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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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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志卷第三

        海鹽李聿求五峯甫籑

桑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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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桑樹藝,古聖因以利民,勸農課桑,史冊垂其令典,三代以來皆惟桑是貴,誠以衣服之大源,閭閻之至計也,志桑之事第三。

  《漢書.文帝紀》十三年正月,詔曰:皇后親桑,以奉祭服。

  《漢書.景帝紀》元年春正月,詔曰:郡國或磽陿,無所農桑𣪠畜,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漢書.景帝紀》後元二年夏四月,詔曰:朕親耕,後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

  《漢書.景帝紀》後元三年春正月,詔曰: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服食物。

  《漢書.昭帝紀》元平元年春二月,詔曰:天下以農桑為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繇,耕桑益眾,而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也。

  《漢書.元帝紀》建昭五年春三月,詔曰:方春農桑興,百姓戮力自盡之時也。

  《漢書.成帝紀》陽朔四年正月,詔曰: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致勞來之。

  《後漢書.明帝紀》詔曰:方春戒節,人耕桑,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三年,詔曰:春者歲之始也,始得其正,則三時有成,有司其勉順時氣,勸督農桑。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十年,詔曰:百姓勉務桑稼,以備災害。

  《後漢書.章帝紀》建初元年正月,詔曰: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宏致勞來。

  《三國志.孫權傳》赤烏三年,詔曰:督軍郡守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以聞。

  《三國志.孫休傳》永安二年,詔曰:今欲廣開田業,輕其賦稅,諸卿尚書,可共咨度,務取便佳,田桑已至,不可後時,事定施行,稱朕意焉。

  《晉書.元帝紀》大興元年秋七月,詔曰:二千石令長當祗奉憲,勸課農桑。

  《宋書.文帝紀》元嘉八年,詔曰:自頃農桑惰業,遊食者眾,郡守賦政方畿,縣宰親民之主,宜思獎訓,導以良規,咸使肆力,地無遺利,耕蠶樹藝,各盡其力,若有力田殊眾,歲竟條名列上。

  《宋書.文帝紀》元嘉二十年,詔曰:耕桑未廣,地利多遺,有司班宣舊條,務盡敦課,遊食之徒,咸令附業。

  《宋書.文帝紀》二十一年,詔曰:凡諸州郡皆令盡勤地利,勸導播殖,蠶桑麻枲各盡其方,不得但奉行公文而已。

  《宋書》武帝大明三年,詔曰:古者薦鞠青壇,聿祈多慶 ,分繭元郊,以供純服。來歲,可使六宮妃嬪修親桑之禮。

  《齊書.武帝紀》永明三年,詔曰:守宰親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

  《齊書.明帝紀》建武二年,詔曰:守宰親民之主,牧伯調俗之司,宜嚴課農桑,罔令游惰。

  《陳書.文帝紀》天嘉元年,詔曰:守宰明加勸課,務急農桑。

  《魏書.世祖紀》太年真君四年,詔曰:牧守之徒,勸課農桑。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詔曰:農夫外布,桑婦內勤,民有惰於農桑者加罪刑。

  《魏書.世宗紀》景明三年,詔曰:比京邑初基,耕桑暫缺,遺規往旨,宜必祗修。

  《冊府元龜》唐元宗開元十七年,詔曰:方就農桑,其力役不及之務,一切竝停。

  《冊府元龜》唐肅宗上元二年,詔:刺史縣令各於所部親勸農桑。

  《冊府元龜》唐德宗貞元二十年,詔曰:宜勉務農桑,各安生業。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三年四月,敕天下州府民戶,每田一畝,種桑二樹。

  《舊唐書.武宗紀》會昌二年,敕勸課種桑。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元年,敕諸道州府長史,宜勸課耕桑,以豐儲積。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敕諸道府州吏,勸謀鄉縣百姓栽接桑棗。

  《玉海》宋太祖乾德四年閏八月,詔:百姓能廣植桑開荒田者,只納舊租。

  《宋史.孝宗紀》淳熙八年,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

  《宋史.理宗紀》寶慶三年,詔郡縣長吏,勸農桑。

  《宋史.理宗紀》端平三年,詔勸農桑。

  《遼史.太宗紀》會同元年,詔有司,勸農桑。

  《遼史.道宗紀》清寧二年,詔遣使分道,勸農桑。

  《元史.世祖紀》中統二年,詔宣撫司官,勸農桑。

  《元史.世祖紀》至元六年,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仍令按司與州縣官相風土之所宜,講究可否,別頒行之。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詔以《農桑輯要》書頒諸路。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五年,詔論廉訪司巡行,勸課農桑。

  《元史.成宗紀》元貞元年,詔以農桑水利諭中外。

  《元史.武宗紀》至大三年,詔諭大司農,勸課農桑。

  《元史.仁宗紀》皇慶元年,諭司農曰:農桑衣食之本,汝等舉諳知農事者用之。

  《元史.仁宗紀》皇慶二年,敕守令,勸課農桑。

  《元史.仁宗紀》延祐二年,詔印《農桑輯要》萬部,頒降有司。

  《元史.順帝紀》至正元年,詔守令選立社長,勸課農桑。

  《續文獻通考》太祖洪武五年,敕考課必書農桑之績。

  《明史.太祖紀》洪武八年,詔曰:農桑衣食之本,朕嘗設置有司,頒行條章,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給由赴京者皆無桑株數目,甚與朕意相違,特敕中書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者,論擬違制。

  《明史.成祖紀》永樂二年,諭曰:今春和時,東作方興,宜各勸課農桑。

  《禮.祭義》古者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近川而為之,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積,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入蠶於蠶室,奉種浴於川,桑於公桑,風戾以食之。

  《禮.月令》季春之月,后妃齋戒,親東鄉躬桑。

  《漢書.元後傳》孝元皇后為太后,幸蠒館,率皇后及列侯夫人桑。

  衛宏《漢舊儀》春桑生而皇后親桑於苑中,羣臣妾從桑還,獻於繭觀,皆賜從從桑者樂,皇后自行。

  丁孚《漢儀》皇后出,乘鸞輅,青羽葢,駕駟馬,龍旂九旒,大將軍妻參乘,太僕妻御,前鸞旂車,皮軒闒戟,雒陽令奉引,亦千乘萬騎。車府令設鹵簿駕,公、卿、五營校尉、司隸校尉、河南尹妻皆乘其官車,帶夫本官綬,從其官屬導從皇后。置虎賁、羽林騎、戎頭、黃門鼓吹,五帝車,女騎夾轂,執法御史在前後,亦有金鉦黃鉞,五將導,桑於蠶宮。

  董巴《輿服志》漢皇后桑於東郊苑中。

  《晉書.禮志》皇后著十二笄步搖,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葢雲母車,駕六騩馬。女尚書著貂蟬佩璽陪乘,載筐鉤。公主、三夫人、九嬪、世婦、諸太妃 、太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步搖,衣青,各載筐鉤從。先桑二日,蠶宮生蠶著簿上。蠶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太牢告祠。皇后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皇后東面躬桑,采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鄉縣君以下各采九條,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事訖,皇后還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設饗宴,賜絹各有差。

  《宋書.禮志》大明四年,皇后率六宮躬桑於西郊。

  《北齊書》皇后親桑於壇,備法駕 ,服鞠衣,乘重翟,帥六宮升桑壇東陛,即御座。女尚書執筐,女主衣執鉤,立壇下。皇后自東陛,執筐者處右,執鉤者處左。乃躬桑三條訖,升壇,即御座。內命婦以次就桑,服鞠衣者采五條,展衣、綠衣者九條,以授蠶母。還蠶室,切之授世婦,灑二簿,凡應蠶者竝復本位。後乃降壇,還便殿,設勞酒,頒賚而還。

  《後周書》皇后乘翠輅,率六宮、三妃、三㚤、御媛、御婉、三公夫人、三孤內子至蠶所。禮畢,降壇,令二嬪為亞獻、終獻,因以躬桑。

  《隋書》季春上巳,皇后服鞠衣,親桑於位壇東南。尚功進金鉤,典奉筐。皇后采三條,反鉤。命婦各依班采五條、九條。世婦以授蠶母,受切桑,灑訖。皇后降壇。

  《大唐開元禮》為採桑壇於壇南二十步所,方一丈,高五尺,西出陛。尚舍量施帷幛於外壝之外,四面開門,其東門使容厭翟車。又設御採桑位於採桑壇下,東。設內命婦採桑位於壇下。當御位東北,每等異位,南向西上。設外命婦採桑位於壇下,當御位東南,每等異位,北向西上。設執御鉤筐者位於內命婦之西少南,西上。尚功執鈎,司制執筐。設內命婦執鉤筐者位,各於其採桑位之者。尚功下四典執鉤,司制下女史執筐。

  《大唐開元禮》前享一日,金吾奏,請外命婦等應集壇所者,竝聽夜行。其應採桑者四人,各具女侍者,進筐鉤,載之而行。監門先奏請享日未明四刻,開所由苑門。諸親及命婦以下,以次入,詣壇南次所,各服其服。其應採桑者,筐鉤各具。女侍者執授內謁者監,內謁者監受之,以授執鉤筐者。享日未明三刻,搥一鼓為一嚴。三嚴時節,前日內侍奏裁。未明二刻,搥二鼓為再嚴。尚儀板奏:請申嚴。內命婦各服其服,所司陳車駕鹵簿。未明一刻,搥三鼓為三嚴,司賓引內命婦入,立於庭,重行,西面,以北為上,六尚以下各服其服,俱詣室奉迎。尚服負寶如式。內僕進厭翟車於閣外。尚儀板奏:外辦。馭者執轡,皇后服鞠衣,乘輿以出。華蓋侍衛警蹕如常。內命婦從出門,皇后升車,尚功司制進筐鉤,載之仗衛,如常。內命婦及六尚等,乘車陪從,如式。其內命婦應採桑者四人,各服,典製等進筐鉤載之。諸翊駕之官,皆乘馬。駕動,警蹕如常,不鳴鼓吹,諸衛前後督攝如常,內命婦、官人以次從。

  《大唐開元禮》享日未明二刻,諸享官各服其服,尚儀及司醞,各帥其屬,駕將至,內引引命婦,俱就門外位,至大次門外,迴車南向。尚儀進車前跪奏:稱尚儀妾姓名,請降車。興,還侍位。皇后降車,乘輿至大次。華蓋繖扇,侍衛如常儀。皇后降車訖,尚功司製進受鉤筐以退。其內命婦鉤筐,則內命婦降車訖,典製等進,乃受之。禮畢,請就採桑位。尚宮引皇后,樂作,詣採桑壇,升自西陛,東向立。

  《大唐開元禮》皇后將詣望瘞位,司賓引內外命婦採桑者,俱就採桑位,內外命婦,一品各二人,二品、三品各一人。諸執鉤筐者各就位。皇后既至採桑位,尚功奉金鉤,自北陛升壇進,典製奉筐受桑。皇后採桑三條止,尚功前受鉤,典製以筐俱退,復位。皇后初採桑,典製等各以鉤授內外命婦,皇后採桑訖,內外命婦以次採桑,女史執筐者受之。內外命婦一品各采五條,二品、三品各采九條,止,典製等受鉤,與執筐者退,復位。司賓引婕妤一人詣蠶室,尚功帥執鉤筐者以次從至蠶室。尚功以桑授蠶母,蠶母受桑,切之,以授婕妤,婕妤食蠶,灑一簿訖,司賓引婕妤還本位。尚儀前奏:禮畢。退復位,尚功引皇后還大次,樂作。入大次訖,樂止。司賓引內命婦,內典引引外命婦,各還其次。尚儀典正以下,俱復執事位,立定,司贊曰:再拜。尚儀以下皆再拜,訖,出。女工人以次出,其祝板燔於齋所。

  《宋史》真宗景德三年,築先蠶壇於東郊,從桑生之義。

  《宋史》徽宗政和元年四月,詔就先蠶壇之側,度地築公桑蠶室。

  《文獻通考》議禮局被旨議:傲後齊制,置公桑蠶室,度地為宮,四面為牆,高仞有三尺,上被棘,築採桑壇於先蠶壇南,相距二十步,方三丈,高五尺,四出陛。

  《明史》設皇后採桑位於採桑壇,東向。公主及內命婦位於皇后位東,外命婦位於採桑壇東陛下,南北向,以西為上。設執皇后鉤筐者位於皇后位旁少東。司賓引外命婦先詣採桑壇位南北向。尚儀奏請皇后詣採桑位,公主以下各就位,執鉤者跪進鉤,執筐者跪奉筐受桑,皇后採桑三條,還至壇南儀門坐,觀命婦採桑。三公命婦採桑五條,列侯九卿命婦採桑九條,訖,各授女侍。司賓引內命婦一人詣桑室,尚功率執鉤筐者從。尚功以桑授蠶母。蠶母受桑,縷切之,以授內命婦。內命婦食蠶,灑一箔訖,還。

  《夏小正》三月攝桑。《載德傳》桑攝而記之,急桑也。

  《周禮.地官.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鄭眾註:宅不毛者,謂不樹桑麻也。賈公彥疏:民有五畝之宅,廬舍之外不樹桑麻之毛者,罰以二十五家稅。布謂口率出泉,漢法口百二十也。

  《禮.月令》季春之月,命野虞無伐桑柘。

  《禮.月令》孟夏之月,以桑為均,貴賤長幼如一,以給郊廟之服 。孔穎達正義:收稅之時,以受桑多少為均齊,桑多則賦多,桑少則賦少。「貴賤長幼如一」,貴謂公卿大夫之妻,賤謂士之妻,長幼謂婦老幼,無問貴賤老幼,出之時齊同如一,以近郊之稅十而稅一也。

  《孟子》五畝之宅,樹之以桑。

  《孟子》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

  《管子》桑麻不植於野,國之貧也。桑麻植於野,國之富也。相高下,視肥墝,觀地宜,明詔期,前後農夫 ,以時均脩焉,使桑麻皆安其處,田田之事也。朱長春曰:田田畯之類。

  《亢倉子》后妃率嬪桑公田,勸人力婦教也。

  《韓詩外傳》召伯就蒸庶於阡陌隴畝而聽斷,百姓大悅,耕桑倍力以勸。

  《淮南子》原蠶一歲再登,非不利也,然王者法禁之,為其殘桑也。

  《淮南子》召公以桑蠶之時,弛獄出拘,使百姓皆得反業修職。

  《韓子》子產開畝種桑,鄭人謗訾。

  《穆天子傳》居范宮,以觀桑者,乃飲於桑中。命桑虞,出桑者,用禁暴民。

  《春秋繁露》秉耒躬耕,採桑親蠶,以足衣食,所以奉地本也。

  《法言》或問何思,曰:男子耕,婦人桑,謂之思。

  《申鑒》帝耕籍田,後桑蠶宮,國無遊人,野無荒業。

  《申鑒》興農桑以養其性,審好惡以正其俗。

  《吳越春秋》一女不桑,則受其寒。

  《白虎通義》王者親耕,後親桑,所以率天下農蠶也。

  《潛夫論》一婦桑,百人衣之。

  《潛夫論》民廢農桑,遠來詣闕,而拘以禁忌,豈為政之意乎。

  《昌言》益君長以興政理,急農桑以豐委積。

  《昌言》君子非自農桑以求衣食也。

  《昌言》農桑失業,兆民吁嗟。

  《新論》天子親耕,后妃躬桑,國非無良農也,而王者親耕,世非無蠶妾也,而后妃躬桑,上可以供宗廟,下可以勸兆民。

  《漢書.平帝紀》元始四年,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

  《漢書.食貨志》晁錯說上曰:夫寒之於衣,不待輕煖。飢之於食, 不待甘旨。飢寒至身,不顧廉恥。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飢,終歲不製衣則寒。夫腹餒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於農桑。

  《漢書.食貨志》還廬樹桑。

  《漢書.藝文志》農家者流,葢出於農稷之官,播百穀,勸耕桑,以足衣食。

  《漢書》谷永為北地太守,上使衛尉淳于長受永所欲言。永對曰:二千石敕勸耕桑,毋奪民事。

  《漢書》黃霸為潁州太守,務耕桑種樹畜養,霸精力能推之。

  《漢書》龔遂為渤海太守,見齊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迺躬率以儉約,勸民務農桑,郡中皆有畜積,吏民皆富實。

  《漢書.地理志》召信臣為南陽太守,勸民農桑。

  《後漢書.禮儀志》侍御史持節慰勞以詔恩,問所疾苦,勸以農桑。

  《後漢書.百官志》凡郡國以春行所主縣,勸農桑。

  《後漢書》卓茂遷密令,是時王莽秉政,置大司農六部丞,勸農桑。遷茂為京部丞。

  《後漢書》茨充為桂陽,教民種植桑柘。

  《後漢書》張堪拜漁陽太守,勸民耕種。百姓歌曰:桑無附枝,麥秀兩岐,張君為政,樂不可支。

  《後漢書》仇覽為蒲亭長,農事既畢,乃命子弟羣居就學,其剽輕遊恣者皆役以農桑。

  《後漢書》馮魴拜虞令,以威信稱。遷郟令,盜賊羣起,魴行軍法,皆叩首曰:今日受誅,死無所恨。魴曰:汝知悔過,各反農桑。

  《東觀漢記》建初八年,王景為廬江太守,教民種桑。

  《魏志》鄭渾遷邵陵令,民皆剽輕不念產植,揮奪其漁獵之具,課使農桑。

  《齊民要術》杜畿為河東,勸農桑。

  《齊民要術》顏裴為京兆令,阡陌樹桑。

  《晉書.食貨志》武帝太始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屬,令吏有所循行。帝從之。

  《晉書.食貨志》元帝大興元年,將軍應詹表曰:不親農桑而遊食者以十萬計,不思開立美利而望國足人給,豈不難哉。

  《晉書》桓宜鎮襄陽,勸課農桑。

  《晉書》溫嶠上疏曰:司徒置田曹掾州一人,勸課農桑,察吏能否,今宜依舊增之。

  《晉書》王宏為汲郡太守,撫百姓如家,耕桑樹藝,屋宇阡陌,莫不躬親自教示。

  《晉書》王孚以關中遭賊寇,穀帛不足,遣冀州農丁五千屯於上邽,秋冬習戰陣,春夏修桑田。

  《晉書》馮跋載記:「跋勵意農桑,勤心政事,下書曰:桑之益,有生之本。此土少桑,人未知其利,可令百姓人殖桑一百根,柘二十根。」

  《宋書》周朗疏曰:農桑者,實民之命。若重之,宜寵金錢。

  《梁書》沈瑀為建德令,教人一丁種十五株桑,女丁半之,人咸歡悅,頃之成林。

  《魏書.食貨志》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株,多種桑者不禁。

  《魏書》李安世上疏曰:廬井荒涼,桑榆改植,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欲令家豐歲儲其可得乎,愚謂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

  《魏書》辛纂拜河南刺史,督勸農桑。

  《魏書》蘇綽曰:三農之隙,陰雨之暇,當教人種桑。

  《北史》崔衡除秦州刺史,修龔遂之法,勸課農桑。

  《通典》北齊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株。

  《隋書.食貸志》北齊河清三年定令,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桑蠶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

  《隋書》北齊正月班詔,勸課農桑。

  《隋書.食貨志》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

  《通典》隋文帝遵北齊之制,竝課樹桑。

  《唐書.百官志》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煩則有支使。其三,察農桑不勤。

  《唐書.百官志》寺人,掌宮人簿帳、女工。凡宮人名籍,司其除附,公桑養蠶,會其課業。

  《通典》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每畝種桑五十根以上,三年種畢。

  《文獻通考》唐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以二十畝為永業,樹以桑。

  《唐書》蕭定劭桑稼。

  《五代史》唐明宗長典四年,帝幸龍門七里亭,見𭃞桑稼樹,枉駕勞問,親自勸課。

  《五代史》張全義為河南尹,招懷流散,勸之樹藝,數年之後桑麻蔚然。

  《宋史.食貨志》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

  《宋史.太祖紀》禁伐桑。

  《文獻通考》宋建隆二年,課民種樹,每縣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半之。太平興國二年,又禁伐桑為薪。

  《文獻通考》宋太平興國二年年,江南西路轉運使上言:諸州蠶桑素少,而金價頗低。

  《文獻通考》宋至道二年,靖時為直史館,上言曰:其室廬及桑棗之地,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

  《文獻通考》宋熙寧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至和中,詔罷之。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傲屋粟、里布為之罰,民以為病。既而詔罷。

  《文獻通考》宋崇寧四年,尚書言:毀伐桑柘者,杖以曉眾。從之。

  《宋史.食貨志》諭民能廣植桑,墾開荒田者,止輸舊租。

  《宋史.食貨志》中書議:勸民栽桑。

  《宋史.食貨志》都省言: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竝論賞有差。

  《宋史》河北東路,民富蠶桑。契丹謂之綾絹州。

  《宋名臣言行錄》張詠令崇陽,拔茶而植桑。

  《東都事略》范純仁知襄陽縣,課民種桑。民號其桑為著作林。

  《金史》大定五年,伐桑為薪,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金史.食貨志》凡桑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

  《金史.食貨志》泰和元年,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木者有禁。

  《元史.食貨志》至元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

  《元史》司農進撰《栽桑圖說》。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此圖甚善。

  《元史.食貨志》中統元年,頒《農桑輯要》之書於民。

  《元史》中統二年,命中書省宣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勸種植桑。

  《元史》至元七年,司農司專掌農桑種植之制,每丁課種桑二十本。

  《元史》至元二十三年,大司農上諸路儲義糧九萬五百三十五石,植桑棗雜果三千三百九萬四千六百七十二株。

  《元史.食貨志》延祐三年,以苗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以為式。是年十一月,命各社出,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四年,又以社桑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元史》致和元年,頒農桑舊制十四條。

  《續文獻通考》元至大二年,苗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地五畝,下戶地二畝或一畝,皆築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元主善而行之。

  《元史》李德輝為太原守,勸農桑。

  《元史》姜彧知濱州,課民種桑,歲餘新桑遍野,人名為太守桑。


桑志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