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國民大會問題決議案
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案之國民大會部分 |
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為政協決議之一部分。 |
一,民國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開國民大會。
二,第一屆國民大會之職權為制定憲法。
三,憲法之通過須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為之。
四,依選舉法規定之區域及職業代表壹千二百名照舊。
五,台灣,東北等新增各該區域及其職業代表共一百五十名。
六,增加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七百名,其分配另定之。
七,總計國民大會代表為兩千零五十名。
八,依據憲法規定之行憲機關,於憲法頒布六個月內,依憲法之規定選舉召集之。
附註:
1,各黨派負責使其出席國民大會之黨員,在國民大會中,維持政治協商會議所修正之憲法草案。
2,如有其它較好之憲草意見,由黨派臨時協商定之。
3,增加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七百名,其分配如次
國民黨 二百三十名
共產黨 二百名
青年黨 一百名
民主同盟 一百名
社會賢達 七十名
4,國民黨與共產黨於上項該兩黨名額中,各讓出十名與民主同盟。
(按:附註4為不報告大會且不發表之商定事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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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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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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