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會議議長李經羲呈大總統倂案議決各都督民政長電請分別裁設各司法機關曁司法總長章宗祥呈擬各省設廳辦法情形請鑒核施行文
政治會議議長李經羲呈大總統倂案議決各都督民政長電請分別裁設各司法機關曁司法總長章宗祥呈擬各省設廳辦法情形請鑒核施行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政治會議 議長李經羲 中華民國3年(1914年)6月1日 1914年6月1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13年10卷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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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呈覆事。三月十九日。准國務院函送大總統諭交各省都督民政長朱家寶等咸電。(電文見大事記)三月二十一日。又准國務院函送大總統諭交司法總長章宗祥擬呈各省設廳辦法。(呈文見大事記)等因。本會議遵於三月二十八日列入議事日程。各議員就兩案大體。一再討論。以爲兩案事同一體。決定倂案審查。當照章指派議員許鼎霖等爲審査員。該審查員等徵集各議員意見。悉心參酌。於四月一日四月六日四月十六日開審查會三次。始提出報吿書。本會議復於本月二十四日開會提議。各議員就兩案合倂討論。公同議決。僉以各都督民政長來電。主張裁減理由。其要點在糜國家無數金錢。增吾民無限痛苦二語。是不獨因財政之困難。抑且謂法律之不良。都督民政長爲各該省行政長官。輿論從違。知之最熟。苟非見聞眞確。豈肯故作危詞。本會議以爲法律亟須改良。揆諸國度民情。實爲今日迫不可緩之舉。顧梁前總長條陳司法計畫十端案內。於請速編刑律施行法一節。已經本會議認爲必要。並推之於法院編製法訴訟法草案。均須酌加修改。曁前淸頒布新刑律。附加暫行章程五條。現亦議請擴充規復。並將常用條文。如正當防衞酌量減輕殺人及姦盜等條。釐定劃一辦法。是各都督民政長來電。對於刑律太輕一說。可以毋庸再議。惟裁減地方初級審檢兩廳及各縣審檢所幫審員。關於財政問題。自應倂入司法總長六條辦法案內。通盤籌議。蓋財政雖極艱難。而司法亦國家要務。苟權衡輕重。於可以裁減之處。則司法者自當以節用爲先。於認爲當設之區。則理財者亦應以維持爲務。查司法總長所陳辦法第一第三兩條。謂各省高等審檢兩廳。與各省省城地方初級各廳。一律仍舊。第四條謂商埠地方初級各廳。已設者仍舊。未設者籌設。本會議以爲司法爲全國人民所託命。而廢興沿革。尤爲中外士庶所觀瞻。法律之不良。人才之不足。應改易而調劑之。非將數年籌備之精神。一舉而摧滅之也。現在知事兼理第一審。旣爲目前之計。本非經久良圖。將來國度民情。有所進步。尙須逐漸推行。則已設之高等廳。爲全省高級機關。自應保存。省城爲會垣要地。已設之地方廳。亦宜照舊。俾作各屬審判之模範。商埠則酌量繁簡。分別去留。蓋人民但知赴訴之便不便。初不解法院編制之良不良。計各省除省城外。商埠設廳。亦不過數處。選賢任能。尙易措置。果能力加整頓。使法院決獄。實較縣知事兼任者爲洽於人心。則各屬盼望法院早成。將如水之就壑。是暫時少設數廳。爲司法計。非特毫無窒礙。且轉爲消極中之進行。斯亦法界中人所當深許者也。至初級地方。祗以事物重輕。區分管轄。本會議於梁前總長條陳司法計畫十端案內。議將初級廢除。歸倂地方。應請査照該案辦理。其商埠尙未設廳之處。本會議以爲仍可暫緩籌設。蓋各省繁盛商埠。近年均已成立。其尙未設廳者。必有可以從緩之因。現各省旣以經費困難爲詞。自應仍從緩議。又辦法第二條。於各省已設之高等審檢分廳。距省較遠訴訟較繁者。一律仍舊。應裁倂者由部隨時辦理。重要地方未成立者。仍舊籌設。本會議以爲設立高等分廳。原爲人民訴訟便利起見。而現時以縣知事兼第一審。雖曰暫時制度。然旣已實行。則於便民之外。亦應兼籌察吏之方。蓋從前州縣辦案。笞杖以下。歸其自理。徒流以上。卽須由府而道而司。層層節制。稍或未當。隨時可以駁斥。今法庭號稱獨立。下級判決之案。不經控訴。上級無從干涉。若以現行法律。一以委之知事。夫知事亦猶是人耳。豈屬之法官。則詬病叢生。屬之知事。則亭比悉當。有是理乎。倘稍或未洽。則省城之高等廳。耳目旣有難周。附近之道長官。文牘又不經過。恐今之叢怨法官者。不旋踵而詬及知事矣。至各省幅 之廣狹不同。交通之利鈍互異。直隸江蘇。輪軌四達。非可槪論。其各省邊僻處所。距省必數日或十數日始達者。比比皆是。若非赴省。無可上訴。則鄕曲愚民。必有寧甘屈抑而無能上吿者。夫至窮民吿訴無門。則怨讟之氣。久之將及於國家。在昔專制。論者猶以爲虐民。今茲共和。豈宜有此現象。綜此兩端。自非增設高等分廳不可。惟設廳經費太繁。自宜斟酌繁簡。於各外道公署內。附設高等分廳。委託該道以監督司法行政之權。另定專章行之。仍應察奪地方情形。先儘距省較遠交通不便之地。擇要設立。俟經費充裕。次第增設。則財政法權。兩相調和矣。又辦法第五條。謂東三省已設之地方初級各廳。一律仍舊。經本會議以東三省已設各廳。究有若干。及如何辦法。函由司法部派員到會。攜帶案卷。陳說理由。復經一再討論。據特派員報吿。奉天高等廳一。瀋陽地方廳一。初級廳一。營口新民安東遼陽錦縣地方初級廳各一。吉林省城高等地方初級廳各一。長春地方初級廳各一。延吉地方廳一。連琿春汪淸和龍等初級廳共七。黑龍江省城高等地方初級廳各一。是東三省已經設廳之地。本不過多。現旣議將各省之高等廳及省城繁盛商埠之地方廳。仍舊設立。並將初級地方。倂爲一廳。則東三省亦自應一律辦理。惟所列之錦縣。旣非商埠。應卽暫由縣知事兼任。以歸劃一。其辦法第六條。謂除省城商埠外之已設地初各廳。仍應設法維持。在司法總長職守所關。持論固宜如是。而各省財源困竭。力求減縮。亦非刻意於司法一途。旣經議將省城及繁盛商埠以外地初各廳歸倂縣知事兼理審判。自應與審檢所幫審員一倂取銷。所請由各省長官將如何不能維持理由。報部酌核裁倂之處。應無庸議。此議決各都督民政長咸電及司法總長擬呈辦法之情形也。抑本會議尤以爲檢察制度。雖採取國家公訴主義。行之數年。其刑事案件。因裁判執行。機關各別。較民事少所積壓。固未嘗無受益之區。而檢察不得其人。人民無可上訴。轉多屈抑者。實亦時有所聞。歐西各國。亦多有不取檢察制度者。今以縣知事兼第一審。已無執行檢察之人。如復准刑事被害人上訴。則各檢察廳亦自可以無存。是則所望於改正法院編製法時。熟籌而審度之也。所有議決緣由。理合呈請鑒核施行。謹呈。中華民國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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