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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卷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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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四 春秋左傳註疏卷第五

(起桓公三年,盡六年)
孔子

左丘明

杜預

陸德明音義

孔穎達

卷第六


桓公三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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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注】經之首時必書「王」,明此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故不書「王」。嬴,齊邑,今泰山嬴縣。 【音義】○經三年正月,從此盡十七年皆無「王」,唯十年有。二傳以為義。或有「王」字者非。嬴音盈。 【疏】注「經之」至「嬴縣」。○正義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九年春,無王,無月。其餘十三年,雖春有月,悉皆無王。《穀梁傳》曰:「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有王,正與夷之卒也。十年有王,正終生之卒也。」十八年書王,范甯注云:「此年書王,以王法終治桓之事。」先儒多用《穀梁》之說。賈逵云:「不書王,弒君,易祊田,成宋亂,無王也。」元年治桓,二年治督,十年正曹伯,十八年終始治桓。杜以正是王正曆從王出,故以為王者班曆,史乃書王。明此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則諸侯之史不得書王言此十三年無王皆王不班曆故也。劉炫規過云:「然天王失不班曆,經不書王,乃是國之大事,何得傳無異文?又昭二十三年以後,王室有子朝之亂,經皆書王,豈是王室猶能班曆?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閏,杜雲『魯之司曆頓置兩閏』。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杜雲『季孫雖聞仲尼之言,而不正曆』。如杜所注,曆既天王所班,魯人何得擅改?又子朝奔楚,其年王室方定,王位猶且未定,諸侯不知所奉,複有何人尚能班曆?昭二十三年秋,乃書天王居於狄泉,則其春未有王矣。時未有王,曆無所出,何故其年亦書王也?若春秋之曆必是天王所班,則周之錯失不關於魯。魯人雖或知之,無由輒得改正。襄二十七年傳稱『司曆過,再失閏』者,是周司曆也?魯司曆也?而杜《釋例》云:魯之司曆『始覺其謬,頓置兩閏,以應天正』。若曆為王班,當一論王命,寧敢專置閏月、改易歲年?哀十三年十二月螽,仲尼曰:『火猶西流,司曆過也。』杜於《釋例》又云:『季孫雖聞此言,猶不即改。明年複螽,於是始悟。十四年春,乃置閏,欲以補正時曆。』既言曆為王班,又稱魯人輒改,改之不憚於王,亦複何須王曆?杜之此言自相矛盾,以此立說,難得而通。又案《春秋》經之闕文甚多,其事非一。亦如夫人有氏無薑,有薑無氏,及大雨霖、廧咎如潰之類也。此無王者,正是闕文耳。」今刪定,知此不書王,非是經之闕文,必以為失不班曆者,杜之所據,雖無明文,若必闕文,止應一事兩事而已,不應一公之內十四年並闕王字。杜以《周禮》有「頒告朔於邦國都鄙」,以有成文,故為此說。但齊桓、晉文以前,翼戴天子,王室雖微,猶能班曆。至靈王、景王以後,王室卑微,曆或諸侯所為,亦遙稟天子正朔,所以有子朝之亂,經仍稱王,不責人所不得也。猶如大夫之卒,公疾在外,雖不與小斂,亦同書日之限。然則司曆之過,魯史所改,據此而言,有何可責?劉君不尋此旨,橫生異同,以規杜過,恐非其義也。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 【注】申約,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蒲,衛地,在陳留長垣縣西南。 【音義】○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垣音袁。

  六月,公會杞侯於郕。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注】無傳。既,盡也。曆家之說,謂日光以望時遙奪月光,故月食。日月同會,月奄日,故日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輪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皆既者,正相當,而相奄間疏也。然聖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 【疏】注「既盡」至「不見」。○正義曰:食既者,謂日光盡也,故云:「既,盡也」。月體無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為弦,全照乃成望。望為日光所照,反得奪月光者,曆家之說,當日之衝,有大如日者謂之闇虛。闇虛當月,則月必滅光,故為月食。張衡《靈憲》曰:當日之衝,光常不合,是謂闇虛。在星則星微,遇月則月食。是言日奪月光,故月食也。若是日奪月光,則應每望常食,而望亦有不食者,由其道度異也。日月異道,有時而交,交則相犯,故日月遞食。交在望前,朔則日食,望則月食;交在望後,望則月食,後月朔則日食。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不食。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道始一交,非交則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道不正交,則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道若正交,則日衝當月,故月光即滅。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鏡,則水鏡之光旁照他物。若使鏡正當日,水正當火,則水鏡之光不能有照。日之奪月,亦猶是也。日月同會,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日奪月光,故月食。言月食是日光所衝,日食是月體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謂月在日南,從南入食,南下北高,則食起於下。月在日北,從北入食,則食發於高,是其行有高下,故食不同也。故《異義》雲月高則其食虧於上,月下則其食虧於下也。日月之體,大小正同。相揜密者,二體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相揜疏者,二體相遠,月近而日遠,自人望之,則月之所映者廣,故日光不複能見而日食既也。日食者,實是月映之也。但日之所在則月體不見。聖人不言月來食日,而雲有物食之,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 【注】禮,君有故則使卿逆。 【疏】注「禮君」至「卿逆」。○正義曰:天子尊,無與敵,不自親逆,使卿逆而上公臨之。諸侯則親逆,有故得使卿。八年「祭公逆王後於紀」,傳曰「禮也」。是當使人,天子不親逆也。襄十五年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後於齊,卿不行,非禮也。」是知天子之禮,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此對哀公指言魯事,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丘明不為之傳,以其得禮故也。文四年「逆婦薑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以卿不行為非禮,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

  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 【注】讙,魯地。濟北蛇丘縣西有下讙亭。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 【音義】○讙,呼端反。蛇,以支反。 公會齊侯於讙。 【注】無傳。 夫人薑氏至自齊。 【注】無傳。告於廟也。不言翬以至者,齊侯送之,公受之於讙。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有年。 【注】無傳。五穀皆熟,書「有年」。 【疏】「有年」。○正義曰:年訓為稔。謂歲為年者,取其歲穀一熟之義。故禾稼既收,農功畢入,以其歲豐於常,故史書「有年」於策。此書「有年」,宣十六年書「大有年」,《穀梁傳》曰:「五穀皆熟為有年」,「五穀大熟為大有年。」杜取《穀梁》為說,其義亦當然也。《周禮•疾醫》以五穀養病,鄭玄雲「五穀,麻、黍、稷、麥、豆」,即《月令》五時所食穀也。賈雲「桓惡而有年豐,異之也。」言有非其所宜有。案昭元年傳曰:「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讚之也。」是言歲豐為佐助之非,妖異之物也。君行既惡,澤不下流,遇有豐年,輒以為異。是則無道之世,唯宜有大饑,不宜有豐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且言有不宜有,傳無其說。《釋例》曰:「劉、賈、許因有年,大有年之經,有鴝鵒來巢,書所無之傳,以為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據經螟螽不書有,傳發於魯之無鴝鵒,不以有字為例也。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不宜有此月也。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

桓公三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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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於陘庭。韓萬禦戎,梁弘為右。 【注】武公,曲沃莊伯子也。韓萬,莊伯弟也。禦戎,仆也。右,戎車之右。 【疏】注「武公」至「之右」。○正義曰:「武公,莊伯子」,「韓萬,莊伯弟」,《世本》、《世家》文也。《周禮》:「戎仆掌馭戎車」,「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故知禦為戎仆,右是戎車之右也。

  逐翼侯於汾隰, 【注】汾隰,汾水邊。 【音義】○汾,扶雲反,汾水名。下濕曰隰。 【疏】注「汾隰,汾水邊」。○正義曰:《釋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東南,至晉陽縣西南,經西河平陽至河東汾陽縣入河。」《爾雅•釋地》云:「下濕曰隰。」知汾隰,汾水邊也。 驂絓而止, 【注】驂,騑馬。 【音義】○驂,七南反。絓,戶卦反。騑,芳非反。 【疏】注「驂,騑馬」。○正義曰:《說文》雲「騑,驂,旁馬」。是騑、驂為一也。初駕馬者,以二馬夾轅而已,又駕一馬,以兩服為參,故謂之驂。又駕一馬,乃謂之駟。故《說文》云: 「驂。駕三馬也,駟,一乘也。」兩服為主,以漸參之,兩旁二馬遂名為驂。故總舉一乘則謂之駟,指其騑馬則謂之驂。《詩》稱「兩驂如舞」,二馬皆稱驂。《禮記》稱「說驂而賻之」。一馬亦稱驂,是本其初參,遂以為名也。驂馬在衡外挽靷,每絓於木,由頸不當衡故也。名騑者,以駟馬有騑騑之容。故《少儀》雲「騑騑翼翼」是也。 夜獲之,及欒共叔。 【注】共叔,桓叔之傅,欒賓之子也,身傅翼侯。父子各殉所奉之主,故並見獲而死。 【音義】○共音恭,注同。殉,似俊反。 「會於嬴」,成昏於齊也。 【注】公不由媒介,自與齊侯會而成昏,非禮也。 【音義】○介音界。 【疏】注「公不」至「禮也」。○正義曰:此成昏謂聘文薑也。《詩》剌魯桓公不能禁製文薑,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既曰得止,曷又極止。」言桓公以媒得文薑。此雲不由媒者,公親會齊侯,必無媒也。《詩》舉正法以剌上,傳據實事以解經,故不同耳。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不盟也。

  「公會杞侯於郕」,杞求成也。 【注】二年入祀,故今來求成。

  「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 【注】昏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故公子翬逆女,傳稱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傳稱尊君命。互舉其義。 【音義】○好,呼報反,注同。 【疏】注「昏禮」至「其義」。○正義曰:公子遂逆女,傳言尊君命,是奉時君之命也。此言「脩先君之好」,是稱先君為辭也。翬、遂俱是逆女,傳文各言其一,是互舉其義。《昏禮》納采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其納徵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徵。」是男家辭也。主人醴賓辭曰:「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是女家辭也。彼士禮也,故稱先人。若諸侯,則稱先君。以此知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 「齊侯送薑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音義】○「齊侯送薑氏」,本或作「送薑氏於讙」。公子則下卿送。公子,公女。 【疏】「凡公」至「送之」。○正義曰:昏以相敵為耦,先以敵國為文,然後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姊妹於敵國,猶上卿送之,於大國則上卿必矣。且姊妹禮於先君,不以所嫁輕重,雖則小國,亦使上卿送也。「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謂送公子,非送姊妹也。《周禮》序官唯有中大夫,無上大夫也。《禮記•王製》曰:「諸侯之上大夫卿。」鄭玄雲「上大夫曰卿」,則上大夫即卿也,又無上大夫矣。而此雲上大夫者,諸侯之製,三卿、五大夫。五人之中,又複分為上下。成三年傳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是分大夫為上下也。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注】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隨加聘問,存謙敬,序殷勤也。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故傳以致夫人釋之。 【疏】注「古者」至「釋之」。○正義曰:經書「來聘」,傳言「致夫人」,是行聘禮而致之也。故知使大夫隨加聘問,得所以存謙敬,序殷勤也。其意言不堪事宗廟,則欲以之歸也。成九年,「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與此事同而文異,故辨之,雲「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是詳內略外之文。傳嫌其不同,故以「致夫人」釋之。

  芮伯萬之母芮薑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 【注】為明年秦侵芮張本。芮國在馮翊臨晉縣。魏國,河東河北縣。 【音義】○芮,如銳反,國名。惡,烏路反。翊音翼。 【疏】注「為明」至「北縣」。○正義曰:《地理誌》雲「馮翊臨晉縣芮鄉,故芮國也。河東郡河北縣,《詩》魏國也」。《世本》:芮、魏皆姬姓。《尚書•顧命》:成王將崩,有芮伯為卿士。名諡不見。魏之初封,不知何人?閔元年晉獻公滅魏,芮則不知誰滅之。

桓公四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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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注】冬獵曰狩,行三驅之禮,得田狩之時,故傳曰:「書時,禮也。周之春,夏之冬也。田狩從夏時,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 【音義】○狩,手又反。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冬獵」至「書地」。正義曰:「冬獵曰狩」,《爾雅•釋天》文也。《易•比卦•九五》「王用三驅,失前禽」,鄭玄雲「王者習兵於蒐狩,驅禽而射之三,則已法軍禮也。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旁去又不射,唯背走者,順而射之,不中則已。是其所以失之。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禦,皆為敵不敵,己加以仁恩養威之道」。是說三驅之事也。狩獵之禮,唯有三驅。故知行三驅之正禮,得田獵之常時。故傳曰:「書時,禮也。」善其得時明禮,皆無違矣。周之春正月建子,即是夏之仲冬也。《周禮•大司馬》:「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是田狩從夏時也。《釋例》曰:「三王異正朔,而夏數為得天。雖在周代,於言時舉事,皆據夏正。故公以春狩,而傳曰:『書時,禮也。』」隱五年「公矢魚於棠」,傳曰「言遠地也」。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曰「言非其地也」。舉地名者,皆言其非地。故知此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也。若國內狩地,大野是也。哀十四年傳曰「西狩於大野」,經不書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書耳。由此而言,則狩於禚,蒐於紅,及比蒲昌間,皆非常地,故書地也。田狩之地須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狹,唯在山澤之間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諸侯必於其封內擇隙地而為之。僖三十三年傳曰:「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是其諸國各有常狩之處,違其常處則犯害居民。故書地以譏之。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注】宰,官;渠,氏;伯糾,名也。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而伯糾攝父之職,出聘列國,故書名以譏之。國史之記,必書年以集此公之事,書首時以成此年之歲,故《春秋》有空時而無事者。今不書秋冬首月,史闕文。他皆放此。 【音義】○糾,居黝反。 【疏】註疏注「宰官」至「放此」。○正義曰:《周禮•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知宰是官也。傳言「父在,故名」。知伯糾是名,自然渠為氏矣。《周禮》:大宰,卿;小宰,中大夫;宰夫,下大夫。未知伯糾是何宰也。貶之乃書名,間於法當書字。但中、下大夫例皆書字,則此宰高下猶未可量。故注直言王官之宰,不指小宰、宰夫,慎疑故也。《詩》稱「濟濟多士」,書戒無曠庶官,為政有三,擇人為急。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攝職,是王者輕侮爵位,遭人則可故書名以譏之。糾之出聘,事由於王;而貶糾者,王不應授糾,糾不應受使,二者俱有其過,貶糾亦所以責王,如宰咺之比也。《春秋》編年之書,四時畢具,乃得為年。此無秋、冬,知是史闕文也。舊史先闕,故仲尼因之。《膏肓》何休以為《左氏》宰渠伯糾「父在,故名」,仍叔之子何以不名?又仍叔之子,以為「父在,稱子」,伯糾父在,何以不稱子?鄭箴之云:「仍叔之子者,譏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至於伯糾能堪聘事私覿,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鄭氏所箴與杜同。雲伯糾名且字非杜義。

桓公四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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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書時,禮也。 【注】郎非狩地,故書時合禮。 【疏】注「郎非」至「合禮」。○正義曰:春秋之世,狩獵多矣!見於經者無數事焉,良由得時得地則常事不書故也。以獲麟在於大野,得地則不書其地,知地、時並得,則例皆不書。此書「公狩於郎」,必是有所譏剌。所剌之意,在於失常地也。但傳於棠與河陽,已雲「言非其地」,則非地之責於理巳見;而此狩得時,恐並時亦剌,駮出合禮,而非禮自明。故注申其意,言郎非狩地,唯時合禮。以時合禮,地非禮也。《公羊傳》曰:「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遠也。」《公羊》說諸侯遊戲不得過郊,故有遠近之言。左氏無此義。要言遠者,亦是譏其失常地也。

  夏,周宰渠伯糾來聘。父在,故名。

  秋,秦師侵芮,敗焉,小之也。 【注】秦以芮小,輕之,故為芮所敗。

  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 【注】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為芮所敗,故以芮伯歸,將欲納之。

桓公五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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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 【注】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丑,此年正月六日。陳亂,故再赴。赴雖曰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 【音義】○鮑,步飽反。 【疏】注「未同」至「兩書」。○正義曰:僖二十三年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檢經、傳,魯未與陳盟而書鮑名,知其來赴以名故也。隱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案《史記•年表》,隱之元年是陳桓公之二十三年,則桓公亦得與惠公盟。而雲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與惠公盟。此去惠公年月己遠,且自隱公以來陳、魯未嘗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無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以《長曆》推之,知甲戌、己丑別月,而赴者並言正月,故兩書其日而共言正月。若其各以月赴,亦應兩書其月。但此異年之事,設令兩以月赴,則當以四年雲十二月甲戌陳侯鮑卒;五年正月己丑陳侯鮑卒。

  夏,齊侯、鄭伯如紀。 【注】外相朝皆言如。齊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疏】注「外相」至「故書」。○正義曰:傳言朝,經言如。知如即朝也。下文「州公如曹」與此相類,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魯出朝聘,例言如,獨言外朝者,經有「公朝王所」,以不盡雲公如,故獨雲外也。朝聘而謂之如者,《爾雅•釋詁》云:「如,往也」。朝者,兩君相見,揖讓兩楹之間。聘者,使卿通問鄰國,執圭以致君命,據行禮而為言也。魯之君臣出適他國,始行即書於策,未知成禮與否。經每有在塗乃複,是禮未必成,故直雲如。言其往彼國耳,不果必成朝聘也。公朝王所,則朝訖乃書,故指朝言之。此齊、鄭朝紀,亦應朝訖乃告。但略外,故言如耳。外相朝例不書,而此獨書者,傳言「欲以襲紀,紀人知之」。明其懼而告魯,故書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注】仍叔,天子之大夫,稱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辭也。譏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正義曰:天子大夫例皆書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為父老代父從政,左氏直雲弱也。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則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伯糾身未居官,攝行父事,故稱名以貶之。此子雖己嗣位,而未堪從政,故係父以譏之。譏王使童子出聘也。蘇氏用《公羊》、《穀梁》之義,以為父老來聘,非父沒。義或當然。

  葬陳桓公。 【注】無傳。 城祝丘。 【注】無傳。齊、鄭將襲紀故。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注】王自為伐鄭之主,君臣之辭也。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音義】○從,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 【注】傳例曰:書,不時也。失龍見之時。 【音義】○雩音於,祭名。見,賢遍反。

  螽。 【注】無傳。蚣蝑之屬為災,故書。 【音義】○螽音終。蚣,相容反。蝑,相魚反。 【疏】注「蚣蝑」至「故書」。○正義曰:《釋蟲》云:「蜇螽,蜙蝑。」楊雄《方言》云:「舂黍謂之蚣蝑。」陸機《毛詩疏》云:「幽州人謂之舂箕。舂箕即舂黍,蝗類也。長而青,股鳴者。或謂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狀如玳瑁叉,五月中,以兩股相切作聲,聞十數步。」《爾雅》又有蟿螽、土螽。樊尤雲皆蜙蝑之屬。然則螽之種類多,故言屬以包之。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知此為災,故書。

  冬,州公如曹。 【注】不書奔,以朝出也。為下實來書也。曹國,今濟陰定陶縣。 【音義】○陶,同勞反。 【疏】「州公如曹」。○正義曰:《周禮》: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隱五年《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然則三公之外,爵稱公者,唯二王之後杞與宋耳。此「州公」及僖五年「晉人執虞公」 並是。小國而得稱公者,鄭玄《王製》注以為殷地三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武王克殷,雖製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及周公製禮,大國五百里,小國百里。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滿者,皆益之地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言爵尊國小,蓋指此州公、虞公也。案虞是克商始封,非為殷之餘國。鄭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杜之所解,亦無明言。唯《世族譜》云:「虞,姬姓。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服虔雲春秋前,以黜陟之法進爵為公,未知孰是?或可嘗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屬,故稱公也。以其無文,故備言之。劉炫難服云:周法,二王之後乃得稱公。雖複周公、大公之勳,齊桓、晉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州有何功,得遷公爵?若其爵得稱公,土亦應廣,安得爵為上公,地仍小國?若地被兼,黜爵,亦宜減,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此則理之不通也。○注「不書」至「陶縣」。○正義曰:如者,朝也。以朝出國,不得書奔,外朝不書,以因來向魯,故書其本也。《世本》:州國薑姓,曹國伯爵。《譜》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鐸之後也。武王封之陶丘,今濟陰定陶縣是也。桓公三十五年,魯隱公之元年也。伯陽立十五年,魯哀公之八年,而宋滅曹。」《地理誌》云:濟陰郡定陶縣。」《詩》曹國是也。

桓公五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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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再赴也。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 【注】佗,桓公弟五父也。稱文公子,明佗非桓公母弟也。免,桓公大子。 【音義】○佗,大河反。免音問。父音甫。 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疏】「公疾病」。○正義曰:鄭玄《論語》注云:「病謂疾益困也。」

  夏,齊侯、鄭伯朝於紀,欲以襲之。紀人知之。

  王奪鄭伯政,鄭伯不朝。 【注】奪,不使知王政。 【音義】○襲音習。 【疏】注「奪,不使知王政」。○正義曰:隱三年傳稱「王貳於虢」,謂欲分政於虢,不複專任鄭伯也。及平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即周鄭交惡,未得與之。八年傳曰:「虢公忌父始作卿士於周。」於是始與之政,共鄭伯分王政矣。九年傳曰:「鄭伯為王左卿士。」然則虢公為右卿士,與鄭伯夾輔王也。此言王奪鄭伯政,全奪與虢,不使鄭伯複知王政,故鄭伯積恨,不複朝王。

  秋,王以諸侯伐鄭,鄭伯禦之。王為中軍;虢公林父將右軍,蔡人、衛人屬焉; 【注】虢公林父,王卿士。 【音義】○將,音子匠反,下及注「大將」同。 周公黑肩將左軍,陳人屬焉。 【注】黑肩,周桓公也。 鄭子元請為左拒,以當蔡人、衛人; 【注】子元,鄭公子。拒,方陳。 【音義】○拒,俱甫反,下同。陳,直覲反,下文「之陳」反,注同。 為右拒,以當陳人,曰:「陳亂,民莫有鬥心。若先犯之,必奔。王卒顧之,必亂。蔡、衛不枝,固將先奔。 【注】不能相枝持也。 【音義】○卒,尊忽反,下同。 既而萃於王卒,可以集事。」從之。 【注】萃,聚也。集,成也。 【音義】○萃,似類反。 曼伯為右拒, 【注】曼伯,檀伯。 【音義】○曼音萬。 【疏】注「曼伯檀伯」。○正義曰:十五年傳曰:「鄭伯因櫟人殺檀伯。」昭十一年傳曰:「鄭京、櫟實殺曼伯。」知一人也。 祭仲足為左拒,原繁、高渠彌以中軍奉公,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 【注】《司馬法》:車戰二十五乘為偏,以車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彌縫闕漏也。五人為伍,此蓋魚麗陳法。 【音義】○麗,力之反,注同。縫,扶容反。乘,繩證反。 【疏】注「司馬」至「陳法」。○正義曰:《史記》稱齊景公之時,有田穰苴善用兵,景公尊之,位為大司馬。六國時,齊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乃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其中,凡一百五十篇,號曰《司馬法》。「車戰二十五乘為偏」,是彼文也。「五人為伍」,《周禮•司馬序官》文也。 戰於繻葛。 【注】繻葛,鄭地。 【音義】○繻音須。 命二拒曰:「旝動而鼓!」 【注】旝,旃也,通帛為之,蓋今大將之麾也,執以為號令。 【音義】○旝,古外反,又古活反,本亦作檜。建大木,置石其上,發機以磓敵。麾,許危反。 【疏】注「旝旃」至「號令」。○正義曰:旝之為旃,事無所出,說者相傳為然。成二年傳:張侯曰:「師之耳目,在吾旗鼓,進退從之。」是在軍之士,視將旗以進退也。今命二拒,命旝動而鼓,望旗之動,鼓以進兵。明旝是可觀之物。又旝字從< 方人>,旌旗之類,故知旝為旃也。《周禮•司常》「通帛為亶」,故云通帛為之。謂通用一絳帛,無畫飾也。鄭玄云:「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鄉遂大夫,或載亶,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如鄭之意,則將不得建旃。而此軍得有旃者,僖二十八年傳曰:「城濮之戰,晉中軍風於澤,亡大旆之左旃。」是知戰必有旃,故以旝為旃也。鄭氏之言,自謂治兵之時出軍所建,不廢戰陳之上猶自用旃指麾。今時為軍,猶以旌麾號令,故云「蓋今大將之麾,執以為號令也」。賈逵以旝為發石,一曰飛石,引《范蠡兵法》作飛石之事以證之。《說文》亦云「建大木,置石其上,發其機以追敵」,與賈同也。案《范蠡兵法》雖有飛石之事,不言名為旝也。發石非旌旗之比。《說文》載之<方人>部,而以飛石解之,為不類矣。且三軍之眾,人多路遠,發石之動,何以可見!而使二拒準之為擊鼓候也。注以旃說為長,故從之。 蔡、衛、陳皆奔,王卒亂,鄭師合以攻之,王卒大敗。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軍。 【注】雖軍敗身傷,猶殿而不奔,故言能軍。 【音義】○射,食亦反。中,丁仲反。殿,多見反。 祝聃請從之。公曰:「君子不欲多上人,況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無隕,多矣。」 【注】鄭於此收兵自退。 【音義】○隕,於敏反。 夜,鄭伯使祭足勞王,且問左右。 【注】祭足即祭仲之字,蓋名仲,字仲足也。「勞王」,「問左右」,言鄭誌在苟免,王討之非也。 【音義】○勞,力報反,注同。名仲字仲足,一本作名仲字足。 【疏】注「祭足」至「非也」。○正義曰:隱元年傳稱「祭仲」,上雲祭仲足。此雲祭足。十一年傳云:「祭封人仲足。」此人雖名字互見,而不知孰字孰名。《公羊》以仲為字。左氏先儒亦以為字。但《春秋》之例,諸侯之卿嘉之乃書字。十一年經書祭仲,而事無可嘉。注意以仲為名,故云「名仲,字仲足」。《釋例》曰:「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以為名者,而《公羊》守株,專謂祭氏以仲為字。既謂之字,無辭以善之,因託以行權。人臣而善其行權逐君,是亂人倫壞大教也。說《左氏》者,知其不可,更雲鄭人嘉之,以字告,故書字。此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未是《春秋》之實也。宰渠伯糾、蕭叔大心皆以伯、叔為名,則仲亦名也。傳又曰祭仲足,或偏稱仲,或偏稱足,蓋名仲,字足也。」是辨其名仲之意也。凡傳所記事,必有意存焉。此丁寧說鄭,言其誌在苟免。知其意言王討之非也。

  仍叔之子來聘,弱也。 【注】仍叔之子來聘,童子將命,無速反之心,久留在魯,故經書夏聘,傳釋之於末秋。 【疏】注「仍叔」至「末秋」。○正義曰:此子來聘,傳雖不言聘意,蓋為將伐鄭而遣告魯也。經在伐鄭之上,傳在伐鄭之下,明其必有深意。故注者原之,以為「童子將命,無速反之心,久留在魯。故經書夏聘,傳釋之於末秋」,譏其夏至而秋末反也。下句更言「秋,大雩」,則秋未為末。注云末秋者,上有「秋,王以諸侯伐鄭」,此仍叔之文在秋事之末,故云末秋也。下文更雲秋者,自為欲顯天時,更別言秋。

  秋,大雩。書,不時也。 【注】十二公傳唯此年及襄二十六年有兩秋,此發雩祭之例,欲顯天時以相事,故重言秋,異於凡事。 【音義】○重,直用反。 【疏】注「十二」至「凡事」。○正義曰:上既言「秋,王以諸侯伐鄭」,而此複言秋,故解之方發雩祭之例,須辨雩祭之月,欲顯言天時,以指怠慢之事。故重言秋,異於凡事,凡事則不須每事重舉時也。襄二十六年重言秋者,彼注自釋「中間有『初』,不言秋,則嫌楚客過在他年」。 凡祀,啟蟄而郊, 【注】言凡祀,通下三句天地宗廟之事也。啟蟄,夏正建寅之月,祀天南郊。 【音義】○蟄,直立反。正音征。 【疏】注「言凡」至「南郊」。○正義曰:下三句謂雩、嘗、烝也。雩是祭天,嘗、烝祭宗廟。此無祭地,而言祭地者,因天連言地耳。《周禮》天神曰祀,地祇曰祭,人鬼曰享。對則別為三名,散則總為一號。禮,諸侯不得祭天。魯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故雩亦祀帝。書傳皆不言魯得祭地,蓋不祭地也。魯不祭地,而注言天地者,以發凡言例,雖因魯史經文,然凡之所論,總包天地及諸國,則「凡公嫁女於天子,諸卿皆行」及「王曰小童」之例是也。此凡祀,亦總包天子及諸國,則有祭地之文。故杜連言之。《釋例》云:「凡祀,舉郊雩烝嘗,則天神地祇人鬼之祭皆通,其他群祀不錄可知也。礿祠及地祗,經無其事,故不備言,亦約文以相包也。」礿祠之祭過則亦書,但無過時者,故經不書耳。《夏小正》曰「正月啟蟄」,其傳曰「言始發蟄也」。故漢氏之始以啟蟄為正月中,雨水為二月節。及大初以後,更改氣名,以雨水為正月中,驚蟄為二月節,以迄於今,踵而不改。今曆正月雨水中,四月小滿中,八月秋分中,十月小雪中,注皆以此四句為建寅、建巳、建酉、建亥之月,則啟蟄當雨水,龍見當小滿,始殺當秋分,閉蟄當小雪。晉世之曆,亦以雨水為正月中。而《釋例》云:「曆法,正月節立春,啟蟄為中氣」者,因傳有啟蟄之文,故遠取漢初氣名,欲令傳與曆合。其餘三者不可強同。其名雖則不同,其法理亦不異。故《釋例》云:「案曆法,有啟蟄、驚蟄,而無龍見、始殺、閉蟄。比古人所名不同,然其法推不得有異。傳曰:『火伏而後蟄者畢。』此謂十月始蟄也,至十一月則遂閉之。猶二月之驚蟄,既啟之後,遂驚而走出,始蟄之後又自閉塞也。」是言啟蟄為正月中,閉蟄為十月中也。注以閉蟄為十月,而《釋例》雲「十一月遂閉之」者,以正月半蟄蟲啟戶,二月初則驚而走出。十月半蟄蟲始閉,十一月初則遂閉之。傳稱四者皆舉中氣,言其至此中氣,則卜此祭,次月初氣仍是祭限,次月中氣乃為過時。既以閉蟄為建亥之月,又言十一月則遂閉之,欲見閉蟄以後、冬至以前皆得烝祭也。故《釋例》云:「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啟蟄當卜郊,不應過春分也。」春分以前皆得郊,則冬至以前皆得烝也。《釋例》又曰:「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以建卯之月猶可郊,知建子之月猶可烝也。正由節卻月前,未涉後月中氣故耳。傳本不舉月為限,而舉候以言者,《釋例》曰:「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閏月,故節未必恆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恆在其月之半,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也。」土功作者,不必日月,故亦言「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此其大準也。是言凡候天時,皆不以月為其節,有參差故也。若《周禮》不舉天象,故以月為正。《大司馬職》曰:「中夏,獻禽以享礿」,「中冬,獻禽以享烝。」言四時之祭不得後仲月,非謂孟月不得烝也。《釋例》曰:「周禮祭宗廟以四仲。蓋言其下限也。」下限至於仲月,則上限起於孟月。烝起建亥之月,則嘗起建申之月。此言始殺而嘗,謂建酉之月亦是下限也。若仲是下限,則周之正月得為烝祭。春秋之例,得常不書,而八年書正月烝者,《釋例》云:「經書正月烝,得仲月之時也。其夏五月複烝,此為過烝。若但書夏五月烝,則唯可知其非時,故先發正月之烝,而繼書五月烝,以示非時,並明再烝瀆也。」然仲月雖不過時,而月節有前有卻,若使節前月卻,即為非禮。此「秋,大雩」,是建午之月耳,而傳言「不時」,明涉其中節,故譏之。《釋例》云:「龍星之體畢見,謂立夏之月,得此月,則當卜祀,過涉次節,則以過而書。故秋雩書不時,此涉周之立秋節也。」言涉立秋節者,謂涉立秋之月中氣節也。過涉次節,亦謂中節,非初節也。若始涉初節,則不譏之矣。如此傳注,必是建寅之月方始郊天,周之孟春未得郊也。《禮記•明堂位》曰:「魯君孟春乘大輅,載弧韣,以祀帝於郊。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季夏,周之六月,即孟春是周之正月矣。又《雜記》云:「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如彼《記》文,則魯郊以周之孟春,而傳言「啟蟄而郊」者,《禮記》後人所錄,其言或中或否,未必所言皆是正禮。襄七年傳孟獻子曰「啟蟄而郊」,《禮記》、《左傳》俱稱獻子,而《記》言「日至」,傳言「啟蟄」,一人兩說,必有謬者。若七月而禘,獻子為之時應有七月禘矣。烝嘗過則書,禘過亦應書。何以獻子之時不書七月禘也?是知獻子本無此言,不得雲《禮記》是而《左傳》非也。《明堂位》言正月郊者,蓋春秋之末,魯稍僭侈。見天子冬至祭天,便以正月祀帝。《記》者不察其本,遂謂正月為常。《明堂位》後世之書,其末章雲魯君臣「未嘗相弒也,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春秋之世,三君見弒,髽而吊,士有誄,俗變多矣!尚雲無之,此言既誣,則郊亦難信。以此知《記》言孟春非正禮也。鄭玄注書,多用讖緯,言天神有六,地祗有二,天有天皇大帝,又有五方之帝;地有昆侖之山神,又有神州之神。《大司樂》冬至祭於圜丘者,祭天皇大帝北辰之星也。《月令》四時迎氣於四郊,所祭者祭五德之帝。大微宮中,五帝坐星也。《春秋緯•文耀鉤》云:大微宮有五帝坐星,蒼帝其名曰靈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黃帝曰含樞紐,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紀。五德之帝謂此也。其夏正郊天,祭其所感之帝焉。周人木德祭靈威仰也,曾無冬至之祭,唯祭靈威仰耳。唯鄭玄立此為義,而先儒悉不然,故王肅作《聖證論》引群書以證之。言郊則圜丘,圜丘即郊。天體唯一,安得有六天也。晉武帝,王肅之外孫也,泰始之初定,南北郊祭,一地一天,用王肅之義。杜君身處晉朝,共遵王說。《集解》、《釋例》都不言有二天。然則杜意天子冬至所祭,魯人啟蟄而郊,猶是一天,但異時祭耳!此注直雲祀天南郊,不言靈威仰,明與鄭異也。劉炫云:「夏正郊天,後稷配也。冬至祭天圜丘,以帝嚳配也。」 龍見而雩, 【注】龍見,建巳之月。蒼龍,宿之體,昏見東方。萬物始盛,待雨而大,故祭天,遠為百穀祈膏雨。 【音義】○見,賢遍反,注同。宿音秀。為,於偽反。 【疏】注「龍見」至「膏雨」。○正義曰:《天官》:東方之星盡為蒼龍之宿。見,謂合昏見也。雩之言遠也,遠為百穀祈膏雨。遠者,豫為秋收,言意深遠也。穀之種類多,故詩每言百穀,舉成數也。雨之潤物,若脂膏然,故謂甘雨為膏雨。襄十九年傳曰「百穀之仰膏雨」是也。傳直言雩而經書大雩者,賈逵云:言大別山川之雩。蓋以諸侯雩山川,魯得雩上帝,故稱大。《月令》云:「大雩帝用盛樂。」是雩帝稱大雩也。此龍見而雩,定在建巳之月,而《月令》記於仲夏章者,鄭玄云:「雩之正當以四月。凡周之秋,五月之中而旱,亦脩雩祀而求雨。因著正雩於此月。」失之矣。杜君以為《月令》秦法,非是周典。穎子嚴以龍見即是五月。《釋例》曰:「《月令》之書出自呂不韋,其意欲為秦製,非古典也。穎氏因之以為龍見五月。五月之時,龍星已過於見,此為強牽天宿以附會不韋之《月令》,非所據而據,既以不安,且又自違。《左氏傳》稱『秋,大雩。書,不時』。此秋即穎氏之五月,而忘其不時之文,而欲以雩祭。」是言《月令》不得與傳合也。鄭玄《禮》注云:「雩之言籲也,言籲嗟哭泣以求雨也。」郊雩俱是祈穀,何獨雩為籲嗟?旱而脩雩,言籲嗟可矣;四月常雩,於時未旱,何當言籲嗟也?賈、服以雩為遠,故杜從之也。 始殺而嘗, 【注】建酉之月,陰氣始殺,嘉穀始熟,故薦嘗於宗廟。 【疏】注「建酉」至「宗廟」。○正義曰:嘗者,薦於宗廟,以嘗新為名,知必待嘉穀熟乃為之也。《詩》稱「八月其穫」,穫刈嘉穀在於八月。知始殺為建酉之月陰氣始殺也。《釋例》曰:「《詩》『蒹葭蒼蒼,白露為霜』,以證始殺百草也。《月令》孟秋『白露降季秋霜始降』,然則七月有白露,八月露結,九月乃成霜,時寒乃漸,歲事稍成。八月嘉穀熟,所薦之物備,故以建酉之月薦嘗於宗廟。」案《月令》孟秋「農乃登穀,天子嘗新,先薦寢廟」,則似七月穀熟矣。七月當嘗祭,而雲建酉之月乃嘗祭者,以上下準之,始殺嘗祭實起於建申之月,今雲建酉者,言其下限。然杜獨於嘗祭舉下限者,以秋物初熟,孝子之祭必待新物,故特舉下限而言之。哀十三年,子服景伯謂吳大宰曰:「魯將以十月上辛,有事於上帝先公,季辛而畢。」彼雖恐吳之辭,亦是八月嘗祭之驗也。何則於時會吳在夏,公至在秋,景伯言然之時,秋之初也?若嘗在建申,當言九月,不應遠指十月。知十月是嘗祭之常期,周之十月是建酉之月也,建酉是下限耳。若節前月卻,孟秋物成,亦可以孟秋嘗祭。故《釋例》雲「《周禮》四仲月,言其下限。」若建申得嘗,何以《釋例》又雲始殺而嘗,謂建酉之月,「蒹葭蒼蒼,白露為霜」,又以始殺唯建酉之月者,以賈、服始殺,唯據孟秋,不通建酉之月,故《釋例》破賈、服而為此言也。先此則不可。十四年八月乙亥嘗,乃是建未之月,故注云「先其時,亦過也」。 閉蟄而烝。 【注】建亥之月,昆蟲閉戶,萬物皆成,可薦者眾,故烝祭宗廟。《釋例》論之備矣。 【音義】○閉,必計反,又必結反,《字林》方結反。烝,之承反。 【疏】注「建亥」至「備矣」。○正義曰:傳稱「火伏而後蟄者畢」,《周禮》「季秋丙火」,則火以季秋入而孟冬伏,昆蟲以孟冬蟄,故知閉蟄是建亥之月也。《王製》云:「昆蟲未蟄,不以火田。」鄭玄云:「昆,明也。明蟲者,得陽而生,得陰而藏。」陰陽即寒溫也。《祭統》注云:「昆蟲,謂溫生寒死之蟲也」。是蟄蟲謂之昆蟲也。《月令》仲春云:「蟄蟲鹹動,啟戶始出。」出言啟戶,故蟄言閉戶。《爾雅•釋詁》云:「烝,眾也。」知萬物皆成,可薦者眾。故名此祭為烝。 過則書。 【注】卜日有吉否,過次節則書,以譏慢也。 【疏】注「卜日」至「慢也」。○正義曰:祭必當卜,卜有吉否。不吉則當改卜,次旬則不可期。以一日卜不過三,故限以一月,過涉次月之節,則書之以譏其慢。

  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複。 【注】淳於,州國所都,城陽淳於縣也。國有危難,不能自安,故出朝而遂不還。 【音義】○度,待洛反。複音服,後不音者皆同。難,乃旦反。

桓公六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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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春,正月,寔來。 【注】寔,實也。不言州公者,承上五年冬經「如曹」。間無異事,省文,從可知。 【音義】○寔,時力反。省,所景反。

  夏,四月,公會紀侯於成。 【注】成,魯地,在泰山鉅平縣東南。

  秋,八月,壬午,大閱。 【注】齊為大國,以戎事徵諸侯之戍,嘉美鄭忽,而忽欲以有功為班,怒而訴齊。魯人懼之,故以非時簡車馬。 【音義】○閱音悅。 【疏】「大閱」。○正義曰:「公狩於郎」、「公狩於禚」,皆書公,「大蒐」、「大閱」,不書公者,《周禮》雖四時教戰,而遂以田獵。但蒐閱車馬,未必皆因田獵;田獵從禽,未必皆閱車馬。何則?怠慢之主,外作禽荒,豈待教戰方始獵也。公及齊人狩於禚,乃與鄰國共獵,必非自教民戰。以「矢魚於棠」,非教戰之事,主為遊戲,而斥言公。則狩於郎、禚,亦主為遊戲,故特書公也。「大蒐」、「大閱」,國之常禮,公身雖在,非為遊戲,如此之類,例不書公。定十四年「大蒐於比蒲,邾子來會公」,公身在蒐,而經不書公,知其法所不書。以其國家大事,非公私慾故也。且比蒲、昌間皆舉蒐地,此不言地者,蓋在國簡閱,未必田獵。昭十八年,鄭人簡兵大蒐在於城內,此亦當在城內。○注「齊為」至「車馬」。○正義曰:大閱之禮在於仲冬,今農時閱兵,必有所為。傳不言其意,故注者原之,於時四鄰與魯無怨,又竟無征伐之處。諸侯戍齊,經所不見,而傳說鄭忽怒事於大閱之上,及十年鄭與齊、衛來戰於郎。知此大閱是懼鄭忽而畏齊人,故以非時簡車馬也。

  蔡人殺陳佗。 【注】佗立逾年不稱爵者,篡立,未會諸侯也。傳例在莊二十二年。 【疏】注「佗立」至「二年」。○正義曰:殺陳佗,傳無文,不言無傳者,以傳說此事在莊二十二年,不是全無其事,故不言無傳。

  九月,丁卯,子同生。 【注】桓公子莊公也。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備用大子之禮,故史書之於策。不稱大子者,書始生也。 【音義】○適,丁曆反,傳同。長,丁丈反。 【疏】注「桓公」至「生也」。○正義曰:適妻長子,於法當為大子,故以大子之禮舉之。由舉以正禮,故史書於策。古人之立大子,其禮雖則無文,蓋亦待其長大,特加禮命,如今之臨軒策拜。始生之時,未得即為大子也,以其備用正禮,故書其生。未得命,故不言大子也。杜雲「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又雲「文公、哀公其母並無明文,未知其母是適以否。蓋其父未為君之前已生,縱令是適,亦不書也」。《釋例》云:「據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薑所生。」杜此注云「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備用大子之禮,故史書之」。然則雖適夫人之長子,不用大子之禮,亦不書也。

  冬,紀侯來朝。

桓公六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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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春,自曹來朝。書曰「寔來」,不復其國也。 【注】亦承五年冬傳「淳于公如曹」也。言奔,則來行朝禮,言朝,則遂留不去,故變文言實來。

  楚武王侵隨, 【注】隨國,今義陽隨縣。 【疏】注「隨國」至「隨縣」。○正義曰:《世本》:「隨國姬姓。」不知始封為誰,隨以此年見傳。僖二十年經書「楚人伐隨」,自是以後遂為楚之私屬,不與諸侯會同。至定四年,「吳入郢」,昭王奔隨,隨人免之,卒複楚國。楚人德之,使列諸侯。哀元年隨侯見經,其後不知為誰所滅。 使薳章求成焉, 【注】薳章,楚大夫。 【音義】○薳,於委反。 軍於瑕以待之。 【注】瑕,隨地。 【音義】○瑕,下加反。 隨人使少師董成。 【注】少師,隨大夫。董,正也。 【音義】○少,詩照反,注及下同,後皆仿此。 鬥伯比言於楚子曰:「吾不得誌於漢東也,我則使然。 【注】鬥伯比,楚大夫,令尹子文之父。 我張吾三軍而被吾甲兵,以武臨之,彼則懼而協來謀我,故難間也。漢東之國,隨為大。隨張,必棄小國。 【注】張,自侈大也。 【音義】○被,皮寄反,下注「被甲」同。間,間廁之間。張,豬亮反,注同;一音如字。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小國離,楚之利也。少師侈,請羸師以張之。」 【注】羸,弱也。 【音義】○羸,劣追反,注及下同。 熊率且比曰:「季梁在,何益?」 【注】熊率且比,楚大夫。季梁,隨賢臣。 【音義】○率音律。且,子餘反。 鬥伯比曰:「以為後圖。少師得其君。」 【注】言季梁之諫不過一見從,隨侯卒當以少師為計,故云以為後圖。二年,蔡侯、鄭伯會於鄧,始懼楚。楚子自此遂盛,終於抗衡中國,故傳備言其事以終始之。 【音義】○抗,苦浪反。 【疏】注「以為」至「其君」。○正義曰:言此計今雖無益,以為在後圖謀也。言季梁之諫,不過一見從耳,少師得其君心,君將必用其計。若用少師,則此謀必合。故請示弱以希後日之利。 王毀軍而納少師。 【注】從伯比之謀。 少師歸,請追楚師,隨侯將許之。 【注】信楚弱也。 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誘我也。君何急焉?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 【注】正辭,不虛稱君美。 今民餒而君逞欲, 【注】逞,快也。 【音義】○餒,奴罪反,餓也。 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 【注】詐稱功德以欺鬼神。 【音義】○矯,居兆反。 【疏】「天方授楚」。○正義曰:楚之先君熊繹始封於楚,在蠻夷之間,食子男之地。至此君始彊盛,威服鄰國,似有天助,故云「天方授楚」。○「臣聞」至「可也」。○正義曰:臣聞小國之能敵大國也,必小國得道,大國淫辟,如是乃得為敵也。其意言隨未有道,而楚未為淫辟,隨不能敵楚也。既言隨未有道,更說有道之事。道猶道路,行不失正,名之曰道。施於人君,則治民、事神,使之得所,乃可稱為道矣。故云所謂道者,忠恕於民而誠信於神也。此覆說忠信之義,於文,中心為忠,言中心愛物也;人言為信,謂言不虛妄也。在上位者,思利於民,欲民之安飽,是其忠也;祝官、史官正其言辭,不欺誑鬼神,是其信也。今隨國民皆饑餒而君快情慾,是不思利民,是不忠也;祝史詐稱功德以祭鬼神,是不正言辭,是不信也。無忠無信不可謂道,小而無道,何以敵大?君欲敵之,臣不知其可也。欲君之下楚也。 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豐備,何則不信?」 【注】牲,牛、羊、豕也。牷,純色完全也。腯,亦肥也。黍稷曰粢,在器曰盛。 【音義】○牷音全。腯,徒忽反。 【疏】注「牲牛」至「曰盛」。○正義曰:諸侯祭用大牢,祭以三牲為主。知牲為三牲,牛、羊、豕也。《周禮•牧人》「掌共祭祀之牲牷,祭用純色」,故知牷謂純色完全,言毛體全具也。《曲禮》曰:「豚曰腯肥」,肥腯共文,知腯亦肥也。重言肥腯者,古人自有複語耳。服虔云:「牛、羊曰肥,豕曰腯。」案《禮記》豚亦稱肥,非獨牛、羊也。粢是黍稷之別名,亦為諸穀之總號。祭之用米,黍稷為多,故云「黍稷曰粢」,粢是穀之體也。盛謂盛於器,故云在器曰盛。 對曰:「夫民,神之主也, 【注】言鬼神之情,依民而行。 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 【注】博,廣也。碩,大也。 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謂其不疾瘯蠡也,謂其備腯咸有也; 【注】雖告神以博碩肥腯,其實皆當兼此四謂,民力適完,則六畜既大而滋也,皮毛無疥癬,兼備而無有所闕。 【音義】○畜,籲又反,下皆同。蕃音煩,瘯;七木反;本又作蔟,同。蠡,力果反;《說文》作瘰,雲,瘯瘰,皮肥也。疥音介。癬,息淺反;《說文》雲,乾瘍。 奉盛以告曰『絜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 【注】三時,春、夏、秋。 奉酒醴以告曰『嘉栗旨酒』, 【注】嘉,善也。栗,謹敬也。 謂其上下皆有嘉德而無違心也。所謂馨香,無讒慝也。 【注】馨,香之遠聞。 【音義】○慝,他得反。聞音問,又如字。 故務其三時,脩其五教, 【注】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親其九族,以致其禋祀, 【注】禋,絜敬也。九族謂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並已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 【音義】○九族,杜釋與孔安國、鄭玄不同。禋音因。 於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故動則有成。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 【注】民饑餒也。 【音義】○饑音饑。 君雖獨豐,其何福之有?君姑脩政,而親兄弟之國,庶免於難。」隨侯懼而修政,楚不敢伐。 【疏】「夫民」至「於難」。○正義曰:鬼神之情,依人而行,故云「夫民,神之主也」。以民和乃神說,故聖王先成其民而後致力於神。言養民使成就,然後致孝享。由是告神之辭,各有成百姓之意。祭之所用,有牲,有食,有酒耳,聖人文飾辭義,為立嘉名以告神。季梁舉其告辭,解其告意,故奉牲以告神,曰「博碩肥腯」者,非謂所祭之牲廣大肥充而已,乃言民之畜產盡肥充。皆所以得博碩肥腯者,由四種之謂故又申說四種之事。四謂者,第一謂民力普遍安存,故致第二畜之碩大滋息。民力普存所以致之者,由民無勞役,養畜以時,故六畜碩大,蕃多滋息。民力普存又致第三不有疾病疥癬。所以然者,由民力普存,身無疲苦,故所養六畜飲食以理,埽刷依法,故皮毛身體無疥癬疾病。民力普存又致第四備腯咸有。所以然者,由民力普存,人皆逸樂,種種養畜,群牲備有也。奉盛以告神,曰「絜粢豐盛」者,非謂所祭之食絜淨豐多而已,乃言民之糧食盡豐多也。言豐絜者,謂其春、夏、秋三時農之要節,為政不害於民,得使盡力耕耘,自事生產,故百姓和而年歲豐也。奉酒醴以告神,曰「嘉栗旨酒」者,非謂所祭之酒栗善味美而已,乃言百姓之情,上下皆善美也。言嘉旨者,謂其國內上下,群臣及民皆有善德而無違上之心。若民心不和,則酒食腥穢。由上下皆善,故酒食馨香。非言酒食馨香,無腥膻臭穢,乃謂民德馨香,無讒諛邪惡也。所謂馨香,總上三者。由是王者將說神心,先和民誌,故務其三時,使農無廢業;脩其五教,使家道協和;親其九族,使內外無怨。然後致其絜敬之祀於神明矣。於是民俗大和而神降之福。故動則有成,戰無不克。今民各有心,或欲從主,或欲叛君,不得為無違上之心。而鬼神乏主,百姓饑餒,民力彫竭,不得為年歲豐也。民既不和,則神心不說,君雖獨豐,其何福之有?神所不福,民所不與,以此敵大,必喪其師。君且修政,撫其民人而親兄弟之國以為外援,如是則庶幾可以免於禍難也。告牲肥碩,言民畜多;告粢豐絜,言民食多;告酒嘉旨,不言民酒多而言民德善者,酒之與食俱以米粟為之。於盛已言年豐,故於酒變言嘉德,重明民和之意。○注「雖告」至「所闕」。○正義曰:劉炫云:杜以博碩肥腯據牲體而言,季梁推此出理,嫌其不寔,故云其寔皆當兼此四謂。又民力普存非畜之形貌,而季梁以之解情,又申之民力適完則得生養六畜,故六畜既大而滋息也。博碩言其形狀大,蕃滋言其生乳多。碩大蕃滋皆複語也。瘯蠡,畜之小病,故以為疥<疒鮮>之疢也。不疾者,猶言不患此病也。○注「嘉善」至「敬也」。○正義曰:「嘉,善」,《釋詁》文也。杜訓栗為謹敬,言善敬為酒。案《詩》「實穎實栗」,與田事相連,故栗為穗貌。此栗與嘉善旨酒相類,故栗為謹敬之心,即《論語》云:「使民戰栗」,與此相似。劉炫以栗為穗貌而規杜過,於理恐非。○注「父義」至「子孝」。○正義曰:父母於子並為慈,但父主教訓,母主撫養。撫養在於恩愛,故以慈為名。教訓愛而加教,故以義為稱。義者,宜也。教之義方,使得其宜。弟之於兄亦宜為友,但兄弟相敬,乃有長幼尊卑,故分出其弟,使之為共,言敬其兄而友愛。○注「禋絜」至「族者」也。○正義曰:《釋詁》云:「禋,敬也。」故以禋為絜敬。隱十一年注云「絜齊以享,謂之禋」意亦與此同也。漢世儒者說九族有二,《異義》: 「今《禮》戴、《尚書》歐陽說九族乃異姓有屬者,父族四:五屬之內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已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已之女子子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為一族,母之母姓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為一族,妻之母姓為一族。《古尚書》說九族者,從高祖至玄孫凡九,皆同姓。謹案《禮》緦麻三月以上,恩之所及;禮,為妻父母有服。明在九族中,九族不得但施於同姓。」鄭駮云:「玄之聞也,婦人歸宗,女子雖適人,字猶係姓,明不得與父兄為異族。其子則然。《婚禮》請期辭曰:『唯是三族之不虞。』欲及今三族未有不億度之事,而迎婦也。如此所云,三族不當有異姓,異姓其服皆緦。《禮•雜記下》:緦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婦。是為異姓不在族中明矣。《周禮》小宗伯『掌三族之別』。《名喪服小記》說族之義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以此言之,知高祖至玄孫,昭然察矣。」是鄭從《古尚書》說,以九族為高祖至玄孫也。此注所云猶是《禮》戴、歐陽等說,以鄭玄駮雲女子不得與父兄為異族,故簡去其母,唯取其子,以服重者為先耳,其意亦不異也。不從古學與鄭說者,此言「親其九族」,《詩》剌「不親九族」,必以九族者疏遠,恩情已薄,故剌其不親而美其能親耳!高祖至父,己之所稟承也;子至玄孫,已之所生育也,人之於此,誰或不親而美其能親也!《詩》剌棄其九族,豈複上遺父母、下棄子孫哉!若言棄其九族謂棄其出高祖、出曾祖者,然則豈亦棄其出曾孫、出玄孫者乎?又鄭玄為昏必三十而娶,則人年九十始有曾孫,其高祖玄孫無相及之理,則是族終無九,安得九族而親之?三族、九族,族名雖同而三九數異。引三族以難九族為不相值矣!若緣三及九,則三、九不異。設使高祖喪,玄孫死,亦應不得為昏禮,何不言九族之不虞也?以此知九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

  夏,會於成,紀來諮謀齊難也。 【注】齊欲滅紀,故來謀之。 【音義】○難,乃旦反,下同。

  北戎伐齊,齊使乞師於鄭。鄭大子忽帥師救齊。六月,大敗戎師,獲其二帥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獻於齊。 【注】甲首,被甲者首。 【音義】○帥,所類反。少,詩照反。 於是諸侯之大夫戍齊,齊人饋之餼, 【注】生曰餼。 【音義】○饋,其鬼反,遺也。餼,許既反。牲腥曰餼。 使魯為其班,後鄭。 【注】班,次也。魯親班齊饋,則亦使大夫戍齊矣,經不書,蓋史闕文。 【疏】注「班次」至「闕文」。○正義曰:劉炫云:在戍受饋而使魯為班,明魯人在矣。襄五年戍陳書經,此戍齊亦宜書,今不書經,疑史闕文。以史策本闕,仲尼不得書之。十年說此雲「北戎病齊,諸侯救之」,或可魯亦往救,但傳無魯事之驗,魯必不救,不須解之。 鄭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師。 【注】郎師在十年。 公之未昏於齊也,齊侯欲以文薑妻鄭大子忽。大子忽辭。人問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齊大,非吾耦也。《詩》云:『自求多福。』 【注】《詩•大雅•文王》。言求福由已,非由人也。 【音義】○妻,七計反,下及注同。 在我而已,大國何為?」君子曰:「善自為謀。」 【注】言獨絜其身,謀不及國。 及其敗戎師也,齊侯又請妻之。 【注】欲以佗女妻之。 固辭。人問其故,大子曰:「無事於齊,吾猶不敢。今以君命奔齊之急,而受室以歸,是以師昏也。民其謂我何?」 【注】言必見怪於民。 遂辭諸鄭伯。 【注】假父之命以為辭,為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

  秋,大閱,簡車馬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大牢, 【注】大牢,牛、羊、豕也。以禮接夫人,重適也。 【音義】○接,如字。鄭注《禮記》作捷,讀此者亦或捷音。 【疏】注「大牢」至「適也」。正義曰:大牢,牢之大者,三牲牛、羊、豕具為大牢。《儀禮》少牢饋食之禮以羊、豕為少牢,以牲多少稱大少也。《詩•公劉》曰:「執豕於牢。」《周禮》:「充人掌係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則係於牢,芻之三月。」是牢者養牲之處,故因以為名。鄭玄《詩》箋雲「係養曰牢」,是其義也。《禮記•內則》曰:「國君世子生,告於君,接以大牢。」文在「三日負子」之上,則三日之內接之矣。《記》云:「凡接子擇日。」鄭雲「雖三日之內,必選其吉焉」。是三日之內擇日接之,為子接母,故《記》稱「接子」。此傳「舉之」之下,即雲「接以大牢」,亦以接子為文。其寔接母,故云「以禮接夫人,重適也」。鄭玄云:「接,讀為捷。捷,勝也,謂食其母,使補虛強氣也。」此言以禮接之,則與鄭異也。《內則》又雲接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其非塚子則皆降等。 卜士負之,士妻食之, 【注】《禮》「世子生三日,卜士負之,射人以桑弧薘矢射天地四方」,卜士之妻為乳母。 【音義】○食音嗣。弧音胡。蓬,步工反。射天地,食亦反。 【疏】注「禮世」至「乳母」。○正義曰:「四方」以上,皆《內則》文也。《內則》又云:「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食,謂乳也,故以乳母言之。鄭玄云:「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士妻、大夫之妾,謂時自有子者。定本直雲「射四方」,無「天地」。案《禮》雲「桑弧蓬矢六」,今無「天地」,誤也。賈逵云:「桑者,木中之眾,蓬者,草中之亂,取其長大統眾而治亂。」 公與文薑、宗婦命之。 【注】「世子生三月,君夫人沐浴於外寢,立於阼階,西鄉。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命之,乃降」。蓋同宗之婦。 【音義】○阼,才故反。 【疏】注「世子」至「之婦」。○正義曰:「乃降」以上,皆《內則》文也。鄭玄云:「子升自西階,則人君見世子於路寢也。見妾子就側室,凡子生皆就側室。」以其生於側室,見於路寢,故從外而升階也。襄二年葬齊薑,傳曰:「齊侯使諸薑宗婦來送葬。」諸薑是同姓之女,知宗婦是同宗之婦也。公與夫人共命之,故使宗婦侍夫人。

  公問名於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 【注】申繻,魯大夫。 【音義】○繻音須。 以名生為信, 【注】若唐叔虞,魯公子友。 以德命為義, 【注】若文王名昌,武王名發。 【疏】注「若文」至「名發」。○正義曰:《周本紀》稱:大王見季曆「生昌,有聖瑞」,乃言曰:「我世當有興者,其在昌乎!」則是大王見其有瑞,度其當興,故名之曰昌,欲令昌盛周也。其度德命發,則無以言之。服虔雲謂若大王度德命文王曰昌,文王命武王曰發,似其有舊說也。舊說以為文王見武王之生,以為必發兵誅暴,故名曰發。 以類命為象, 【注】若孔子首象尼丘。 【疏】注「若孔」至「尼丘」。○正義曰:《孔子世家》云:叔梁紇與顏氏禱於尼丘,得孔子。孔子生而首上汙頂,故因名曰丘,字仲尼,是其象尼丘也。 取於物為假, 【注】若伯魚生,人有饋之魚,因名之曰鯉。 【音義】○鯉音裏。 【疏】注「若伯」至「曰鯉」。○正義曰:《家語•本姓篇》云:孔子年十九娶於宋並官氏,一歲而生伯魚。伯魚生,魯昭公以鯉魚賜孔子,孔子榮君之賜,因名子曰鯉,字伯魚。此注不言昭公賜而雲人有饋之者,如《家語》,則伯魚之生,當昭公九年。昭公庸君,孔子尚少,未必能尊重聖人,禮其生子。取其意而遺其人,疑其非昭公故。 取於父為類。 【注】若子同生,有與父同者。 不以國, 【注】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也。 【疏】注「國君」至「名也」。○正義曰:下雲「以國則廢名」,以國不可易,須廢名不諱。若以他國為名,則不須自廢名也。且春秋之世,晉侯周、衛侯鄭、陳侯吳、衛侯晉之徒,皆以他國為名。以此知不以國者,謂國君之子不得自以本國為名。不以山川者,亦謂國內之山川。下雲「以山川則廢主」,謂廢主謂廢國內之所主祭也。若他國山川則非其主,不須廢也。此雖因公之問而對以此法,《曲禮》亦云:「名子者,不以國,不以日月,不以隱疾,不以山川。」則諸言不以者,臣民亦不得以也。此注以其言國,故特雲國君子耳,其實雖非國君之子亦不得以國為名。其言廢名、廢禮之徒,唯謂國君之子,若使臣民之名,國家不為之廢也。然則臣民之名,亦不以山川。而孔子魯人,尼丘,魯山,得以丘為名者,蓋以其有象,故特以類命。非常例也。 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 【注】隱,痛;疾,患。辟不祥也。 【疏】注「隱痛」至「祥也」。正義曰:鄭玄云:「隱疾,衣中之疾也。」謂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雖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則無時可辟,俗語云:「隱疾難為醫。」案《周語》單襄公曰:「吾聞成公之生也,其母夢神規其臀以黑,曰『使有晉國』,故命之曰『黑臀』。」此與叔虞、季友複何以異?而雲不得名也?且黑臀、黑肱本非疾病,以證隱疾,非其類也。《詩》稱「如有隱憂」,是隱為痛也。以痛疾為名,則不祥之甚,故以為辟不祥。 不以畜牲, 【注】畜牲,六畜。 【疏】注「畜牲,六畜」。○正義曰:《爾雅•釋畜》於馬、牛、羊、豕、狗、雞之下,題曰六畜。故鄭眾、服虔皆以六畜為馬、牛、羊、豕、犬、雞。《周禮》「牧人掌牧六牲」,鄭玄亦以馬、牛等六者為之。然則畜牲一物,養之則為畜,共用則為牲,故並以六畜解六牲。 不以器幣。 【注】幣,玉帛。 【疏】注「幣,玉帛」。○正義曰:《周禮•小行人》:「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然則「幣,玉帛」者,謂此圭、璋、璧、琮、帛、錦、繡、黼之屬也。以幣以幣為玉帛,則器者非徒玉器。服虔以為俎豆、罍彝、犧象之屬,皆不可以為名也。 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 【注】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然;禮既卒哭,以木鐸徇曰:「舍故而諱新」,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故言「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自父至高祖,皆不敢斥言。 【音義】○「周人以諱事神,名」,絕句。眾家多以「名」字屬下句。鐸,待洛反。徇,似俊反,本又作殉,同。舍音舍,下同。 【疏】「周人」至「諱之」。○正義曰:自殷以往,未有諱法。諱始於周,周人尊神之故,為之諱名,以此諱法,敬事明神,故言周人以諱事神。子生三月,為之立名,終久必將諱之,故須豫有所辟,為下諸廢張本也。終將諱之,謂死後乃諱之。○注「君父」至「斥言」。○正義曰:「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謂君父生存之時,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禮》稱「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鄭玄云:「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是對父,則弟可以名兄;對君,則子可以名父,非此則不可也。文十四年傳曰:「齊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為政也,終不曰『公』,曰『夫已氏』。」注云:「猶言某甲。」是斥君名也。彼以不順,故斥其名,知平常不斥君也。成十六年傳曰:「欒書將載晉侯,針曰:『書退,國有大任,焉得專之。』」注云:「在君前,故子名其父。」彼以對君,故名其父。知平常不斥父也。雖不斥其名,猶未是為諱。《曲禮》曰:「卒哭乃諱。」鄭玄云:「敬鬼神之名也。諱,辟也。生者,不相辟名。衛侯名惡,大夫有石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是其未為之諱,故得與君同名。但言及於君,則不斥君名耳。既言生已不斥,死複為之加諱,欲表為諱之節,故言然以形之。禮既卒哭,以木鐸徇曰:「舍故而諱新。自寢門至於庫門。」皆《禮記•檀弓》文也。既引其文,更解其意,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也。親盡,謂高祖之父,服絕廟毀而親情盡也。卒哭之後,則以鬼神事之。故言以諱事神,又解終將諱之。所諱世數,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言此謂天子諸侯禮也。《曲禮》曰:「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鄭玄雲「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以其立廟事之,無容不為之諱也。天子諸侯立親廟四,故高祖以下皆為諱,親盡乃舍之。既言以諱事神,則是神名必諱。文王名昌,武王名發。《詩•雍》,禘大祖,祭文王之廟也,其經曰:「克昌厥後」。周公製《禮》,《醢人》有「昌本」之菹。《七月》之詩,周公所作,經曰:「一之日觱發。」《烝民》詩曰:「四方爰發。」皆不以為諱而得言之者,古人諱者,臨時言語有所辟耳,至於製作經典則直言不諱。《曲禮》曰:「詩書不諱,臨文不諱。」是為詩為書不辟諱也。由作詩不諱,故祭得歌之。《尚書•牧誓》雲「今子發」,《武成》雲「周王發」。武王稱名告眾,史官錄而不諱,知於法不當諱也。《金縢》雲「元孫某」,獨諱者,成王啟金縢之書,親自讀之,諱其父名,曰改為「某」。既讀之後,史官始錄,依王所讀,遂即雲「某」。《武成》、《牧誓》則宣諸眾人,宣訖則錄,故因而不改也。古者諱名不諱字,《禮》以王父字為氏,明其不得諱也。屈原云:「朕皇考曰伯庸。」是不諱之驗也。 故以國則廢名, 【注】國不可易,故廢名。 【疏】注「國不」至「廢名」。○正義曰:國名受之天子,不可輒易。若以國為名,終卒之後則廢名不諱;若未卒之前,誤以本國為名,則改其所名。晉之先君唐叔封唐,燮父稱晉。若國不可易而晉得改者,蓋王命使改之。 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 【注】改其山川之名。 【疏】注「改其山川之名」。○正義曰:廢主,謂廢其所主山川之名,不廢其所主之祭。知者,漢文帝諱恆,改北嶽為常山,諱名不廢嶽是也。劉炫云:廢主,謂廢其所主山川,不複更得其祀,故須改其山川之名。魯改二山,是其事也。 以畜牲則廢祀, 【注】名豬則廢豬,名羊則廢羊。 以器幣則廢禮。晉以僖侯廢司徒, 【注】僖侯名司徒,廢為中軍。 【疏】「廢祀」、「廢禮」。○正義曰:祀以牲為主,無牲則祀廢。器幣以行禮,器少則禮闕。祀雖用器,少一器而祀不廢,且諸禮皆用器幣,故以廢禮總之。 宋以武公廢司空, 【注】武公名司空,廢為司城。 先君獻、武廢二山, 【注】二山,具、敖也。魯獻公名具,武公名敖,更以其鄉名山。 【音義】○敖,五羔反。 【疏】注「二山」至「名山」。○正義曰:《晉語》云:「范獻子聘於魯,問具、敖之山,魯人以其鄉對。」獻子曰:「不為具、敖乎?」對曰:「先君獻、武之諱也。」是其以鄉名山也。《禮》稱「舍故而諱新」,親盡不複更諱。計獻子聘魯在昭公之世,獻、武之諱久已舍矣,而尚以鄉對者,當諱之時改其山號,諱雖已舍,山不複名。故依本改名,以其鄉對。猶司徒、司空,雖曆世多而不複改名也。然獻子言之不為失禮,而雲名其二諱以自尤者,《禮》:入國而問禁,入門而問諱。獻子入魯不問,故以之為慚耳。 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與吾同物,命之曰同。」 【注】物,類也。謂同日。 【疏】注「物,類也。謂同日」。○正義曰:《魯世家》云:「桓公六年,夫人生子,與桓公同日,故名之曰同。」是知同物為同日也。言物,類者,辨此以為類命也。

  冬,紀侯來朝,請王命以求成於齊。公告不能。 【注】紀微弱,不能自通於天子,欲因公以請王命,無寵於王,故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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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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