得五。再變三變得八者。有震下連之象。而不可直稱爲震矣。餘可推此而知也。程沙隨論兩儀而曰。乾之畫奇。坤之畫偶。朱子答之曰。只此乾坤字便未穩。當其謂一畫之時。只可謂之陰陽。未得謂之乾坤也。今以三變而一爻成者。直謂之某卦某卦。則其爲未穩。殆甚於沙隨之說。未知如何。
禮記
[編輯]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
按賓主同行。相向而不相背。然後致敬之道得。而陞階入門之際。亦得以相觀爲禮。而先後品節不差。主人上於東階而每級先右足者。欲其面向西而目常接於賓也。客上於西階而每級先左足者。欲其面向東而目常按於主人也。註雲各順入門之左右者。似無義意。
席間函丈。疏曰。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則兩席幷。中間空地共一丈也。〈右二條曲禮上〉
按此疏語。則兩席之間。又只是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以今尺擬之。則僅一尺一寸強。師生講說揖遜之坐。必不至若是挨逼也。況席間函丈之文。分明是兩席之間容一丈雲耳。不當幷兩席之廣而爲言也。文王世子曰。遠近間三席。可以問。語尤明白。所謂三席。卽此所謂丈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按雖有其德。苟無其位。不敢作禮樂。故以孔子之聖而只得從周。其言曰。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災必逮夫身。此章所謂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卽此意也。詳味上下文義。其爲下不倍。謹守王制之意。溢於言外。所謂皆如其國之故。謂一遵國家典故也。註謂卿大夫徙居他國者。行禮之事。不可變其故國之俗。蓋因下文有去國三世等語。故遂以此章其國之故。爲故國之俗。然畢竟似非經文本意。
凡非弔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者。〈右二條曲禮下〉
按士喪禮。曰有賓則拜之。賓不答拜。此上文曰。大夫士見於國君。君若迎拜則還闢不敢答拜。此章所謂不答拜。正指此二者。而陳註乃謂士見本國之君。尊卑遼絶。故君不答拜。若然則當雲非國君見士。不當雲非見國君。使兩句之間。一主弔者。一主所見者。文勢語脈。上下乖戾。至此甚也。蓋弔喪而不答主人之拜。大夫士見隣國之君。而不答主君之拜者。皆不敢抗賓主之禮也。非此二者。則禮無不答拜也。
孔子旣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按禮曰。祥而縞。是月禫。縰月樂。又曰。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據此三條。則未禫之前。必無笙歌之理。禮又曰。親喪外除。謂日月已竟而哀猶在內也。二十五月。若駟之過隙。哀痛未盡。思慕未忘。故旣祥。寢地服素縞麻衣。不佩玉。食醢醬。禫而後牀。禫而後纖。無所不佩。禫而後食肉飮酒。而先之乾肉醴酒。則聖人於祥。未嘗處之以純吉。非意之也。蓋以廓然不樂之情。自不能已也。飮酒食肉且不忍。況作樂乎。聽於人且不可。況作於己乎。雖有樂崩之憂。亦不應如是之遽也。竊疑此經祥字是禫字之誤。蓋因下文有有子旣祥之文而誤也。或曰。如子之說。則喪服四制曰。祥之日鼓素琴。此言何謂也。子夏,子張旣除喪而見。予之琴。所謂除喪。非指二十五月耶。曰。將軍文氏之子。旣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垂涕洟而立於廟。以此觀之。則所謂除喪。似指二十五月。大抵此經所記多誤。又安知非是字誤。乃是記誤耶。
夏后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
按二猶字。當作如義。言若在阼階爲主。若以賓禮待之也。陳註。以尙字之義釋之。與中間則與賓主夾之一句。語勢相戾。可疑。
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出則否。
按註雲。群者。諸弟子相爲朋友之服也。竊詳經文之義。似不如此。蓋門人之喪孔子。若喪父而無服。故弔服而加麻。麻卽環絰也。於禮。弔服加麻者。出則免絰。二三子乃七十子之徒。恩深而義重。故哀亦爲之加隆。所以出而猶絰。有隆於常禮也。群。謂其餘群弟子。雖遊學於聖人之門。其恩義之深重。不能如七十子之徒。故哀亦爲之殺而居則絰。出則免也。孔子曰。吾無行而不與二三子。又曰。二三子之嗜學也。又曰。無寧死於二三子之手乎。觀此語意。則二三子之稱。非汎指三千群弟也明矣。故記禮者於此特言二三子之喪孔子。有異於群弟子之喪孔子。非謂孔子之喪則門人皆絰而出。群弟子相爲之服。則居絰而出否也。況此篇言孔子之喪者凡四。而皆記門人喪夫子之事。不應獨於此章。幷記其相爲服之事以雜之也。陳註可疑。朱子答門人問師服。引平居則絰以爲證。然則朱子亦以居則絰。爲爲孔子矣。
曾子與客立於門側。其徒趨而出。曾子曰。爾將何之。曰。吾父死。將出哭於巷。曰。反哭於爾次。曾子北面而弔焉。〈右四條檀弓上〉
按其徒。謂門弟子也。聞其父之死而趨出也。臨川吳氏謂曰吾父死者。立於門側之客曰也。非徒經文語勢不如此。若是客則曾子不當稱爾矣。
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
按上文所謂以虞易奠。以吉祭易喪祭。有漸變而之吉之義。故於此總而言之曰。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言葬日而初虞。柔日而再虞。剛日而三虞。又剛日而卒哭。明日而祔。其祭相連接也。是日。指葬日也。上旣言不忍一日離。此又言不忍一日末有所歸。蓋所以反覆其言。以深明孝子愛親之心也。陳氏以此變字。爲變禮之義。遂以速葬速虞之說釋之。恐非經文本意。變只是順變之變。
所擧於晉國。管庫之士七十有餘家。生不交利。死不屬其子焉。
按此卽趙文子之事。而陳註謂卽不遺友之實。則以上文隨武子之事當之矣。蓋上章文子稱隨武子之語。只利其君不忘其身。謀其身不遺其友兩句而已。其下晉人謂文子知人七字。乃記禮者之語。言文子之尙論前人。賢於叔向。故晉人聞之者。皆稱文子爲知人也。其下二章。又記禮者記文子之事。而陳氏失於照管。遂以晉人以下七字及其下二章。幷作文子稱武子之語看。故釋之如此誤矣。小註長樂陳氏之說。亦以下二章連上文隨武子之事。作一袞說話。似亦錯看。且以擧管庫之士。爲長於知人。蓋經文所謂謂文子知人。指尙論之明。而陳氏以下章之語當之。亦似未穩。
戰於郞。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息曰云雲。〈右三條檀弓下〉
按註謂魯人之入保城邑者疲倦。負其杖而息於塗。然則息字當屬上句。經文文勢似不如此。且左傳亦載此事而曰。公叔務人見保者而泣曰云雲。此息字亦爲太息之義。蓋禺人遇入保者。歎息而言之也。
季春。命國難。九門磔攘。以畢春氣。
按註雲。春者陰氣之終。故磔攘以終畢厲氣也。此說似誤。夫陰始於夏終於冬。豈有春爲陰氣之理。輯註方氏說。慮春氣之不得其終也。故曰以畢春氣。此說甚好。
仲夏。日長至。陰陽爭。死生分。
按。陽生機也。陰死機也。一陽生於仲冬。而曰諸生蕩。喜之之辭。一陰生於仲夏則不專主死言。而曰死生分。危之之辭。此記禮者之微意也。程子曰。十月謂之陽月。恐疑其無陽也。陰亦然。聖人不言耳。蓋此意也。陳註乃以物之感陰陽而生死爲說。已失其旨矣。而況此月之候。陽極而將盡。陰微而方至。故螳蜋生。鵙始鳴。則物之感乎陰者。得時而盛矣。反舌無聲。鹿角解。則物之感乎陽者。失時而消矣。乃謂物之感陽氣而方長者生。感陰氣而已成者死。此乃子月之候。非此月之候。其誤又甚矣。
季夏。命婦官。染采必以法故。無或差貸。
按孟春宿離不貸之貸。讀如忒。謂差忒也。則此差貸之貸。亦作忒義甚爲明白。而必參差貸變之說。讀貸爲二。何耶。未可曉。仲冬毋有差貸。當與此同。
毋發令而待。以妨神農之事。
按。神農卽炎帝。夏之神也。主稼穡言。故不曰炎帝。而曰神農耳。註。謂季夏屬中央土。謂之神農者。土神主成就農事也。夫土寄旺於四季。無所不在。特以五行相生之序繫之於夏季。豈可以季夏爲屬於中央土乎。易曰。神農氏作。斲木爲耜。揉木爲耒。耒耨之利。以敎天下。是以。後王尊之以爲夏月之帝。而立夏。祀之於南郊。此所謂神農之事。神農持功者。皆指此神。豈可舍此主夏之神。而必迂就中央土之神以爲言耶。
孟秋。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按季夏言鷹乃學習。此時習飛而已。至秋而始行戮也。與季秋言豺乃祭獸戮禽。同一文法也。況每月內記時候者自爲一節。天子居某所以下。乃言順時行禮之事。此乃一篇通例也。不應獨於孟秋一月。以王者用是行戮一句置之於記候節中。爲懸肬附贅之文。以亂其通例之序也。陳註誤。當從小註馬氏說爲是。
仲秋。循行犧牲。視全具。按芻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類。量小大。視長短。皆中度。五者備當。上帝其饗。
按視全具一也。按芻豢瞻肥瘠二也。察物色必比類三也。量小大四也。視長短五也。註以所視所按所瞻所察所量爲五者似誤。且曰。五者悉備則上帝且歆饗之矣。況群神乎。此亦似非經意。經意蓋謂五者必皆備當。然後上帝饗之矣。乃嚴命宰祝。使之盡誠。循省之辭。獨稱上帝。主最尊而言也。
仲冬。湛熾必潔。〈右七條月令〉
按下文雲火齊必得。此乃蒸炊之事。此熾字義相重複。且以必潔之義觀之。則似是漬字。蓋聲相近而誤讀也。
孔子曰。魯昭公練而擧酬行旅。非禮也。孝公大祥奠酬不擧。亦非禮也。
按子路問魯大夫練而牀。禮歟。子曰。不知也。子貢問練而牀禮歟。子曰。非禮也。以此觀之。則歷擧先君之事而直斥其非禮。豈聖人爲君諱之義耶。此章恐非夫子之言也。
壻已葬。壻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右二條曾子問〉
按爾雅釋親曰。婦之黨爲婚兄弟。壻之黨爲姻兄弟。朱子修儀禮經傳時。取以爲親屬。記其註曰。古者謂婚姻爲兄弟。此言不得嗣爲兄弟者。乃謂不得相與爲婚姻之家也。蓋壻之父或伯父致命於女氏。其辭當如此宛轉。據自己爲言。不當直指壻與女而言不得爲夫婦也。陳氏謂夫婦同等。有兄弟之義。言繼此不得爲夫婦也。恐失之。疏家亦說如此。然畢竟未安。
君之於世子也。親則父也。尊則君也。有父之親。有君之尊。然後兼天下而有之。是故。養世子不可不愼也。
按有父之親者。言世子有父也。有君之尊者。言世子有君也。卽下章所謂有父在有君在也。有父之親。則知爲人子而親親之節得矣。有君之尊。則知爲人臣而尊君之節得矣。夫然後己亦可以爲人父。可以爲人君。所謂兼天下而有之也。然則養世子可不愼乎。今武王已崩。則成王無父之親矣。踐天子位。則成王無君之尊矣。不知君臣父子之道。則兼天下而有之。不亦難乎。此周公之所以不得不以世子之法抗之於伯禽而敎成王也。大抵此章及下章。皆主世子之身而反復其言。以致丁寧之意。通上下文熟觀之。則意極明白。陳氏吳氏但見君之於世子也一句壓在上面。不知有父之親以下文勢卻轉折。還從世子身上說去。其言無義味。吳氏說兼字雖巧。然必非經文本意。
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踰父兄。
按此一節似是錯簡。當入臣有貴者以齒之下共爲一章。然則上下七章。七箇則字文勢齊整。庶子治之一句與司士爲之一句。亦得以類相比矣。大抵此經乃諸儒雜記之書。故如此錯出處甚多。然此節則語旣臲卼。意且重複。兼令上下文勢被他隔斷。其爲錯簡似無疑。觀於下文歷擧覆解之章。尤爲明白。
至於賵賻贈含。皆有正焉。
按此正字。卽上章庶子正於公族之正。謂治其次序。糾其非違也。陳氏謂各有正禮。與上文有司罰之之語。義不相貫。
敬弔臨賻賵。睦友之道也。
按此覆解上文族之相爲也一款。蓋言公族有睦友之道也。註以君爲言。似未穩。
適饌省醴。養老之珍具云云。
按於饌言適。於醴言省。互擧之也。擧饌及醴。則養老之珍。無不該矣。珍當爲句。言親適饌所。省視酒食而養老之珍皆具也。註。以省醴養老之珍具爲一句。謂省醴及珍羞之具。文勢似未然。
是故。聖人之記事也。慮之以大。愛之以敬。行之以禮。修之以孝養。紀之以義。終之以仁。〈右六條文王世子〉
按此章是摠括上文之辭。行之以禮。修之以孝養。指適饌省醴一節。紀之以義。指下管象一節。終之以仁。指命公族一節。蓋以字各相應而知之也。惟大敬二字。上文不見。似不明白。然天子之事莫大於視學。則慮之以大。指鼓徵一節。天子之愛莫敬於養老。則愛之以敬。指適東序一節。此兩句是統言視學養老之事。而下文乃推言之也。陳氏說似未穩當。〈當更與儀禮參考〉
國有患。君死社稷。謂之義。大夫死宗廟。謂之辨。〈右一條禮運〉
按註。大夫衛君之宗廟而致死。恐誤。孝經言諸侯之孝。則曰能保其社稷。言大夫之孝。則曰能保其宗廟。曲禮止國君之出。則曰奈何去社稷也。止大夫。則曰奈何去宗廟也。蓋各言其所主也。此所謂死宗廟。義亦同。此非謂君之宗廟也。臣之忠於國者。有曰以安社稷爲悅。有曰安社稷利國家則專之。國之所重在社稷。故無論君大夫。皆以社稷爲言。如晏子曰。君爲社稷死則死之。爲社稷亡則亡之。北地王諶曰。背城一戰。同死社稷。然則國有患而臣爲君死。只得謂之死於社稷。何可謂之宗廟。有若分守而各致死者然哉。
貴誠之義也
按禮器曰。禮之以少爲貴者。以其內心也。又曰。君子之於禮也。有所竭情盡愼。致其敬而誠。若此章所謂貴誠。卽其義也。言但主於誠而不事乎文也。註謂犢未有牝牡之情。故云貴其誠愨。是則以犢爲有誠愨矣。恐誤。
士使之射。不能則辭以疾。懸弧之義也。
按男子生而設弧於門左。以射者六藝之一。而男子之事也。故君命之。則不敢以不能辭而以疾辭。以有懸弧之義也。註以初生未能爲說。似誤。
天子大蜡八
按陳註。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夫蠟之祭也。所以報有功也。下文所謂昆蟲無作。卽螟蝗之屬。害稼之物。有何功於農而幷祭之耶。況迎貓迎虎。旣分爲二條。則不當合二物而爲一神。疑先嗇也司嗇也農也郵表畷也貓也虎也坊也水庸也爲八神。當更考周禮,儀禮也。其說合聚萬物。爲閉藏之義。祭百種。爲百穀之神。皆可疑。當從小註陳氏,方氏說似是。
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祭百種以報嗇也。〈右四條郊特牲〉
按詳上下文義。蓋謂祭以百種之穀以報先農。嚴陵方氏說得之。陳氏謂祭司百穀種之神。恐誤。若然則其數八蜡之神。不擧百穀。又何耶。其以昆蟲爲八。亦恐未然。下文所謂昆蟲毋作。蓋爲來歲祈禱之辭。陳氏旣以昆蟲爲螟蝗之屬則已得之矣。而乃以備八蜡之神。螟蝗何取於報功。而列之於貓虎耶。
夫婦皆齋而宗敬
按宗敬。謂尊而敬之。猶宗事文王。天下宗周之宗也。註謂致宗廟之敬。似未穩。
五帝憲。養氣體而不乞言。有善則記之爲惇史。三王亦憲。旣養老而後乞言。亦微其禮。皆有惇史。
按此章上下文義。言五帝之養老也。但法其德行。無事於乞言。而尊德樂道之誠已足。三王則法其德行。而又有乞言之禮。然亦略其節文而篤其誠意。非若後世之外爲繁文而內無重道之誠也。所謂亦微其禮者。乃善之之辭。蓋乞言比之於憲則爲末。故曰亦憲。曰亦微其禮。曰皆有惇史。反復其言。以明三王之養老主於誠而不主於文。此記者立言之意也。註謂其禮微略。不誠切以求之。非惟文勢不然。三代聖王。豈爲不誠之禮。以悅人之觀聽而已耶。
遂左還。授師子師辨告諸婦諸母名。妻遂適寢。〈右三條內則〉
按授師子當爲一句。言授師以子也。儀禮昏禮納采。主人降授老雁。謂以雁授家臣也。文法與此同。註以授師爲句。以子字屬下師字。恐文勢不如此。
君與屍行。接武。大夫繼武。士中武。徐趨皆用是。
按趨有疾有徐。接武以下雖有三樣。然皆徐趨之節也。其曰皆用是。言非但與屍行如是。凡徐趨。皆以是爲節也。下文卽繼之曰。疾趨則欲發。而手足毋移。蓋與此對擧而言之也。註謂或徐或趨皆用是。恐誤。
聲容靜。玉色。
按聲容靜。言其不高急喧鬨也。玉色。言其溫潤而栗然也。陳氏以無噦咳無變色釋之。恐未圓備。
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
按方疑當句絶。謂珽之制方。取正於天下而無所讓也。與下諸侯大夫二段。文勢相應。註謂方正。恐誤。
祭席不由前。爲躐席。
按疏。謂登席當由下。不當由前。爲躐席故也。其言升降之節則固是。而揆以經文文勢。似不順。陳氏則謂登席不由上者乃爲躐席。其說經文文勢則得矣。而揆之升降之節。則又可疑。竊意兩說之所以誤。皆在於以上爲前。蓋自席之方設之初而言。則不問何向背。上端爲後。下端爲前。此所謂不由前。主席而言也。自人之升席之後而言。則席之上端卽爲人之前。而下端爲後矣。曲禮所謂虛坐盡後。食坐盡前。主人而言也。人未升席則席自爲主。而亦以前爲南。此蓋謂登席者當由下端。若不由下端。而遽從上頭升席則爲躐。所謂前卽下也。○陳氏說韠之前後。以下爲前上爲後。得之於韠而失之於席。何耶。蓋上爲後下爲前。人與物莫不然也。
凡尊必尙玄酒。唯君面尊。唯饗野人皆酒。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右五條玉藻〉
按此言凡設尊皆尙玄酒。而饗野人則無之。大夫士皆側尊。而君則面尊也。然則唯君面尊四字。似當在用禁之下。
孟春。乘大輅。〈右一條明堂位〉
按春者蠢也。萬物蠢動也。夏者大也。萬物長大也。秋者揫也。萬物收斂也。冬者終也。萬物之所終也。因生長收藏之異氣。有春夏秋冬之異名。故三代相繼。雖建正之各異。而春夏秋冬之名。終不可改。如商正建丑則以十二月爲歲首矣。不可以十二月爲春。周正建子則以十一月爲歲首矣。不可以十一月爲春。何者。觱發之風。栗烈之氣。有何取於蠢動萬物之義。而名之爲春耶。此言孟春。乃指建寅之月。如月令之雲。蓋記者追言之辭。據下言季夏六月則尤爲明白。註以周正子月當之。失之矣。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按上庶子。對祖而言。鄭氏所謂祖庶也。下庶子。對禰而言。鄭氏所謂禰庶也。祖庶者祖之庶。卽庶孫也。於其禰雖爲適。而於祖則爲庶。故得祭其禰而不得祭其祖也。鄭氏又謂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疏曰。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言庶子之長子於禰爲適。而於祖爲庶。故祖適謂禰適爲庶也。惟經文不曰庶孫。而同謂之庶子。故語勢重複。朱子亦疑爲衍文。然其意則蓋如此。今陳註於上文則曰。兄弟二人。一適一庶。俱爲適士。而其庶子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於下文則曰。上言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爲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祭禰也。是祭與不祭。惟在於官爵之有無。而不繫於適庶。烏在其爲明其宗也。禮。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則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大夫猶然。況適士而得立禰廟乎。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按世子者。天子諸侯之適子也。於妻父母之服。疑於當降。故記禮者特言之。又繼之曰。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蓋謂天子諸侯之適子雖貴。其爲妻之服。與大夫之適子無異也。言當服不杖朞。儀禮喪服篇。大夫之適子爲妻不杖朞是也。陳氏謂世子爲妻之服。與大夫爲適子之服同。甚失立文本意。況正統繼體之服。乃斬衰三年。雖諸侯不降。而今雲大夫爲適子齊衰不杖。亦似無據。
父爲天子諸侯。子爲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按繼父之尊。從己之卑。天理人情。豈宜如此。陳氏曲爲伸屈正變之說以解之。終是不成義理。恐當以闕疑處之也。且父爲天子諸侯。而主祭之元子卻爲士。卽無是理。鄭氏謂父以罪誅。亦未見其必然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按凡去杖。所以致敬也。初喪。哀爲主而不及於敬。至此然後始爲此節。鄭註所謂哀益衰敬彌多者。甚簡當。陳氏以爲殺哀之節。則語意未穩。蓋哀殺故去杖。非去杖以殺其哀也。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按男子重首。婦人重腰。故旣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卽此所謂除喪者先重者也。但陳註謂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故雖卒哭不受輕服雲。此卻可疑。儀禮。卒哭獻畢。丈夫脫絰帶於廟門外。婦人脫首絰不脫帶。註。當變受之以葛也。婦人少變而重帶。故帶不變也。故喪服圖式篇卒哭受服圖。男子首絰,腰帶。皆去麻服葛。婦人則只首絰以葛易麻。腰絰仍其故麻。檀弓曰。婦人不葛帶。少儀曰。婦人葛絰而麻帶。皆謂此也。今陳氏所謂所重者無變。卒哭不受輕服等語。只說得婦人事。而乃以凡字該之。又不分男子婦人。只一袞說去。何耶。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爲同居。有主後者爲異居。
按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當爲一句。謂繼父不同居而有服者。必嘗同居也。卽喪服傳所謂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也。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爲同居又爲一句。與下有主後者爲異居相對說。乃所以釋上文也。註以必嘗同居皆無主後作一句。似不明白。
宗子母在。爲妻禫。〈右七條喪服小記〉
按宗子雖尊。猶不壓降其妻。則非宗子者尤無不禫之理。陳註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雲者。與上文不相承。疑有闕誤。
追王太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
按卑謂子孫。尊謂祖禰。小註方氏說。子孫爲王。祖禰爲侯。則是以卑臨尊也。故追王之者。不敢以子孫之卑臨祖禰之尊。義極分明。陳註謂不可以諸侯之卑臨天子之尊。恐不然。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云云
按存愛者。存其愛物之心。列於五者之目。而實爲四事之本者也。無是心則親不得以治。功不得以報。賢不得以擧。能不得以使。而民莫得其死矣。註謂察其親愛之辟。恐未然。且存未有訓察者。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右三條大傳〉
按上文曰。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親親卽此所謂仁也。尊尊卽此所謂義也。仁主於愛。愛自近始。故由父母而上之。至於高曾則其服輕。義主於敬。敬由尊始。故自高曾而下之。至於父母則其服重。一輕一重。皆天理之宜。故曰其義然也。疏謂遠者恩愛漸輕。故名曰輕。則得之矣。而下雲祖則義重。故名曰重。此則似非經文語意也。
君子之敎喩也。道而不牽。強而不抑。開而不達云云。
按自大學之敎也。以下數節。皆言從容誘掖。使學者興起樂學。無扞格疾苦之患之意。此所謂不牽不抑不達。正所以申上文之義也。抑卽韓文公所謂抑而行之之抑。乃驅迫馳驟之意。註謂不沮抑之使退。似失經意。達有發盡之意。如十分道理。只說二三分以開其端。而不盡發其底蘊。則學者必致思而自得之矣。註引雜施觀善等語以釋思字。亦未襯貼。
力不能問。然後語之。〈右二條學記〉
按不能問之上。著一力字。可見憤悱之極而不能自言之意。非懵然不能問之謂也。註中欠此意。
淸廟之瑟。朱絃而疏越。一倡而三歎。有遺音者矣。大饗之禮。尙玄酒而俎腥魚。大羹不和。有遺味者矣。
按遺者有所不周之義。言淸廟之瑟。尙德而不求備於聲。大饗之禮。尙誠而不求備於味。卽上文所謂非極音非致味也。陳氏以爲有不盡之餘音餘味。失經義矣。小註邵氏說得之。
仁以愛之。義以正之。如此則民治行矣。
按樂之所以爲同。仁以愛之之事也。禮之所以爲異。義以正之之事也。仁義者禮樂之本。禮樂者仁義之用。仁義之性。出乎天。禮樂之作。出乎人。此其本末先後自有較然不可混者。觀於孟子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樂之實樂斯二者一章。亦可見矣。陳註乃以仁義爲禮樂之輔。其倒置甚矣。不可不察也。下文仁近於樂。義近於禮者。亦言其氣象意味各相近似耳。非以仁義爲後於禮樂也。
志微噍殺之音作。而民思憂云云。
按此六段。與上文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六段相照應。然彼以心之發於聲者爲言。此以樂之感於心者爲言。其曰心術形焉者。言隨其聲之所感。而心之形現者不同耳。非謂形於聲樂也。劉註似誤。小註馬氏說得之。
武王克殷反商〈右四條樂記〉
按反商。卽書所謂反商政也。註讀反爲及。以爲至紂都。此必有所本。然可疑。
上客臨曰云雲。客立於門西。介立於門左東上云云。
按若主入者而言。則門左卽門西。不當變文而稱門左。若主門南向而言。則又不得爲東上。雨皆可疑。疑門左當從上文作其左。似是蓋字之誤也。
男子祔於王父則配。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右二條雜記〉
按凡言女子。有專指在室者。女子許嫁笄之類是也。亦有通稱婦人者。女子子爲祖父母及此等處是也。陳氏必以未嫁女及嫁未三月者當之。失之固矣。
寢。東首於北牖下。
按儀禮士喪禮之記曰。士處適寢。寢東首於北墉下。疏曰。墉謂之墻。喪大記。謂之北墉下。必在北墉下者。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故也。記旣曰北墉下。疏引此文而亦作北墉下。然則此牖字乃是墉字之誤。知然者。古者宮室之制。本無北牖故也。但論語註亦曰。禮。病者居北牖下。此卻可疑。得非因經文及下文皆有牖字。遂幷墉爲牖耶。○更攷註疏。鄭雲或爲墉下。
疾病。外內皆掃。男女改服。
按此乃謹變正終之事。古人於死生之際。尤致其嚴肅如此。陳註謂賓客之來。失輕重之倫矣。應氏說甚好。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右三條喪大記〉
按上文小斂條。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衾。言君大夫士皆用一衾也。此雲二衾。正與上文一衾相對擧。又雲。君大夫士一也。正與上文皆字相應。明小斂用衾一。大斂用衾二。君大夫士皆同也。註雲。二衾者。小斂一衾。大斂又加二衾也。文勢繁宂。有若通計二斂之衾共爲二衾者然。恐學者照勘不審。大斂亦用一衾。則其誤不細。故明著之。
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右一條祭法〉
按上文旣言天地寒暑日月星辰之祭。又曰。山林川谷丘陵皆曰神。而繼之以此。蓋謂天子無所不祭。諸侯只祭封內山川。其曰亡其地則不祭者。亡讀謂無。言山川之在於其地者祭之。無於其地者不祭也。陳氏謂亡其地。見削奪也。若然則天子失天下。亦不能祭矣。何獨諸侯爲然耶。
樂以迎來。哀以送往。故禴有樂而嘗無樂。
按禴。殷之春祭名。嘗。秋祭名。春而有樂者。樂親之與陽氣而將至也。秋而無樂者。哀親之與陰氣而將反也。迎來指禴。送往指嘗。此言哀樂。與下文所謂祭之日樂與哀半者不同。鄭氏謂送去而哀。哀其享否不可知也。此乃指凡祭之辭神而言。非此章之意矣。
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
按必有見必有聞。皆自祭者而言。見音現者非。
日出於東。月生於西。
按生者對死之稱。言月之蘇而復生。在於西方。參同契所謂震受庚西方是也。方氏謂明生於輪郭之西。巧則巧矣。但旣與日出於東對言。則知此亦爲天地之西。上文又言祭月於西。則知非爲輪郭之西矣。
陰陽長短。終始相巡。以致天下之和。〈右四條祭義〉
按陰陽有以待對言者。有以流行言者。陽饒陰乏。陽大陰小。陽進陰退。其待對之大分也。至其流行之際。則其饒乏進退又互爲消長。如寒增一分則暑減一分。夜增一刻則晝減一刻。陽不必常饒而進。陰不必常乏而退。此一陰一陽交錯運行。變化不息。而成歲功者也。此經所謂終始相巡。以致天下之和者。正指二氣之流行。則其言長短。卽晝夜寒暑之消長進退也。意極明白。方氏乃謂陽道常饒。陰道常乏。故運而爲氣。賦而爲形。凡屬乎陽者皆長。屬乎陰者皆短。此則以待對之大分不能移易者言之也。而繼之曰。一長一短。終則有始。相巡而未嘗相絶。故足以致天下之和。非唯前後矛盾。首尾衡決。不成說話。且其所謂一短一長終始相巡者。指何物而言耶。求之造化。不見襯貼。
夫祭有三重焉。獻之屬。莫重於祼。聲莫重於升歌。舞莫重於武宿夜。此周道也。凡三道者。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
按致哀致愨。如見如在。誠之主於內者也。登降薦獻。聲樂飮食。禮之施於外者也。誠在於中而禮以將之。非禮。亦無以行其誠也。故曰。三道者所以假於外而增其君子之志也。所謂外卽三道也。觀所以字。文勢極分明。非三道者又假於外物也。陳氏謂祼則假於鬱鬯。歌則假於聲音。舞則假於干戚。甚牽強無意義。
屍飮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飮七。以瑤爵獻。大夫。屍飮九。以散爵獻。士及群有司皆以齒。明尊卑之等也。〈右二條祭統〉
按此言尊卑之等。卽上文所謂貴賤之等也。曰貴賤曰尊卑。皆以位之稱也。獻有先後。爵有大小。所以明卿大夫士尊卑之等也。若曰。以齒而明尊卑。則語意不倫。蓋齒之所明者。長幼老少也。爵之所明者。貴賤尊卑也。其不可互言也明矣。故下文見長幼之序一條。以序齒之事明之。此條不當又以齒爲言。疑此皆以齒三字衍文。蓋因下文言群有司皆以齒。而此亦有群有司字。故誤衍也。小註方氏說。似不可從。
隆禮由禮。謂之有方之士。不隆禮不由禮。謂之無方之民。〈右一條經解〉
按隆禮由禮。以是尊敬而率循之意。與極高明而道中庸。全沒交涉。方氏取以證之。已不親切。至曰。極高明所以立本。道中庸所以趨時。則其說尤乖謬。幾乎王氏處己處人之說矣。讀者不可不知。
公曰。寡人旣聞此言也。無如後罪何。孔子對曰。君之及此言也。是臣之福也。〈右一條哀公問〉
按哀公聞孔子之格言而有動於心。旣請其少進。又請其志之心。至此則說之盡其詳。提之極其要。無以復加矣。故答之以此。其意蓋謂寡人不聞此言。則後日有罪。猶可諉以不知而作。今旣得聞此言。則後日有罪。無以自解而爲辭也。是欲遵受聖訓而無取罪戾之辭。故孔子以爲臣之福也。陳氏謂雖聞此言。無乃後日有罪何。是有意於寡過矣。若如此說。則是不過爲自畫之言。其與吾身不能居仁由義者。所爭不多。惡在其有意於寡過耶。失之矣。
子曰。師乎前。吾語女乎。〈右一條仲尼燕居〉
按居吾語汝者。使之坐而語之也。前吾語女者。使之進而語之也。陳氏以前爲昔者之義。似非。
子曰。仁有數義。有長短小大。〈右一條表記〉
按中心憯怛。仁之大者也。率法而強之。仁之小者也。數世之仁。仁之長者也。終身之仁。仁之短者也。以此觀之。則仁有數義當爲一句。義是名義意義之義。非與仁對擧之義也。陳氏,呂氏皆以仁有數爲一句。義有長短小大爲一句。然則下文何故反復說仁。都無一語及義之長短小大耶。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右一條服問〉
按三年之喪。卒哭而受以葛。練而去首絰。故旣練而遭期喪。則爲之戴麻絰。著麻帶。蓋以新喪之服爲重。經所謂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是也。及其旣葬。絰與帶受之以葛。則帶與三年之帶正同。而三年之葛爲重。故還著三年之葛帶。而仍戴朞之絰。此上章所謂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也。大功亦服之重者。故三年之喪旣練。而遭大功之喪。則其帶絰變除之節。亦與期喪同。小功則情輕而服輕。故旣練而遇之。則當免則絰。而事畢則去之。帶則元不變。蓋不可以輕服斷本之澡麻。廢三年之葛也。下文謂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大功之葛尙不得變。況三年之葛乎。初喪尙不得變。則況旣葬乎。故此章曰。小功無變也。其義甚明。陳註謂先有大功以上喪服。今遭小功之喪。無變於前。恐不然。○上章小註藍田呂氏說功衰亦誤。當從陳說。經文兩其字。分明指本服也。
此天子之所以養諸侯而兵不用。諸侯自爲正之具也。〈右一條射義〉
按天子以射試諸侯之貢士而施慶賞。故諸侯君臣相與務於射。以習禮樂。以享樂譽。此所以不用兵而諸侯自正之不暇也。通一段是一義。而陳氏以諸侯自爲正以下分爲一截。似不然。以具字結天子以下三句讀。文法甚好。
儀禮經傳通解續
[編輯]喪服圖式卷內制服輕重之義條下小註。祖服孫大功。若傳重亦三年。
按喪服篇。父爲長子。斬衰三年。傳曰。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疏雲。雖傳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也。三則體而不正。庶子爲後也。四則正而不體。適孫爲後也。楊氏旣引此疏於後。而於此乃雲孫若傳重亦三年。未知別有所據耶。又喪服篇不杖朞條爲適孫。疏曰。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爲之朞。又曰。長子爲父斬。父亦爲斬。適孫承重爲祖斬。祖爲之朞。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祖孫本非一體故也。據此則祖爲孫本服大功。而爲傳重故加服朞。朱子家禮亦依此。今楊氏所謂亦三年者。必是字誤。
大祥服圖今補
[編輯]按儀禮喪服圖式內闕大祥服一圖。謹攷喪服變除篇文。依禫服圖式以補之。
養正篇跋見原集
[編輯]盥櫛
[編輯]晨興卽當盥櫛以飭容儀。凡盥面。以巾帨遮護衣領。捲束兩袖。勿令沾濕。櫛髮必使先整。勿令散亂。
整服
[編輯]凡著衣。提領欲直。束帶欲緊。毋使偏斜寬緩致失容儀。飮食須照管。勿令點汚。行路須看顧。勿令泥漬。服役必去上服。以便作事。有垢破必洗澣補綴。以求完潔。上自冠巾。下及鞋履。俱當修飭。燕居及盛暑。尤要矜持。不得袒衣露體。
叉手
[編輯]以左手緊把右手大拇指。令左手小指向右手腕。大指向上。右手四指皆直以掩胸。亦不可太著胸。須令稍離方寸。
揖
[編輯]凡揖時稍闊其足則立穩。須直其膝。曲其身低其首。眼看自己鞋頭。兩手圓拱而下。與尊者揖。擧手至眼而下。與長者揖。至口而下。皆令過膝。與平交揖。當心而下。不必過膝。皆當手隨身起。叉於當胸。
拜
[編輯]凡拜。一揖少退。先跪左足。次跪右足。俯首至地而起。先起右足。以兩手齊按右膝。次起左足。再一揖而後拜。其儀度務爲詳緩。不可急迫。
跪
[編輯]低頭拱手。穩下雙膝。腰當直豎。不可蹲屈。背當稍俯。以致恭敬。
立
[編輯]拱手正身。兩足齊幷。必順所立方位。不得歪斜。雖睏倦。不得倚靠墻壁。
坐
[編輯]定身端坐。斂衣拱手。毋得偃仰傾斜。倚靠幾按。與人同坐。尤當斂身莊肅。毋得橫臂致有妨礙。
步趨
[編輯]兩手籠於袖內。緩步徐行。擧足不宜太闊。毋得左右搖擺。致動衣裾。目須常視其足。登高必用兩手提衣以防傾跌。其掉臂跳足。最爲輕浮。常宜收斂。
言語
[編輯]凡童子常宜緘口靜默。不得輕忽出言。或有所言。必須聲氣低平。不得喧聒。所言之事。須眞實有據。不得虛誕。不得亢傲訾人及輕議人物長短。如巿井鄙俚戲謔無益之談。尤宜禁絶。
視聽
[編輯]收斂精神。常使耳目專一。目看書則一意在書。不可側視他所。耳聽父母訓戒先生講論。則一意承受。不可雜聽他言。雖非觀書聽講時。亦當凝視收聽。毋使心慮外馳。
飮食
[編輯]斂身離按。毋令太逼。擧匙下筯。毋得急遽。撥亂肴蔬。安放椀楪。俱當加意照顧。毋致傾墜。毋得搏飯流啜。毋令咀嚼有聲。亦不得恣所嗜好。貪求多食。非節候及尊長命。毋得飮酒。飮亦不過三爵。
〈以上。撿束身心之禮。〉
灑掃
[編輯]左手持木盤實水。右手把竹木枝。浥水輕灑堂中。先灑遠於尊長之所。請尊長就其地。〈掃時亦然〉然後以次灑畢。方置帚於箕上。兩手捧之。置於楹外。執帚以進。右手運帚。左袂遮帚。徐步卻行。不使塵及於尊長。掃畢。斂塵於箕。出棄他所。
應對
[編輯]凡尊長呼召。隨聲卽應。不可緩慢。坐則起。食在口則吐。地相遠則趨而近其前。有問則隨事實對。又必待尊長所問辭畢方對。毋先從中亂說。
進退
[編輯]不命之進不敢進。不命之退不敢退。進時當低首鞠躬。疾趨而前。其立處不得逼近尊長。須相離三四尺。然後拜揖。退時亦疾趨而出。須從旁路行。毋背尊長。與同列進退。以齒爲序。進則魚貫而上。毋得越次紊亂。退則席捲而下。毋得先出偸安。
溫凊
[編輯]夏月侍父母。常須揮扇於其側。以淸炎暑及驅逐蠅蚊。冬月則審察衣裘之厚薄。爐火之多寡。時爲增益。幷候視窓戶罅隙。使無爲風寒所侵。務致父母安樂。
定省
[編輯]侵晨先父母起。梳洗畢。詣父母寢所問安否。如父母已起。就前先作揖。後致問畢。仍作揖退。昏時候父母。將寢。布席與衾。待就寢。下帳閉戶而退。
出入
[編輯]家庭之間。出入之節。最所當謹。如出赴書堂。必向父母兄姊前肅揖告出。散學時入必以次肅揖。在書堂時。或因父母呼喚有所出入。則必請問先生。許出方出。不得自專。
饋饌
[編輯]凡進饌於尊長。先將幾按拂拭。然後兩手捧食器置於其上。器皿必乾潔。肴蔬必序列。視尊長所嗜好。頻食者移近其前。尊長命之息則退立於傍。食畢進而徹之。命之侍食則揖而就席。食必視尊長所向。未食者不敢食。將畢則急畢之。
侍坐
[編輯]凡侍坐於尊長。目則敬候顏色。耳則敬聽言論。有所命則起立。有倦色則請退。有請與尊長獨語者。則屛於他所。
隨行
[編輯]侍尊長行。必居其後。毋得相遠。恐有所問。目之瞻視。必隨尊長所向。有所登陟則先後扶持之。與之攜手則兩手捧之。遇人於途。一揖卽別。不得後尊長而與之言。
邂逅
[編輯]遇尊長於道。趨進肅揖。與之言則對。命之退則揖辭而行。若尊長乘車馬則避匿。若等級相懸。不爲己下馬者。則拱立道傍以俟其過。
執役
[編輯]尊長有所事。不必待其出命。卽當趨就其傍。致敬服役。如將坐則爲之整席拂塵。如侍射與投壺。則爲之授矢拾矢。如盥洗則爲之奉槃持帨。夜有所往則爲之秉燭前導。如此之類。不可盡擧。俱當正容專志。毋使怠慢差錯。〈以上入事父兄。出事師長通行之禮。〉
受業
[編輯]受業於師。必讓年長者居先。序齒而進。受畢。肅揖而退。所受業或未通曉。當先扣之年長。不可遽瀆問於師。如必請問。當整衣斂容。離席而告曰。某於某事未明。某書某言未通。敢請。先生有答。宜傾心聽受。畢復原位。
會揖
[編輯]每日淸晨。直日一人擊板。咸起盥櫛衣冠。再擊。升堂序立。俟師長出座肅揖。次分兩序。相揖而退。至夜將寢。擊板會揖如朝。其會講會食皆擊板。朔望則師長就座立皆再拜。
居處
[編輯]端身正坐。書冊硯筆等物。皆頓放有常所。其當讀之書。當用之物。隨時從容取出。毋得翻亂。讀用畢。還置原所。毋使錯雜。
讀書
[編輯]整容定志。看字斷句。玩味徐讀。務要字字分明。毋得目視他處。手弄他物。須熟讀貫誦。又必逐日溫理。逐旬通讀。以求終身不忘。
寫字
[編輯]專心把筆。務求字畫嚴整。毋得輕昜草率。致令欹斜脫落。硏墨放筆。毋使有聲及濺汚於外。其戲書硯面及几案。最爲不雅。切宜戒之。
〈以上。書堂隷業之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