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4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四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二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二
晉〈武帝泰始一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一則 元帝大興一則 穆帝昇平一則〉
梁〈武帝大同一則〉
北魏〈道武帝登國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世宗正始一則〉
北齊〈廢帝乾明一則 孝昭帝皇建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隋〈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一則 肅宗上元一則 代宗大曆二則 憲
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四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
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一〈太宗端拱一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三則 天禧一則 仁
宗天聖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四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
豐四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二卷
屯田部彙考二
[編輯]晉
[編輯]武帝泰始五年羊祜減戍邏之半墾田荊州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五年二月,以尚書左僕射羊 祜都督荊州諸軍事。」按《羊祜傅》,泰始初以羊祜為 都督荊州諸軍事,假節散騎常侍,衛將軍如故。祜率 營兵出鎮南夏,開設庠序,綏懷遠近,甚得江漢之心, 與吳人開布大信,降者欲去,皆聽之。吳石城守去襄 陽七百餘里,每為邊患。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吳罷守, 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 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咸寧元年十二月詔以鄴奚官奴婢代屯田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寧元年十二 月詔曰:「出戰入耕,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嘗不以 戰士為念也。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 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
太康元年當陽侯杜預屯田於荊州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太康元年,平 吳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修召信臣遺蹟,激用 滍淯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 私同利,眾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 千數百里,北無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會,表裡山川, 實為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揚口,起夏水,達巴 陵千餘里,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南土歌之 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智名與勇功?」
元帝太興 年應詹上表請建屯田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東晉元帝督 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穀多少為殿最。其宿衛要 任,皆令赴農,使軍各自佃,即以為廩。太興中,三吳大 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祇、韓浩之議, 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 下不甚勞,大功剋舉。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 以還返。江西良田,曠廢未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 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武故事。一年中 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 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穆帝昇平 年荀羨田於東陽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昇平初,荀羨為 北府都督,鎮下邳,起田於東陽之石鱉,公私利之。」
梁
[編輯]武帝大同八年三月於江州新蔡高埭立頌平屯墾作蠻田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北魏
[編輯]道武帝登國九年使東平公元儀屯田於河北五原至於棝楊塞外
[編輯]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太祖定中原, 接喪亂之弊,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方事雖殷,然經略 之先,以食為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於 棝陽塞外為屯田。」按《秦明王翰傅》:「翰子儀徙封東 平公,命督屯田於河北,自五原至棝陽塞外,分農稼, 大得人心。」
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有司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太和十二年, 詔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 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 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 其正課,並征戍雜役,數年之中,則穀積而人足矣。」帝 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為 害也。
====世宗正始元年詔淮南北鎮戍及時播種====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元年九月丙午,詔緣淮南北所 在鎮戍,皆令及秋播麥,春種粟稻,隨其土宜,水陸兼 用,必使地無遺利,兵無餘力,比及來稔,公私俱濟也。」
北齊
[編輯]廢帝乾明 年修石鱉等諸屯
[編輯]按《北齊書廢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廢帝乾 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萬石。 自是淮南軍防,糧廩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置幽州及河內諸屯田
[編輯]按《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孝昭 皇建中,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 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 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緣邊城守之地皆營屯田
[編輯]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河清 三年定令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 使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 以論褒貶。」
隋
[編輯]文帝開皇三年於長城北大興屯田以實塞下
[編輯]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皇三年,突厥 犯塞,吐谷渾寇邊,軍旅數起,轉輸勞弊。帝乃令朔州 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以實塞下。」按 《趙仲卿傅》:仲卿拜朔州總管。於時塞北盛興屯田,仲 卿總統之。微有不理者,仲卿輒召主宰撻其胸背,或 解衣倒曳荊刺中,時人謂之猛虎。由是收穫歲廣,邊 戍無「餽運之憂。」
開皇十年,詔「坊府軍人悉屬州縣墾田。」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年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 亂,㝢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軍人權置坊府,南 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苞桑,恆為流寓之 人,竟無鄉里之號,朕甚憫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 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 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煬帝大業五年大開屯田於玉門柳城外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帝以天下承平日久,士馬全盛,大 興屯田於玉門柳城之外,課天下富室益市武馬,匹 直十餘萬。富強坐是凍餒者十家而九。」按《食貨志》: 「五年,帝親征吐谷渾,破之。於是置河源郡、積石鎮。又 於西域之地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譴天下罪人,配 為戍卒,大開屯田,發於西方諸郡,運糧以給之。」
唐
[編輯]高祖武德六年置屯田於并州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六年七月己亥,皇太子屯於 北邊,秦王世民屯於并州,以備突厥。」按《食貨志》:「唐 開軍府以扞要衝,因隙地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九 十二,司農寺每屯三頃,州鎮諸軍每屯五十頃,水陸 腴瘠,播殖地宜,與其功庸煩省收率之多少,皆決於 尚書省。苑內屯以善農者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蒞 輸。」上地五十畝、瘠地二十畝、稻田八十畝,則給卒一。 諸屯以地良薄與歲之豐凶為三等,其民田歲穫多 少,取中熟為率。有警,則以兵若夫千人助收。隸司農 者,歲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 進之。歲以仲春,籍來歲頃畝、州府軍鎮之遠近,上兵 部,度便宜遣之。
元宗開元八年十月姜師度開置朝邑屯田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姜師度傅:「神龍初試易 州刺史、河北道巡察,兼支度營田使,好興作始廝溝 於薊門,以限奚、契丹。循魏武帝故跡,並海鑿平鹵渠, 以通餉路,罷海運。元宗徙營州,治柳城,拜營田支度 修築使,徙同州刺史。又派洛灌朝邑、河西二縣,閼河 以灌通靈陂,收棄地二千頃為上田,置十餘屯。帝幸 長」春宮,嘉其功,下詔褒美,按《宋慶禮傅》。慶禮以習 識邊事,拜河東河北營田使。初,營州都督府治柳城, 扼制契丹。武后時,趙文翽失兩蕃情,攻殘其府,更治 東漁陽城。元宗時,契丹款附,帝欲復治故城,宋璟固 爭不可,獨慶禮執處其利,乃詔與太子詹事姜師度、 左驍衛將軍邵宏等為使,築城三旬畢。俄兼營州都 督,開屯田八十餘所,拔漁陽、淄青沒戶還舊田宅,數 年倉廥充
按《玉海》:「開元八年十月十七日,姜師度開置朝邑屯 田。」
開元二十五年,詔「定屯官敘功,以豐凶為上下,並定 屯地,給民耕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元二十五年, 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凶為上下,鎮戍地可耕者,人給 十畝以供糧。方春屯官巡行謫作不時者,天下屯田 收穀百九十餘萬斛。」
按:杜佑《通典》:「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 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 五十頃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閒無籍廣 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 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並前資邊 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 斛斗等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 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 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 內,有硬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 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 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准粟計折斛 斗,以定等級。
按《六典》:「天下諸州,屯九百九十有二。河東道一百三 十一屯,大同軍四十,橫野軍四十二,雲州三十七,朔 州三,蔚州三,嵐州一,蒲州五。關內道二百五十八屯, 北使二,鹽州、鹽牧四,太原一,長春十,單于三十一,定 遠四十,東城四十五,西城二十五,勝州十四,會州五, 鹽池,太原州四,夏州二,豐安二十七,中城四十一。河」 南道一百七,屯陳州至壽州。「河西道一百五十六,屯 赤水、天山。」隴右道一百七十二,屯渭州至西使。〈河西隴右 二百六十屯歲入六十萬石〉河北道二百八屯,幽州至渝關。劍南 道九屯,雋州八,松州一。開元二十三年,河南道陳許、 豫壽又置百餘屯。二十五年,敕以為不便,並長春田 三百四十餘頃,並分給貧民。
天寶八年計天下屯收之數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天寶八年,天 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石,關內五十六 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 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萬八 十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
肅宗上元 年置洪澤芍陂二屯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上元中於楚 州射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 其利。」
代宗大曆五年停諸州置屯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曆五年詔 諸州置屯田並停。特留華、同、澤等三州屯,乃悉以度 支之務委於宰臣。」
大曆八年八月甲子,廢華州屯田,給貧民。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憲宗元和六年罷東都防禦使營田兵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元和三年六 月,以東都防禦使舊苑內營田六百五十頃,至六年, 令河南府收管營種,歲終具所得聞奏,其營田兵罷 之。」
元和 年,以韓重華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運使」, 大開營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振武、天德良田, 廣袤千里,元和中,振武軍饑,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 省度支漕運,及絕和糴欺隱。憲宗稱善,乃以韓重華 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運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 出贓罪吏九百餘人,給以耒耜、耕牛,假種糧,使償所 負粟。二歲大熟,因募人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 耕百畝,就高為堡,東起振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 城,凡六百餘里,列柵二十,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 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千餘萬緡。」重華入朝,奏請 益開田五千頃,法用人七千,可以盡給五城。會李絳 已罷,後宰相持其議而止。《按盧坦》、傅坦為戶部侍 郎、判度支,表韓重華為代北水運使,開廢「田,列壁二 十,益兵三千人,歲收粟二十萬石。」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詔「天下營田,以瘠地易 民,上地者還之,仍以官兵耕官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憲宗末,天下營 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間苦之。 穆宗即位,詔還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給三 之一以終身。」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詔 諸道除邊軍營田處,其軍糧即取正稅米分給,其所 管田自為軍中資用,不合取百姓營田,並以瘠地迴 換百姓肥濃地。其軍中如要營田,任取食糧健卒,而 不得輒妄招召。」
敬宗長慶四年置靈州營田
[編輯]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四年 七月辛酉,「疏靈州特進渠,置營田六百頃。」
敬宗寶曆元年楊元卿上滄景營田收粟之數
[編輯]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楊 元卿為滄景節度使,詔以所置屯田有裨國用,命兼 充當道營田使。是冬,元卿上言,「營田收廩粟二十萬 斛,請付度支充軍糧。」
文宗太和 年詔賜綾絹給河北兩州耕牛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文宗太和中, 殷侑為滄、齊、德等州觀察使,上言當管河北兩州百姓耕牛,見管戶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四,除老弱單獨 外,其間大半力堪營種。去年緣無耕牛,百姓掘草根 充糧,一年虛過,饑餓相繼,轉死道路。臣去年躬親勸 責,酌量人力,於一萬三千戶內,每戶請牛一具,支絹 綾五疋,計三萬疋。餘二千戶不得牛營田,不敢不奏。」 詔曰:「滄州營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數,頻有奏論,方及 春農,實資濟恤,宜更賜綾絹一萬疋。其來年將士糧 米,便勒本道自供。」
太和六年,王起請立靈武邠寧營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戶 部尚書、判度支王起言:「靈武邠寧田地寬廣,又復肥 濃,悉堪種蒔。承前但逐年旋支錢收糴,悉無貯積,與 本道計會立營田。」從之。
太和七年,楊元卿請加宣武軍田稅,留卒。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以 宣武軍先置營田,別加田卒,至是敕罷其卒,計所停 糧五萬七千餘斛。節度使楊元卿奏請於營田頃畝 之內,加稅小麥三萬九千餘斛,以代給其糧,而留其 卒。詔許之。」
太和 年,靈武邠寧立營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靈武、邠寧,土廣 肥而民不知耕。太和末,王起奏立營田,後党項大擾 河西,邠寧節度使畢諴亦募士開營田,歲收三十萬 斛,省度支錢數百萬緡。」
開成元年三月戊午度支請停京西營田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宗會昌六年三月宣宗即位赦死刑人配節文靈武天德三城耕種
[編輯]按:《唐書宣宗本紀》:「會昌六年三月甲子即位,五月乙 巳,大赦。」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五月赦節文,「靈武、天德、振武 三城封部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久絕耕種。自今 已後,天下囚徒合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生全,並 家口配流。此三道仍令本軍鎮各收管安存,兼接借 農具,務使耕植。」
宣宗大中三年李玭收復秦州詔開營田
[編輯]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大中三年 八月,鳳翔節度使李玭收復秦州,制曰:「秦、威原三州 及七關側近,訪聞土地肥沃,水草豐美,如百姓能耕 墾種蒔,五年內不加稅賦,五年後重定戶籍,便任為 永業。鳳翔、靈武、涇原守鎮將士,如能於本戍處耕墾 營田,即度支給賜牛種,每年量得斛㪷,便充軍糧,亦 不」限約定數。
後唐
[編輯]莊宗同光三年三月置三白渠營田
[編輯]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同光三年 三月,西京奏三白渠起置營田務一十一」
明宗天成二年八月於嶠請置邊上營田十二月盧損請興營田於唐鄧復郢
[編輯]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八月,戶部員外郎、知制誥於嶠上言,「請邊上兵士起 置營田,斆趙充國、諸葛亮之術,庶令且戰且耕,望致 輕徭。十二月,左司郎中盧損上言,以今歲南征,運糧 糜費,唐、鄧、復、郢地利膏腴,請以下軍官健,興置營田, 庶減民役,以備軍行。」
後周
[編輯]太祖廣順 年罷戶部營田務
[編輯]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治平略》:「太祖時,張凝 請罷戶部營田務,從之,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器 並賜見田者為永業,悉除牛課。蓋牛死而租不除,民 以為苦,故有是令。」
遼
[編輯]聖宗統和十二年十二月賜南京統軍司之貧戶耕牛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七年六月禁諸屯田不得擅貸官粟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 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 給糺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 給軍饟。故太平七年詔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貸, 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制也。餘民應募, 或治閒田,或治私田,則計畝出粟,以賦公上。
興宗重熙十三年命耶律唐古督耕以給西軍
[編輯]按《遼史興宗本紀》:十三年四月丙辰,西南面招討都 監羅漢奴、詳穩斡魯母等奏,「山西郡族節度使屈烈 以五部叛入西夏,乞南北府兵援送,實威塞州戶。詔 富者遣行,餘留屯田天德軍。」
按《續文獻通考》:「重熙中,西番多叛,欲為禦守計,命耶 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唐古率眾田臚朐河側,歲 登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每斛不 過數錢
宋一
[編輯]太宗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前代軍師所在 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餽饟。太宗伐契丹,規取 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閒 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契丹 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 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 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 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 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行 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 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 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 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 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 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間,公私 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遂以承矩為 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 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 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淀水灌溉。」初,年種稻,值 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 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初, 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既 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矩載稻穗數 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 利。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於陳、許、鄧、潁 暨蔡、宿、亳至於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請選官 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 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屯十」人,人給 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 久而古制可復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 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 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闢,官為種植,公田 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傅子》 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 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 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覽奏 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傅按視 經度,然不果行。《按陳恕傅》。恕知澶州,驛召為河北 東路營田制置使。太宗諭以農戰之旨,恕對曰:「古者 兵出於民,無寇則耕,寇至則戰。今之戎士,皆以募致 衣食仰給縣官,若使之冬持兵禦寇,春執耒服田,萬 一生變,悔無及矣。」太宗曰:「卿第行,朕思之。」恕行數日, 果有詔,止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已。營田之議遂 寢。按:何承矩、傅米信知滄州,以其不習吏事,命承 矩知節度副使,實專郡治。時契丹撓邊,承矩上疏曰: 「臣幼侍先臣關南征行,熟知北邊道路、川源之勢。若 於順安砦西開易河蒲口,導水東注於海,東西三百 餘里,南北五七十里,資其陂澤,築隄貯水為屯田,可 以遏敵騎之奔軼。俟期歲間,關南諸泊悉壅闐即播 為稻田。其緣邊州軍臨塘水者,止留城守軍士,不煩 發兵廣戍。收地利以實邊,設險固以防塞,春夏課農, 秋冬習武,休息民力,以助國經。如此數年,將見彼弱 我強,彼勞我逸,此禦邊之要策也。其順安軍以西,抵 西山百里許無水田處,亦望選兵戍之,簡其精銳,去 其冗繆。夫兵不患寡,患驕慢而不精;將不患怯,患偏 見而無謀。若兵精將賢,則四境可以高枕而無憂。」太 宗嘉納之。屬霖雨為災,典者多議其非便。承矩引援 漢、魏至唐屯田故事,以折眾論,務在必行。乃以承矩 為制置河北緣邊屯田使,俾董其役。由是自順安以 東瀕海,廣袤數百里悉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饒, 民賴其利。
真宗咸平 年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襄州置營上中下三務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真宗咸平中,大 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 頃。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 然無助於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人種稻。 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 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餘頃。導汝水 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 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 屯田三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 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 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是歲,種稻三百餘 頃。
按《會要》:耿望知襄州,與通判何臨規度,言:「襄陽縣有 淳河,溉田三千頃,宜城有蠻河,溉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請以農隙調夫五百,築堤堰於荊湖,市牛 七百頭。」真宗曰:「屯田久廢,此足為勸農之始。」詔望躬 按視,望請大理丞武程總其事。
咸平四年,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原、渭州開方田, 定州亦置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平四年,陝西 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 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 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 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 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 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 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既而原、 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是時, 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
咸平五年,罷襄州營田務,以知雍州何承矩兼「制置 屯田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平五年,「罷襄 州營田下務。」
按:《文獻通考》:「真宗咸平五年,殿直牛睿請增廣方田, 疏治溝塍,為邊馬之閡。詔邊臣經度之。順安軍、威鹵 軍、保州、定州皆有屯田。」
按《玉海》:「咸平五年六月丁亥,以知雍州何承矩兼制 置屯田使。先是,承矩己兼屯田事,知順安軍馬濟亦 兼營田事,故承矩特加使額。」
咸平六年,唐州改置務,如襄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平六年,耿望 又請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 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又按《志》,「六年,順安軍兵 馬都監馬濟請於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 鹵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 役,踰年而畢。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 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 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按《玉海》:咸平五年正月甲寅,馬濟建議,自靜戎軍鮑 河開渠入順安威鹵軍,置水陸營田,以隔邊騎。詔石 普護其役。六年九月十三日庚子,普言「浚營田河工 畢。」十月,知保州趙彬奏「決雞距泉,又分徐河水南注 運渠,置水陸屯田。」以聞。庚辰,詔保州都監王昭遜與 彬同領。
景德元年詔止役務兵置保州屯田兵籍又置相州屯田莊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景德初,從京西 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
按《玉海》,「景德元年四月辛未,詔保州置屯田兵籍。十 月,詔相州草地未宜牧馬者,官置牛具,選習耕兵士, 置屯田莊。癸未,群牧判官王曉請諸州依職田例募 民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景德二年,復襄、唐二州營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襄唐二州營田 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復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 及調夫耨穫,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 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又按《志》,「二年令緣 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 兼使者如故。」
按《玉海》:「景德二年正月,詔定、保、雄、莫、霸州、順安、平戎、 信安軍長吏兼制置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三月,詔 保州塘水以溉屯田,令官吏按視,勿廢前功。九月,夔 漕薛顏言,施、黔等州屯田,歲獲粟萬餘石。」
景德三年。趙彬請廣保州屯田。詔勿侵民畎畝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 趙彬請於保州城東北廣屯田。以圖來獻。上曰:「邊封 徹警。當勸課農民。咸使樂業。不必侵畎畝。妨墾殖。」 景德四年五月。減井代戍兵屯河東。以省饋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保州增屯田務兵三百人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功狀。七 月,賈宗上《緣邊塘泊隄道圖》。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大中祥符五年正 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墾殖功狀以聞。七月六日。 河北安撫副使賈宗上《緣邊塘泊隄道圖》。下屯田司 遵守。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為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中祥符九年, 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 官監務,置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 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 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
天禧四年盧鑑增保州屯田百頃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 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按《玉海》,保州歲墾八十頃,天禧四年四月,盧鑑增至 百餘頃。
仁宗天聖四年又廢襄唐二州田以給貧民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九月辛未,廢襄、唐州營田務, 以田賦民。按《食貨志》:天聖四年,尚書屯田員外郎 劉漢傑言,「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 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 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緡,唐州四 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按考索,天聖四年,廢襄、唐二州營田務,詔令無產業 人請射,每畝輸稅五分。轉運使奏:「襄州務自興置以 來至天聖三年所得課則比較支鹽,官耕共軍員所 受及死損官並諸色費用之外,計侵用官錢四萬餘; 唐州務計侵用官錢萬四千。」
寶元二年九月壬寅詔河北轉運使兼都大制置營田屯田事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十月置陝西營田務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元年十月甲午,詔罷都部署,分四 路置使,置陝西營田務。十二月戊寅,詔陝西四路總 管及轉運使兼營田。按《兵志》。是歲罷銅符、木契。詔 曰:「陝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並西川 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四路總管、 轉運悉兼領使。」按《食貨志》。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 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
按《考索》:「慶曆中,詔以陝西用兵,軍儲未備,陝西宜置 營田務,又令逐路都稅官司經營田以助邊計。 慶曆二年正月,假同州沙苑牧地為營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假同州沙苑監 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 幾遂罷。」〈玉海作慶曆二年〉
慶曆三年七月壬午,罷陝西管內營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六年,命夏安期興置緣邊屯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右正言田況言: 「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 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 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 武事。」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 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戶部副使夏安期使陝西, 與提刑曹穎叔相度興置緣邊屯田,卒不果成。」
嘉祐四年命薛向等相度保州屯田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嘉祐四年鹽鐵判 官楊佐等往保州視屯田塘泊隄道。以圖上之。命河 北提刑薛向、都水丞孫琳同張茂則相度興修。」 嘉祐六年三月曹偕請罷歲進屯田地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嘉祐六年三月。河 南屯田使曹偕。請罷每歲進屯田司地圖。從之。
英宗治平三年計河北屯田得穀石數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河北屯田 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神宗熙寧 年以內侍提點屯田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初,以內侍 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
熙寧三年,以王韶言,「秦州旁河興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王韶言「渭 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 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 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 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 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 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 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言起 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 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 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 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 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熙寧五年,以河北屯田入不償費,悉罷緣邊水陸屯 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
按:《食貨志》:四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
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 州廂軍。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 送之勤。知延州趙卨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 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 箭手,無閒田。」卨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 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卨官,賜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 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 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守趙卨請括閒田,置弓箭 手。初,卨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 婁師德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 入六十餘萬石。今陝西曠土未耕,願募民墾闢。」至是 復有是奏。
熙寧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河多良田。七 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 屬以集事。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 倣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 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 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 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 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 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 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 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 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 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 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 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 《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 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 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 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 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鳳提刑鄭民憲以熙河 營田入對。詔兼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
熙寧九年。詔熙河安撫司點廂軍耕弓箭手餘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詔熙河弓 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 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 為賞罰。弓箭手逃地並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 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定州沅州營屯募民租佃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二年改定 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 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按《玉海》:「元豐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韓絳以封樁錢市 地為屯田。」
元豐五年,詔「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提舉熙 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 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 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 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 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 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元豐七年,呂惠卿發兵屯木瓜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知太原府呂惠 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 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 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 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於葭蘆、米 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 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剋明以南 諸城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閒之地, 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 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 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 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 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 腴之地皆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 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 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 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 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元豐八年,樞密院奏「罷木瓜原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樞密院奏, 「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 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 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 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 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 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 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 惠卿毋蹈前失。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 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 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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