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四
宋二〈慶曆二則 皇祐二則 至和二則 嘉祐四則 英宗治平四則 神宗熙寧十
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四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卷
鹽法部彙考四
[編輯]宋二
[編輯]慶曆六年減邛州鹽課河北行榷鹽法以張方平言罷之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戊子,減邛州鹽井歲 課緡錢一百萬。 按《食貨志》: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 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 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 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嘗痛 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 契丹之法簡易,鹽麴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 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 將何及?河朔上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鹼 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價若高,犯法亦眾, 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慶曆 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復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 其利,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販鹽,與 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筭十無二三。請敕州縣以 十分筭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併輸筭錢,歲可得緡 錢之十餘萬。」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 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 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 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 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 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 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 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 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 自下出也。」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 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 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久之。 按《燕度傳》,度 有心計,凡六佐大農。慶曆中,三司請榷河北鹽,度言: 「川陝不榷酒,河北不禁鹽,此祖宗順民俗不易之制 也。榷之非是。」會張方平亦論之,議遂寢。
慶曆八年,以范祥制置解鹽事,其鹽地悉通商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常博士范祥, 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嘗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 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 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 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 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 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 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 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 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 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 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輦運 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 姦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 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 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 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 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 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 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貨務錢幣, 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 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按《夢溪筆談》:「陝西顆鹽,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兵 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 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鹽錢 以實塞下,省數十郡般運之勞。異日輦車牛驢以鹽 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 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於京師置都鹽院,陝西 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 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 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 利也。
按《畫墁錄》:「范祥領置制解鹽,始鈔法初年課一百二 十萬,末年一百六十五萬,以謂鈔鹽法止此可矣,或 征而多取之,則法不弊,是以一百六十五萬,不專為以鈔請鹽,兼為飛錢耳。今以百年之多,移致池州,以 為重載,易之為鈔,則數幅紙耳。」於是禁絕鹽法,邊置 折博務,張官置吏,買到錢充折斛斗。糶客得錢,不能 置遠,必來買鈔,是用邊糴不匱,鈔法通行,逮至熙寧, 邊事稍勤,用鈔日增。元豐初年,賑饑亦用。自爾,軍須 國計,無所不資。「商賈入價,折於金部,歲出見錢三千 萬貫買鈔,以催見錢不繼,鈔法朘削,冶鹽水冷解池, 遂失所利。」原天時人事,符會如此,良可歎息。
按《燕閒錄》:沈存中《筆談》載:「兵部員外郎范祥為鈔法, 令商一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 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 之勞。」此即今日閩中給引之始。
皇祐二年擢范祥陝西轉運使專任鹽事復令淮南鹽入錢京師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元年,侍御 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 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 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 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 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 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 紫服。」 又按《志》:慶曆八年,河北行四稅法,鹽居其一, 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踴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 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至是六萬。商人以 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皇祐二年, 復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 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 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於京師, 迺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
皇祐 年,以王伯瑜言,更商人受鹽輸筭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緡錢所入益耗, 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 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 毋過三石三斗,斗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筭,餘筭 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併輸 筭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並 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詔試行之。 踰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製。
至和二年詔并州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遇水災聽摘他戶代役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鬻鹼為鹽,向並 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 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 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境。」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 鹽,東隸并州,西隸汾州,籍州民之有鹼土者為鐺戶, 戶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餘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 賣。」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 七石。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餘皆食永利鹽。其入 官,斤為八錢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 萬九千有奇。自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 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後積鹽益多。康定 初,罷東監鬻鹽三年。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 少復故。時議者請募商人入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 券償以鹽,從之。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 所抑,纔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 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以為非便而 止。大抵鹼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 其課。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 戶代之。」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復有 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
至和 年,始詔「淄、濰等州百姓輸鹽錢者,聽減三分; 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配海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和中,始詔百 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又按《志》,青白鹽出 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 罷,已而復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 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 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范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 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 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鹽 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 按《孫甫傳》, 甫授祕閣校理,改右正言。又言:「張子奭使夏州回,元 昊復稱臣,然乞歲賣青鹽十萬石,兼欲就京師互市 諸物,仍求增歲給之數。臣以謂西鹽數萬石,其直不 下錢十餘萬緡。況朝廷已許歲賜二十五萬,若又許 其賣鹽,則與遺契丹物數相當,使契丹聞之,則貪得 之心生矣。」況自德明之時,累乞放行青鹽,先帝以其 亂法,不聽。及請之不已,追德明弟入質而許之,是則 以彼難從之事,杜其意也。蓋鹽,中國之大利,又西戎 之鹽,味勝解池所出,而出產「無窮,既開其禁,則流於 民閒,無以隄防矣。兼聞張子奭言,元昊自拒命以來收結人心,抄掠所得,旋給其眾,兵力雖勝,用度隨窘。 當此之時,尤宜以計困之,安得汲汲與和,曲徇其請 乎!」 按《李繼和傳》,繼和領平州刺史,兼涇原儀渭鈐 轄。時繼遷未弭,命張齊賢、梁顥經略,因訪繼和邊事, 繼和言:「朝廷比禁青鹽,甚為允愜。或聞議者欲開其 禁,且鹽之不入中土,困賊之良策也。今若謂糧食自 蕃界來,雖鹽禁不能困賊,此鬻鹽行賄者之妄談也。 蕃粟不入賊境,而入於邊廩,其利甚明。況漢地不食 青鹽,熟戶亦不入蕃界博易,所禁者非徒糧食也。至 於兵甲皮榦之物,其名益多,以朝廷雄富,猶言摘山」 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則或闕軍須。況蕃戎所賴,止在 青鹽,禁之則彼自困矣。望固守前詔為便。 按《王顯 傳》,顯知天雄軍府,契丹請盟,趙德明遣使修貢稱藩, 朝廷加賞錫,且許通青鹽以濟邊民,從顯之請也。
嘉祐 年徙犯青白鹽配海島者於內地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祐赦書,稍遷 配徙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
嘉祐三年,復以范祥總鹽事,除客戶乾食鹽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亥,「除河北坊郭客 戶乾食鹽錢。」 按《食貨志》,「范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 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 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 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 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 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 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 使李恭代之。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 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 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 無慮百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 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 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 「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 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錢,則官為售 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 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未 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 按《范祥傳》:祥提舉 陝西緣邊青白鹽,改制置解鹽使,卒。嘉祐中,包拯言: 祥通陝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使緡錢數百 萬,其勞可錄。官其子孫景郊社齋郎。
嘉祐七年二月己卯朔,更「江西鹽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 年,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請「裁官估,罷鹽 綱,以恤亭戶。」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在兩浙曰杭 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 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 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巖監,一 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天聖中,杭、秀、 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 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慶曆初,制置 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 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 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詔 俟河流通運復故。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 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 五錢,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久 之,韓絳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其後,兩浙轉運使沈 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 纔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 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請 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 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發運司難 之,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詔可。立 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 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 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 緡錢一」二百萬,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 尤甚,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 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 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 罕有承順焉。
英宗治平二年蠲逋課減畦戶之半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二年,歲入 百六十七萬。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筭,乃計 所歷所至合輸筭錢,併率以為入中之數,自後州縣 猶筭如舊。嘉祐六年,所向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 鹽價。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 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 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
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治平三年,以歲漕不足,撥淮西鹽及傭客舟載鹽往 荊湖,歲運增倍。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荊湖亦病鹽 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纔及二十五萬餘石。三 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 四十萬石,四年至五十三萬餘石。」
治平 年,淮南轉運使李復圭等議減淮南鹽價,不 許。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中,淮南轉 運使李復圭、張芻、蘇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 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治平 年,以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天聖九年,三 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 額,後增至四百萬緡。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 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治平 中,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 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 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 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 得利厚,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 賊。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 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 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 歲秋冬,田事纔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 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穀帛,掠人 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 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州 官糶鹽歲纔及百萬斤。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 繇請運廣州鹽於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 餘萬斤於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後 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復請運廣鹽入虔州,江 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 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而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 止。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 筭;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 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 寇盜自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 虔、汀州,論者不一。先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傳會 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 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 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繼 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 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詔用 炳等策,然歲增糶六十餘萬斤。江西提點刑獄蔡挺 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 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 隨者,止輸筭勿捕。」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 綱,綱二十五艘,鎖栿至州,迺發輸官有餘以畀漕舟 吏卒,官復以半價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 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炳等議 所率《糴鹽錢》。異時汀州人慾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 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至 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 縮。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久之,江西 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按《蔡挺傳》,「挺知南安軍, 提點江西刑獄,提舉虔州監。時江閩鹽賊率十百為 州縣害,挺諭所部與期,使首納器甲,原其罪,得兵械」 萬計,官鹽惡而價貴,盜鹽善而價且下,故私販日滋。 挺簡僚吏至淮轉新鹽,明殿賞,以官數之餘畀之。於 是賊黨破散,宿弊遂絕,歲增賣鹽四十萬。
神宗熙寧 年擢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永興軍置賣鹽場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詔淮南 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薛向欺隱狀,王 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諫官 范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 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 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熙寧二年,詔「鹽鐵官各具財用利害以聞。」貶御史劉 琦、錢顗監鹽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三月「乙酉,詔漕運、鹽鐵 等官各具財用利害以聞。」「八月癸卯,侍御史劉琦貶 監處州鹽酒務,御史裡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稅。」亦以 論安石故。
熙寧三年,以江西鹽課不登,復蔡挺法,歲運淮鹽十 二綱至虔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江西鹽 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鹵濕雜惡, 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 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團為十綱,以使臣部押。 後蔡挺以贑江道險,議令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 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自挺 去法,十廢五六,請復之便。」詔從之,仍定歲運淮鹽十 二綱至虔州。
熙寧四年,御史劉摯罷監衡州鹽倉。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秋七月丁酉,監察御史裡行 劉摯罷監衡州鹽倉。 按《劉摯傳》:摯謫監衡州鹽倉。 先是,倉吏與綱兵姦利相市,鹽中雜以偽惡,遠人未 嘗食善鹽。摯悉意核視,且儲其羨以為賞,弊減什七, 父老目為「學士鹽。」久之,簽書南京判官。
熙寧五年,以盧秉權兩浙提點刑獄,專提舉鹽事,更 罷「蠶鹽。」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以來,杭、秀、 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 者眾,轉為盜賊,課額大失。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 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神 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 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 德、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今宜制置煎 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 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 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 南、兩浙,詢究利害,異時灶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 時償其直,灶戶益困。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 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 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 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 而東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谿縣鳴鶴場,皆 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 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自岱 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由鳴鶴西南 及湯村,則刮鹼淋鹵,十得六七。鹽官湯村用鐵盤,故 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 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鹹,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 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譏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 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 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里, 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時惟杭、越、湖 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王安石 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久之,乃詔兩浙提舉 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 分三等以聞。 按《盧秉傳》,秉奉使淮浙治鹽法,與薛 向究索利病,出本錢業鬻海之民,戒不得私鬻。還奏, 遂為定製。檢正吏房公事,提點兩浙、淮東刑獄。顓提 舉鹽事,持法苛嚴,追胥連保,罪及妻孥,一歲中犯者 以千萬數。
按,《文獻通考》:五年,盧秉提點兩浙刑獄,仍專提舉鹽 事。令鹽場約得鹽之多寡而定其分數,自六分至十 分,三灶為一甲,而煮鹽地什五,其民以相譏察。及募 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 所酤地。又嚴捕盜販,刑禁苛酷。 又按《通考》:「五年,京 西漕臣陳知儉言,蠶鹽畸零,非民所願。」乃罷之,第令 輸錢。
熙寧七年,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又 以漕臣張靚代盧秉權舉鹽事。復許開封蠶鹽許輸 本色。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四年,詔陝 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 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 虛抬逼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 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 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 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 又按《志》: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 罪者眾,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靚代之,且體量 其事。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疏 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歲餘, 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 通更議措置。 按《張璪傳》,璪以集賢殿修撰知蔡州, 復知諫院兼侍御史知雜事。盧秉行鹽法於東南,操 持峻急,一人抵禁數家為黥徙,且破產以償告捕,二 年中,犯者萬人,璪條列其狀。
按:《文獻通考》:「七年復詔開封府界蠶鹽折以糧者,三 等戶以下許代以錢,願輸本色者聽。」
熙寧八年,定陝西鹽鈔之額。以文彥博言,罷榷河北 鹽,又詔永、利兩鹽官自運鬻於本路。及韓絳言其不 便,仍通商。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 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 然商人慾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併所抑,則 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 價平之。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 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 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 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 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 之。」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九年,乃詔 御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又按《志》,八年, 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詔提舉河北京東鹽稅 周革入議,將施行焉。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又按《志》,「八年,三司使章惇言,永利兩監舊額歲課二 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中糧草增饒,給鈔支鹽, 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 不貲。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纔十萬四千餘緡。若 計糧草虛估,官纔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 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於本路, 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糧草一用見錢。」詔 如所奏,官自運鬻於本路。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官自運鹽鬻於本路,知太原府 韓絳言其不便,請通商。」乃令商人輸錢於邊,給券於 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自占所 賣地,即官鹽已運至場務者,令商人買之,加運費。 熙寧九年,以皮公弼議,聽解鹽通商,其九縣仍官賣。 公弼請復范祥舊法,又以官運解鹽入蜀不便,罷之。 命王子京修運鹽河。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制,河南北曹 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 不復榷。熙寧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八年,大 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府界陽武、 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 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未幾, 復」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 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 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 鹽貨鬻。仍詔三司講求利害。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 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 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 宿者,同「私鹽法」,於是民間騷怨。鹽鈔舊法每席六緡, 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召陝西轉運使 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 能奪。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 緡錢二十餘萬。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 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 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 及官賣者,官復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 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 故。」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十,民鹽 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皮公弼 《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緡為 額。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 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 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 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詔用其議。公弼請復范祥 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於「京師。」 又按《志》,西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 而積課如舊。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往往貽患後人。 時方切於除民疾苦,尤以遠人為意,有司上言,輒為 蠲減。初,鹽課聽以五分折銀,紬絹鹽一斤計錢二十 至三十;銀一兩;紬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後 詔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荊湖之歸、峽二州,州二 井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亦各以給本州。熙寧中,蜀 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欲盡實私井,運解鹽以足之, 議未決。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沈括,對曰:「私井既容其 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實之而運解鹽,使一出於 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然忠、萬、戎、瀘間夷 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 費。」議遂寢。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嘗歲運解鹽十 萬席。侍御史周尹奏:「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昨轉 運司商度賣陵井場,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失業者 眾。言利之臣復運解鹽,道險,續運甚艱。成都鹽踴貴, 東川鹽賤,驅民冒法。乞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 井,罷官運解鹽。詔商販仍舊賣解鹽,依客商例禁,抑 配於民。未幾,官運解鹽竟罷。 按《沈括傳》,括遷太常 丞,同修起居注,時市易司患蜀鹽之不禁,欲盡實私 井,而輦解池鹽給之。言者論二事如織,皆不省。括侍 帝側,帝問蜀鹽事,對曰:一切實私井而運解鹽,使一 出於官售,誠善。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不可 猝絕也。勢須列候加警,臣恐得不足償費。」帝頷之按《玉海》,九年王子京修運鹽河,自泰州至如皋百七 十餘里。
按《通鑑》,「九年冬十月,王安石免。」
熙寧十年,更定鹽鈔法。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三司言:「鹽 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南 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 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官 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 印鹽席給符驗。東南舊法鹽鈔席纔三千五百,西鹽 鈔席減一千,官盡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 乃許賣。已請鹽,定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 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 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 商人願對行筭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商地各 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 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 地,市易司以買鹽亦加納錢。 又按《志》,其在福建曰 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天聖以來, 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 百八石。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恩 既平,御史中丞鄧潤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數千 里,無賴姦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 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 度利害。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 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於鹽貴之地。 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 錢,或不得鹽。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 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 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又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 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 鄰州已編管、復犯者,杖配犯處。本城皆行之,歲增賣 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熙寧 年,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中,議收熙 河蕃部包順鹽井,或以為非宜。王安石為邊將,苟自 以情得之何害?議者不能奪焉。」
元豐元年以陳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更永利東西監鹽法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元年,三司 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 人輸錢於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 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 弊。仍令商人言占戶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 人買之加運費,如是則官鹽價平而商販通。」遂行其 說。用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 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鹽入河東,犯 者罪至流,所歷官司不察者罪之。
元豐二年,定解鹽歲額。詔「福建獲私鹽者論賞,不限 常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定解鹽歲額 按《食貨志》:「二年福建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 酌三年之中數立額。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 不限常法。」
元豐三年,以提點刑獄官兼提舉鹽事,以蹇周輔提 舉廣東、江西鹽。又廣東漕臣奏請「嶺外依六路官賣 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章惇察訪湖南, 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 未及行。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者,邪險銳進,素 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倣湖南之法,乞運廣鹽於江 西。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 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 得輒通盜販公行。淮鹽官以九錢致一斤。若運廣鹽 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請罷 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復 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 興國軍,以補舊額。」詔周輔立法以聞。周輔具《鹽法》並 《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舊江西鹽場許 民買撲,周輔悉籍於官賣之。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 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又按《志》,三年賈青上 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詔曰:「周輔承命創 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時周 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以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又 按《志》,廣州東莞靖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餘石, 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廉州白 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 龔、藤、象、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鬱林州。又高、竇、春、 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天聖以 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於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
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 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久之,廣 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 勒催,須足乃罷。而廣東漕臣復奏「嶺外依六路法」,以 逐州管幹官、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 瓊、崖等州復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 矣。
元豐四年,以鹽鈔賤,住給。五年,以陳安石治鹽有羨 餘遷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解鹽分東 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 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 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分東西,悉廢西鹽約 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 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 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元豐三年,三 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明年,權陝西轉 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 寡。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 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纔一百一 十七萬五千餘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 勢不得不賤。遂下三司住給。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 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 平價矣。」 又按《志》:「四年,陳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 及增收忻州鹼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 其屬。」 按《李稷傳》:「稷為陝西轉運使,制置解鹽。秦民 作舍道傍者,創使納侵街錢」,一路擾怨。與李察皆以 苛暴著稱。時人語曰:「寧逢黑殺,莫逢稷察。」
元豐六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判官吳居厚等議,以 十二州海鹽官賣得利,皆進官。詔河北都轉運使蹇 周輔等受其法,行之河北。周輔請河南三州亦賣廣 鹽。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三年,京東 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 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灶戶所 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 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 鹽法,利入益多。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 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 官,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 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於居厚,行之河 北。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 本州及棣、祈州雜支,並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 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祈定、保贏、 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 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 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 通商,乃不復給。 又按《志》:「元豐四年,周輔改漕河北。 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詔江 東提點刑獄范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及 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未幾,周輔奏: 「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自 以為功。」詔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 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六年, 周輔為戶部侍郎,復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 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於潭、衡、永、全、邵等 州,並準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 亦賣廣鹽,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 置。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之。額利增加,一 方騷然。於是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 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按《吳 居厚傳》:居厚為京東轉運判官,升副使。天子方興鹽 鐵,居厚精心計,籠絡鉤稽,收羨息錢數百萬。詔褒揭 其能,擢天章閣待制、都轉運使。前後者皆以不任職 蒙譴。居厚與河北蹇周輔、李南公會境上,議鹽法,搜 剔無遺。居厚起州縣凡流,無閥閱勳舊,徒以言利得 幸,不數歲至侍從。嗜進之士,從風羨美。又請「以鹽息 買絹,資河東直,發大鐵錢二十萬貫,佐陝西軍興。」 元豐七年,大名諸府行榷鹽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知滄州趙 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 以增其利。纔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中丞黃履奏「福建以鹽抑民之 害」,賈青、蹇周輔等皆坐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即位,御史 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 遣御史、郎官察舉鹽司之法,福建遣御史黃降,江西 遣御史陳次升按之。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並 察舉周輔所立鹽法。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 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隨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昨王子京奏立《產鹽法》,失於詳 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 詔付汝賢。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於是福建 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謫監湖廣鹽酒稅。 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 和州。郟亶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 周輔之法,肆志抑擾,並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 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於朝,加賞 焉。汝賢請定福建產賣鹽額,詔從其請,凡抑民為鹽 戶及願退不為行者,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 不舉,論如其罪。已而殿中侍御史呂陶奏:「朝廷以福 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 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 廢也。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 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 臣,少知所畏。」監察御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 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於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 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詔復誼官,起守韶 州。 按《陳次升傳》,次升以御史中丞黃履薦,為監察 御史。哲宗立,使察訪江湖。先是,蹇周輔父子經畫江 右鹽法為民害,次升舉劾之。還言額外上供之數未 除,異日必有非法之斂。願從熙寧以來創行封樁名 錢,悉賜豁免。
哲宗元祐元年延慶等八州軍官自鬻鹽聽商入納如范祥舊法罷河北榷鹽仍舊通商右司諫蘇轍請蔡礪所增忻州馬城池鹽味苦惡勿收詔從之又詔
[編輯]成都鹽井課稅外毋增租。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辛巳,刑部侍郎蹇 周輔坐變鹽法落職。十一月庚辰,蠲鹽井官溪錢。」 按《食貨志》:「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 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 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筭給交引,如 范祥舊法。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 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 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 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他司皆毋得 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 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詔皆從 之。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買鹽費錢二萬 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入中解鹽並效熙河鈔, 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 千二百。 又按《志》,哲宗即位,監察御史王巖叟言:「河 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 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伏惟 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 利,而以益民為利,復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 靈無窮之賜。」會河北轉運使范子奇奏鹽稅欲收以 十分,遣范鍔商度。巖叟復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 自請於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主計者但知於商賈 倍得稅緡以為利,不知商賈將於民間復增賣價以 為害也。慶」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 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 可令依舊。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緡。仁宗豈不知為 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位之 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明年,遂罷 河北榷法,仍舊通商。 又按《志》,元年,右司諫蘇轍言: 「異時河東除食解鹽餘,仰東西永利,鹽未嘗闕。元豐 三年後,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刱增河東忻州馬 城池鹽,夾硝味苦,民不願買。乞下轉運司,苟無妨闕, 即止勿收。」詔從之。 又按《志》:元年,詔委成都提點刑 獄郭概體量鹽事,右司監蘇轍劾概觀望阿附,奏不 以實。且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斤為錢百 二十。近歲鹹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夔路客鹽及民 間販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 民朝夕食此貴鹽。」詔遂罷概,令黃廉體量以聞。上封 事者言,有司於稅課外,歲令井輸五十緡,謂之官溪 錢。詔付廉悉蠲之。詔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 毋得更增以租。 按《王巖叟傳》:巖叟為監察御史時, 六察尚未言事,巖叟入臺之明日,即上書論社稷安 危之計,在從諫用賢,不可以小利失民心,遂言河北 榷鹽法尚行,民受其弊,貧者不復食。錄大名刻石,仁 宗詔書以進。又以河北天下根本,自祖宗以來,惟此 為患,願復其舊。江西鹽害民,詔遣使者往視。巖叟言: 一方病「矣,必待使還而後改為,恐有不及被德澤而 死者,願亟罷之。」
元祐三年,水壞解州鹽池,詔轉運使修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永興軍渭州河 北高陽、櫟陽、涇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 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 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 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 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開修解 州鹽池。
元祐四年。陳安石坐興鹽法。害及一路。降知鄭州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陳安石坐 為河東轉運副使。附會時論。興制鹽井。害及一路。詔 降知鄭州。
元祐六年,河北復行鹽稅,定代州賣鹽年額,又量罷 蠶鹽散斂。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提舉河北 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 給小引,量道里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便鬻之。鹽 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則鹽稅蓋已行焉。」 又按 《志》:「六年,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 為額,部內多少均裁之。」
按,《文獻通考》:「元祐初,有司言罷所俵蠶鹽,而令虛納 鹽錢,於義未安。乃詔舊經蠶鹽處仍舊散斂。有司復 奏府界、京西、京東等路用蠶鹽三萬二千五十席,預 出鹽引,募人筭,請於解鹽司以給用。六年,徐州、淮陽 軍仍舊散斂,京東及晉、絳、隰、磁州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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