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轉發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來函的通知
外觀
新聞出版署轉發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來函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1987年10月29日 有效期:1987年10月29日至今 |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
現將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的來函轉發給你們。
由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廣播電視年鑑》(1985年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新聞年鑑》(1983年版)中,均出現「中華民國」字樣而未加引號。這一情況,對外造成不良政治影響,違背我一貫反對「兩個中國」的原則。外交部來函所提意見十分重要,確須引起注意。希望各單位防止類似問題出現。今後,報紙、期刊、圖書確需出現「中華民國」偽稱時,一定要加引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1987年10月10日)
[編輯]廣播電影電視部外事局來函反映,新近出版並計劃對外提供的《中國廣播電視年鑑》(1985年版)中出現「中華民國」字樣。《中國新聞年鑑》(1983年版)內也曾出現過同類問題。
我們認為我出版物中出現「中華民國」偽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是不妥當的。我們在國際上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鬥爭中,對台灣的偽稱、偽旗等問題掌握較嚴。凡在外國官方出版物中發現,我即區別不同情況提出交涉或做工作。如果在我國正式出版物中出現此類情況,不僅對外造成不良政治影響,而且不利於我在國際上反對「兩個中國」的鬥爭。鑒此,如果我出版物中確需刊登有「中華民國」稱謂的內容,建議將偽稱加引號。以上意見如同意,建議你署通知有關單位注意,以防類似問題出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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