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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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故唐律疏議 卷五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六

故唐律䟽議卷第五名例凡八條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𧷢猶徵如法

 䟽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

 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

 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

 不得成首

 注正𧷢猶徵如法

 䟽議曰稱正𧷢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𧷢稱

 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

 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

 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䟽議曰假有盜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

 得原盜牛之犯仍坐之類

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之

 䟽議曰劾者推鞫之別名假有已𬒳推鞫因

 問乃更別言餘事亦得免其餘罪同因首重

 罪之義故云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

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縁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雖捕

告俱同自首例

 䟽議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

 不限親踈但遣代首即是若於法得相容隱

 者謂依下條同居及大功以上親等若部曲

 奴婢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還據得容隱者

 縱經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其小功

 緦麻相隱既減凡人三等若其為首亦得減

 三等

 注縁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雖捕告俱

 同自首例

 䟽議曰縁坐之罪者謂謀反大逆及謀叛已

 上道者並合縁坐及謀叛以上本服期者謂

 非縁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類雖尊壓

 出降無服各依本服期雖捕告以送官司俱

 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聞首告𬒳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謂止坐不赴者身

 䟽議曰謂犯罪之人聞有代首為首及得相

 容隱者告言於法雖復合原追身不赴不得

 免罪謂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餘應縁

 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

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𧷢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䟽議曰自首不實謂強盜得𧷢首雲竊盜𧷢

 雖首盡仍以強盜不得財科罪之類及不盡

 者謂枉法取財十五疋雖首十四疋餘一疋

 是為不盡之罪稱罪之者不在除免倍𧷢監

 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強盜二十疋自

 首十疋餘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為其

 自有悔心罪狀因首而發故至死聽減一等

 問曰謀殺凢人乃雲是舅或謀殺親舅復雲

 凢人姓名是同舅與凢人狀別如此之類若

 為科斷

 荅曰謀殺凢人是輕謀殺舅罪乃重重罪既

 得首免輕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

 舅與凡人有異謀殺之罪首親舅與凡人狀

 虛坐是不應得為從輕合笞四十其謀殺親

 舅乃雲凡人者但謀殺凡人唯極徒坐謀殺

 親舅罪乃至流謀殺雖已首陳須科不盡之

 罪三流之坐凖徒四年謀殺凡人合徒三年

 不言是舅首陳不盡處徒一年

 又問一家漏十八口並有課役乃首九口未

 知合得何罪

 荅曰律定罪名當條見義如戶內止隠九口

 告稱隠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實誣告者不得

 反坐以本條隱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

 止所誣雖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隱九口當條

 以不盡之罪罪之仍合處徒三年

 又問乙私有甲弩乃首雲止有稍一張輕重

 不同若為科處

 荅曰甲弩不首全罪見在首矟一張是別言

 餘罪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

 不實至死聽減一等

 又問假有監臨之官受財不枉法𧷢滿三十

 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雲受所監臨其𧷢並

 盡合科何罪

 荅曰律雲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聽減

 一等但不枉法與受所監臨得罪雖別𧷢已

 首盡無財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從

 不應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

 監臨𧷢亦首盡無財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

 從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從故出入徒

 流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輕者從請

 求施行為坐本以因𧷢入罪𧷢既首訖不可

 仍用至死減一等之法

 注自首𧷢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䟽議曰假有𥨸盜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

 仍徒一年是名止計不盡之數科之科之之

 義是復上文亦與罪之之義不殊不盡𧷢多

 至死者減一等

其知人慾告及亡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

 䟽議曰犯罪之徒知人慾告及案問欲舉而

 自首陳及迯亡之人並叛巳上道此類事發

 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

 䟽議曰雖不自首謂不經官司首陳能還歸

 本所者謂歸𥘉迯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減

 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改還歸移改之所亦

 同

其於人損傷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應過失者聽從本

 䟽議曰損謂損人身體傷謂見血為傷雖部

 曲奴婢傷損亦同良人例

 注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

 故殺傷法本應過失者聽從本

 䟽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

 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若過

 失殺傷仍從過失本法故云本應過失聽從

 本

於物不可備償本物見在首者聴同免法

 䟽議曰稱物者謂寳印符節制書官文書甲

 弩旌旗幡幟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

 合有是不可償之色本物見在首者謂不可

 備償之類本物見在聽同首法

即事發迯亡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減迯亡之坐

 䟽議曰假有盜罪合徒事發迯走已經數日

 而復陳首犯盜已發雖首不原迯走之罪聽

 減二等

若越度𨵿及姦私度亦同姦謂犯良人

 䟽議曰度𨵿有三等罪越度私度冒度其私

 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姦

 良人者自首不原

並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

 䟽議曰天文𤣥遠不得私習從於人損傷以

 下私習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諸犯罪共亡輕罪能捕重罪首重者應死殺而首者亦同

 䟽議曰犯罪事發已囚未囚及同犯別犯而

 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

 首如此之類是爲輕罪能捕重罪首

 注重者應死殺而首者亦同

 䟽議曰律稱應死未須斷訖準犯合死迯走

 輕者殺而來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迯

 亡輕者能捕重罪首者捕法自準捕亡律若

 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便殺得者亦是

及輕重等獲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議曰假有五人俱犯百杖相共迯走有一

 人心悔更獲二人而首即是獲半以上及從

 共亡以下本罪及亡罪並得從原故云皆除

 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議曰常赦所不原者謂雖㑹大赦猶處死

 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郷之類此等既

 赦所不原故雖捕首亦不合免

 問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迯走六人歸

 首又捕得迯者二人得同獲半以上除罪以否

 荅曰律開相捕之法本為少能捕多輕能捕

 重輕重等者猶須獲半今六人共獲二人便

 是以多捕少依如律義不合首原亡罪首減

 二等本犯仍依法斷若輕能捕重所獲雖少

 合原如輕重罪同不可首多獲少亦須首獲

 數等然可得原

 又問甲乙二人輕重罪等俱共迯走甲捕乙

 首甲免罪否

 荅曰律稱獲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甲乙共

 亡者甲能獲乙迯罪已盡更無亡人獲半尚

 得免辜況其迯亡全盡甲合從原假有十人

 合死俱共迯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獲相

 半既開首捕之路此類各合全免

 又問緦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荅曰緦麻以上親屬者罪不合告言藏亡尚

 許減罪豈得輒相捕送此捕為凡人發例不

 與親戚生文若捕親屬首者得減逃亡之坐

 本犯之罪不原仍依傷殺及告親屬法其犯

 謀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

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

 䟽議曰因罪人以致罪謂藏匿罪人或過致

 ⿱㳄貝給及保證不實之類今罪人非𬒳刑戮而

 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減者亦準罪人原減法

 䟽議曰謂因罪人以得罪罪人於後自首及

 遇恩原減者或得全原或減一等二等之類

 一依罪人全原減降之法

其應加杖及贖者各依杖贖例

 䟽議曰其應加杖假有官戶奴婢犯流而為

 過致⿱㳄貝給捉獲官戶奴婢等流罪加杖二百

 過致⿱㳄貝給者並依杖二百罪減之不從流減

 其罪人本合收贖過致⿱㳄貝給者亦依贖法不

 以官當加杖配役

 問曰官戶等犯流加杖二百過致者應減幾

 等而科

 荅曰犯徒應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

 當徒三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即加杖之流

 應減在律殊無節文比附刑名止依徒減一

 等加杖一百八十

諸盜詐取人財物而於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

自首同

 䟽議曰盜謂強盜竊盜詐謂詐欺取人財物

 而能悔過於財主首露與經官司首同若知

 人將告而於財主首者亦得減罪二等

 問曰假有甲盜乙絹五疋經乙自首乙乃取

 甲十疋之物為正倍等𧷢合當何罪

 荅曰依律首者唯徵正𧷢甲既經乙自首因

 乃剩取其物既非監主而乃因事受財合科

 坐𧷢之罪

其於餘𧷢應坐之屬悔過還主者聽減本罪三

等坐之

 䟽議曰餘𧷢謂盜詐之外應得罪者並是雖

 不於官司陳首能悔過還主者聽減本罪三

 等假有枉法受財十疋合流悔過還主得減

 三等處徒二年之類既雲坐之自依下例

即財主應坐者減罪亦準此

 䟽議曰財主應坐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

 監臨及坐𧷢與財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過

 還主得減三等財主亦減本坐三等科之

 問曰貿易官物復以本物卻還或本物已費

 別將新物相替如此悔過得免罪否

 荅曰若以本物卻還得免計𧷢爲罪仍依盜

 不得財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

 雖復私自陪備貿易之罪仍在

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

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若通判官

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

 䟽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

 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卿是長官少卿

 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為

 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

 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正為第三從

 太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録事亦為第四從若

 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為首少卿二正為第二

 從大卿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主簿録事當

 同第四從

 注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

 上之官

 䟽議曰假如一正異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

 復同判即二正同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

 一正始作異同異同者自為首科同丞者便

 即無罪假如丞斷合理一正異斷有乖後正

 直雲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雲依丞判者後

 正無辜二卿異同亦各準此其通判官以上

 異同失理應連坐者唯長官及檢勾官得罪

 以下並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間一是

 一非但長官判從正法餘者悉皆免罪內外

 諸司皆準此

 問曰假曰判官處斷乖失通判官異同得理

 長官不依通判官斷還同判官各有何罪

 荅曰案若申覆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

 俱得免科如其當處斷訖施行即乖失者依

 法得罪唯通判長官合理餘悉不論

其闕無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為法即無四

等官者止準見官為罪

 䟽議曰四等之內但有闕官雖一人處斷乖

 失亦作四等為坐假如大理卿或丞正一人

 見在判有乖失判者自當首罪勾官仍同四

 等下從即無四等官者為𨵿戍之類無通判

 官闗丞即至闗令並主典唯有三等假有典

 檢請有失丞為第二從令為第三從録事同

 為第三從下州縣市令唯與典二人此等止

 準見官二等之罪

若同職有私連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論

 䟽議曰同職謂連判之官及典有私故違正

 理餘官連判不知挾私情者以失論假有人

 犯徒一年判官曲理斷免餘官不覺自依失

 出之法有私者為首不覺者為從仍為四等

 科之失出減伍等失入減三等之類自餘與

 奪之事失者減三等及雲以失論之類各從

 本條

 問曰有主典増減文案詐欺取𧷢五疋判官

 不覺依増減狀判訖未知判官於詐欺𧷢失

 減唯復於増減官文書失減

 荅曰但依律得罪皆從所判為坐取𧷢事在

 案外増減文案見行止從増減科之不可從

 𧷢而科

 又問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長官

 不知情若為科首從之罪

 荅曰假令主典為首還合流坐判官為從合

 徒三年不知情者從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

 等通判官第三從論減典二等又失出減五

 等從流減七等合杖九十長官又減一等合

 杖八十其有放而還獲及本應例減仍各依

 本法

即餘官及上官案省不覺者各逓減一等下官

不覺者又逓減一等亦各以所由為首減謂首減首從減從

 䟽議曰餘官者謂比州比縣及省內比司並

 諸府寺監不相管𨽻者上官者在京諸司向

 省臺及諸州向尚書省諸縣向州之類如州

 上文書向尚書省有錯失省司不覺者省司

 所由之首減州所由首一等同職逓為四等

 法首從減之其餘官不覺亦準此若省司下

 符向州錯失州司不覺州司所由首減省司

 所由首二等同職逓為四等首從法減之

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

 䟽議曰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録事之類

 勾者署名勾訖録事叅軍之類皆同下從若

 有四等官同四等從有三等官同三等從有

 二等官同二等從其無檢勾之官者雖判官

 發辰勾稽若有乖失自於判處得罪不入勾

 檢之坐

應奏之事有失勘讀及省審之官不駮正者減

下從一等

 䟽議曰尚書省應奏之事𩔖縁門下者以狀

 牒門下省準式依令先門下録事勘給事中

 讀黃門侍郎省侍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駮正

 𨚫牒省司若實有乖失不駮正者録事以上

 減省下從一等既無逓減之文即侍中以下

 同減一等律以既減下從得罪最輕若更逓

 減餘多無坐駮正之法唯在錄事以上故所

 掌主典律無罪名

若辭狀隱伏無以驗知者勿論

 䟽議曰辭狀隱伏者謂脫錯文字増減事情

 辭狀隱微案覆難覺者故云自餘官以下案

 省不覺並得免罪故云勿論

諸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原其罪

 䟽議曰公事失錯謂縁公事致罪而無私曲

 者事未發露而自覺舉者所錯之罪得免覺

 舉之義與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將告減二等

 覺舉既無此文但未發自言皆免其罪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

 䟽議曰應連坐者長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檢

 勾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覺舉餘並得原其

 檢勾之官舉稽及事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

 唯是公坐情無私曲檢勾之官雖舉彼此並

 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決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斷罪失錯已行決者謂死及笞杖已

 行決訖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訖此等並

 為已行官司雖自覺舉不在免例各依失入

 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𬒳斷徒二

 年巳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覺舉者一年未役

 者自從舉免巳役一年者從失入減三等科

 杖八十之類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

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

 䟽議曰文書謂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

 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辯定後三十日

 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覺舉者並得

 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者

 以官司不舉故長官以下並減二等如官人

 主典連署舉者官人並得免罪主典仍減二

 等科之其制勑案成以後頒下各給抄寫程

 二百𥿄以下限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𥿄

 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注云

 其赦書計𥿄雖多不得過三日此等抄寫程

 既雲案成以後㩀令成制勑案不別給程即

 是當日成了違令限日皆是有稽稽而自舉

 者同官文書法仍為公坐亦作四等科斷各

 以所由為首若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問曰公坐相連節級得罪一人覺舉餘亦原

 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連坐勾檢之官

 舉訖餘官何故得罪

 荅曰公坐失錯事可追改一人舉覺餘亦原

 之至於行事稽留不同失錯之例勾官紏出

 故不免科

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

人共犯止坐尊長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

 䟽議曰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

 意者為首餘並為從家人共犯者謂祖父伯

 叔子孫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長獨坐卑㓜無

 罪

 注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

 䟽議曰於法不坐者謂八十以上十嵗以下

 及篤疾歸罪於其次者假有尊長與卑㓜共

 犯尊長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長者

 當罪是名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者

 假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㓜同犯雖婦人造

 意仍以男夫獨坐

侵損於人者以凢人首從論

 䟽議曰侵謂盜𥨸財物損謂闘毆殺傷之類

 假令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

 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

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凢

人以常從論

 䟽議曰監臨主守俱如後解假有外人發意

 共左藏官司主典盜庫絹五疋雖是外人造

 意仍以監主為首處徒二年外人依常盜從

 合杖一百

諸共犯罪而本罪別者雖相因為首從其罪合

依本律首從論

 䟽議曰謂五服內親共他人毆告所親及侵

 盜財物雖是共犯而本罪各別假有甲勾他

 外人乙共毆兄甲為首合徒二年半乙為凡

 𨶜從不下手又減一等合笞二十又有卑㓜

 勾人盜己家財物十疋卑㓜為首合笞三十

 他人為從合徒一年又減常盜一等猶杖一

 百此是相因為首從其罪各依本律首從論

 此例既多不可具載但是相因為首從本罪

 別者皆準此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䟽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

 皆斬如此之類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

 皆者依首從法科之又賊盜律雲謀殺人者

 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謀殺人未行事發造意

 者為首徒三年從者徒二年半如此之類不

 言皆者依首從法

即強盜及姦略人為奴婢犯䦨入若迯亡及私

度越度𨵿棧垣籬者亦無首從

 䟽議曰強盜之人各肆威力姦者身並自犯

 不為首從略人為奴婢者理與強盜義同䦨

 入者謂䦨入宮殿及應禁之所各自身犯亦

 無首從迯亡者假使十人皆征身各闕事私

 度者謂無過所從𨵿門私過越度者謂不由

 門為越關謂檢判之處棧謂塹柵之所垣謂

 宮殿及府𪠘垣墻籬謂不築墻垣唯以䉒籬

 為固之類從強盜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

 亦無首從

諸共犯罪而有迯亡見獲者稱亡者為首更無

證徒則決其從罪

 䟽議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詐欺取物合徒一

 年甲實為首當𬒳捉獲乙本為從遂即迯亡

 甲被鞫問稱乙為首更無證徒即須斷甲為

 從科杖一百是名決其從罪

後獲亡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

計前罪以充後數

 䟽議曰後捉獲乙稱甲為首鞫問甲稱是實

 還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決杖一

 百即須以杖笞贖直準減徒年一年徒贖銅

 二十斤一百杖贖銅一十斤以十斤杖銅減

 半年徒罪餘徒半年依法配役甲若單丁前

 已決杖一百今既處徒一年合杖一百二十

 即更決二十通計前杖以充後數

 問曰有甲乙二人犯盜凖罪合流甲元造意

 乙是隨從然乙事發迯亡甲遂稱乙是首官

 司斷甲為從處徒三年已役訖然始獲乙甲

 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為處分

 荅曰流罪凖徒四年又雲從徒入流比徒一

 年為剩累徒流應役者不得過四年其人雖

 復詐冐官司不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

 犯加徒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雖已役訖仍

 須更配逺流即是通計前罪配所為折居作

若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䟽議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詐為從

 罪前斷處杖一百徵銅十斤今依首論斷作

 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當徒坐盡前徵銅十

 斤者還之是名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其増減人罪令有輕重者亦從此律

 䟽議曰此設判官之罪増人罪者有人犯徒

 一年止有九品一官官司増罪科徒二年官

 當一年餘徒收贖後更審問止合徒一年前

 増一年贖物即合追還減人罪者若有一人

 身居兩職並是九品以上犯徒二年官司減

 為一年半用一官當徒一年餘有半年官當

 不盡贖銅十斤檢知前失還用兩官當徒二

 年前輸半年贖物亦合還主又有白丁犯徒

 三年官司斷徒一年役訖事發更須科徒二

 年前一年役訖後更配二年之類

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計庸折除課役及贖直

一年折二年雖不滿年役過五十日者折一年即當年無課役者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役日

 䟽議曰稱枉入人徒年未必皆是無罪但不

 應徒役而徒役即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

 入子注具有明文如不滿五十日役即計枉

 役二十日以下各計日折丁庸若枉三十五

 日並折調不滿五十日者更不合折及贖直

 者假有七品以上子𬒳枉徒一年即以役身

 之庸折其贖直計庸折銅不盡更徵餘贖或

折銅已盡仍有餘庸更亦不計若有課役依

上法折除其判官得罪自從故失或有中男

十六以上應贖犯杖一百官司處徒一年亦

以役日計庸折𠑽贖直盡與不盡皆同上解

注每枉一年折二年雖不滿年役過五十

折一年

䟽議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課役若枉三年

通折六年課役雖不滿年役過五十日亦除

一年者依令丁役五十日當年課役俱免故

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其稱折一年二年者

皆以三百六十日為斷

注即當年無課役者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

役日

䟽議曰𬒳枉徒之年或遇恩復或遭水旱而

無課役者聽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上畨之

日若枉一年亦通折二年畨役

問曰律稱折來年者脫或來年旱澇及遇恩

復無課役者得折以後來年以否

 荅曰律稱當年無課役折來年律矜枉入徒

 役聽折來年課輸來嵗既無課役將來亦是

 來年年與課役相須本欲為其凖折若普𮐃

 恩復及遭霜旱依令課役並免豈合即計為

 年亦如已役已輸聽折來年課役後年無者

 更折有課役之年此理既同不可別生異議

其本應徒已決杖笞者即以杖笞贖直準減徒年

 䟽議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決杖一百

 決訖事發還合科徒前已決杖一百不可追

 改凖徒一年贖銅二十斤即是十八日徒當

 銅一斤凖笞十前決一百緫合減徒一百八

 十日即當銅十斤折徒半年若一年徒罪已

 笞五十即以五斤之銅減徒役九十日減外

 殘徒各依式配役



故唐律䟽議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