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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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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葬書
作者:呂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60

易曰:「古之葬者,衣之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代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然《孝經》云: 「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顧複事畢,長為感慕之所;窀穸禮終,永作鬼神之宅。朝市變遷,豈得豫測於將來?泉石交侵,不可逆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無後難,斯乃備於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

暨近代以來,加之陰陽葬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失所,禍及生人。巫者利其貨賄,莫不擅加妨害,遂使葬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成於晝夜之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時通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斯須也。至於喪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

《傳》曰:「王者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及庶人逾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赴吊有期,量事制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故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而不葬,譏之怠禮。此則葬有定期,不擇年月,其義一也。

《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禮記》云:「卜葬先還日者,蓋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葬書,以已亥之日,用葬最凶。謹桉春秋之際,此日葬者凡有二十餘件。此則葬不擇日,其義二也。

《禮記》又云:「周尚赤,大事用日出;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時;」鄭元注云:「大事者何?謂喪葬也。」此則直取當代所尚,不擇時之早晚。《春秋》又云:鄭卿子產及子太叔葬鄭簡公,於時司墓大夫室當葬路,若壞其室,即日出而堋;不壞其室,即日中而堋。子產不欲壞室,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勞諸侯大夫來會葬者。」然子產既雲博物君子,太叔乃為諸侯之選。國之大事,無過喪葬,必是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今乃不問時之得失,唯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葬逢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葬書,多用乾、艮二時,並是近夜半,此則交與禮違。今檢禮傳,葬不擇時,其義三也。

葬書云:富貴官品,皆由安葬所致;年壽延促,亦由墳隴所招。今按《孝經》云:「立身行道,則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則澤及於無窮。苟德不建而人而無後,此則非論安葬吉凶,而論福祚延促。臧孫有後於魯,不關葬得吉日;若敖絕祀於荊,不由遷厝失所,此則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義四也。

今之喪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並在國都之北,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義?趙氏之葬,並在九原;漢之山陵,散在諸處。上利下利,蔑爾不論;大墓小墓,其義安在?及其子孫,富貴不絕,或與三代同風,或分六國而王。此則五姓之義,大無稽古,吉凶之理,何從而生?其義五也。

且人臣名位,進退何常?亦有初賤而後貴,亦有始泰而終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黜士師。卜葬一定,更不回改,塚墓既成,曾不革易。則何因名位,無時暫安?故知官爵宏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其義六也。

野俗無識,皆信葬書,巫者誑其吉凶,愚人因而徼幸。遂使擗踴之際,擇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選葬時以規財祿。或雲辰日不宜哭泣,遂莞爾而受吊問;或雲同屬忌於臨壙,乃吉服而不送其親。聖人設教,豈其然也?葬書敗俗,一至於斯,其義七也。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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