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7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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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編輯]

皇清[編輯]

康熙四十五年五月初一日[編輯]

上諭刑部:「李應貴係《大光棍》,其主伊洛爾圖責打至」

死、雖例當治罪、而其情事、稍有不同。著免其主罪、使惡棍聞而知懼

又八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凡盜犯無自認口供,方待夥盜質証。」陳子

為一案。既稱歷審夥劫、分贓與原招相符。又稱夥盜已決無証。應擬斬候質。是否與律例符合。著察明確議以聞。

又十月初一日

上諭刑部:「朱拉哈原非廣東人,又無差遣,以旗人擅」

離京城至廣東,因私事打死百總,情罪可惡,擬以緩決,非是,著改為「情真。」 大凡執法不可少偏,若將當正法之人寬宥,則惡人何所懲戒乎?又十月十七日

上諭刑部:「陝西秋審案,王生彩擬緩決甚當;但勘語」

內止言生彩拉傷李希泉之腎致斃。擬以緩決。而李希泉前次盜蔥割耳之處。未經提出。不合人命。關係重大。一字一句不可不慎。著改正具奏。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一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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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務事。貴州清吏司案呈,準直撫趙咨稱:「故城縣民劉希曾控告劉梓等毆死伊母張氏一案,准部咨於限內嚴挐審結。今兇犯劉梓,於三月十九日始行投到,又倚恃監生,供吐游移,若不嚴訊,終難定案。除咨禮部褫革,以便究擬,於回咨到日扣限審結」 等因前來。查事關命案,難容遲緩,相應仍行文該撫速審結案可也。此案於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准禮部咨褫革監生劉梓回咨之日,扣至本年十二月初七日限滿,未經審結,詳參遲延。次年九月二十六日准吏部咨,「將故城縣知縣沈宣罰俸三個月」 在案。

又八月一刑部議覆順天府府尹施條奏:查律內

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草料、各處軍需等項包攬

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限三個月以裡完納、照常發落。過期不完、發邊遠充軍等語。嗣後一應捐納錢糧、俱令本人親身赴納、不許交與包攬之徒。如有包攬誆騙、以致錢糧虧缺。告發之日、照此律嚴加治罪。奉

旨:「依議。」

又九月初一日,准咨:一、刑部咨為詳請題革事:「廣東司案呈準直撫趙咨稱,『任縣貢生吳雯若毆逼姜氏等三命縊死一案,先因雯若倚恃貢生,供吐游移,難以定擬,題請斥革。今五月十九日,始准禮部題革貢生之咨,應以准咨之日扣限審結等因前來。應如該撫所請,移咨禮部,題革吳雯若貢生之咨,扣限作速』」審結可也。「吳《昌奉》」 係此案首犯,乃吳雯若之父也。

一、刑部為上棍窩逃等事:湖廣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正白旗莊頭衡偉告曹成富窩藏伊家人偏頭三小子,挐獲解赴懷來縣,解部《偏頭路上身死》一案,例限已滿。但新令許隆遠於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任,應以該縣到任之日扣限完結」 等因。咨部。奉部以發審事件,例有定限,應毋庸議等因。查盧龍縣劉英服毒身死一案,以該縣晏令到任之日扣限咨明,奉部覆允在案。今曹成富之案,與劉英之案更相符合,似應以新令到任之日扣限擬合咨明等因前來。據此,應令該撫作速審結報部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正月一戶部覆甘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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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疏稱、「巡緝私茶,關係國課。若將十觔以下者停其搜捕恐行人俱各分帶零運私茶無從緝挐不獨商茶難銷官茶必致壅滯嗣後請照舊例緝挐處分,應如該撫等所題可也。」 奉。

旨:「依議

一、定例:商竈因鹽務事件互相控告者,聽鹽法衙門審理。如有尋常與民互相訐告事件,仍責令本地方官審理。又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內定例:其學鹽差官員,應照州縣佐貳官例,不許擅用夾棍。如有應行夾訊事件,俱送問刑衙門審理。

又詳:「該直隸巡道李毓柱查得內黃縣革職知縣王弘勳名下未完那移銀一千二百八十二兩一分八釐,虧空倉穀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石四斗四升九合。今於參後止追完過穀三千九百六十七石四斗五升,又於限內完過那移銀二千八兩七錢六分八釐八毫三絲三忽九微外,其餘銀穀」 ,茲准守道移覆,現在嚴追完解,第王弘勳係照例減等應行發遣之犯,今自准刑部之咨,已歷一年,前項銀穀既未據追完,似難遽請流宥,應請俟追完銀穀之日,詳憲給咨發遣可也。擬合先行詳明等因。於康熙四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詳蒙撫院趙批:「王弘勳如詳俟追完銀穀之日,詳請給咨發遣。」 繳。

又六月,一刑部《為特參貪婪,以肅官員》事:刑科抄出湖撫劉題前事,奉

旨:「該部知道。欽此。」該臣等看得:湖撫劉疏稱署景陵

「縣事荊州府通判吳榮苑,於四十二年十一月內抵景受事,正值進勦紅苗,奉文派設塘馬,因日用草荳無銀購買,派銀以濟公用。勦紅苗係四十二年十一月內派設塘馬,直至四十三年五月內始行撤回,是三兩月所收火耗,實為塘馬支用,委非私婪入己。吳榮苑等相應仍照原擬」 等因,具題前來。除吳榮苑失察衙役輕罪不議外,吳榮苑合依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雖不入己,贓重者坐贓論,折半科罪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律應杖徒。但吳榮苑係本案革職,例應折贖,俱免。李霞昌合依「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並《妻子安插奉天府地方》」 例,應僉「妻子安插奉天」 府地方,何天祥、張與周等二十人俱合依。凡官吏因公擅自科斂財物入己者,計贓以枉法論。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減一等。何天祥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贓銀照追入官病故之張一清、王福兒,並抑勒出銀之夏敷可均毋庸議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戶部議覆順天府府尹施條奏:「『查律內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商者,問罪枷號一個月。如誆賒貨物,監追年久,無從追還者,發附近充軍』等語。嗣後一應牙行,照五年編審之例,清查更換新帖。其中若有光棍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別投拖欠客本,久佔累」 商者,該地方官不時嚴行查挐、照此律治罪。如地方官通同徇庇,事發一併參處。奉

旨:「依議。」

又十一月,一部覆「總漕桑疏稱,蘇、松、常鎮四府州縣官員奏銷未完,於限內復參調用之例,改為降級留任。」 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查先經會議舊欠錢糧,降級調用。」

官員改為《降級留任,再限一年催徵,並未以革職官員改為革職留任》之處,應將該督等所請原任《崑山縣知縣程大復「革職留任」 之處》,毋庸議奉。

旨:「程大復著照該督等所題,革職留任。」

一、戶部咨為呈明嚴飭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准《顏料庫付》稱:「嗣後將本省顏料仍照定例各府自行採辦上好物料,每府另委賢能官員嚴行申飭,務要遵限解到。如仍違限彙解,並不肖解官不親身交庫,托無籍棍徒代交者,定將該管上司並解官指名題參可也」 等因。呈堂,奉批照行。

《禮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禮部覆臺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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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疏:「嗣後各省學臣報部,歲科冊內如有錯誤之處,駁回該學臣改正。倘有名數不符、朦混報部及頂補等弊,不應補《廩增》而越補廩增,不應降青而竟降青者,咨行該督撫查明題參可也。」 奉。

旨:「依議。」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兵部覆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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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疏》稱,「嗣後給發勘合火牌,將應走州縣驛站填註明白,給與粘單,則行走之人自不敢遶道而地方官員亦不敢濫應」 等因前來。查定例內湖廣、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差使由河南路行;江寧差使由山東中路行經安慶、江西、廣東差使

亦由山東中路安廬鳳三府屬行淮揚京口蘇松浙江福建差使由山東東路行四川甘肅陝西差使由山西路行等語。嗣後給發勘牌內應照定例將應由省分並中東西道途填註明白給發如奉差員役不遵勘牌填註道途遶道行走應將首先濫應驛站官員一併議處可也。奉。

旨:「依議。」

又六月二十九日准咨:一吏部為報明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先據刑部咨稱,「直撫趙以柏鄉縣遞解部發人犯閆大經,於康熙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遞至,中途脫逃,將僉差不慎、署柏鄉縣事保定府陞任理事通判瓦渾泰指參原抄咨送吏部議本部查僉差不慎,俱論罪之輕重,分別處分。閆大經應擬何罪」 之犯,移咨刑部查明去後。今准刑部咨稱,「閆大經係遞發河南武安縣審明竊盜情由,結案釋放為民之犯。」 等因,咨覆前來。查閆大經,刑部既稱釋放為民之犯,其署柏鄉縣事保定府陞任理事通判瓦渾泰應毋庸議,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又八月一兵部題為請定歲終等事,先經江督阿將江南省各營四十三年分朋銀馬價造冊題銷前來,臣部以「『倒馬過多,遞年加增,恐捏報情弊,屢經駁查。今該督咨稱,實係地氣濕熱,馬易倒斃,並無捏報情弊』等語。查冊開朋扣等數目相符,交與戶部。但提鎮各營倒馬遞年加增,必至將來所扣朋銀不敷買馬」 之用。嗣後若有倒馬過多,冒銷朋銀情弊。該督查核,即行題參,恭候

命下之日、行文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一、兵部咨:「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內閣大學士馬等將總河張《題報秋水情形》一疏」 折本啟奏,奉

旨:「看此啟奏。事情到來日期甚遲。河工事務關係緊」

「要如速到來,朕看有指訓之處,即下旨意,豈可遲延?嗣後關係河工之事,交與驛站,即速遞送,限兩日即到,將此交明。」 欽此。相應通行河道總督,直隸、山東、河南、江南督撫,嗣後凡有關河務題奏本章,交與驛站,即速馳送,限兩日送到,毋得遲誤。仍令該督撫轉行州、縣驛官,將本章接收交送時刻,於傳牌上挨站填註送部稽查。如有遲誤時刻,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可也。一、兵部咨。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

御前頭等侍衛五十奏事。俊子《來保》《轉傳》。

上諭:「嗣後自京城往各省人員所用車馬數目前去。」

緣由,並「勘合火牌內,填註需用錢糧之處,開明摺子,十日一次啟奏。再由各省來京人員之處,亦照此例,繕寫摺子啟奏。欽此。」 相應行文各部院等衙門及《八旗都統》有奉。

旨差往各省人員、將奉

旨差往情由寫明如係因公差往各省公幹、將前去

緣由,並所用勘合火牌車馬數目,務兼滿漢開送過部。再通行直隸各省將軍督撫,轉行所屬,凡由各省來京人役,填給「勘合火牌車票」 ,務令沿途各站將應付車馬、廩糧細數,填註明白,於到京次日,親身赴部投繳。本部給與照票,以便開摺十日一次啟奏。若遲延不繳,查出定行參處,仍出示曉諭可也。

《刑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刑部會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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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詹事、科道官員會議:得查律內「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偽造假銀,行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落」 等語。但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因治罪輕惡徒,不思悛改,仍行偽造假銀行使騙人甚多。嗣後若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之事發覺,為首者係旗下另戶人,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往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民人,亦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係家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僉妻發往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應流三千里,折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亦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今將刑部所審偽造假銀為首之盧大任二俱係旗下家人。應照此例在本地方各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往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為從之黃三係民。亦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僉妻流三千里配所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奉。

旨:「依議。」

又二月,一刑部覆「川撫能疏請將流犯劉璲發。」

回原籍陝西僉妻發遣緣由。據此。應如所題、將劉璲解赴漢中府僉妻發遣福建至於直隸各省之人在別省犯罪擬流併免死減等之流犯妻在原籍或犯罪處所不能完納埋葬銀兩者均照順天府之例、解回原籍追完銀兩僉妻發遣可也。奉

旨:「依議。」

一、直隸巡道查得遞解逃人等項,俱由本道衙門轉飭差役執牌解部。其遞解奉天府人犯,因出關尚有千里,非直省所屬,恐沿途護解,呼應不靈。所以康熙三十七年三月內,將山東濟南府歷城縣遞解到回籍人員吳道議等,呈請前憲給咨解送大部,轉遞奉天。今遞解到人犯朱一敖,應照此例,詳請憲臺俯賜給咨,以便轉飭選差妥役,解赴刑部查收,轉發奉天,實為恩便。四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奉院批:「仰候給咨繳。」 一、刑部為申報監犯越獄事:廣西清吏司案呈,準直撫李咨稱:宛平縣禁卒孫自龍等疏脫賊犯徐二等越獄一案,緣行劫張奇文等家案內,賊犯徐二、苗大、單三,同監羈禁,於康熙四十四年四月初一日夜驗明肘鎖,令禁卒孫自龍、劉杜仲、李自有輪流看守,至四更時分,均各就寢。徐二即燒點苗大所帶迷人之藥,乘「自龍等睡熟,遂商謀卸下肘鎖,越獄脫迯。旋將賊犯苗大、單三拿獲各犯供認情真,委無賄縱情弊。其賊犯徐二等盜案,另行審結具題,將禁卒孫自龍等審擬徒罪」 等因前來。據此,孫自龍、劉杜仲、李自有合依「獄卒不覺失囚者減罪二等」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再該撫既稱「經承楊國安患病告假,並未知情,應毋庸議。其逸賊徐二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五年三月初五日彙題,十一日奉。

旨:「知道了。」

又三月十七日,一刑部題:「山東民張宗義等行劫西直門外萬壽寺西邊西夾道地方居住之西城民鄧大家一案,內夾訊山東民王方奇,供我並不知張宗義等為盜情由,始終不行招認。且夾訊張宗義等,咸供王方奇並非我們同夥。但首盜張大等在逃,未經質審,王方奇不便遽行釋放。應將王方奇暫行取保」 釋放,俟拿獲脫逃張大等之日質審完結,奉

旨:「依議。」

又三月十八日,一刑部覆廣撫蕭題《全州營守備鄭毅貪淫剝兵》一案,疏稱鄭毅准兵丁高雲男連科為奴。今審鄭毅因乏人使喚,托張晚用銀十兩,契買高雲養男、連科,並非債折。迨訊張晚、蔡有章無異,將連科斷出,免追身價,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積棍難容」 等事:貴州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趙弘燮題前事,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初三日題,十二日奉。

旨:「三法司知道。欽此。」該本部議得:據直撫趙疏稱:李

秀,係寶坻縣積棍黨惡《霸利販私害民案》內奉

旨立決之犯、因係三月、例不行刑停決。今該犯於三

月二十二日病故。委官驗明實係病死,並無別故,亦無陵虐致死情弊。該犯雖在具題後病故,但係光棍為首,奉

旨立決重犯。其監斃之管獄官清苑縣典史《雷潤相》

應附參前來。查凡以犯人定罪、具題、奉

旨後、若在監病故、並無處分管獄官之條。該撫將典

《史雷潤》附參之處,無庸議,仍知照該撫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又四月,一刑部覆廣督郭題,「嗣後凡粵省起解免死減等發往黑龍江盜犯,無論名數多寡,俱照逃人之例遞解可也。」 奉

旨:「依議。」

又四月,一刑部覆副都御史周條奏:「嗣後各府州縣等問刑衙門,原設有監獄,應將倉鋪所柵店盡行拆毀。除重犯寄監外,其餘干連輕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審理。如有不肖官員私設倉鋪等項,受囑恐嚇報讎,將輕罪人犯私禁致斃者,該督撫即行指參,將該管官照律治罪。再查定《律》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觔。又《律》內枷重二十五觔」 等語。此例遵行日久,恐不肖官員不行遵行,亦未可定。應通行各省,嚴飭各屬將竹板枷號,悉遵所定律例。其枷犯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病痊之日補枷。如有不行醫治以致斃命及違例濫用枷號竹板加重等事,該督撫指名題參,俱交與該部嚴加議處。倘該督撫不行查參、或被科道官員查出題參、將督撫司道官員、一併議處

又嗣後內外問刑官員將不應夾訊之人夾訊即時身死,並應夾之人恣意疊夾致死者,將承審官俱照律治罪。其學鹽關差官員,亦照州縣佐貳官例,不許擅用夾棍。如有應行夾訊事件,俱送問刑衙門審理。若有故違夾訊者,交與該部從重治罪。又江浙有司以錢糧為重,凡比較日期,或頂冒催差,或代稱花戶,應行令各該督撫申飭各州縣、將花戶出銀雇倩代比之處、嚴行禁止。如有違行者,照律治罪。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貴州司案呈該本部會同吏部會看得準直隸巡撫李疏稱,「強賊張四等行劫張安仁船隻,致張安仁身死」 一案。賊犯王二麻子,起意於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初二日,糾邀張矬子等,聚齊於窩主黃五家內,各持小刀把棍等械,趕趁客船,於小二中途先歸。各賊三更時分,一同駕船至張安仁船邊,王二麻子、張矬子、劉二三人跳上客船,當被失主張安仁知覺相拒,以致張安仁落河身死,餘賊另船奔逃。後據於《小二投首》,將張四等陸續拿獲,歷審不諱。除王二麻子、劉二、胖臕子病故外,將張四等擬以流杖,援

赦具題。臣部以王二、麻子等跳上失主之船,王二

《麻子》砍失主家人張德義之手,而眾賊因行劫砍人,以致張安仁落水身死。該撫止將張四等擬以流杖,與律不符,不便援

赦免罪。行令該撫再行確審定擬具題。到日再議。

去後。今准該撫疏稱,此案夥賊雖有八人,其登船行劫止王二麻子、劉二、張矬子三人。又據張四供有「曾聞王二麻子有我奪失主之刀,撩河赴水逃走」 等語。則張德義手上之傷,確係王二麻子奪刀所致。餘賊因見渡船蹬開,事主知覺,拒敵未及登船,並無眾賊行劫砍人。查張安仁身死,驗無傷痕,其為昏夜出禦失落水中無疑。則安仁雖因賊致死,而非死於眾賊之殺傷。至砍傷張德義之手,久經平復,且各賊並未得財,應照「因盜致死」 之條,分別首從,實無枉縱。將張四等仍照原擬,援

赦,具題前來,除盜首王二麻子、劉二胖臕子、田二

相,俱經病故。劉二、張矬子落河身死,於小二亦無上盜自行出首,均不議外,張四合依因盜而威逼人致死,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擬流;黃五合依《強盜》窩主共謀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律,應杖一百。伊弟黃六雖不知情,然不阻各賊往來,合依「不應重」 律,杖八十。但各犯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均應免議。「逸賊張小雲」 事,在

赦前應免緝。再,《該撫疏》稱「監斃田二相之管獄官」 ,

係故城典史崔大有,應請附參。但田二相係具題後病故,崔大有應否免參,聽部議奪。查《定例》,「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 等語。應將故城縣典史崔大有照例罰俸三個月等因。康熙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彙題,二十四日奉。

旨:「知道了。」

又五月,一偏撫趙題為打死夫命等事。該臣等看得江陳秀誣告孫三保打死伊父江明生一案,緣明生於四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私穵三保田水,彼此扭結,三保咬其手指,陳秀控縣,著三保調治。明生旋患病症,陳秀藉口打傷,扶至三保家,閏四月初九日病故。明生妻弟黃啟榮主唆具控,用手將明生左觔骨折傷,賄仵作羅三台,捏報紫紅色。酃縣將孫三保擬絞,改委永明縣覆檢。該縣聽「仵作捏報,仍照原擬。」 據司詳請臣飭委善化縣知縣章成等會檢,實係死後傷痕,審供不諱。江陳秀杖流收贖,黃啟榮杖流,羅三台杖徒折實,剩杖收贖。孫三保律笞折責,羅三台得銀六錢,未交銀四兩,照追入官。其原檢錯擬絞抵,係酃縣丁憂知縣陳啟求等。相應附參。再查定例人命毋得三檢此案兩檢與《原報》互異臣恐冤及無辜是以具詳准委三檢始得。死後傷痕違例之咎,可否邀免聽候部議奉

旨:「該部核擬具奏。」 部咨刑部會同吏部。看得:江陳

秀誣告孫三保打死伊父江明生一案,據偏撫趙疏稱:「江明生於康熙四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私穵孫三保田水入己田內,當被三保撞遇,彼此扭結,三保咬明生手指,陳秀控縣。」 該縣審理,發保調治。明生又因患病,江陳秀偕母黃氏即藉打傷扶至三保之家,於閏四月初九日病故。明生妻弟黃啟榮主唆陳秀母子具控,又恐檢無傷痕,將明生左《觔骨》弄折,復賄仵作羅三台。

「檢報紫紅色」 ,酃縣知縣陳啟求不能察出真情,將孫三保擬絞招解。該按察使以人犯供吐游移,改委永明縣知縣沈曾成覆檢。該縣聽信仵作劉子玉謊報,仍照原擬定罪轉詳。隨委善化縣知縣章成、安化縣知縣祖彰會同相驗,實係死後傷痕。將原檢錯擬絞之承審官酃縣丁憂知縣陳啟求覆檢錯擬之承審官永明縣知縣沈曾成題參前來。查《定例》將軍流等罪錯擬斬絞者降三級調用等語。應將酃縣丁憂知縣陳啟求,照例於補官日降三級調用,永明縣知縣沈曾成,照例降三級調用。再該撫《疏》稱,「人命檢屍,毋得三檢。」 但此案傷痕互異因事關絞抵重情,誠恐冤及無辜,是以不避處分。據詳准委三「檢始得死後傷痕」 等語,應無庸議。奉

旨:「依議。」

又五月一刑部題:「該臣等會同兵部會看得據乾清門侍衛雲麾使鑲黃旗伊羅爾兔,雖供因我伯父之子兄弟波爾和、家人李應魁,甚是兇惡,鄉民等到我處告我,曾叫我兄弟波爾和來說過,今年我隨」

「聖駕往霸州去。」到了雄縣、有鄉民百十餘人,又來說:

「李應魁甚是兇惡,必定要責罰他,跟著我告我。不得已晚間到我莊頭家去,差人叫李應魁來問他時,李應魁仍然詈罵,要打百姓,且要向我動手。我持木棍將李應魁臂腿處打了幾下,又令民人打了幾下,交給他兄弟五兒抬到他家去,不知如何死了」 等語。驗看傷痕處,已死。李應魁臂腿有木器打傷,左肋腎囊「有腳踢傷」 等語。其雄縣邢趙莊鄉民許宗儒等、雖向伊羅爾兔告稱莊頭李應魁指著伊羅爾兔名字在鄉村住著用強向百姓等索取地租強割秋糧種種害民但伊羅爾兔應將眾百姓等告李應魁兇惡之處。向伊伯父之子波爾和說知送部治罪竟將應魁毆打致死不合查定例內官員將族中家僕非故意毆殺打死者,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雲麾使伊羅爾兔非故意毆殺李應魁、將伊羅爾兔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民人許貴、高榮耀、許學舜、許宗儒、李自貞、高五俱應照餘人律杖一百。奉

旨:「李應魁係極兇惡之徒。」伊主伊羅爾兔責詈時。伊

輒欲動手相向,伊羅爾兔因而責打致死。《伊羅爾兔》從寬免住俸,追給人口。許貴等俱從寬免罪

又五月,一刑部會同吏部看得:強賊宋四等行劫昌平州所屬新莊村居民王國良家一案,據直撫趙疏稱:「賊犯崔朋,原係審後發回,行至涿州,帶病進監,次早即故,管獄官毋庸指參」 等語。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兵部覆直撫趙疏稱:「訪得匪類中有老瓜賊名色,肆行殘害曠野地方,應責之汛兵查捕。至通驛坊店,設給印簿,令店家詢明行客籍貫、來蹤去路,填註明白,次早天明,始放起行。仍於季終出具甘結,同印簿送地方官查驗。倘有事發,令該管州縣營汛各官嚴緝,務獲正法。其被害地方之店主汛兵,有知」 情故縱,照「窩藏容隱」 例治罪。鄰佑、保長知情不首,一併治罪。如店家早放客人起行,汛兵查捕不力,以致被害者,雖不知情,亦應重杖。若能獲老瓜賊出首者,照「拿獲強盜」 例,分別賊數多寡,在於州縣無主賊贓內變價給賞。嗣後此等仇盜未明之事,應令地方文武官弁通報遍行緝拿,俟獲賊審係仇殺,則以《仇殺》題結。審係劫殺,則以劫殺題結。如前有此等命案,倘獲賊供出某州縣村莊曾同夥賊劫財謀害行查地方官將原案呈報。亦止補參疏防,免其諱盜處分。倘文武官弁拿獲別汛老瓜賊者,應照緝獲別汛盜賊例議敘。奉

旨:「依議。」

又八月二十五日,一刑部覆順天府尹施條奏:「查五城副指揮吏目,雖各有分管地方承緝逃盜之責,但係正指揮佐貳官,除逃人盜案應仍照舊管理外,其餘一切民詞,應如該府尹所題,非本御史批發正印官移行,不得擅行准理,動用刑法。嗣後倘有擅准民詞,及拘禁濫刑,縱役索詐等弊,或被害之人首告,或」 被科道該城御史題參,照例嚴加議處。奉

旨:「依議。」

又九月,一刑部覆《晉撫噶疏》稱:「屯留知縣陳純衙內失盜,差役緝賊。適有外來獸醫徐廣行蹤可疑,地方舉報到官,捕役郗永松、羅成就私行弔拷,誣良為盜,俱自認不諱。屯留知縣陳純,輕」

聽。衙役羅《成就》等,遂將無辜多人,私拷為盜,希圖結案,違例殃民,相應附參等語。應將屯留知縣陳純照溺職例革職。奉

旨:「依議。」

又九月一,刑部議覆:江南江西總督阿疏稱,「原任江西浮梁縣革職知縣張進,因虧空錢糧,照例擬斬監候」 在案。今據張進之妻秦氏呈稱,「因張進之祖張令憲,原任廣東香山縣知縣,於順治九年十一月初九日逆賊梁子直犯城,父子罵賊,不屈死難,蒙賜祭葬難廕。張進選浮梁縣知縣,到任未及一年,即以虧空審擬大辟。但令憲止有張進一孫,並無次丁,今張進又無子息,一旦正法,以致宗嗣斷絕,應請緩決,令其妻妾入禁相聚,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等因。具題前來。查該督雖稱張令憲父子死難任所,令憲止有張進一孫,而張進又無子息等語。查《律例》內,並無死難人之子孫,犯死罪無子嗣者,暫行緩決,「令其妻妾入禁,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之條,應將該督所題之處,毋庸議奉。

旨:「這事情著照該督等所奏行。」

一、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今京城、直隸、各省緩決人犯,除一二年不議」

「外,至三年者總屬不決,何必只管監禁。嗣後應減等發落,爾等會議具奏。欽此。」 康熙四十六年正月二十三日會議,通行各省,除虧空錢糧及交納銀兩未完不宥,其餘俱著免死減等發落。奉:

旨:「依議。」

《工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兵部題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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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議得工部咨稱,先經原任直隸巡撫今陞內閣大學士李咨稱,「武弘澤捐監生應繳《少土方》加捐節省銀兩,已赴河庫交納。本部行令總河查收報部。續據該督覆稱,武弘澤應繳銀兩並未赴庫交納等因。本部以武弘澤應繳銀兩既未赴庫交納,行令該撫將捏報已赴河庫交納各官查明報部去後。今據該撫」 咨稱,當日捏報之員係天津衛守備蕭維翰,擬合咨覆等因。應將蕭維翰交與兵部議處前來。查《定例》內衛所官員起解錢糧並未起解申報起解者降二級調用等語。應將天津衛守備蕭維翰照例降二級調用可也。奉。

旨:「依議。」

非本御史批發,正印官移行,不得擅行准理,動用刑法。嗣後倘有擅准民詞,及拘禁濫刑,縱役索詐等弊,或被害之人首告,或被科道該城御史題參,照例嚴加議處。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盜劫事:雲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江撫於題前事:康熙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題,六月二十五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都察院大理」

寺會看得續獲強盜陳子為行劫吳縣城外居民顧祥卿家一案,先據江寧陞任巡撫宋疏稱:「已故盜首徐伯文探知顧祥卿家道稍殷,起意行劫,糾合婁三元等同夥十人,康熙四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夜,明火執械,齊至事主門首入室,許如棍擊顧祥卿倒地,陳子為遺火延燒房屋,劫得絲觔當錢,俵分而散。」 先經拿獲許如等,歷審情真,將許如等擬斬具題。臣部等衙門議覆:「除徐伯文、楊天益病故不議外,將許如、朱兆方照律擬斬立決,夥盜婁三元、羅定侯、徐八、趙文、胡太應擬斬。但婁三元等五人俱於行劫朱君達家案內有名,應聽彼案審明,從重歸結。逸賊陳子為並引線之毛二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奉

旨:「許如著即處斬,朱兆方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

「《黑龍江新滿洲披甲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欽遵」 在案。今據該撫疏稱:「『逸賊陳子為於康熙四十四年八月初九日拿獲歷審夥劫,分贓遺火,延燒房屋,與原招相符。陳子為合依《強盜已得財律》擬斬,但贓已花費夥盜決遣無証,照例監候』等因。具題前來。陳子為合依強盜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盜已決無証者,擬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花費贓物,將陳子為家產變賠引線之毛二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初四日題,十一日奉。

旨。凡盜犯無自認口供、待夥盜質証。本內既稱「陳子」

為《歷審》夥劫分贓,與原招相符,又稱「夥盜已決。」

無証,應擬斬監候,是否與例符合。著察明確議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院寺會議得,續獲強盜陳子為,係行劫吳縣城外居民顧祥卿家案內逸賊。先據江寧巡撫於將陳子為照強盜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証者監候處決律,應擬斬監候具題。臣等衙門照律將陳《子為》擬斬監候題覆奉:

旨。「凡盜犯無自認口供、方待夥盜質証。」本內既稱陳

子,為歷審夥劫分贓與原招相符,又稱夥盜已決無証,應擬斬監候,是否與例符合,著察明確議具奏。欽此。查律內或有被獲之時,夥盜供証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証者,俱引監候處決等語。伏查康熙三十八年、四十四年分,原任巡撫宋李等續獲逸盜,雪參韓三、楊三、陳文俊,俱引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盜已決無証者,監候處決,具題。臣部等衙門題覆監禁在案。今續獲盜犯陳子為若仍照該撫所題監候,則盜犯俱經拿獲,贓証俱花費,並無應候質審之處,陳子為應改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應擬斬立決。嗣後若續獲強盜內無自認口供,贓跡未明,涉於疑似者,仍照監候處決。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等因。《康熙四十》

五年九月初五日題,十一日奉。

旨:「陳子為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將軍酌」

量撥給,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

又九月一刑部覆「《晉撫噶疏》稱,屯留知縣陳純,衙內失盜,差役緝賊。適有外來獸醫徐廣,行蹤可疑,地方舉報到官,捕役郗永松、羅成就私行弔拷,誣良為盜,俱自認不諱。屯留知縣陳純,輕聽衙役羅成就等,遂將無辜多人私拷為盜,希圖結案,違例殃民,相應附參」 等語。應將屯留知縣陳純,照溺職例革職奉。

旨:「依議。」

又九月一,刑部議覆:江南江西總督阿疏稱,「原任江西浮梁縣革職知縣張進,因虧空錢糧,照例擬斬監候」 在案。今據張進之妻秦氏呈稱,「因張進之祖張令憲,原任廣東香山縣知縣,於順治九年十一月初九日逆賊梁子直犯城,父子罵賊,不屈死難,蒙賜祭葬難廕。張進選浮梁縣知縣,到任未及一年,即以虧空審擬大辟。但令憲止有張進一孫,並無次丁,今張進又無子息,一旦正法,以致宗嗣斷絕,應請緩決,令其妻妾入禁相聚,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等因。具題前來。查該督雖稱張令憲父子死難任所,令憲止有張進一孫,而張進又無子息等語。查《律例》內,並無死難人之子孫,犯死罪無子嗣者,暫行緩決,「令其妻妾入禁,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之條,應將該督所題之處,毋庸議奉。

旨:「這事情著照該督等所奉行。」

一、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今京城、直隸、各省緩決人犯,除一二年不議」

「外,至三年者總屬不決,何必只管監禁。嗣後應減等發落,爾等會議具奏。欽此。」 康熙四十六年正月二十三日會議,通行各省,除虧空錢糧及交納銀兩未完不宥,其餘俱著免死減等發落。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先據清苑縣申稱,「馬池村居住正黃旗東,俄托佐領下寡婦關氏毆死家人劉六一案」 ,本部隨發與直撫趙咨稱:「劉六係束鹿縣人,曾寫白契賣與關氏為僕。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晚,因馬二黑向劉六之兄劉四索取欠麥,劉六乘醉忿爭,關氏聞聲詈罵劉六,劉六不遜」 ,關氏即令家人馬二黑、楊哥用棍毆打,復行捆綁,至二更時分,劉六畢命歷審情真,將關氏依毆死僱工人律擬徒收贖,楊哥、馬二黑依「威力主使人為從」 律,杖九十、徒二年半等因前來。據此,關氏合依家長毆死僱工人律,杖一百、徒三年,係婦人照律收贖。查家人聽從主命,毆死白契所買之人,並無治罪之條。再,查例聽從主命殺死家人者,杖八十。劉六雖係關氏白契所買之人,但伊主關氏親令責打楊哥等,始行責打楊哥。馬二黑應比照此例,各鞭八十。鎖兒等審係無干,毋容議。一、刑部《為劫財傷命事,江南司據直撫趙咨稱,江南丹陽縣長解孫隆押解免死減等盜犯李三行至京城蔡市口脫逃》一案,拱極營把總趙鼎鼐,撥兵馬大郝泰運,良鄉縣典史李海,差役平萬倉、田應江護解進京,隨將李三交給長解孫隆管押,以致脫逃。郝泰運、田應江俱患病身。

死,平萬倉取供後在監病故,將馬大擬以杖罪咨達前來。查郝泰運、田應江俱患病身死,平萬倉取供後在監病故不議外,馬大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仍革退名糧。《脫逃免死減等》盜犯李三嚴,《緝獲日另結》。至僉差不慎之丹陽縣知縣張經並長解孫隆,已經議處在案,應毋容議。再該撫咨稱「監斃平萬倉之管獄官,係良鄉縣典史李海,相應附參。查《定例》:州縣監獄係典史、吏目耑管,監斃一名者罰俸三個月」 等語,李海應照例罰俸三個月等因。四十五年十二月初五日彙題,十五日奉

旨:「知道了。」

一、康熙四十五年,刑部議覆直撫趙題《黃氏與子葛黃、葛照謀死潘三得財》一案。查律內,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等語。但葛黃、葛照同伊母黃氏,因讎將潘三毆死,並非知有財物,欲謀得財起意。迨葛黃將三毆死之後,見袋內有銀私取。據此,葛黃應改依謀殺人造意者,擬斬監候,葛照依加功擬絞此案初以「謀殺人得財」 ,將葛黃擬斬立決,具題駁改。

《工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兵部題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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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議得工部咨稱,先經原任直隸巡撫今陞內閣大學士李咨稱,「武弘澤捐監生應繳《少土方》加捐節省銀兩,已赴河庫交納。本部行令總河查收報部。續據該督覆稱,武弘澤應繳銀兩並未赴庫交納等因。本部以武弘澤應繳銀兩既未赴庫交納,行令該撫將捏報已赴河庫交納各官查明報部去後。今據該撫」 咨稱,當日捏報之員係天津衛守備蕭維翰,擬合咨覆等因。應將蕭維翰交與兵部議處前來。查《定例》內衛所官員起解錢糧並未起解申報起解者降二級調用等語。應將天津衛守備蕭維翰照例降二級調用可也。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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