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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通考/卷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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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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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宰相年表》三十四卷

李燾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之所謂相者,一而已,初未嘗使他人參貳乎其閒。堯相舜,舜相禹,禹相皋陶,皋陶既沒,乃相益,湯相伊尹,傳所謂仲虺為湯左相者,不足信也。周家並建三公,而一公實兼塚宰。故旦、奭夾輔成王,而誕保文武受命者,專屬之旦。旦歸於豐,奭乃專政。蓋其名三公,其實一相耳。自秦以降,名實浸以兩失,間有瓌偉絕特,負賢相之稱,功烈赫然,著見於一時者,亦必得君之專,歷年之久,而莫或參貳之故也。權出於一而莫或參貳之,雖姦雄或得以肆其惡,攘竊天下,傾國敗家,不可禁遏,然而一相之任終不可分者,唐、虞、夏、商之成法也。彼徒見趙高、王莽、曹操、司馬懿其禍如此之酷也,而不察夫帝王之所以隆盛,其為利蓋亦博哉。不能還治其本,而反疑其末,並列兼制,使相牽引,而相遂失其職矣。夫任相不獲其利而蒙其禍,是君之不明,非相之權果不可使出於一也。既奪其職,分其權,則所謂相者,特一大有司耳,其何以總百官治萬事而亮天工邪?凡相,取其德耳,故曰:「惟尹躬暨湯,咸有一德。」而舜、禹、皋陶之胥命,必孜孜以德為言,彼誠知所本者歟!本之不知,則其選用益雜而多端矣。選用雜而多端,故其稱號亦顛倒錯亂,無有定製。或居其位而不得聞其政,或當軸秉鈞而身乃為他官,名實糾紛,賢不肖溷淆,其多或至十三四人,而其少猶不下四五輩,古所謂相,寧若此乎?然而治亂安危所系,今猶古也。其所以得相及所以失相者,要不可不知。按諸舊史,惟前漢及唐頗有譜牒,其他率皆不具,脫略牴牾,迷失本真。乃旁搜遠取,推究前後,悉用司馬遷經緯之法,追為年表。起漢元,訖周顯德,昔之參機務、執樞要者,莫不咸在。事有本末,附見於下,否則略之,使其人與其官皆相傳而不絕。觀宰相之出處進退何如,而天下安危治亂在目中矣。其足以補前代之缺文,揭當今之遠鑒乎?合一千五百三十四年,離為三十四卷。

※《天禧以來御史年表》

李燾仁甫撰。其自序曰:御史,法官也,其責不專於言,而天禧選用則與諫官俱任言責。臺雖有等級也,而義所當擊,則卑者亦得徑行,其權勢氣力又出諫官上。祖宗之聖算神術備矣。今亦斷自天聖以來,取丞雜三院姓名,悉列之表。若其人必天子自擇而宰相優容之,乃能有濟,猶諫官也。

※《天禧以來諫官年表》

李燾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者自公卿、大夫、士,至於工商,莫不皆有言責,輻輳並進,而天子斟酌焉,未嘗以言責專付一官。以言責專付一官,則由漢武帝失之。武帝誠不喜諫者,初置諫大夫,猶未限員。東京循舊弗改,後乃浸微。晉洎江表,絕不復置。拓跋魏復置,其員亦不可知。高齊緣《孝經》之文,始有七人之限。夫以天下之眾,而敢言者才七人,尚足謂治邪?恭惟祖宗明目達聰,協於虞舜,任言責者不一,天禧別置諫院,禮秩優異,他官莫擬。崇廣言路,諫官御史權勢氣力乃與宰相等。蓋當時所用諫官御史,必取天下第一流,非學術才行俱備,為一世所高者,莫在此位。或誤選試,旋加汰斥。言而當者,曾不十年,徑登臺輔,其名跡皆可考見。嗚呼,盛哉!今斷自天禧置院以來,作《諫官年表》,並列古今之變,為二說以附著之。其一曰諫官必天子自擇而宰相勿與;其二曰宰相雖不得與擇諫官,必優容之,乃克有濟。

右職官。

※《律文》十二卷,《音義》一卷

陳氏曰:自魏李悝、漢蕭何以來,更三國、六朝、隋、唐,因革損益備矣。本朝天聖中,孫奭等撰《音義》,自名例至斷獄,歷代異名皆著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陳氏曰:唐開元中,宋璟、蘇頲、盧從願等所刪定。《藝文志》卷數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贊善大夫潘憲、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條例,頗與今見行令、式有不同者。
南豐曾氏序曰:《唐令》三十篇,以常員定職官之任,以府衛設師徒之備,以口分永業為授田之法,以租庸調為斂財役民之制,雖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幾乎先王之意矣。讀其書,嘉其制度有庶幾乎古者,而惜其不復行也。故綴其大要可記者,論之於此焉。

※《刑統》三十卷

鼂氏曰:皇朝竇儀以尚書判大理寺,與法官蘇曉、奚嶼、張希護等修定。古者議事以制,使民不知所爭也。後世鑄刑書,使民知所避也。雖若不同,所以為民之意則一。然議事以制者,委重於人;鑄刑書者,委重於法。委重於人,則上之人將輕重由心以虐其下;委重於法,則下之人將徵於書以慢其上。其為失也亦均。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後為得耳。
陳氏曰:初,范質既相周,建議律條繁廣,輕重無據,特詔詳定,號《大周刑統》,凡二十一卷。至是重加詳定,建隆四年頒行。

※《金科易覽》三卷

鼂氏曰:《崇文總目》有唐趙綽《金科易覽》一卷,《田氏書目》有蕭緒《金科易覽》三卷。當是綽初撰一卷,緒刪改析之為三爾。

※《疑獄》三卷

鼂氏曰:晉和凝撰,纂史傳決疑獄事,其上卷凝書也下中卷凝子㠓所續。

※《天聖編敕》三十卷

鼂氏曰:天聖中,宋庠、龐籍受詔改修《唐令》,參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門:《官品》一,《戶》二,《祠》三,《選舉》四,《考課》五,《軍防》六,《衣服》七,《儀制》八,《鹵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賦》十二,《倉庫》十三,《廄牧》十四,《關市》十五,《補亡》十六,《疾醫》十七,《獄官》十八,《營繕》十九,《喪葬》二十,《雜》二十一。

※《斷例》四卷,《元豐斷例》六卷

鼂氏曰:皇朝王安石執政以後,士大夫頗重意律令,此熙、豐、紹聖中法寺決獄比例也。其六卷則元豐中法寺所斷罪節文也。

※《刑名斷例》十卷

陳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統》、《敕令》總為一書,惜猶未備也。

※《嘉祐驛令》三卷

陳氏曰:三司使梁國張方平安道等修定。前一卷為條貫勑,後二卷為則例令。官吏、幫支、驛券、衙官、人兼從之類,皆據此也。

※《元豐廣案》二百卷

鼂氏曰:皇朝元豐初置新科明法,或類其所試成此書。

※《元豐刑部敘法通用》一卷

陳氏曰:末載《申明》,至紹興、淳熙以後。

※《諸路將官通用敕》二十卷

鼂氏曰:皇朝崇寧中修。

※《刑統賦》兩卷

鼂氏曰:皇朝傅霖撰。或人為之注。

※《決獄龜鑑》二十卷

鼂氏曰:皇朝鄭克編次。五代和凝有《疑獄集》,近時趙仝有《疑獄事類》,皆未詳盡。因增廣之,依劉向《晏子春秋》,舉其綱要,為之目錄,分二十門。
陳氏曰:克因和氏之書分二十門推廣之,凡二百七十六條,三百九十五事。起鄭子產,迄本朝。

※《律心》四卷

鼂氏曰:未詳撰人。纂《刑統》綱要也。

※《宣和軍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陳氏曰:宣和時所修。

※《紹興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後赦》十五卷

鼂氏曰:皇朝張守等紹興中被旨編修。

※《紹興刑統申明》一卷

陳氏曰:開寶以來累朝訂正與《刑統》並行者。

※《慶元勑》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錄》一百二十二卷《隨勑申明》十二卷,總二百五十六卷

陳氏曰:丞相豫章京鏜仲遠等慶元四年表上。國朝自建隆以來,世有編勑,每脩定,號為「新書」,中興至此,凡三脩矣。其有續降指揮,謂之「後勑」,以待他時脩入雲。

※《紹興貢舉法》五十卷

陳氏曰:丞相萬俟卨等紹興二十六年表上。

※《紹興監學法》二十六卷,《目錄》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對修釐正條法》四卷,共二十六卷

陳氏曰:宰相秦檜等紹興十三年表上。

※《嘉泰條法事類》八十卷

陳氏曰:天臺謝深甫子肅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條法總類》,淳熙新書既成,孝宗詔仿七司體,分門脩纂,別為一書,以「事類」為名,至是以慶元新書脩定攽降。此書便於檢閱引用,惜乎不並及《刑統》也。

※《嘉定吏部條法總類》五十卷

陳氏曰:嘉定中,以開禧重修《七司法》,並《慶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參定。凡改正四百六十餘條,視淳熙《總類》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頒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陳氏曰:提舉編條宰相京鏜等慶元六年上。自紹興十七年正月以後,至慶元五年七月以前,為五十五門,又八十二小門,門為一卷,外為參詳目錄等。卷雖多而文甚少。其書於州縣差役,極便於引用。

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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