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8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八十卷目錄
鄉試部彙考二
金〈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順帝至正二則〉
明〈太祖洪武四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七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四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八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七則 熹宗天啟一則〉
選舉典第八十卷
鄉試部彙考二
[編輯]金
[編輯]世宗大定二十年定四處府試例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府試策論進 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京、上京、咸平、東平四處。 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章宗即位。六月詔府試律科 舉人,增添經義。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舉人,止知讀律,不知 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論語》《孟子》,涵養器度。遇府會試, 委經義試官出題別試,與本科通定去留為宜。」從之。
章宗明昌元年增府試為九處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元年正月。 「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 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 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 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 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 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 咸平府路則試於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山 東東路則試於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 及《荀》《楊》《老子》內出題,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 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 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 又按《志》,「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京、上 京、咸平、東平匹處。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 七處,兼試女直、經童。凡上京、合懶、速頻、胡里改、蒲與、 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咸平、隆州、婆速、 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中都、河北東西路 者,則赴大興府試。西京並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 赴大同府試,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 府試,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山東東路 則試於益都。」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 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 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
承安四年增府試為十處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四年,凡詞 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 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 益都為九處,是年復增太原為十。中都、河北則試於 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餘各 試於其境。」
元
[編輯]仁宗皇慶二年定鄉試程式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舉,詔 天下,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 貢。」有司 按《選舉志》,「中書省所定條目,鄉試中選者, 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 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 依上錄連科文申臺,轉呈都省,以憑照勘鄉試。」八月 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 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 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 南人,試策一道。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 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 東、山東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科舉 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 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泰定帝泰定元年始增鄉試備榜授以官
[編輯]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三 月,「中書省臣奏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 教諭。」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順帝至正十九年別設流寓鄉試科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九年三月壬戌。詔定科舉 流寓人名額。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 五月壬寅。察罕帖木兒請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 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定額數。就陝州 置貢院應試。詔從之 按《百官志》。十九年中書左丞 成遵建言。「宋自景祐以來百五十年。雖無兵禍。常設 寓試名額,以待四方遊士。今淮南、河南、山東、四川、遼 陽等處及江南各省所屬州縣避兵士民會集京師如依前代故事,別設流寓鄉試之科,令避兵士民就 試。許在京官員及請俸掾譯史人等,繫其鄉里親戚 者,結罪保舉。行移大都路印卷,驗其人數,添差試官, 別為考校,依各處元額選合格者充之,則國有得人 之效,野無遺賢之歎矣。」既而監察御史亦建言此事, 中書送禮部定擬:「曾經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 色目、漢人、南人總計一百三十有二人。如今流寓儒 人應試,名數難同全盛之時,其寓試解額,合照依元 額減半,量擬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漢人二十 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書省奏准,如所擬 行之。而是歲福建行中書省初設鄉試,定取七人為 額,而江西流寓福建者亦與試焉,通取十有五人,充 貢於京師。而陝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兒又請 「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 河南省元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亦從之。 至正二十五年,增鄉試額。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十五年,皇太 子撫軍河東,適當大比之歲,擴廓帖木兒以江南四 川等處皆阻於兵,其鄉試不廢者,唯燕南、河南、山東、 陝西、河東數道而已。乃啟皇太子,倍增鄉貢之額。」
明
[編輯]太祖洪武三年詔直省舉行鄉試定試期及額數
[編輯]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 八月,各直省皆試士於鄉,中式者貢於禮部。初,鄉舉 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洪武三 年,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 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 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初場經義二道」, 《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三場策一道。後十日 復以騎、射、書、筭、律五事試之。鄉試中式,「行省咨中書 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 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 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 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 取。凡鄉試額數: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河 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 名,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 拘額數。
洪武四年,詔「各省連舉鄉試三年。」
按《大政記》:「洪武四年二月,詔各省鄉試連試三年。」是 後則三年一舉,著為定例。
洪武六年,特選鄉貢舉人為「翰林。」
按《明通記》:「洪武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 華堂于禁中,命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於中。河南 解額內選張唯等四名,山東解額內選王連等五名, 並各省共十七名。上召見便殿,親命題賦詩稱旨,皆 擢翰林院編修。」
洪武十七年,定直省鄉試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 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 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 子集註經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 《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 《禮記》主古註疏,《後四書》《五經》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場 「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 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 道,俱三百字以上。」 又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 試於應天府,外府州縣試於各布政司。一、應試國子 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 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 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 府,府申布政司鄉試。」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 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凡考試 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於儒 官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 文、幣各二表裡;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裡。在內 應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 貢。 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 政司搭蓋試院房舍,並應用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 類。皆於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凡入場官員,洪武十 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布政司 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官二員,在外按察司 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一員, 收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寫於府 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二員,以 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四 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一,考試 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 令出入。一、試官入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 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 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 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官不得 干預。一、搜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搜檢, 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搜檢得 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一、巡綽官,凡 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 不得私相談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泄露事務。一、受 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於簿上附名交納, 以憑稽數,毋致遺失。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 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於試 卷上附書,毋致漏泄。一、謄錄所務依原卷字數、語句、 謄錄相同於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致脫漏添換。 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 心對同於後附書「某人對讀毋差,毋致脫漏。」一、舉人 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考試官用青 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許用墨,毋致混 同。
惠宗建文元年春正月詔京省開科鄉試
[編輯]按《正氣紀》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八月補行鄉試
[編輯]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二月甲子,禮部奏,「壬午年兵革, 未舉鄉試,請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詔行之。八月,命 翰林院侍讀胡廣、編修王達考應天鄉試,賜宴於本 府。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二月,禮部言,「科舉舊制,應 子午卯酉年鄉試。去年兵革倉卒,有未及舉行者,請 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制曰:「可。」八月,復開科鄉試。 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於順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六年八月癸未,命翰林院修撰李貫、 檢討伍從主考應天鄉試,賜宴於本府,撤闈,取黃壽 生等八十名。」
永樂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命右庶子楊榮等主考應天鄉 試,命宴於本府,撤棘,取中式舉人徐則寧等三百名。」 永樂十五年,令兩京鄉試考官以春坊充。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 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賜宴於本部及本府 按《大政紀》。永樂十五年八月。應天府奏。畿輔鄉試。取 中式舉人楊珙等一百名。
永樂十八年。八月戊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按《大政紀》云云。
永樂二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一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錢浩等一百名。」
仁宗洪熙元年令貴州就試湖廣定鄉試額詔鄉試先審訪行止
[編輯]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 按《明通紀》:洪熙元年詔:自今各處鄉試。乞令有司先 行審訪。務得博古通今。行止端重,年過二十五者,許 令入試。比試則務選其文詞典雅,議論切實者進
宣宗宣德元年鄉試
[編輯]按《大政紀》:「宣德元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周讓等八十名。」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王堂 等。應天府奏取中式舉人沈譓等八十名。」
宣德七年、令順天鄉試、額取八十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七年三月,命禮部試驗大通關提舉司吏 文中,其文可取,命復舉人,俟下科會試中自陳:「臣廣 東瓊州府昌化縣學生,永樂二十一年鄉試中式,因 病未及會試,繼丁母憂。宣德六年八月至部,以違限 充吏。切思海外之人,本圖光顯,今乃論謫為吏。伏望 聖恩矜念。」上憐之。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宋雍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闕〉等八十名。 九月,御史包孝德、給事中虞祥奏:「順天府鄉試,關防 不嚴,致有詐冒,請治提調府尹李庸、監試官御史梁 廣成等罪。」上命姑宥之。上顧侍臣曰:「科舉求賢,國家 重事,於此而不用心,他事可知矣。御史給事中所劾, 本不可宥,但念斯事,因庸覺察,不然則奸弊不露矣。」 宣德十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鄒冕 等,應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郭倫等八十名。」
英宗正統元年增鄉試額
[編輯]按《明通紀》:正統元年三月,詔增鄉試取士額。先是,祭 酒陳敬宗言:「比者解額有定,副榜數少,以致天下教官類多缺員。吏部遂建議兼考監生,補除教職,往往 僥倖選列,不稱師範。竊以為縱科舉取人之濫,猶愈 於監生考試之精,請量寬解額,專取之於副榜,庶幾 訓導得人,賢才無滯。」於是議增科目有差。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三年,順天《鄉圍》火,復試之。
按《大政紀》:正統三年七月,順天鄉試,初場火焚試卷 三之一,考試官侍講學士曾鶴齡力請更試,從之。初, 有司懼罪,不敢以更試為言,惟欲請葺場屋,以終後 兩場。鶴齡曰:「必更試然後滌百弊,以昭至公。不然,雖 無所私,此心亦欺朝廷豈惜一日之費,不成此盛舉 哉?」有司具二說以進。命下,悉如鶴齡所言,人皆懾服。 撤棘,取殷謙為解元,後為戶部尚書,並宮保李賓、都 御史王梲、芮釗及岳正中會元,賜進士第三,直內閣, 號稱「得人。」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瑄等八十 名。
正統五年,復定鄉試額。
按《明會典》,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 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 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 陝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 按《名山藏》:正統五年十二月,增鄉會試取士額, 正統六年增順天鄉試額,令選擇考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順天鄉試增二十名。又令考官必 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致 仕養病與署事舉人並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 按《大政紀》,六年八月,順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缺〉 等一百名應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錢溥等一百名。 正統九年奏准生儒送試法。及收貯鄉闈供用物件 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各省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 考送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 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 詐冒。」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 考選。又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 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 待下科取用。中間若用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免致 再科擾民。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司 馬恂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昌等一百名。」 正統十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莫灝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輿等一百名。」
代宗景泰元年申開科不拘額之例禁生儒違例入試定五經考官法
[編輯]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又令應試儒 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並文武官舍、軍 校、匠餘,不許於外郡入試。又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 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八月丙戌,順天府奏鄉試,取中 式舉人劉宣等二百二十五名。時主考侍讀學士劉 鉉與侍講陳文及揭曉第一人劉宣,乃盧龍軍士也, 文欲更之,鉉曰:「朝廷立賢無方,不可。」乃止。後宣由翰 林官至南京工部尚書,第三名則王越封威寧伯,侯 瓚歷南京兵部尚書,賈俊歷工部尚書,劉敷歷掌院 右都御史,阮勤、陳儼俱歷侍郎,張岐歷僉都御史。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章袁等二百名。」
景泰三年,定「聘同考官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御史 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 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景泰四年,增定鄉試額。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羅崇嶽等二百五名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五月,增定各省鄉試取士 額數,順天、應天先一百名,今各增三十五名,浙江、福 建先六十名,江西先六十五名,湖廣先五十五名,河 南先五十名,山東先四十五名,今各增三十名,廣東 先五十名,四川先四十五名,陝西、山西先四十名,廣 西先三十名。今各增二十五名;雲南先二十名,今增 十名。
景泰七年,順天鄉試,始行覆試法。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二月,詔定南北直隸及各布政 司鄉試取士額數。累朝取士,原無定額,應天如洪武 之丙子,永樂之乙酉、辛卯,俱三百名,江西如永樂之 甲午等科,俱二百名,可考也。至景泰庚午以來,各處 增數過濫,如順天、景泰庚午、癸酉則二百二十五名, 應天、景泰庚午則二百名,癸酉則二百五名。至於裁 定兩京各一百三十五名,內三十名取監生,五名取 雜行,江西九十五名,浙江、福建皆九十名,湖廣八十五名,河南則八十名,山東、廣東各七十五名,四川則 七十名,陝西、山西各六十五名,廣西五十五名,雲南 三十名。七月,命洗馬柯潛、修撰劉珝主考應天鄉試。 舟泊淮揚,有舉子鬻私者,暮夜投潛。潛叱之,彼固以 請,以所賂遺至潛前。潛怒,命執付有司,治以罪。八月, 命太常寺少卿劉儼、編修黃諫主考順天鄉試,賜宴 於順天府。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泰等一百 三十五名。大學士陳循、王文奏訐順天考試官劉儼、 黃諫閱卷不公,監試御史林鶚有通同情弊,以大學 士高穀申救,命覆閱試卷,皆如格釋之。時內閣陳循 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式,循等論奏儼諫二人 閱卷不公。訐監試御史林鶚、同邑林挺亦在中列,且 摘策題「有無正統等語,以激帝怒,請如洪武間罪劉 三吾等例,重開科考試。」上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 高穀懼儼等禍且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 跪稱:「臣高穀有言。」因召至榻前,具白其情,且曰:「大臣 之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於命,欲搆考官, 可乎?」由是儼得釋。賜大學士陳循子英、王文子倫為 舉人,許會試。禮科給事中張寧劾大學士陳循、王文 私其子,為暴才,稱屈,失大臣體,難居內閣,乞罷黜。不 報。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啟等一百三十五 名: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七年秋八月覆試順天中式舉 人。是年鄉試,春坊大學士劉儼、侍讀學士黃諫為考 試官。時內閣陳循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選,循 等遂劾奏儼、諫二人閱卷不公,請如洪武間罪劉三 吾等例,重開科考試。有旨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 高穀懼儼等禍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 稱:「少保臣高穀有事聞。」上因召至榻前,具白真情。且 曰:「大臣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於命,欲搆 考官可乎?」由是儼等得釋。特旨欽賜瑛倫舉人,許赴 會試。一時異之。禮科給事中張寧疏,切照陳循、王文 職居輔弼,任重經綸,所當正己為人,為上為下。而乃 以子之故,紛章疊奏,煩瀆聰明,祇為私謀,不恤國體, 大臣之道,果安在乎?臣聞宋范質為相,從子昇求遷 秩,質作詩戒之曰:「爾曹當閔我,勿使增罪累。」比之陳 循賢否何如也。韓億為相,其子雖舉進士,不就廷試, 兼以父任執政為避,比以王文高下何如也。沈文通 登進士第一,馮京第二,時以貴胄不可先寒畯,乃進 京而退文通。比今試「卷已落,而求與中卷比對者,得 失何如也?世之庸人愚婦,亦知父不談子之德,豈有 身為大臣,公然為其子暴才稱屈於朝廷之上哉?即 使才而屈,猶不可也,況無實之爭,何以服天下?且今 歲順天就試者一千八百餘名,而中式者僅一百三 十五名劉儼等,假使考試未精,則其間遺漏者亦未 止王倫、陳瑛而已。若一概援例求進,拒之則情偏,從 之則弊起,是陳循等一舉而壞科目之制矣。臣聞樹 德務滋,除惡務本,用法不可太寬,太寬則犯之者可 倖免而不知懼;施恩不可過當,過當則得之者以為 易而不知感。循等假公濟私,要君挾下,罪狀已彰,人 心共怒。若又待之以寬,施之以恩,而不絕其根柢,則 循等愈無忌憚矣。乞正其罪,罷歸田裡。王倫、陳瑛仍 照不中發回原籍讀書。」不報。
英宗天順二年許雜色人應兩京鄉試
[編輯]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 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天順三年,添兩京鄉試房考。
按《明會典》: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 一員。
按《大政紀》:「天順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魏法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葉琦等一百三十五名。詔逮順天考試官,翰林學 士倪謙下詔獄,謫戍開平。時,舉子奏謙受賄陰事,故 逮之。」
天順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六年八月,命翰林院修撰陳鑑等主考順 天鄉試,取中式舉人一百三十五名。是科得李東陽、 倪岳、張敷華、程敏政。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 文等一百三十五名。」
天順八年許依親、監生就本處鄉試。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 鄉試。」
憲宗成化元年鄉試
[編輯]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汪洪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陸簡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二年,定鄉試條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一,巡綽搜檢看守官軍,止於在營 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 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其巡 綽官止於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子交接。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率領 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一,每場謄錄紅卷,送」 入內簾考試。候三場考試已定,方許弔取墨卷於公 堂比對字號,毋致疏漏。「一、謄錄對讀等官,取吏部聽 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一、謄 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若謄錄字樣差失 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
成化三年,增雲、貴試額。
按:《明會典》:「三年,令雲南鄉試復增十名。」
按:《名山藏》成化三年十一月增雲南貴州鄉試額, 成化四年鄉試。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史 俊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賀 恩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六年,禁監臨官侵奪考官職掌。
按:《明會典》「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若 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成化七年准「中書舍人鄉試」
按《大政紀》「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姚琛 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獻。應天府奏,鄉試取 中式舉人濮晉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洗馬楊守陳、 侍講徐瓊。」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七年五月,中書舍人呂㦂乞就 順天府鄉試,從之。」
成化十年續定鄉試條例,又增「雲南試額。」
按《明會典》十年定:「一受卷供給巡綽等官入院,監試 官搜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文字朱紅墨筆。廚 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久慣之徒私替出 入。一,搜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京操官軍三場調 用,把門人等,時加更換。不許軍人故帶文字,裝誣生 員,勒取財物。」又令雲南解額復增五名。
按《大政紀》:十年正月丁亥,北直隸提學御史閻禹錫 奏順天、應天兩府鄉試事宜。詔從之。禹錫言:「舊制以 御史二人監試,宜令預於十日前入院,庶詳察事端, 以祛積弊。其同考試官,宜令所司擇文學優長,素行 端介者,毋徇勢要干請,搜檢守號,宜用在外都司官 軍,毋遣京營之人,庶革其傳遞夾帶之弊。至於校文, 須主考詳慎,將同考官落卷並二三場通行檢閱,務 得積學之士,不許懶慢推託。且兩京係侍從格心之 臣,若引嫌畏避,內實不足者,隨當罷黜。試錄就刻舉 子文字,不許主考代作,以防檢閱。」八月,順天府奏:「鄉 試取中式舉人馬中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 學士彭華、庶子黎淳淳閱一場,得一優卷,及後場絕 不相類,疑有弊,勾稽墨卷果得。謄。錄生截卷狀移簾 外,按其事而取優卷為第一。」拆封,即馬中錫,亦一時 名士。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鏊等一百三十 五名。主考學士謝一夔試錄五策,皆刊鏊場屋中,墨 卷不易一字,一時稱得人。明年,鏊果會元及第。 按《名山藏》,十年四月,增雲南鄉試舉人五名。
成化十三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宋禮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劉繼武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十五年,令巡按糾舉聘請主司徇私作弊者。 按:《大政紀》:十五年十二月,御史許進上請,各布政司 鄉試如兩京例,命翰林官主考,下禮部議之,進言:「國 家以科目取士,慎選考官。近各布政司每遇開科,輒 徇私情,所聘考官者多非其人,以致校閱不精。兩京 俱命翰林官主考,故所取得人。乞各布政司亦如兩 京」例,命翰林官主考為是。上諭禮部臣曰:「科目選賢, 國家重事。若聘主司,有徇私作弊者,令巡按御史並 布、按二司互相糾舉。或爾部詳看體訪得出,奏來必 重治之。」
成化十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六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白鉞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貢欽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十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張贊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倪岳、侍讀董越。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儲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 考左諭德張昇。」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監生人等、從南京都察院考 送應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羅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李東陽。是 科得石瑤、傅珪、羅𤣱皆著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 舉人陳鎬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庶子汪諧、諭德程 敏政。是科得吳一鵬、秦金、吳儼、張琮成化二十三年,以鄉試文多乖謬,追奪考官聘禮治 罪。」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二月,禮部奏:「成化二十二年天 下鄉試錄文多乖謬,乞將考試官訓導黃奎等追奪 聘禮,令御史究問。」時聘教官多非有學識之士,故罕 稱其選。
孝宗弘治二年鄉試
[編輯]按《大政紀》:「弘治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濮韶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靳貴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贊善張元正。」
弘治四年,禁外簾侵奪內簾,權令提學考覈教官,以 備聘取入簾。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 干預,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並御史欺陵斥辱,文 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 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勿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 罪。又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 第,以備科舉聘取。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於等 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弘治五年,定監生、醫生、天文、陰陽人等入場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 就本處鄉試。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 應試。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 係在任依親官生,並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 者,皆不許入試。」
按《大政紀》:「五年四月,巡撫雲南御史張泰請開解額, 議增五名。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顧清等 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王鏊。」
弘治七年,定雲、貴合刻《試錄》例,並增其解額,禁濫聽 請囑。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 鄉試錄,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又令考官不 許聽囑濫請,各將舉主職名咨呈禮部。又令雲貴解 額共增五名。又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 險怪艱澀之辭,答策不許引用謬誤雜書。其陳及時, 務須斟酌得宜,便於實用。不許泛為誇大,及偏執私 見,有乖醇厚之風。御名廟諱及親王名諱,仍依舊制, 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違者黜落。文字試題上 不許加奉「試」字。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 許草書及先後錯亂。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 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小錄 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 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令應 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 濫入試。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 照依編定字號。並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 亂。」奏准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官增十六員。謄錄等生 員照例除在京並通州學外、於順天府所屬、並鄰近 學、選撥已冠能書生員七百名。凡科場應用物件、令 各布政司並應天府、量將本處科舉供給。餘銀送部、 以備會試供給。雲南兩廣免送
弘治八年鄉試。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 襘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少詹事張昇、侍讀馬廷用。 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昶等一百三十五名, 主考侍讀江瀾。」
弘治十年,許醫官子孫照舊鄉試。
按:《明會典》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 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弘治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孫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華、中允楊廷和。 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唐寅等一百三十五名, 主考洗馬梁儲。是科得梁材著名。」
弘治十四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謝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梁儲、侍講張燦。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陸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 考諭德王華、侍講劉忠。」是科十名以前,官至尚書、侍 郎、詹事、都御史、太常寺卿、府尹凡七人。
弘治十七年,嚴「訪《舉考官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 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按:《大政紀》「十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張璿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江瀾,諭德靳貴。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眭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 考侍讀學士白鉞、贊善費宏。」
武宗正德二年鄉試
[編輯]按《大政紀》,「正德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 人張行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院學士劉春、 侍講學士吳儼。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傅珪、侍講顧清。」
正德五年鄉試。
按《大政紀》,「五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 江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學士傅珪、侍講學士 毛澄。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孫繼先等一百三 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蔣冕、侍講朱希周。」
正德八年復鄉試舊額。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史 道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吳一鵬、中允劉龍。應 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大化等一百三十五名, 主考諭德倫文敘,中允賈詠。山東、河南、陝西、山西鄉 試,俱照額取士。」先四省以劉瑾稍增解額,及庚午瑾 誅,尚書費宏因開科期近,奏准後科改正,故悉遵舊 額。
正德十年定「文武官子弟入場例。」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令兩京武學幼官及軍職子弟 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惟不充貢。」又「奏准兩京文職 衙門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鄉試者,令赴 告本州縣,取結明白,轉送提學官,考試入場,不許徑 於仕宦衙門移文起送。其提學官一體遵守,不許阿 徇,違者通查參究。」
正德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 周光宙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汪俊、諭德 顧鼎臣。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崔桐等一百三 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李廷相,諭德溫仁和。」
世宗嘉靖六年定直省訪舉考官移取同考例許教官鄉試始令京官主各省鄉試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兩京鄉試,除主考照例奏請 簡命禮部,仍會吏部,於兩京六科部屬等官內訪舉, 每經一員,隨考試官入院,各總校本房,其餘仍用教 官。各布政司預呈禮部,亦會舉京官或進士,每處二 員,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又奏准,鄉試除 主考官上請會舉,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別省請 取、止具某經員數、不許明列姓名聽彼處巡按御史 會提學官推舉開送。又奏准、歲貢出身教職、歷任三 年教有成效、提學官考試文學優長者、許就見任地 方入試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六年四月,張璁疏:每年鄉試,簾 外官預結生徒,密通關節,獲雋之士,多出私門。兩京 雖重內簾,而經房學官荒謬卑庸,亦多弊孔。明歲鄉 舉,宜命京官往試,京闈亦用甲科分考,以羅真才。禮 官覆議,從之。」
嘉靖七年,命禮部會舉京官主考。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七年鄉試,命禮部會舉京官,各 省主考。先是張璁題為「慎科目以風勵人材」事,奉欽 依,開科前數月,各布政司呈禮部會舉京官,每處二 員,具奏馳驛前去,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 嘉靖十年,許遼東附順天考試,禮部奏請禁鄉試,巡 按收遺士與京官爭儀節諸弊。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直隸德州左等衛儒學,聽山東 提學官管轄,就於山東布政司應試;遼東生儒,聽遼 東巡按御史,考送順天府應試。」〈按會典作十年而春明夢餘錄乃作十三
年,今並附於此,以待考正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十年,禮部李時言,『各省鄉試,巡 按不得收取遺士,不得與京官爭儀節,不得徇私聘 考官』。浙江巡按李佶請經房閱得儁卷,必發監臨參 閱墨卷,以為去取。李時云:『若得參閱,又非糊名易書 之法矣』。上從之。」
按《春明夢餘錄》:「遼東原附山東科舉,嘉靖十三年因 過海風濤,改附順天。」
嘉靖十四年,始令貴州別自開科。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貴州另自開科。其解額雲南四 十名,貴州二十五名。〈按春明夢餘錄作十六年互異〉 按《大政紀》:嘉靖十四年七月,「初命貴州開鄉舉科。」先, 貴州諸生附試雲南,跋涉艱阻,至是巡按御史王杏 上言,乞自開科,從之。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十四年秋八月,始雲南、貴州各 另開科取士。」國朝設科取士,初廣西附搭廣東,貴州 附搭雲南。後因廣西人材漸多,奏准另自開科,惟貴 州仍附搭雲南。今議貴州雖與雲南接壤,而山勢險 絕,道里遐陬,盜賊出沒無常,秋夏嵐瘴盛發,每科應 試生員,跋涉衝冒,多所殞傷。況今文教漸洽,遐方絕 域,人材日盛。每科應試之士,數踰七百。中式錄文、五 經具備。及舉進士科不乏人。許令貴州建立科場,依 期開試。雲南鄉試解額准取四十名,貴州二十五名。 嘉靖十六年題准儒士應試取京官印結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順天府鄉試儒士,務要 查審辨驗,籍貫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鄉正 途出身官保結,方許應試。」
按《大政紀》:十六年九月,逮繫應天典試官江汝璧、歐陽衢於詔獄,革應天鄉貢士應制南宮。初,應天呈到 試錄,禮官嚴嵩劾其品騭文字,不填主考名,為大不 敬。大學士夏言又謂「發策以國家戎祀為問,所對多 譏訕語,當置於理。」遂命官校逮繫汝璧、衢於詔獄。其 提調官孫懋、楊麒、何宏、沈應陽,俱命南京法司即訊。 同試官舒文奎等。各行所在巡按,即訊所取鄉舉不 許赴南宮會試。
嘉靖十九年,增湖廣解額。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按《大政紀》,十九年秋七月,「增湖廣解額原八十人,增 至九十人。」〈按會典言增五人此言十人互異〉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監生應試例。題准湖廣清浪等 衛、就貴州鄉試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 履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 項情弊,方許收考。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 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又題准:湖 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 試。
嘉靖二十五年,增貴州解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額五名。」
穆宗隆慶元年始定中式舉人填親供之例
[編輯]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揭曉之日,提調官即將中 式舉人硃墨卷發出。提學道查驗墨卷字跡,與先前 考取科舉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於硃墨二 卷上親供腳色,提學官用印鈐封,兩京送京府,各省 送布政司,差人星馳解部。如試錄先到而解卷到遲 者,將提調官參究治罪。若驗係謄過文卷而提調官」 輒為印鈐者,一併參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書。不必 再錄原卷。
按《大政紀》:「隆慶元年三月,提學御史耿定向奏科場 事宜:一、兩京主考宜簡學行兼長者,毋拘年資;一、同 考官宜令廣取正備卷,如未稱,責令再閱,或付別房 覆校,主考仍自搜閱落卷,毋避嫌輕棄。一、初場分經 校閱,二、三場宜更易品訂,毋令偏重初場,致遺積學 真材;一、時義體製浮蔓,宜嚴立程式,字限五百。一,揭 曉之日,宜以中式硃墨卷發提學官查驗,鈐封解部, 以防偽濫。一、監生字號,宜與生員一體彌封,取數仍 如舊額。」已而御史陳聯芳一意重後場,以羅實學;及 令兩京同考閱卷,不必書各房字樣,主考止以文學 為去取,毋以考官為額數、分房為次第。禮部議覆,俱 允行。是科去「皿」字號,監生中式甚少,考官王希烈、孫 挺謁文廟,被沈應元等遮訴,語「不孫。」事聞,逮治為首 數人,如例發遣,尋改為民。後有旨,令監生編號如舊 行,將以調停後來也。
隆慶四年,增兩京監生解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 增額各十五名,不為例。」〈按春明夢餘錄作五年互異〉 按《大政紀》:「四年十二月,調用江西提學副使陳萬言, 科舉校士遺落者,悉詣巡按劉思問求覆校,幾四萬 人。思問與期會都司署中,未至而士爭門入,都指揮 王國光呵止之,退相蹂踐,死者六十餘人。南昌知縣 劉紹恤主彌封縣,有素所獎拔士試而中者二人,時 論俱謂紹恤私二人。於是南科道官有言吏、禮二部 覆思問無罪,國光行。」撫臣逮問二人中式,紹恤實不 私。然不應招致門生,與萬言俱以不及調用。奏可。
神宗萬曆元年定取中舉人例又增雲南解額
[編輯]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各處鄉試,行令提調官轉 行主考官,除初場照舊分經外,其二三場改發別房, 各另品題,呈送主考定奪。查果三場俱優者,即置之 高選;後場儁異而初場純疵相半者,酌量收錄。若初 場雖善而後場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後場雷 同作弊者,查將本生從重問擬。其提調主考等官仍」 蹈故習者聽撫按官及禮部查究。又令增雲南解額 五名。又奏准、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 成化、弘治年間文體。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 浮靡之弊。
萬曆四年議准、「聘取同考例。」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 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 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 員,南京於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萬曆十三年,定「訪《奏主考》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鄉 試之年,巡按御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於在廷諸臣 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仍量 道里近遠,先期奏差。」
萬曆十八年,始行磨勘法。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 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 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萬曆二十二年,增順天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萬曆二十二年,順天增二十名,亦以 選貢集太學也。」
萬曆三十七年,增遼東解額,嚴寄戶中式遷徙之罪。 按《春明夢餘錄》:「遼東鄉試解額三十七年,增額五人。 其寄戶中式者,不許圖便遷徙,違者治罪。」
萬曆四十三年,概增「天下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熹宗天啟元年增解額
[編輯]按《春明夢餘錄》:「天啟元年,順天增二十名,應天增十 名,以登極恩貢集太學也。其餘各省增三名。是年山 西中宗生二名,江西一名,河南一名,陜西一名,山東 中四氏學二名,遼生一名,皆不在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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