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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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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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目錄

 聽斷部紀事三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二卷

聽斷部紀事三[編輯]

《遼史康默記傳》:「默記本名照,少為薊州衙校。太祖侵 薊州得之,愛其材,隸麾下。一切蕃漢相涉事,屬默記 折衷之,悉合上意。時諸部新附,文法未備,默記推析 律意,論決重輕,不差毫釐。罹禁網者,人人自以為不 冤。」

《耶律屋質傳》:屋質,字敵輦。天祿二年,耶律天德、蕭翰 謀反,下獄惕隱,劉哥及其弟盆都結天德等為亂,耶 律石刺潛告屋質,屋質遽引入見,白其事,劉哥等不 服,事遂寢。未幾,劉哥邀駕觀樗蒱,捧觴上壽,袖刃而 進。帝覺,命執之,親詰其事。劉哥自誓,帝復不問。屋質 奏曰:「『當使劉哥與石刺對狀,不可輒恕』。帝曰:『卿為朕 鞫之』。」屋質率劍士往訊之,天德等伏罪誅。天德杖翰, 遣劉哥

《邢抱朴傳》:「抱朴,應州人。統和四年,遷翰林學士承旨, 決南京滯獄還,優詔褒美。及耶律休哥留守南京,又 多滯獄,復詔抱朴平決之,人無冤者。」

《武白傳》:「白遷廣德軍節度副使。先是,有訟宰相劉慎 行與子婦姚氏私者,有司出其罪。聖宗詔白鞫之,白 正其事。使新羅還,權中京留守。時慎行諸子皆處權 要,以白斷百姓分籍事不直,坐左遷。」

《刑法志》:興宗重熙五年,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 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減死論。 又有兄弟犯彊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 弟。郡王貼不家奴彌里吉告其主言涉怨望,鞫之無 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裡言,竟不加罪,亦不斷付其 主,僅籍沒焉。

《鐵圍山叢談》:太宗始嗣位,思有以帖服中外者。一日, 輦下市肆有丐者,不得乞,因倚門大罵,主人遜謝,久 不得解,眾方擁門聚觀,中忽一人躍出,以刀刺丐者 死,遺其刀而去。會日已暮,追捕莫獲。翌日聞奏,太宗 大怒,謂「猶仍五季亂習,乃敢中都白晝殺人,即嚴索 捕,期必得。」有司懼罪,久之跡其事,乃主人不勝其憤 而殺之耳。獄具,太宗喜曰:「卿能用心若是。雖然,第為 朕更一覆,毋枉焉。」且攜其刀來。不數日,尹再登對以 獄詞,並刀上。太宗問:「審乎?」曰:「審矣。」於是顧旁小內侍: 「取吾鞘來。」小內侍惟命,即奉刀內鞘中,因拂袖而起, 入曰:「如此,寧不妄殺人?」

《晰獄龜鑑》:錢治屯田,為湖州海陽令。郡之大姓某氏 火,跡其來自某家,吏捕訊之,某家號冤不服。太守刁 諶曰:「獄非錢令不可治。」問大姓,得火所發狀,及驗之, 疑里讎家物,因率吏入讎家,取狀合之,悉是讎家即 服曰:「火自我出,故遺其跡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 獲釋。

張詠尚書知江寧府,有僧陳牒出憑,詠據案熟視久 之,判送司理院勘殺人賊。翌日,即官聚廳下,曉其故, 詠乃詰問僧幾年,對曰:「七年。」又問何故額有繫巾痕, 即惶怖服罪。蓋此民與僧同行,於道中殺之,取其詞 印戒牒,自披剃為僧也。

《青箱雜記》:乖崖張公詠尹益部日,值李順兵火之後, 群政未舉,因謏一吏,詞不伏,公曰:「這莫要劍喫。」彼云: 「謏不得,喫劍則得。」公命斬之以徇,軍吏𥈭眙相顧,自 是始服公威信。李順黨中有殺耕牛避罪亡逸者,公 許其首身拘母,十日不出,釋之。復拘其妻,一宿而來, 斷云:「禁母十夜,留妻一宵」,倚門之望何疏,結髮之情 何厚,舊為惡黨,因又逃亡,許令首身,猶尚顧望。就命 斬之。於是首身者繼至,並遣歸業,蜀民由此安居。 公平順賊之明年,復有劉旴相繼叛命,公命討平之。 既而凱旋,忽有持首級來者,公曰:「當奔突接戰之際, 豈暇獲其首?此必戰後斫來,知復是誰?」殿直段倫曰: 「如學士之言,真神明。」當時隨倫為先鋒,入賊用命者 皆中傷被體,何嘗獲首級?公乃先錄中傷之人,而以 持首級來者次之,於是軍伍歡躍。

《宋史張齊賢傳》:「齊賢拜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 事,時戚里有分財不均者,更相訟,又入宮自訴。齊賢 曰:『是非臺府所能決,臣請自治』。上俞之。齊賢坐相府, 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多,汝所分少乎』?曰:『然』。 命具款。乃召兩吏,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 無得動,分書則交易之。明日奏聞,上大悅曰:『朕固知 非君莫能定者』。」

《馬亮傳》:「亮字叔明,通判常州。吏民有因緣亡失官錢籍其貲猶不足以償,妻子,連逮者至數百人,亮縱去, 緩與之期不踰月,盡輸所負。」

《邵曄傳》:「曄字日華,太平興國八年擢進士第,解褐授 邵陽主簿,改大理評事,知蓬州錄事參軍。時太子中 舍楊全知州,性悍率蒙昧,部民張導豐等三人被誣 為劫盜,悉置於死。獄已具,曄察其枉,不署牘,白全,當 核其實。全不聽,引導豐等抵法,號呼不服,再繫獄按 驗。既而捕獲正盜,導豐等遂得釋,全坐削籍為民。曄」 代還引對,太宗謂曰:「爾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賜錢 五萬,下詔以全事戒諭天下。授曄光祿寺丞,使廣南 採訪刑獄。

樂善錄錢公若水為同州推官,有富民走失一小女 奴,莫知所在,父母以訴州,州委錄參鞫之。錄參舊有 求於富民不獲,遂劾其父子共殺女奴,投水中,法外 陵窘,不勝其苦,遂自誣伏。獄具,上於州,州委官審覆, 亦無反異,獨若水遲疑。錄參詣廳詬罵曰:「豈公受富 民錢,故出之乎?」若水但笑曰:「今數人當死,安可容易 不熟察?」又越旬不決。知州亦有語,若水終不奪,上下 皆怪訝。一日,若水詣知州,屏人告曰:「向某所以遲留 此獄者,蓋慮其冤,嘗以家財訪求女奴,今得之矣。」知 州驚曰:「女奴安在?」若水歸,使人密送女奴於知州所。 知州垂簾,呼其父母謂曰:「汝女今至,還識之否?」曰:「安 有不識?」即揭簾推出,父母喜曰:「是也。」於是引出富民 釋之。富民號泣謝曰:「非使君某,一旦遂至滅門。」知州 曰:「此乃推官,非我也。」富民亟詣推官求謝,若水閉門 不納,富民遮垣而哭。歸傾家財飯僧,以為若水壽。知 州欲以其事聞,若水曰:「休也,某初心正欲拔冤,非敢 希賞,萬一敷奏在某固好,於錄參卻如何?」知州益加 敬重。未幾,太宗聞知,驟加進擢自幕職,不半年知制 誥,又二年為樞密。時李繼隆與轉運使盧之翰有隙, 欲陷之罪,檄云:「八月當出師,可速辦芻粟。」既而又檄 云:「八月不利,當以十月。」久之,又檄云:「賊將入塞,兵以 時進,芻粟即日取辦。」時芻粟已散,倉卒不可集,繼隆 遂劾奏於朝。太宗大怒,立命中使乘騎取三運使首, 色甚厲,無一敢言。若水從容白曰:「候事狀明白,誅之 未晚。」上意亦悟,止黜為副使。既而虜入塞,事皆虛,繼 隆坐是罷其招討。

《圖書編》:宋廣安軍民安崇緒訴繼母馮嘗與父知逸 離,今來占奪父產,欲與己女,令親母飢餓。大理定崇 緒訟母罪死,下臺省集議。右僕射李昉等議曰:「據法 寺斷非是。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安崇緒親 母。崇緒本以田業為馮強占,親母衣食不充,所以論 訴。若從法寺斷,則知逸負何辜而絕嗣?阿蒲處何地 而託身,臣等參詳,田業並合歸崇緒,馮亦合與蒲同 居,終身供侍,不得擅自貨易莊田,並家親族亦不得 來干崇緒家務。如是,則男雖庶子,有父業可安;女雖 出嫁,有本家可歸;阿馮終身,又不乏養,所有罪犯,並 准赦原。」詔從昉等議。

《宋史梁適傳》:「適為審刑詳議官,梓州妖人白彥歡依 鬼神以詛殺人,獄具,以無傷讞,適駁曰:『殺人以刃,或 可拒而詛可拒乎?是甚於刃也』。」卒論死。

《郎簡傳》:「『簡知分宜縣,徙知竇州。縣吏死,子幼,贅婿偽 為券,冒有其貲。及子長,屢訴不得直,乃訟於朝。下簡 劾治,簡示以舊牘曰:『此爾翁書耶』?」曰:「然』。又取偽券示 之,弗類也,始伏罪。」

《謝德權傳》:「德權提點京城倉草場,會有兇人劉曄、僧 澄雅訟執政與許州民陰搆西夏為叛者,詔溫仲舒、 謝泌鞫問,令德權監之。既而按驗無狀,翌日對便殿, 具奏其妄。泌獨曰:『追攝大臣,獄狀乃具』。德權曰:『泌欲 陷大臣耶?若使大臣無罪受辱,則人君何以使臣,臣 下何以事君?仲舒曰:『德權所奏甚善』。上乃可之』。」 《張詠傳》:詠知杭州,有民家子與姊婿訟家財,婿言妻 父臨終,此子纔三歲,故見命掌貲產,且有遺書,令異 日以十之三與子,餘七與婿。詠覽之,索酒酹地曰:「汝 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託汝。苟以七與子,則子死汝 手矣。」亟命以七給其子,餘三給婿,人皆服其明斷。 《國老談苑》:張詠鎮杭州,有訴者曰:「某家素多」藏,某二 歲而父母死,有甲氏贅於某家,父將死,手券以與之 曰:「吾家之財,七分當主於甲,三分吾子得之。」某既成 立,甲氏執遺券以析之,數理於官。咸是其遺言,而見 抑詠嗟賞之,謂曰:「爾父大能徵彼券,則為爾患在乳 臭中矣。」遽命反其券而歸其資。

張詠鎮永興,有父老訴牛舌為人所割。詠詰之:「爾於 鄰仵誰氏最隙?」訴者曰:「有甲氏嘗貸粟於某家,不遂, 搆怨之深。」詠遽遣去,戒云:「至家,徑解其牛貸之。」父老 如教。翌日,有百姓訴殺牛者,詠謂之曰:「爾割某氏牛 舌以償貸粟之怨,而反致訟耶?」其人遂伏罪,而謂神 明焉。

《宋史俞獻卿傳》:「獻卿字諫臣,歙人。少與兄獻可以文 學知名,皆中進士第。獻可有吏稱,歷吏部郎中、龍圖 閣待制。獻卿起家補安豐縣尉,有僧貴寧,積財甚厚其徒殺之,詣縣治,言師出遊矣。獻卿曰:『吾與寧善,不 告而去,豈有異乎』?其徒色動,因執之,得其所瘞屍,一 縣大驚。」

《厚德錄》:張文懿公士遜在相位,陳堯佐罷參知政事, 有挾怨上言,堯佐欲反復,有誣諫官陰附宗室者。遜 置二奏上前,且言:「憸言動搖朝廷,若一開姦萌,則臣 亦不能自保矣。」上悟,置告者於法,誣諫官事亦寢。 《東軒筆錄》:韓忠憲公億知揚州日,有大校李甲以財 豪於鄉里,誣執其兄之子為他姓,賂里嫗之貌類者, 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奩橐之畜。 嫂姪皆訴於州,提刑、轉運使每勘劾,多為甲行賂於 胥吏,其嫂姪被笞掠,反自誣服,受杖而去,積十餘年 矣。洎韓至,又出訴。韓察其冤,因取前後案牘視之,皆 未嘗引乳醫為證。一日,盡入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 之,眾皆伏罪,子母復歸如初。

《宋史錢氏世家》:俶子惟濟知絳州。民有條桑者,盜奪 桑不能得,乃自創其臂,誣桑主欲殺人,久繫不能辨。 惟濟取盜與之食,視之,盜以左手舉匕著,惟濟曰:「以 右手創人者,上重下輕,今汝創特下重,正用左手傷 右臂,非爾自為之邪?」辭遂服。帝聞之,謂宰相向敏中 曰:「惟濟試守郡輒明辨,後必為能吏矣。」改知成德軍。 仁宗即位,加檢校司空。民有偽作白金質取緡錢者, 其家來告,惟濟曰:「第聲言被盜,示以重購,質者當來, 責餘值,即得之矣。」已而果然,乃杖配之。

《晰獄龜鑑》: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攝吉水令。他 日,令始至,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設變詐以動令。如 此數日,令厭事,則事常在吏矣。源至,立訟者兩廡下, 取其狀,視有如吏所為者,使自書所訟。不能書者,吏 受之,往往不能如狀。窮之,輒曰:「我不知為此,乃其吏 教我所為也。」悉捕劾致之法,訟故以少。

蘇渙郎中知衡州時,萊陽民為盜所殺而盜不獲,吏 執一人指為盜,渙察而疑之,問所從得,曰:「弓手見血 衣草中。」呼其儕視之,得某人以獻。渙曰:「弓手見血衣, 當自取之以為功,尚何呼他人?此必姦。」訊之而服。 燕肅侍郎知明州,俗悍輕喜鬥。肅推先毆者,雖無傷 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於是鬥者為 息。

《樂善錄》陳公洎為開封功曹,時章憲太后臨朝,族人 杖殺一卒,公當驗屍,太后遣中使十數輩諭旨,吏惶 懼,欲以病死聞,洎獨正色曰:「彼寔冤死,待我而伸,奈 何懼罪而驗不以寔乎?爾曹但勿預,吾當任咎。」乃手 自為牘,以白府尹程琳,琳大喜曰:「官人用心如此,前 程非琳所及。」亟索馬入奏,雖大忤旨,而公論歸之。既 而太后原其族人,公亦不及罪,自此遂顯名。不數年, 歷官臺省,終於三司副使。其孫傳道、履常,皆以詞學 為一時聞人。

《宋史薛顏傳》:「顏字彥回,知耀州。部有豪姓李甲,結客 數十人,號『沒命社,少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鬥之。積 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顏至,大索其黨,會赦當免,特 杖甲流海上,餘悉籍於軍』。」

《吳及傳》:「及字幾道,通州靜海人。年十七,以進士起家, 為侯官尉。閩俗多自毒死,以誣仇家,官司莫能辨,及 悉為讞正,前後活五十三人,提點刑獄移其法於一 路。」

《王珪傳》:「珪季父罕字師言,以蔭知宜興縣,復為潭州。 為政務適人情,不加威罰。有狂婦數訴事,出言無章, 卻之則勃罵,前守每叱逐之。罕獨引至前,委曲徐問, 久稍可曉。乃本為人,妻無子,夫死妾有子,遂逐婦而 據家資,屢訴不得直,因憤恚發狂。罕為治妾而反其 資,婦良愈。郡人傳為神明。」

《文彥博傳》:彥博轉殿中侍御史,黃德和之誣劉平降 虜也,以金帶賂平奴,使附己說以證。平家二百口皆 械繫。詔彥博置獄於河中,鞫治得實。德和黨援盛,謀 翻其獄,至遣他御史來。彥博拒不納,曰:「朝廷慮獄不 就,故遣君,今案具矣,宜亟還,事或弗成。」彥博執其咎, 德和並奴卒就誅。

《包拯傳》:「拯知天長縣,有盜割人牛舌者,主來訴。拯曰: 第歸,殺而鬻之。」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拯曰:「『何為割 牛舌而又告之』?盜驚服。」

《胡宿傳》:「宿字武平,進集賢校理,通判宣州。囚有殺人 者,將抵死,宿疑而訊之,囚憚箠楚不敢言,辟左右復 問,久乃云:旦將之田,縣吏縛以赴官,莫知其由。宿取 具獄繙閱,探其本辭,蓋婦人與所私者殺其夫,而執 平民以告也。」

《王疇傳》:疇為開封府推官,宦者李允良訴其叔父死, 疑為仇家所毒,請發棺驗視。眾欲許之,疇獨不可曰: 「苟無實,是無故而暴屍,且安知非允良有姦?」窮治,果 與其叔父家有怨。

《陳襄傳》:「襄為浦城主簿,攝令事。民有失物者,賊曹捕 偷兒至數輩相撐拄,襄語之曰:『某廟鐘能辨盜,犯者 捫之輒有聲,餘則否』。」乃遣吏先引以行,自率同列詣鐘所祭禱,陰塗以墨而以帷蔽之,命群盜往捫。少焉 呼出,獨一人手無所污,扣之乃為盜者。蓋畏鐘有聲, 故不敢觸,遂服罪。

《郭申錫傳》:申錫字延之,魏人。自言唐代公元振之後, 第進士,為晉陵尉。民訴弟為人所殺,申錫察其色懼 而哭不哀,曰:「吾得賊矣,非汝乎?」執而訊之,果然。 《孫長卿傳》:長卿知和州,民訴人殺弟,長卿察所言無 理,問其貲曰:「上等也。」家幾人?曰:「惟此弟爾。」曰:「然則汝 殺弟也。」鞫之服,郡人神明之。

《余良肱傳》:「良肱字康臣,洪州分寧人。第進士,調荊南 司理參軍。屬縣捕得殺人者,既自誣服,良肱視驗屍 與刃,疑之曰:『豈有刃盈尺而傷不及寸乎?白府請自 捕逮。未幾,更獲真殺人者。民有失財物逾十萬,逮平 民數十人,方暑,搒掠號呼聞於外,或有附吏耳語,良 肱陰知其為盜,亟捕詰之,贓盡,得改大理寺丞』。」 《朱壽隆傳》:「壽隆字仲山,密州諸城人,以蔭知九隴縣。 吏告民一家七人以火死,壽隆曰:『寧有盡室就焚,無 一脫者,殆必有姦』。」逾月獲盜,果殺其人而縱火也。 《張洞傳》:洞調潁州推官,民劉甲者,強弟柳使鞭其婦, 既而投杖,夫婦相持而泣,甲怒逼柳使再鞭之,婦以 無罪死,吏當夫極法。知州歐陽修欲從之,洞曰:「律以 教令者為首,夫為從,且非其意,不當死。」眾不聽,洞即 稱疾不出,不得已,讞於朝,果如洞言,修甚重之。 《圖書編》有妻為人殺而失其首,妻族以為其婿殺之 也,告之嚴訊,誣服從事。疑之,請緩獄。乃遍告封內。仵 作畢,之官,詰之,一人曰:「近某豪家言死一婢子,召瘞 之,五更時,於牆頭過棺,棺輕似無」物。瘞某處發之,但 獲一女人首示其夫,夫曰:「非妻也。」收豪家鞫之,則故 與是妻通。稔乃殺婢,函其首以葬,而以屍為其屍購 焉,豪民棄市。

《宋史程顥傳》:顥舉進士,調鄠上元主簿。鄠民有借其 兄宅居者,發地得瘞錢,兄之子訴曰:「父所藏。」顥問幾 何年,曰:「四十年。」「彼借居幾時」,曰:「二十年矣。」遣吏取錢 十千視之,謂訴者曰:「今官所鑄錢,不五六年間即遍 天下,此皆爾未藏前所鑄,何也?」其人不能答。

《家世舊事》:明道先生宰晉城時,有富民張氏子,其父 死。未幾晨起,有老父立於門外,問之曰:「我,汝父也,今 來就汝居。」具陳其由,張氏子驚疑莫測,相與詣縣請 辨之。老父曰:「業醫,遠出治疾,而妻生子,貧不能養,以 與張氏,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抱去,某人某人見之。先 生謂曰:『歲久矣,爾何記之詳也』?老父曰:『某歸而知之, 則書於《藥法策》後』。」因懷中取策進之。其所記曰:某年 月日,某人抱兒與張三翁家。先生問張氏子曰:「爾年 幾何?」曰:「三十六矣。」「爾父而在,年幾何?」曰:「七十六矣。」謂 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纔四十,人已謂之三翁乎?」 老父驚駭服罪。

《宋史朱壽昌傳》:壽昌知閬州,大姓雍子良屢殺人,挾 財勢,得不死。至是,又殺人,而賂其里民出就吏。獄具, 壽昌覺其奸,引囚詰之曰:「『吾聞子良與汝錢十萬許, 納汝女為婦,且婿汝子,故汝代其命,有之乎』?囚色動, 則又擿之曰:『汝且死,書券抑汝女為婢,指錢為顧直, 又不婿汝子,將奈何』?囚悟,泣涕覆面曰:『囚幾誤死,以』」 實對,立取子良正諸法,郡稱為神,蜀人至今傳之。 《晰獄龜鑑》:周沆侍郎嘗為河東轉運使。自慶曆以來, 河東行鐵錢,民多盜鑄,吏以峻法繩之,抵罪者日繁, 終不能禁。沆命高估錢價,盜鑄者無利,不禁自息。 王延禧朝議初為岳州沈江令,歲饑盜起,親獲十餘 賊,皆應死法。延禧歎曰:「是皆良民窮而為盜。今既無 以業之,又利其死以為己功,亦何忍哉!」諭被盜者悉 裁其贓,盜得不死。延禧,王黃州孫也。

蔡高,調福州長溪尉。縣媼二子漁於海,俱亡。媼與某 氏為讎,告縣捕賊吏,皆難之,曰:「海有風波,安知不水 死乎?雖果為讎所殺,若不得屍,則於法不可理。」高獨 謂邑媼有冤,不可不為理也。乃陰察讎家,得其跡,與 約曰:「十日不得屍,則為媼受捕賊之責。凡宿海上七 日,潮浮,二屍至,臨之,皆殺也。」乃捕讎家,伏法。高乃端 明殿學士襄之弟也。

《厚德錄》:薛簡肅公奎知益州,里父訟其子不孝者,詰 之,乃曰:「貧無以為養。」奎因出俸錢與之。

《東軒筆錄》:至和中,陳恭公秉政,會嬖妾張氏笞女奴, 迎兒殺之。時蔡襄權知開封府,事下開封窮治,而仁 宗於恭公寵眷未衰,別差正郎齊廓看詳公案。時王 素為待制,以詩戲廓曰:「李膺破柱擒張朔,董令回車 擊主奴。前世清芬宛如在,未知吾可及肩無?」廓知事 不可直,以簡報王曰:「不用臨坑推人。」

《避暑錄話》:「歐陽文忠初以張氏事,當權者幸以誣公, 亟命三司戶部判官蘇安世為詔獄,與中貴雜治,冀 以承望風旨。中外謂公必不能免,而安世秋毫無所 挽,卒白公無他。當權者大怒,坐責泰州監稅,五年不 得調。後治獄者亦不過文致公貸用張氏奩具物及 貶爾。安世尋卒於至和間,終廣西轉運使,官既不甚顯,世無知之者。其為人亦自廉直而敏於事,不磨勘 者十五年。王文公為《墓誌》,僅載其事。

《夢溪筆談》: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值縣嘗有毆人 死者,處厚往驗傷,以糟胾灰湯之類薄之,都無傷跡。 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老書吏也,知驗傷,不見其跡, 此易辨也。以新赤油繖,日中覆之,以水沃其屍,其跡 必見。」處厚如其言,傷跡宛然。自此江淮之間官司往 往用此法。

張杲卿丞相知潤州日,有婦人夫出外,數日不歸,忽 有人報菜園井中有死人。婦人驚往視之,號哭曰:「吾 夫也。」遂以聞官。公令屬官集鄰里就井,驗是其夫與 否。眾皆以井深不可辨,請出屍驗之。公曰:「眾皆不能 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為夫?」收付所司鞫問,果姦人殺 其夫,婦人與聞其謀。

《圖書編》:「宋慶曆間,寧州童子年九歲,毆殺人當棄市。 帝以童孺爭鬥無殺心,止命罰金入死者家。」

《宋史周敦頤傳》:「敦頤字茂叔,道州營道人。元名敦實, 避英宗舊諱改焉。以舅龍圖閣學士鄭向任為分寧 主簿,有獄久不決,敦頤至,一訊立辨。邑人驚曰:『老吏 不如也』。部使者薦之,調南安軍司理參軍。有囚,法不 當死,轉運使王逵欲深治之。逵,酷悍吏也,眾莫敢爭, 敦頤獨與之辨,不聽,乃委手版歸,將棄官去,曰:『如此 尚可仕乎?殺人以媚人,吾不為也』。」逵悟,囚得免。移郴 之桂陽令,治績尤著。郡守李初平賢之,語之曰:「吾欲 讀書,何如?」敦頤曰:「公老無及矣,請為公言之。」二年,果 有得。徙知南昌,南昌人皆曰:「是能辨《分寧獄》者,吾屬 得所訴矣。」

《蘇寀傳》:「寀字公佐,磁州滏陽人。擢第,調兗州觀察推 官,受知於守杜衍,為大理詳斷官。民有母改嫁而死, 既葬,輒盜其柩歸祔,法當死。寀曰:『子取母祔父,豈與 發冢取財等?請而生之』。」

《墨莊漫錄》:「崔公度伯易赴宣州守,江行夜見一舟相 隨而行,寂然無聲。晚船得港而泊,所見之舟亦正近 岸。公疑之,遣人視之,乃空舟也。舟中有血痕,於舟尾 得皂絛一條,繫文字一紙,取視之,乃顧舟契也。因得 其人姓名及牙保之屬。至郡,檄巡尉緝捕,盡獲其人。 蓋船主殺顧舟之商,取其物而棄其舟,遂伏於法。」豈 「鬼物銜冤而訴乎?」

《宋史范純仁傳》:「純仁知河中,諸路閱保甲妨農,論救 甚力。錄事參軍宋儋年暴死,純仁使子弟視喪,小殮, 口鼻血出。純仁疑其非命,按得其妾與小吏姦,因會 置毒鱉肉中。純仁問食肉在第幾巡,曰:『豈有既中毒 而尚能終席者乎』?」再訊之,則儋年素不食鱉。其曰毒 鱉肉者,蓋妾與吏欲為變獄張本,以逃死爾。實儋年 醉歸,毒於酒而殺之,遂正其罪。

《王安禮傳》:「安禮字和甫,安石之弟也。以翰林學士知 開封府事,至立斷,前滯訟不得其情,及具案而未論 者幾萬人。安禮剖決未三月,三獄院及畿赤十九邑 囚繫皆空書揭於府前,遼使過而見之,歎息誇異。帝 聞之喜曰:『昔秦內史廖從容俎豆,以奪由余之謀。今 安禮能勤吏事,駭動殊鄰,於古無愧矣』。」特升一階。邏 者連得匿名書,告人不軌,所涉百餘家。帝付安禮曰: 「亟治之。」安禮驗所指皆略同,最後一書加三人,有姓 薛者,安禮喜曰:「吾得之矣。」呼問,薛曰:「若豈有素不快 者耶?」曰:「有持筆來售者。」拒之鞅鞅去,其意似見銜,即 命捕訊,果其所為也。即梟其首於市,不逮一人,京師 謂為神明。

《元絳傳》:絳攝上元令,民有號王豹子者,豪占人田,略 男女為僕妾,有欲告者,則殺以滅口,絳捕置於法。甲 與乙被酒相毆擊,甲歸臥,夜為盜斷足,妻稱乙告,里 長執乙詣縣,而甲已死。絳敕其妻曰:「歸治而夫喪,乙 已伏矣。陰使信謹吏跡其後,望一僧迎笑,切切私語, 絳命取僧縶廡下,詰妻姦狀,即吐實。人問其故,絳曰: 『吾見妻哭不哀,且與傷者共席,而襦無血污,是以知 之』。」安撫使范仲淹表其材,知永新縣。豪子龍聿誘少 年周整飲博,以技勝之,計其貲折取上腴田,立券。久 而整母始知之,訟於縣,縣索券為證,則母手印存,弗 受。又訟於州於使者,擊登聞鼓,皆不得直。絳至,母又 來訴,絳視券,呼謂聿曰:「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 他牘尾印,而撰偽券續之耳。」聿駭謝,即日歸整田。 《蘇頌傳》:頌徙亳州,有豪婦罪當杖而病,每旬檢之未 愈。譙簿鄧元孚謂頌子曰:「尊公高明以政稱,豈可為 一婦所紿?但諭醫如法檢,自不誣矣。」頌曰:「萬事付公 議,何容心焉。若言語輕重,則人有觀望,或致有悔。」既 而婦死,元孚慚曰:「我輩狹小,豈可測公之用心也?」 《呂陶傳》:「陶字元鈞,成都人,調銅梁令。民龐氏姊妹三 人冒隱幼弟田,弟壯,愬官不得直,貧至傭奴於人。及 是又愬。陶一問,三人服罪,弟泣拜,願以田半作佛事 以報。陶曉之曰:『三姊皆汝同氣,方汝幼時,適為汝主 之爾。不然,盡為他人所欺。與其捐半供佛,曷若遺姊, 復為兄弟,顧不美乎』?弟又拜聽命《楊汲傳》:「『汲字潛古,泉州晉江人。登進士第,調趙州司 法參軍。州民曹潯者,兄遇之不善,兄子亦加侮焉。潯 持刀逐兄子,兄挾之以走,潯曰:『兄勿避,自為姪爾』。既 就吏,兄子云:『叔欲紿吾父』。止而殺之』。吏當潯謀殺兄, 汲曰:『潯呼兄使勿避,何謂謀?若以意為獄,民無所措 手足矣』。州用」其言,讞上潯,得不死。

《揮麈前錄》:熙寧中,神宗命館職張載往兩浙,劾知明 州苗振。呂正獻與御史程伯淳俱言載賢者,不當使 鞫獄。上曰:「鞫獄豈賢者不可為之事邪?」弗許。

《揮麈後錄》:熙寧中,王和父尹開封,忽內降付下文字 一紙云:「武德卒獲之」,於宮牆上陳首,有欲謀亂者姓 名凡數十人。和父令密究,其徒皆無蹤跡。獨有一薛 六郎者,居甜水巷,以典庫為業。和父令以禮呼,來至 庭下,問之云:「汝平日與何人為冤?」薛云:「老矣,未嘗妄 出門。初無仇怨。」再三詢之,云:「有族妹之子,淪落在外」, 旬日前忽來見投,貸貣不從,怒罵而去。初亦無他,和 父云:「即此是也。」令釋薛而追其甥。方在瓦市觀《傀儡 戲》,才十八九矣,捕吏以手從後拽其衣帶,回頭失聲 曰:「豈非那事疏脫耶?」既至,不訊而服。和父曰:「小鬼頭 沒,三思至此,何必窮治?」杖而遣之,一府歎伏。

先祖初任安州應城尉,有村民為人所殺,往驗其屍 而未得賊。先祖注觀之次,有弓手持蓋於後,先祖即 令縛之,云:「此人兩日前差出,是處面有爪痕,而屍手 爪有血,以是驗之當爾。」訊治果然。

《宋史上官均傳》:「均元豐中蔡確薦為監察御史裡行。 時相州富人子殺人讞獄,為審刑、大理所疑,京師流 言,法官竇莘等受賕,蔡確引猜險吏數十人窮治莘 等慘酷,無敢明其冤。均上疏言之,乞以獄事詔臣參 治,坐是謫知光澤縣。莘等卒無罪,天下服其持平。」 《聞見前錄》:謝希深幼子景平初任為大理評事,監光 化軍稅。有兵官者,為本廳軍員,持以事,兵官常憂鬱 不樂。景平一日問之,兵官泣訴,景平曰:「君當解官去, 吾必能報之。」兵官去,景平因權軍事,呼軍員詰之曰: 「老兵何敢持兵官使罷任去?」軍員者無賴,大言曰:「景 平但可飲酒擊鞠耳,此事不當預。」景平以犯階級送 獄,獄成,決配之。希深一時有大名,其諸子皆賢,景平 居幼,尚有家風雲。

《蓼花洲閒錄》:西川費孝先善軌革,世皆知名。有大名 人王旻因殖貨至成都,求為卦。孝先曰:「教住莫住,教 洗莫洗。一石穀搗得三斗米,遇明即活,遇暗即死。再 三戒之,令誦此數言足矣。」旻志之。及行,途中遇大雨, 憩一屋下,路人盈塞,乃思曰:「教住莫住,得非此邪?」遂 冒雨行,未幾,屋顛覆,獨得免焉。旻之妻已私鄰比,欲 講終身之好,俟旋歸,將致毒謀。旻既至,妻約其私人 曰:「今夕新沐者乃夫也。日欲晡,呼旻洗沐,重易巾櫛。」 旻悟曰:「教洗莫洗,得非此邪?」堅不從。婦怒不省自沐, 夜半反被害。既覺,驚呼鄰里共視,皆罔測其由,遂被 囚繫拷訊,獄就,不能自辯。郡守錄狀,旻泣言:「死即死 矣,但孝先所言,終無驗耳。」左右以是語上達郡守,守 命未得行法,呼旻問曰:「汝鄰比何人也?」曰:「康七。」遂遣 人捕之,殺汝妻者必此人也。已而果然。因謂僚佐曰: 「一石穀搗得三斗米,非康七乎?」由是辯雪,誠遇明即 活之,效歟!

《過庭錄》侍郎尹洛賈者,有銀數十兩,為同行所盜,訟 至官,事跡甚明,而盜者抵諱莫伏,二賈者紛辨不已。 侍郎得其情,令吏搜檢,盜者身無所獲,得一鎖匙而 已,即當時押下,吏莫能曉。公潛令人往盜者家,詐以 其意,齎匙開篋取銀,盜家付納。公後令引二賈至,問 訟者曰:「爾銀若干,包以何物,有別記驗否?」賈歷言無 不中者。即面付銀還,盜者抵罪。眾始服其神

《石林燕語》:李孝壽知開封府,有舉子為僕所陵,忿其 亟縛之,作狀欲送府。會為同舍勸解,久之氣亦平,因 釋去。自取其狀,戲學孝壽押字,判曰:「不勘案,決臀杖 二十。」其僕怨之,翌日即竊狀走府曰:「秀才日學知府 判狀私決人。」孝壽即令追之。既至,具陳所以,孝壽翻 然謂僕曰:「如此,秀才所判,正與我同,真不用勘案。」命 吏就讀其狀,如數決之。是歲,舉子會省試於都下數 十人,凡僕聞之,皆畏戢無敢肆者,當時亦稱其敏。 《卻掃編》:「姚舜明侍郎初為華亭令,民有為商者,與一 僕俱行,踰期不歸其家訪之,則已為人所殺,僕亦逃 去。其家意僕之所為也,捕得之,執訴於官,僕無以自 明。舜明詰其所以而不能言,則械繫之」廡下。一日晨 起聽訟,而囚忽大哭。舜明心疑之,然未暇顧也。訟者 去,呼囚問曰:「向何為哭?」囚曰:「適見訟者,乃殺吾主者 也。」問何以知之,曰:「見其身猶衣郎之衣,今失此人,我 必濫死矣,是以哭耳。」舜明聞之憫然,欲物色之,未知 其方。是夕,適與同官宴集,飲罷,宗室監酒務者數人, 共登後圃高亭以憩。有妓女不知人在亭上,而溲於 亭下,宗室戲以物擊之,則有白衣男子突起草間。眾 大驚,亟命執之,至則惶恐稱死罪,曰:「殺商人者我也。 旦訴事於邑,而忽心動,因悸不能行,而伏於此,適見物墜於前,疑為捕己,今果見獲,我固當死。」旦送邑中, 具得所掠物,遂置於法。僕於是得釋。

《昨夢錄》:建炎初,中州有仕宦者,踉蹌至新市蹔為寺 居,親舊絕無,牢落悽涼斷其蹤跡,茫茫殊未有所向, 寺僧忽相過,存問勤屬,時時餽殽酒,仕宦者極感之。 語次問其姓,則曰:「姓湯。」而仕宦之妻亦姓湯,於是通 譜系為親戚,而致其周旋餽遺者愈厚。一日告仕宦 者曰:「聞金人且至,台眷盍早圖避地耶?」仕宦者曰:「某 中州人,忽到異鄉,且未有措足之所,又安有避地可 圖哉?」僧曰:「某山間有庵,血屬在焉,共處可乎?」於是欣 然從之,即日命舟以往。金兵已去,僧曰:「事已小定,駐 蹕之地不遠,公當速往注授。」仕宦者告以闕乏,僧於 是辦舟贈鏹二百緡使行。仕宦者曰:「吾師之德於我 至厚,何以為報?」僧曰:「既為親戚,義當爾也。」乃留其孥 於庵中,僧為酌別飲,大醉,遂行。翌日睡覺,時日已高, 起視,乃泊舟太湖中,四旁十數里皆無居人,舟人語 啐啐。過午,督之使行,艮久始慢應曰:「今行矣。」既而取 巨石磨斧,仕宦者罔知所措,叩其所以,則曰:「我等與 官人無涉,故相假借,不忍下手。官當作書別家付我 訖,自為之所爾。」仕宦者惶惑顧望,未忍即自引決,則 曰:「今幸尚早,若至昏夜,恐官不得其死也。」仕宦者於 是悲慟作《家書》畢自沈焉。時內翰汪彥章守霅川,有 赴郡自首者,鞫其情實,曰:「僧納仕宦之妻,酬舟人者 甚厚,舟人每以是持僧,需索百出,僧不能堪。一夕中 夜,往將殺之。舟人適出,其妻自內窺,月明中,見僧持 斧也」,乃告其夫,舟人以是自首。汪以謂僧固當死,而 舟人受賂殺命官,情罪俱重,難以首從論,其刑惟均 也。又其妻請以亡夫告敕易度牒為尼,二事奏皆可, 汪命獄吏故緩其死,使備受慘酷,數月然後刑之。 《行營雜錄》:馬裕齋知處州,禁民捕蛙。有一村民犯禁, 乃將冬瓜切作蓋刳,空其腹,實蛙於中,黎明持入城, 為門卒所捕,械至於庭。公心怪之,問曰:「汝何時捕此 蛙?」答曰:「夜半有知者否?」曰:「惟妻知。」公追其妻,詰之,乃 妻與人通,俾妻教夫如此。又先往語門卒以收捕,意 欲陷夫於罪,而據其妻也。公窮究其罪,遂寘妻並姦 夫於法。

《宋史徐誼傳》:「誼知徽州歙縣,有妻殺夫繫獄,以五歲 女為證。誼疑曰:『婦人能一掌致人死乎?緩之未覆也。 會郡究實,稅於庭,死者父母及弟在焉。乃言『我子欠 租久繫,饑而大叫,役者批之,墮水死矣』。然後冤者得 釋,吏皆坐罪,闔郡以為神』。」

《厚德錄》:王待制質權知荊南府,有媼訴其婦薄於養, 婦曰:「舅姑家既窮,而婦且奉事無不謹。」質曰:「姑雖不 良,獨不顧若夫耶?」取家人衣,衣媼,又給以廩粟,使婦 養之。皆感泣而去。

《齊東野語》:建康、溧陽市民同日殺人,皆繫獄。獄具,以 囚上府,亦同日就道。二囚時相與語,監者不虞也,夕 宿邸舍,甲謂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顧事 適同日,計亦有可為者。我有老母,貧不能自活,君到 府第稱冤,悉以諉我,我當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脫,君 家素溫,為我養母終其身,則吾死為不徒死矣。」乙欣 然許之。時張定叟杓尚書知府事,號稱嚴明,囚既至, 皆呼使前,問之,及乙,則曰:「某實不殺某人,殺之者亦 甲也。」張駭異,使竟其說,曰:甲已殺某人,既逸出其家, 不知為甲所殺也。平日與某有隙,遂以聞於官,已而 甲又殺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闇而吏賕,故冤 不得直也。張以問甲,甲對如乙言,立破械縱之,一縣 大驚。甲既論死,官吏皆坐夫入抵罪,而張終不悟。甚 哉獄之難明。

羅點春伯為浙西倉,攝平江府,忽有顧主訟其逐僕 欠錢者,究問雖得實,而僕黠甚,反欲汙其主,乃自陳 嘗與主饋之姬通,既而物色則無有也,於是遂令僕 自供姦狀甚詳。因判云:「僕既欠主人之錢,又且汗染 其婢,事之有無,雖未可知,然其自供罪狀已明,合從 姦罪定斷,徒配施行。所有女使,候主人有詞日根究。」 聞者無不快之。

《齊東野語》:何自然本何佾德顯之子,其母姚氏死,即 出繼何修德揚後。佾再娶周氏。及自然為中司日,周 氏死,自然以不逮事申審合解官。申心喪,下禮官議, 以為母無親繼之別,朝廷不以為然,復下給舍、臺諫 議,太學生朱九成等各上臺諫書,論其當去。集議既 上,雖以為禮有可疑,義當從厚,合聽解官,然竟以禮 律不載,無所折衷,自然去。後數日,書庫官方庭堅於 《隋書劉子翊傳》:永寧令李公孝四歲喪母,九歲外繼 其後父,更別娶後母,至是而亡。河間劉炫以無撫育 之恩,議不解任。子翊時為侍御史,駁之曰:「『『傳云:『繼母 如母』,與母同也』。又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按期者, 自以本生,非殊親之與繼也』。又曰:『親繼既等,心喪不 殊』。」又曰:「如謂繼母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淺深,則出 後之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以無撫育 之恩而不服重乎?」又曰:「苟以母養之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母,何待父命。」又曰:「繼 母本以名服,豈藉恩之厚薄也?」又曰:「炫敢違禮乖令, 侮聖干法,使出後之子,無情於本生,名義之分,有汙 於風俗。」事奏,竟從子翊之議。禮官具白於廟堂,議乃 定。乃知讀書不多,不足以斷疑事也。

《宋史黃榦傳》:「榦通判安豐軍,淮西帥司檄榦鞫和州 獄,獄故以疑未決,榦釋囚桎梏飲食之,委曲審問無 所得。一夜夢井中有人,明日呼囚詰之曰:『汝殺人,投 之於井,我悉知之矣,胡得欺我』?」囚遂驚服,果於廢井 得屍。

《張洽傳》:「洽改袁州司理參軍,有大囚,訊之則服,尋復 變異,且力能動搖官吏,累年不決,而逮繫者甚眾,洽 以白提點刑獄殺之。有盜黠甚,辭不能折。會獄有兄 弟爭財者,洽諭之曰:『訟於官,祗為胥吏之地,且冒法 以求勝,孰與各守分以全手足之愛乎』?辭氣懇切,訟 者感悟,盜聞之自伏。民有殺人,賄其子焚之。居數年 事敗,洽治其獄,無狀,憂之,且白郡,委官體訪。俄夢有 人拜於庭,示以傷痕在脅。翌日委官上其事,果然。」 《劉宰傳》:「宰授泰興令,鄰邑有租牛縣境者,租戶於主 有連姻,因喪會竊券而逃。他日主之子征其租,則曰: 『牛鬻久矣。子累年訟於官,無券可質,官又以異縣,置 不問。至是愬於宰,宰曰:『牛失十載,安得一旦復之』』?」迺 召二丐者,勞而語之故,託以他事,繫獄鞫之。丐者自 詭盜牛以賣,遣詣其所,驗視租戶,曰:「吾牛因某氏所 租。」丐者辭益力,因出券示之,相持以來,盜券者憮然, 為歸牛以租。富室亡金釵,惟二僕婦在,置之有司,咸 以為冤。命各持一蘆曰:「非盜釵者,詰朝蘆當自若。果 盜,則長於今二寸。」明旦視之,一自若,一去其蘆二寸 矣。即訊之,果伏其罪。有姑愬婦不養者,二召二婦並 姑置一室,或餉其婦而不及姑,徐伺之。一婦每以己 饌饋姑,姑猶呵之,其一反之。如是累日,遂得其情。 《包恢傳》:恢為江西轉運,沈妖妓於水,化為狐,人皆神 之。有母愬子者,年月後狀作疏字。恢疑之,呼其子至, 泣不言。及得其情,母孀居,與僧通,惡其子諫,以不孝 坐之,狀則僧為之也。因責子侍養,跬步不離,僧無由 至。母乃託夫諱日入寺作佛事,以籠盛衣帛,因納僧 於內以歸。恢知之,使人要之,置籠公庫。逾旬,吏報籠 中臭達於外,恢命沈於江,語其子曰:「為汝除此害矣。」 又姑死者,假子婦棺以斂,家貧不能償,婦愬於恢,恢 怒,買一棺,紿其婦,臥棺中以試,就掩而葬之。

《劉子薦傳》:「薦字貢伯,吉州安福人。父夢驥,以進士歷 官知澧州,沒於王事。子薦以父任為湘鄉尉,以獲盜 功調撫州司錄。有愬王應亨毆死荷擔黃九者,獄成 矣。子薦閱受書,疑而駁之。俄烈風迅雷闢獄戶裂,吏 揳殺人者實孔目馮汝能,非應亨也。獄遂白,得免死 者八人。事聞,頒諭天下之為理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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