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2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二
遼〈道宗太康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開寶三則 太宗雍熙一則 端拱二則 真宗咸平二則 仁宗景祐
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政和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
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二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總一則 海陵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八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吏員部彙考二
[編輯]遼
[編輯]道宗太康九年定諸吏遷敘格
[編輯]按《遼史道宗本紀》:「太康九年十一月己未,定諸令史 譯史遷敘等級。」
宋
[編輯]宋制,各署分房置吏,及各吏所掌之職事。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 孔目房、吏房、戶房、兵房、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 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 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 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 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 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 《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 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 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 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 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復 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 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又 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 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 豐七年額。
中書省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 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 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 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 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 發、邊防軍需、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 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 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 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 書省所上奏請,給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 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 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 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 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 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 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 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 下省併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 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 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隸闕守當官 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 下省四分。
「尚書省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 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 拆房,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 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 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 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 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紹興三十二年, 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 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 樞密院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釐正,凡 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 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 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 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 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 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 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曰「教閱房」, 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遞及湖南路 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 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各隨其房之所領兵額 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 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 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 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並
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以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 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 創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 刱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又 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宣徽院。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 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三 曰倉案,四曰胄案。
三司使,鹽鐵、度支、戶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 一人,勾覆官四人。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二曰 胄案,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七曰設案。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二曰錢帛 案,三曰糧料案,四曰常平案,五曰發運案,六曰騎案, 七曰斛斗案,八曰百官案。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 稅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麴案》」,五曰《衣糧 案》。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吏部,「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 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 之。紹興八年,分左、右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 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 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 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 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 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 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 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 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 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 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 十人,法司一人。」侍郎分左、右選。左選分案十五,置 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建炎四年 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左選掌承直 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 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 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 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司封分案三, 設吏六;司勳分案四,置吏十有九。裁減吏額:「主事 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 人,私名三人。考功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建 炎已後,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 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 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官告院裁減吏額, 共置二十九人。
戶部: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 有六。建炎五年,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曰農田,曰檢法。 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曰檢法, 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度支 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 供,曰賞賜,曰知雜。」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 又減四人。金部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 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吏六十人。淳熙 十三年,又減四人。倉部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曰 「會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 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 表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 人,續又減四人。侍郎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郎 中通置吏五十四人。祠部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分案四,置吏七。《膳部》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 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 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 續詔「將下班祇應並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 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於殿前司抽差下 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職方分案三,置 吏五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併作 四十二人。駕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庫部分案四, 置吏九。
刑部尚書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 三:曰《制勘》,曰《體量》,曰《定奪》,曰《舉敘》,曰《糾察》,曰《檢法》,曰 《頒降》,曰《追毀》,曰《會問》,曰《詳覆》,曰《捕盜》,曰《帳籍》,曰《進擬》。 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都官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隆興元年,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 《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 十三年減三人。比部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司門分 案二,置吏五。
工部尚書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 《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 吏額,共置四十二人。屯田分案三,置吏八;虞部分案四,置吏七;水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 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御史臺,乾道並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 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 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 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臺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 書史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祕書監孔目官、表奏官、 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祕閣圖籍 孔」目官一人。
祕書省置直閣,分案四,置吏八。中興,分案四:曰《經籍》, 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 書官各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 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專知 官一人。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 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殿中省「尚衣庫,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內衣 物庫,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新衣庫,典十人,掌庫 五十五人。朝服法物庫,典三人,掌庫三十人。」
太常寺分案五,置吏十有一。隆興二年,分案九:曰《禮 儀》,曰《祠祭》,曰《壇廟》,曰《大樂》,曰《法物》,曰《廩犧》,曰《太醫》,曰 《掌法》,曰《知雜》。裁減吏額,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 人,書表司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 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大晟府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安樂》,曰《法物》。
曰「知雜。」曰「掌法。」
宗正寺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 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大宗正司分 案五,置吏十有一。玉牒所分案五,置吏十。
光祿寺分案五,置吏十。
衛尉寺,分案四,置吏十。
太僕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
群牧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元豐併入太 僕寺。
大理寺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左斷刑分案 三,曰磨勘,曰宣黃,曰分簿。設司有四,曰表奏,曰開拆, 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又有敕庫吏額,胥 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 人,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 曰驅磨,曰檢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 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 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 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 五人。
鴻臚寺分案四,置吏九。
司農寺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太府寺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國子監分案八,置吏十。
少府監分案四,置吏八。
將作監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軍器監,分案五,置吏十有三。
都水監,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開封府分案六,置吏六百。
臨安府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 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 信司、排辨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檢點文字、都孔 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 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 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 十人。
按《職官志》:「流外出官法。」
尚書省 書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禮部貢院、吏部流 內銓官,「誥院七選,都省敕庫、兵部甲庫,八選,諸司驅 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選,貢院散官十八選,並補正名 後理,或酬獎減一等,出簿、尉。」
門下省 白院令史,七選;畫頭、書院甲庫令史、贊者, 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後理,並 出簿尉。
中書省 「白院令史,七選,甲庫令史,八選,並補正名 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後理,並出簿尉。」
學士院 錄事,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孔目官遇 大禮,從上出一名,不遇大禮,七選。驅使官遇大禮,從 上三人,並出簿尉,不遇恩,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 御史臺 令史,七選補正名。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 並出簿尉。引贊官補正名後,遇大禮,出錄事參軍,試 中刑罰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職,書史五年出借職,係 諸處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職,書史出三班差使, 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頭供奉官。前、後行 入仕三十年以上,遇大禮,從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 職,後行出借職,予司勾覆。開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 直,前、後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職衙佐三年出借職,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職,並補 正名後理。
開封府 孔目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 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蕃行首,七年出奉職,並補 正名後理;支計官、勾覆官、開拆官、接押官出奉職,諸 司行首、前行出借職,並遇大禮,以入仕及三十年已 上者三人出職。」
殿前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 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馬、步軍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 三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入內內侍兩省 「前後行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大宗正司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三班院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奉職。」
審官院 令史,「授勒留官後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 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選,宗正、光祿、太府、太僕、 衛尉、鴻臚、司農寺十選,「驅使官十九選,宗正司楷書 八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諸監 都水監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少 府、將作監府史十選,國子監八選,司天監禮生、曆生 選,少府、將作監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 尉。
群牧司 都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客省 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勾押官五年,並出奉 職。承受並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四方館 書令史補正名後,理八選。表奏官、驅使官 授勒留官後理九選,並出簿尉。
閤門 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 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太常禮院 禮直官自補副禮直官後,《六經》《大理》出 西頭供奉官,禮生補正名後,理六選出簿、尉。
審刑院 「充本院書令史,後理六選出簿、尉。」
祕書、殿中省 令史,楷書並補正名後理,八選出簿、 尉。
起居院 「楷書八選,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 出簿、尉。」
崇文院 孔目官「補正名後理,遇大禮出奉職。 三館 孔目官、四庫書直官八選,楷書七選,書直書 庫表奏官九選,守當官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楷書 補正名後理,並出簿、尉。」
祕閣 典書、楷書並補正名後理,七選出簿、尉、 軍頭、引見司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 直。
皇城司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內東門司 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管勾往來國信所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 職。
翰林司 專知官,三年界滿,大將出奉職。
內藏庫 專知官三年界滿出借職。
御藥院 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御書院 待詔,五年出左班殿直,書藝十年出右平 殿直,御書祇候十五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進奏院 進奏官,補正名後理。十五年遇大禮,無過 犯從上五人出職。有過犯經洗雪、曾經決責出借職 人數無定限。
御廚 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職。
金吾街司仗司 孔目官,表奏、勾押、驅使官,並補正 名後理,十九選出簿、尉。
太祖開寶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縣小吏及直力人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編輯]開寶六年,詔「中書吏兼用流內州縣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六年五月,詔中書吏擅權,多姦贓, 兼用流內州縣官。」
開寶 年。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引對方得注擬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祖嘗親閱諸 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 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 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堂後官多為姦贓,欲更用士 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 乃如舊制。
太宗雍熙 年以堂後官充職事官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雍熙時以堂後 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端拱元年始以選人授京官為堂吏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拱初,以河南 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 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為堂吏,自此始。 端拱二年,詔禁吏人應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端拱二年親 試舉人。有中書吏人及第。上令奪所授敕牒。乃詔禁 吏人應舉
真宗咸平 年命翰林學士宋白等定流外人銓用之法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流外補選,五 省、御史臺、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 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 考。三館、祕閣楷書皆本司試書札,中書覆試補受。後 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 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防其弊。其 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得優 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 得僥倖求優試。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 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 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 理本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 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 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院、三 司、各省、閤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凡 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內 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 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 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先是, 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製,其隸近司,有裁三二年 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 制、御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 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 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 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 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 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 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 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官、書 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 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 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 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 優勞減選。閤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 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 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 於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審刑 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授官 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客省 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御書院、翰林待詔、書藝 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咸平四年六月,減天下冗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六月癸卯,有司言減天下冗 吏,凡十九萬五千餘人。」
仁宗景祐二年九月命中丞杜衍等汰三司胥吏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二年頒試典吏法於天下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募法,三人相任 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 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 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前 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
元豐三年減諸路冗占役書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寺丞 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 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 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 路,從之。」
徽宗崇寧二年改定六曹增吏員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二年五月,改定六曹,以士、戶、 儀、兵、刑、工為序,增其員數,倣《唐六典》」易胥吏之稱。
政和三年增置吏員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三年五月「丁未,置都事以下 吏員。」
高宗紹興二十六年裁省內外吏額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八月庚辰,裁州縣 吏額。十一月丙戌,裁定六曹寺監百司吏額。」
孝宗隆興元年裁減吏員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秋七月乙卯,裁減省部 寺監官吏。」
乾道六年裁減省院部司吏額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六年三月乙卯,裁減樞密院 吏額一百十有四人。甲戌,裁減三省吏額七十人。五 月甲寅,裁減六部吏額百五十人。其餘百司三衙以 是為差。」
淳熙八年裁減各署官吏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秋七月乙卯,裁減省部 寺監官吏。」
淳熙十三年裁定吏額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三年十一月辛未。裁定百 司吏額。
度宗咸淳七年三月詔減內外百司吏額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金
[編輯]金各官屬府史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尚書省,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 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為三十人。進士十人。 宰執子、宗室子十人。密院、臺部、統軍司令史十人。漢 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譯史十四 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譯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 高麗、夏國、回紇譯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諸部通事六」 人,曳剌二十人,走馬郎君五十人。
吏部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吏人如宰執,保 奏人材,不入常例。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 人。
戶部。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譯史五人。通事 五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禮部,令史十五人。內女直五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兵部,令史二十七人。內女直十二人,譯史二人,通事 二人。
刑部。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人。驛史五人。通事 二人。
工部。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都元帥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漢人 令史六人。譯史三人,女直譯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 通事,女直三人,後作六人,承安二年復作三人,漢人 二人。
樞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 人,吏員轉補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紇》譯史一 人,曳剌十五人。
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 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 史三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一人。通事三人。」 三司令史,五十人,內女直十人,漢人四十人,大安元 年增八人。譯史二人,大定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 國史院書寫,女直、漢人各五人。
審官院。掌書四人,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 舉人擇充。
儀鸞局。司吏二人,如內藏庫知書例。
頭面庫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 底例。」
段匹庫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本把八人。
雜物庫: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太府監左藏庫本把四人:
右藏庫本把四人。
萬寧宮提舉司,本把五人。
大興府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 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 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 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 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 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抄事一人, 「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 諸京留守司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 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 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 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 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譯史,「上京、北京 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抄寫一人, 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使百人。
上京提舉皇城司,司吏一人。
按察司,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 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 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 人、漢人五人。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南京,女 直二人,漢人七人。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大名,女 直三人,漢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諸總管府司吏,女直,山東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 山東東路,咸平府、臨潢府各十二人。曷懶路,河北西 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東路八人。河東南北 路,京兆、慶陽、臨洮、鳳翔、延安各四人。漢人戶十八萬 以上四十二人,十五萬以上四十人,十三萬以上三 十八人,十萬以上三十五人,七萬以上三十二人,五 「萬以上二十八人,三萬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萬戶 二十人。」婆速路、曷懶路各二人。譯人,咸平三人。河北 東西、山東東西,曷懶、大名、臨潢各二人,餘各一人。通 事,婆速、曷懶路高麗通事一人,臨潢北部通事一人, 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慶陽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臨潢別置移剌十三人。凡諸 府置員並同,惟曷懶路無府事。
諸府司吏,女直皆三人。漢人若管十六萬戶四十人, 十四萬以上三十八人,十二萬以上三十五人,十萬 以上三十二人,七萬以上三十人,五萬以上二十五 人,三萬戶以上二十人,不及三萬戶十七人。譯人一 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七十人。
諸節鎮節度使司吏,女直,隆州十四人,蓋州十二人, 泰州十一人,速頻、胡里改各十人,蒲與、八平、宗懿、定、 行、萊、密、滄、冀、邢、同、雄、保、兗、邠、涇、朔、奉聖、豐、雲內、許、徐、 鄧、鞏、麟、全、肇各三人,餘各二人。漢人,依府尹數例。譯 人一人,通事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人,上鎮七十,中六 十五,下六十人,惟蒲與、胡里改、速頻各二十人。曷速 館、路蒲與、路胡里改、路速頻路四節鎮,省觀察判官, 而無州事。
諸防禦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 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 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刺史司吏,女直韓、慶、信、灤、薊、通、登、復、瀋、貴德、涿、利、 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 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 諸州已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 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縣同此。
諸京警巡院司吏,女直,中都各三人,上、東、西三京各 二人,餘各一人。漢人,中都十五人,南京九人,西京八 人,東京六人,北京五人,上京四人。惟東、西、北、上京無 副使。
諸府節鎮錄事司司吏,萬戶以上設六人,以下為率 減之。凡府鎮二千戶以上則依此置,以下則止設錄 事一員,不及百戶者並省。
諸防刺州司候司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驗戶口置 赤縣。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 人。
諸縣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諸知鎮、知城、知堡、知寨,其設公使皆與縣
同,惟驗戶口,置司吏。
諸司獄,獄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防守獄囚門 禁啟閉之事。獄子,防守罪囚者。
市令司,司吏四人,公使八人。
「軍器庫使,司吏二人。庫子,掌出納之數,看守巡護。 都轉運司都勾案、戶籍案、鹽鐵案、支度案、開拆案。」司 吏,女直八人,漢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譯史三人,通事 一人,押遞五十人,監運諸物。公使八十人。中都置女 直司。司吏,遼東路十人,西京、北京、山東西路各五人, 餘路皆四人。譯史,遼東路三人,餘各二人。通事各一 人。漢人司司吏課額:「一百八十萬貫以上者五十人, 百五十萬貫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萬貫以上四十 人,九十萬貫以上三十五人,六十萬貫以上三十人, 三十萬貫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萬貫二十人。」公 使人各七十人,押遞,南京山東東西路、河東南路、河 北西路各五十人,西京、河東北路、河北東路各四十 人,餘路各三十人。
山東鹽使司。司吏二十二人,女直三人,漢人十九人, 譯史一人,抄事公使四十人,它使皆同。
中都都麴使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凡京都及真定 皆為「都麴酒使司,設官吏同此。他處置酒使司,課及 十萬貫以上者,設使、副、小都監各一員,五萬貫以上 者,設使、副各一員,已上皆設司吏三人。不及二萬貫 者為院務,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不及千貫之院務,止 設都監一員。其他稅醋使司及榷場與酒稅兼者,視」 課多寡。設官吏皆同此。
中都都商稅務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餘置官吏同 酒使司。
中都廣備庫使,攢典四人。庫子十四人,內十二人收 支,二人應辦。掌排數出納、看守、巡護之事,與庫官通 管。
永豐庫,鍍鐵院攢典三人,庫子十二人,內十人收支, 二人應辦。凡歲收二十五萬貫者置庫子十人,不及 二萬貫者置二人。
鍍鐵院,攢典一人。
南京交鈔庫使,攢典二人,「攢寫計帳、類會合同。」庫子 八人,掌受納錢數,辨驗交鈔、「毀舊主簿曆。」
中都流泉務攢典二人。「中都店宅務攢典,左右廂各 五人,掌徵收及檢料修造房屋之事。」庫子,左右廂各 三人。催錢人,左右廂各十五人。又別設「左廂平樂樓 花園子一名,右廂館子四人。」
南京店宅務同。
中都左右廂別貯院攢典庫子同前。
「中都木場。」使。司,吏一人,庫子四人,花料一人,木匠一 人。
中都買物司司吏二人京兆府司竹監司吏一人。
《規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司吏三人。
漕運司,司吏六人,分掌「課使、起運兩科,各設孔目官, 前、後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戶、禮案,起運科掌兵、刑、 工案。」公使八十一人,押綱官七十六人。
諸倉使、攢典,掌收支文曆、行署案牘,歲收一萬石以 上設二人。倉子,掌斛斗盤量、出納、看守之事。
草場使,攢典二人。場子掌積垛、出納、看守、巡護之事, 歲收五萬以上設四人。中都、南京、歸德、河南、京兆、鳳 翔依此置。西京省副使,餘京節鎮科設使、副一員,防 刺仍舊,置都監一員。
諸總管府、「節鎮兵馬司,都指揮軍典十二人,掌本庫 各籍差遣文簿、行署文書、巡捕等事。」餘軍典同此。司 吏一人,譯史一人,公使十人。
指揮使,軍典二人,營典一人,左右承局各一人,左右 押官各一人。以上軍員,每百人為一指揮使,各一員, 分四都,每都設左右什將、承局、押官各一。「若人數不 及、附近相合者,並依上置。如無可相合者,三百人以 上為一指揮,二百人以上止設指揮使,一百人止設 軍使。仍每百人以上立為一都,不及百人,設什將、承」 局、押官各一。其指揮、下軍使、什將、下軍典、營典,各同 此置。惟北京、西京止設使、副各一員。
諸府鎮都軍司都指揮使,軍典二人,公使六人。凡諸 府及節鎮並依此置。
諸防刺州軍轄軍典二人。
諸府州兵馬鈐轄司吏二人。京兆、咸平、濟南、鳳翔、萊 密、懿、鞏州並依此置。惟京兆咸平府置兵馬都鈐轄, 餘並省。
諸巡檢司,吏一人,掌行署文書。
「諸州都巡檢司」司吏各一人。
潼關。關使司。吏二人,女直、漢人各一人。
大慶關,管勾河橋官司,吏二人。女直、漢人各一人。 孟津渡譏察司,吏二人。
統軍司。書史十三人,女直八人,漢人五人。掌行署文 牘,上名監印。守當官四人,譯書四人,通事一人,抄事 一人,公使五十人。
招討司,司吏十九人,譯人三人,通事六人,內諸部三 人,河西一人,移剌三十人,以上各充都管,抄事一人, 公使五十人。
諸猛安司,吏四人,譯人一人。撻馬、差役人數,並同舊 例。
諸謀克,女直,司吏一人,譯人一人。
諸部族節度使,司吏四人,女直、漢人各半,通事一人, 譯人一人。撻馬、右部羅大部族、土魯渾部族,並依此 置。
諸糺詳穩。司吏三人,習尼昆,掌木糺差役等事。撻馬, 隨從也。咩糺、唐古糺、移剌糺、朮典糺、骨典糺、失魯糺 並依此置。惟失魯糺添設譯人一名。《士民須知》:某年 有慈謨典糺、胡都糺、霞馬糺,無失魯糺、移典糺。 諸移里菫司司吏,女直一人,漢人一人,習尼昆,掌本 紀差役等事。撻馬右土魯渾部族,南北移里堇司,依 此置。「部羅大部族左右移里堇司,置女直司吏一人。 諸禿里女直司吏一人,通事一人。」
諸群牧所,設女直司吏三人,譯人一人,通事一人, 副使女直司吏四人,譯史一人,撻馬十六人,公使八 人,副五人,判三人。又設埽穩脫朵,分掌諸畜,所謂「牛 馬群子」也。
海陵正隆二年定內外諸吏員制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內外諸吏員 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給,凡都目皆 自朝差。海陵初除尚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吏員外,皆 為雜班,乃召諸吏員於昌明殿,喻之曰:「爾等勿以班 次稍降為歉,果有人才,當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監 吏員,以內省司舊吏員及外路試中司吏補。
世宗大定二年定進士充尚書令史及禁用貼書之例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正月甲寅,復用進士為尚書 省令史。按《選舉志》:大定二年,戶部郎中曹望之言, 「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詔胥吏仍舊,但禁用貼書。 又命縣吏闕則令推舉行止為鄉里所重者充。 大定三年,定司吏陞轉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以外路司 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姦。命與孔目官,每三 十月則一轉移於它處。」
大定七年,敕「吏員到部,過期不許理算,及犯贓不許 復敘。」又定外吏員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敕隨朝司 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 理算。」又詔吏人但犯贓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 許復敘。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 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大定八年,許職官子補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職官子補令 史。」
大定十二年,詔「保舉司吏試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上謂宰 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 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 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彼既知不得免試,必當盡 心以求進也。」
大定二十年正月戊午,定「試令史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詔「女直進士補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十一月「戊午,上謂宰臣 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夫儒者操行 清潔,非禮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為吏,習其貪墨,至 於為官,習性不能遷改。政道廢興,實由於此』。」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蔭人補吏,定試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壬子,敕收錄功臣 子孫,量材於局分承應。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孫試 補令史格。按《選舉志》: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 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 補。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尚書省謂吏 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復恐不閑案 牘,或致敗事。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 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遂定製,散官五品 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 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 舊。
章宗明昌三年許宰執改除外任者子孫補吏用職事官子弟終場舉人見役品官充吏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十一月,權尚書禮部郎中黨 懷英言,「凡宰執改除外任長官,其子亦得試補省令 史。」甲申,改提刑司令史為書史。按《選舉志》:明昌三 年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 場舉人本臺試補者。若不足,於密院、六部見役品官 及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
泰和四年復行吏目轉移及收補承應人法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六月壬寅,復行吏目轉移法。 十一月辛丑,定收補承應人格。按《選舉志》:泰和四 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 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 名吏人兼管經歷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吏目 通歷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遂定製 依舊三十月轉移。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 泰和五年十一月己亥。更定宮中局署承應收補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閏四月甲申。定承應人收補年甲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禁用本路人為書吏。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以僉東京 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 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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