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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3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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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四卷目錄

 平準部彙考二

  唐二憲宗元和五則 穆宗長慶三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四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懿宗咸通二則

  後唐莊宗同光二則 明宗天成二則 長興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遼聖宗統和二則 道宗咸雍一則 太康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二則 真

  宗咸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五則 明道一則 景

  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四卷

平準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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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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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元和元年敕天下州府取地稅充常平倉及義倉仍隨便收貯以時糴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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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元年正 月制:「歲時有豐歉,穀價有重輕,將備水旱之虞,在權 聚斂之術。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 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以時 糴糶,務在救人,賑貸所宜,速須聞奏。」

元和七年。盧坦奏准「諸州差判官加價和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七月,戶 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今年冬諸州和糴貯粟,澤、潞 四十萬石,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夏州八萬石,河 陽一十萬石,太原二十萬石,靈武七萬石,振武、豐州、 鹽州各五萬石,凡一百六十萬。以今秋豐稔,必資蓄 備。其澤、潞石、易、定、鄭、滑、河陽委本道差判官和糴,各 於」時價每㪷加十文。所冀人知勸農。國有常備。從之。 按《玉海》。憲宗初。有司以歲豐請畿內和糴。

元和十一年。崔從奏「請捉錢人等,添放私本,不得過 官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御史 中丞崔從奏:「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 防耗折,裨補官吏。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 托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業,成逋欠者證 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 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並請沒官。」

元和十三年,孟簡奏准:「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斛㪷, 請准舊例減估出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正月, 戶部侍郎孟簡奏,「應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斛㪷,請 准舊例減估出糴,但以石數奉申,有司更不收管,州 縣得專達,以利百姓。」從之。

元和十四年蕭俛奏乞放免納利百姓已至十倍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四年御史 中丞蕭俛奏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 緣臣當司及祕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準赦文至十 倍者本利並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並放。緣前 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並不該及,其中有納利 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 臣上達天聽。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 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乞特賜準赦放 免。

穆宗長慶元年停京北京西和糴使制近邊所置和糴皆給實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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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七 月十八日大赦,制:「近邊所置和糴,皆給實價。如聞頃 來積弊頗甚,美利盡歸於主掌,善價不及於村閭,或 虛招以奉於強家,或廣僦用盜於遊客,若不嚴約,弊 何可除!宜委度支精擇京西、京北應供軍糧並和糴 院官並營田水陸轉運,切加訪察,仍作條流撿括,速 具奏聞。」

按《玉海》,「元年三月戊申,以春農方興,停京北、京西和 糴使。」

長慶二年。詔諸道觀察使。各於本道有水旱處。取常 平義倉斛㪷。據時估減半價出糶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月詔。 「江淮諸州旱損頗多。所在米價不免踴貴。宜委淮南 浙西浙東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觀察使。各於本道有 水旱處。取常平義倉斛㪷。據時估減半價出糶。以惠 貧民。」

長慶四年。敬宗即位。以京城米價貴。敕令通變。以便 公私。又詔兩京、河西和糴按《唐書穆宗本紀》。四年正月辛未。以皇太子權勾當 軍國政事 按敬宗本紀。四年正月丙子。皇太子即 皇帝位於太極殿。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乙丑丁卯敕:「近日訪聞京城 米價稍貴,須有通變,以便公私,宜令戶部應給百官 俸料,其中一半合給疋段者,迴給官中所糴粟,每㪷 折錢五十文。其疋段委別收貯,至冬糴粟填納大倉。 時人以為甚便。」

按《玉海》,「四年八月,詔關內外折糴和糴一百五十萬 石。」

敬宗寶曆元年八月詔兩京河西和糴二百萬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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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文宗太和三年詔令御史一人於河南巡檢有物價不等米商不行即時約勒具狀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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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三年九 月,「詔以河南、河北諸道,頻年水旱,重以兵役,而徐、汴 管內遭水潦。如聞江淮諸郡,所在豐稔,困於甚賤,不 免傷農。州縣長吏,苟思自便,條約不令出界,雖無嚴 榜,以避詔條,而商旅不通,米價懸異,致令水旱之處, 種食無資。」昔春秋之時,列國異政,分災救患,猶載冊 書。「況今朝典大行,遠近一統,禁錢閉糴,具在赦文。宜 令御史臺諫御史一人,於河南巡檢,但每道每州界 首,物價不等,米商不行,即時潛有約勒,不必更待文 榜為驗,便具事狀及本貫刺史縣令察判名聞。」如河 南通商旅之後,淮南諸郡,米價漸起,展轉連接之處, 直至江西、湖南、荊襄已來,並須約勒。依「此舉勘聞奏。 仍各令觀察使審詳前後赦條,與御史切加訪察,不 得容蔽。」

太和四年。內出綾絹,付戶部充和糴。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甲 子,內出綾絹三十萬疋,付戶部充和糴。」

太和八年。詔「豐熟之處,令近京諸道許商興販。又委 所在長吏,以官倉米減價出糴。」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八月戊 申詔曰:「歲有歉穰,穀有貴賤,權其輕重,須使通流,非 止救災,亦為利物。同州諸縣至河中、晉絳,京西北豐 熟之處,宜令近京諸道許商興販往來,不得止遏。」 又按《冊府元龜》,八年九月詔:「淮江浙西等道,仍歲水 潦,遣殿中侍御史任畹馳往慰勞。」以比年賑貸,多為 姦吏「所欺,徒有其名,惠不及下。宜委所在長吏,以軍 州自貯官倉米減一半價出糴,務及貧弱。如無貯蓄 處,即以常平、義倉米糴,田苗全損處全放。其年青苗 錢,餘亦量議蠲減。」

太和九年,詔「開常平、義倉賑賜及減價出糴。」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二月,中 書門下奏:「常平義倉,本虞水旱,以時賑卹。州府不詳 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奏候進止。自今已後,應遭水旱 之處,先據貧下戶及鰥寡惸獨不濟者,便開倉,准元 年敕作等第賑貸訖,具數申報有司。如或水旱尢甚, 米麥翔貴,亦任准元年敕,或減價出糶,熟時糴填。委 諸道觀察使各下諸州,重令知悉。」三月,制曰:「朕以寡 德,託於兆人之上,雖兢兢業業,思理不怠,而政道多 闕,和氣用傷。仍歲水旱,黎人艱食,為之父母,斯心鬱 陶。如聞魏、博六州,阻饑尤甚,野無青草,道殣相望。及 山南東道陳、許、鄆、曹、濮、淮南、浙西等道,皆困於饑疫, 慮乏鐘餉。其魏博宜賜粟五萬石,山南東道陳許、鄆 曹濮等三道,各賜糙米二萬石充賑給,委度支逐便 遣淮南浙西兩道,委長吏以常平義倉粟賑賜。應諸 道有饑疫處,軍糧積蓄之外,其屬度支戶部雜穀,並 令減價出糴,以濟貧人。其有宰牧非才,貪殘為害,及 承前積弊,須有條流,或冤獄留滯,速宜疏決者,並委 觀察使糾察詳訪,具狀」聞奏。用弭天眚。以副朕焦勞 之慮。

開成元年京兆府請今年開場加價收糴江淮留後盧鋼請來年運米減價出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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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元年閏 五月己卯,帝御紫宸殿,謂宰臣曰:「『京兆府請開場收 麥,何如』?李固言曰:但優饒百姓則易糴。今年百姓雖 放兩稅,亦須聽其收貯,自為歲計。但情願出糴,即加 於時價收之。鄭覃曰:『不強其所不欲,加價收糴,人自 樂輸』。」 又按《冊府元龜》:元年十二月,鹽鐵轉運使奏: 「據江淮留後盧鋼以江、淮諸州人將阻饑,請於來年 運米數內量留收貯,至春夏百姓饑乏之際,減價出 糶,收其直待熟償之,無損於官,有利於人。」帝嘉之,詔 留常運米三十萬石。

武宗會昌元年置驛路本錢取利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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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會昌元年赦 曰:「應州縣等,每有過客衣冠,皆求應接行李,苟不供 給,必致怨尤。刺史縣令務取虛名,不惜百姓,夫畜皆 配人戶酒食,科率所由,令虛通領狀,招領價錢。又陳

設之物,遍擾閭里,蠹政害人,莫斯為甚。宜委本道觀
考證
察使條流,量州縣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錢,逐月

收利。前觀察使、刺史前任臺省官不乘館驛者,許量 事供給,其前便以留州留使及羨餘錢充。每至季終, 申觀察使,不得輒配。所由人戶,並限赦書到後一月 內處置訖聞奏。虛立名目,妄破官錢,依錢科配,並同 入己枉法贓處分。縣令已下親故以家口同行者,並 須以料錢供給,不得擅配店戶祇供。如有犯者,並以 贓論。仍委御史臺及所在巡按,常加察訪。」

宣宗大中六年以邊塞粟麥踴貴省司和糴艱難禁斷京西北今年夏秋斛斗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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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中六年五 月敕:「自收關隴,便討黨項,邊境生人,皆失活業,連屬 艱食,遂不寧居,兼軍儲未得殷豐,宜多贍助。今年京 畿及西北邊稍似成熟,乃京畿人家競搬運斛斗入 城,收為蓄積,致使邊塞粟麥依前踴貴,兼省司和糴, 亦頗艱難,其弊至深,須有釐革。其京西北今年夏秋 斛」斗,一切禁斷,不得令入京畿兩界。其年六月敕:「近 斷京兆北斛斗入京,如聞百姓多端以麪造麴,入城 貿易,所費亦多。切宜所在,嚴加覺察,不得容許。」

懿宗咸通五年置潭桂江陵等處驛路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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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咸通五年五 月丁酉詔:「如聞湖南桂州是嶺路口,諸道兵馬綱運, 無不經過,頓遞供承,動多差配,凋傷轉甚,宜為恩宥。 潭桂兩道各賜錢三萬貫文,以助軍錢,以充館驛息 利本錢。其江陵、江西、鄂州三道,比於潭桂徭配稍簡, 宜令本道觀察使計其閑劇,准此例與置本錢。」 咸通七年,戶部奏「《開和糴,敕》擇人峻法釐弊。」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戶 部奏請開和糴。敕曰:「自數年江淮頗為饑歉,今年稼 穡稍似豐穰。國家比為傷農,是開和糴。如聞積弊繼 在多端,善價不及鄉閭,美利皆歸司局,徒為名目,不 益公私。委戶部自此擇人,深須峻法,稍循前弊,必罪 所司。」史官曰:「和糴之文,累朝承弊。」

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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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宗同光三年以京東物價騰踴令於京西收糴諸道州府不得輒稅斛㪷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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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十二月十九日敕:「今歲自京已東,水潦為患,物價 騰踴,人戶多於京西收糴斛㪷。近聞京西諸道州府, 逐㪷皆有稅錢,遂不通行,乃同閉糴。宜令各下京西 諸道州府,凡收糴斛㪷,不得輒有稅率,及經過水陸 關坊鎮縣,妄有邀詰。」

同光四年,以「時物踴貴,令廣通和糴。」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 壬戌詔曰:「輦轂之中,郊甸之內。時物踴貴,人戶饑窮。 訪聞自陝已西,遐及邠鳳,積年時熟,百穀價和。縱未 能別備於貢輸,亦宜廣通於和糴。近聞輒有稅索,已 曾降敕指揮。尚恐關鎮阻滯行塗,增長物價,仰所在 長吏切加檢御,以濟往來。推救災卹患之心,明奉國 憂人之道。」又京圻之內,自張全義制置,已數十年,每 聞開墾荒蕪,勸課稼穡,曾無歉歲,甚有餘糧。公私貯 蓄,及多收藏,未肯出糶,更俟厚價,頗失眾情。宜令中 書門下條流,「應在京及諸縣有貯斛㪷,並令減價出 糶,以濟公私。如不遵行,即仰聞奏,別具檢括。仍委河 南府切詳敕命處分。」

明宗天成二年六月中書舍人張文寶請復常平倉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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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四年,張昭遠奏:「今秋糴賤傷農,請加估折納斛 斗以便民。」不報。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九月, 左補闕張昭遠奏:「切見今秋物價絕賤,百姓隨地畝 細配錢物,名目多般,皆賤糴供輸,極傷農業。既未能 減放貯,請加估折納斛斗,稍便於民。又國朝以來,備 凶年之法,州府置常平倉,饑歲以賑貧民。請於天下 最豐熟處,折納斛斗,以倉貯之,依常平法出納,則國 家常有粟,而民不匱也。」疏奏,不報。

長興元年盧導請置常平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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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 五月,右司郎中盧導奏請置常平義倉,以備凶歲。 長興二年,以太子賓客裴皋言,放地頭錢置場買草 賣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四月, 「太子賓客裴皋上言,以京師牛馬多草,價貴,請畿內 種禾者放地頭錢,及甸服之內舟船所通,沿河置場 買草,每至春夏,即官中出賣。」

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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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廣順元年敕令沿淮渡口鎮鋪不得止淮南人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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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四月敕:「天災流行,分野代有,苟或閉糴,豈是愛人。宜 令沿淮渡口鎮鋪,不得止淮南人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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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三年冬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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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平諸郡商賈價。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耶律 隆運為大丞相。以南京歲不登。請平諸郡商賈價。從 之。」

道宗咸雍七年夏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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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 年以中京饑減價糶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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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太康時。耶 律孟簡以中京饑。減價糶粟以賑民。」

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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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元年始命置場市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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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歲漕以廣軍 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陜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 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 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按《玉海》,「建隆元年正月丁未,詔河北歲豐穀賤,命使 置場增價以糴。」

開寶三年令不得廣科市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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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寶三年令天 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 不得廣科市以煩民。」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川陜不得買織奇異錦綺又預給庫錢令民輸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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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蓬州請以租 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 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陝北雍本作 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 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疋,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 勿禁。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 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

按:《玉海》,「和預買」起於興國七年。

淳化三年置常平倉視歲饑穰增減價直糴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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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倉。 按《食貨志》:「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 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 民。」

按《玉海》,三年六月,詔置常平倉,命常參官領之,歲熟 增價以糴,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復舊制也。 淳化五年,詔諸州科買不均者,奏聞議減。又置惠民 倉,減價糶穀。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州 科買物非風土所出,多課民轉市於他處,及調役飛 輓不均者,件析以聞,當議均減。」 又按《通考》,「五年令 諸州置惠民倉,如穀稍貴,即減價糶與貧民,不過一 斛。」

至道二年八月以歲豐糴於江浙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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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真宗即位,詔三司市糴。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三年三月癸巳。詔令皇太子 即位 按《真宗本紀》。三年三月,奉遺制即皇帝位。 按《玉海》,三年五月,詔三司市糴

真宗咸平三年始立折帛和買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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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折帛和買非 古也,國初,二稅輸錢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軍以 稅錢物力科折帛絹,而於夏科輸之。此夏稅折帛之 所從始也。」

咸平六年,出內府綾錦糴粟。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平中,常出內 府綾、羅、錦、綺,計值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 北轉運使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 則止。」

按《玉海》:「咸平六年九月,出內府綾錦,糴於河北。」

景德元年九月出內府銀糴於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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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景德三年,置「常平倉,量留上供錢,加價收糴,減價出 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正月辛未置常平倉 按《食 貨志》:「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 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 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 之,領於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 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 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 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萬石, 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 新粟。災傷州郡,糴粟斗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 按《玉海》,「三年正月,戚綸上封事,請於京東西、河北、河 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倉,以逐州戶口多 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小州或一二千貫,付司農 寺係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輸運司並本州選幕職州 縣官清幹者一員專掌其事。每年秋夏加錢收糴,遇 貴減價出糶,以三年為界。所有錢穀羨利,止委本寺 與掌。」

大中祥符二年減價糶常平倉粟麥以平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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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祥符二年二月辛 丑。分遣使臣出常平倉粟麥。於京城開八場。減價糶 之。以平物價。六月丙申。內出司農寺上穀價。以示宰 臣。」

大中祥符三年,始預給帛錢,罷江、淮和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河北轉運 使李士衡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 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 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 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 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 子錢。

按《玉海》,「三年九月,罷江淮和糴。」

大中祥符五年,與商民和糴。有推置對糴、入中諸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初,三 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 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 免之。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 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 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 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 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 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 池,謂之「入中。」

按《玉海》。五年五月。又出內帑緡錢。命三司博糴。 大中祥符九年。始以內帑預市紬絹。行陝西平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九年內帑發。 下三司預市紬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紬六百。官 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按預給帛錢始

於大中祥符三年,而此載於九年,姑並存備考。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陝西平糴。」

天禧元年定災傷州糶價減河北便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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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天禧元年。詔災傷 州以元糴價出糶。 又按《玉海》。元年十一月。減河北 便糴。

天禧四年,詔置常平倉。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八月乙酉,詔利夔路置常平 倉。」

按:《玉海》,「四年八月,詔益、梓、利、夔、荊湖、廣南路並置常 平倉。」

仁宗天聖元年命朝臣提舉河北便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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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天聖元年七月十 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邊提舉便糴。」

天聖二年夏四月辛酉,詔「三司歲市紬絹非土產者 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二月庚午,置「西界和市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命三司市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 穀斗十錢。命三司市糴。

天聖 年,減西蜀歲輸錦綺,罷「預給青苗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中,詔減兩 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 又 按志,「陜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 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

明道 年減兩蜀歲輸錦綺改織紬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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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道中又減兩 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紬絹以 助軍。」

景祐元年詔議折中倉平糴罷兩蜀輸錦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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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 刺繡為服飾。西川歲織錦上供,亦罷之。 按《食貨志》, 景祐初,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 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 按《玉海》,元年二月丙申,命燕肅、張宗象與三司議在 京置折中倉利害。初欲置折中倉以省江淮歲漕,而 多謂平糴京師,則物價翔貴而傷民,故令參議張方 平言:「裡河折中倉是在京便糴,以助軍儲。」

景祐 年,詔:「須庫物有缺,乃聽市於雜買務。」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初,京師有雜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景祐中,嘗詔「須庫物有 缺,乃聽市於雜買務。」

寶元 年歐陽修請罷入中以見錢和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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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元中,出內庫 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 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 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閑 田並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 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 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慶曆四年遞減梓益路紅錦鹿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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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四年復減 半。謂減梓路紅錦鹿胎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 胎半之。

皇祐 年詔府庫有備勿下諸路科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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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皇祐中詔曰: 「三司歲下諸路科買,多出倉猝。故物價翔踴傷民。其 度民所堪。先期告戒。若府庫有備。勿復收市。」 又按 《通考》:皇祐中,帝謂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置務 以京朝官、內侍參主之,以防侵擾。而近歲非所急物。 一切收市。擾人甚矣。」乃申景祐之令,使皆給實直。其 後,內東門市民間物,或累歲不償錢,有司請自今悉 開雜買務,以見錢售之。內出金帛欲易錢者,舊付雜 賣場,至是又悉請送左藏庫計直易錢,詔皆可之。

至和二年以薛向提舉便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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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至和二年,薛向言 河北糴法之弊,歲費錢五百萬,得百六十萬斛,才直 二百萬緡。十一月己未,詔向提舉便糴。」

嘉祐三年詔寬益梓利三路所輸供軍紬絹之數詔庫務闕物在所官分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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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咸平初,廣 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 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疋為錢百五 十至二百。」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 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 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 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 輸之數。

按《文獻通考》:「三年,樞密副使張屏請罷民間科率及 營造不急之物,其庫務物之闕供者,在所以官分售 之。於是置減省司於三司,命韓絳、陳升之等總其事。 自是多裁損矣。」

嘉祐 年,詔「以金帛付雜賣場平估以售,毋抑配小 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嘉祐中,復詔 金帛付雜賣場,以三司判官監視平估以售,毋抑配 小民。」

英宗治平元年罷薛向提舉便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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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治平元年八月十 六日。罷薛向提舉便糴。以屬漕臣。

治平 年,定益、梓、利三路歲織之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中,歲織十 五萬五千五百餘疋。」謂益梓利三路歲織之數也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損和糴數,市金帛以備軍須。又 詔「給貸和買絹錢。」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神宗即位,京師 米有餘蓄,命發運使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 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 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疋為錢千, 隨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於河北,聽商人入中。按通

《考》作「治平四年。」

神宗熙寧二年立均輸坐倉及常平倉糴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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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秋七月,立淮浙江湖六 路均輸法。 按《食貨志》:「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 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 焉。」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 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 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 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 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 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 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 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 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今預知中都帑 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 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 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 足,民財不匱。」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 領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 石。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 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 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有司 從之。八月,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裡行錢顗等言:「向小 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 琦、顗皆坐貶。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 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 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姦,掊克日深,民受其病。孝昭 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 歸心,遂以無事。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 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 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唯 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轍亦坐去官。於是 知諫院范純仁言:「向憸巧刻薄,不可為發運使。人主 當務農桑,節用不當言利。」自後罷純仁諫職,而諫官 李常復論均輸不便,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 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 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 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 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 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先設 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 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 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此 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 所損必多矣。」帝方惑於安石之說,言皆不行,乃以向 為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手詔賜向曰: 「政事之先,理財為急。朕托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 盈虛,翕張斂散之。而卿忠誠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 朕意,底於成績,朕甚嘉之。覽奏,慮流言致惑朕心,匪 石,豈易轉也。卿其濟之以彊,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 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又按《志》,自熙寧以來,和糴入 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勸 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 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倉。王珪奏曰:「外郡用 錢四十,可致斗米於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 倉糴斗米,此極非計。」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 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糧, 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 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呂 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 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南, 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土宜秔稻,彼人食之不盡,若 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泄,必甚賤傷農矣。且 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通 財利民之道乎?」不從。 又按《志》:二年,制置三司條例 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 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 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 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 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半為 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 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 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 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 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 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 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 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 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 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 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 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

按《文獻通考》:「諫官李常論均輸不便。他日,帝語宰執 曰:『朕問常何以名均輸,常言買賤賣貴而已。朕諭以 《禹貢》納粟納秸,此即均輸之意,豈買賤賣貴哉』?」王安 石曰:「『常所言乃平準,非均輸也』。蓋常亦不曉均輸之 名耳。」帝復以手詔褒諭薛向,然均輸後訖不能成。 按《玉海》:二年,詔出內藏庫錢百萬緡,分賜河北諸州, 增「糴常平倉,及陝西路遣官提舉。」

熙寧三年,程顥、李常言京東和買之弊,詔不聽。移巴 蜀財帛儲於陝西,令諸路增價糴軍士餘糧及用易 米貯倉散斂法。又以京東預買紬絹緡錢賜常平場 司,置秦鳳市易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御史程顥 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紬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 疋。其後和買並稅絹疋,皆輸錢千五百。」時王廣淵按文 獻通考作王廣廉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顥言其迎 合朝廷意。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 宜罪以迎合。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紬絹錢五十萬緡, 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餘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 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 付有司。」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紬絹綿布於州、 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 特蠲損之。」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賣,已給 而抑配者正之。自王安石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 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紬絹之名,配以 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然安石右廣 淵顥常言卒不行。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 陝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輓之費。 又按 《志》,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入官者,計價支錢,復 儲其米於倉。明年,又慮元價賤,神龍衛及諸司每石 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於河北、河東、陝西諸路。 按《文獻通考》:「三年七月,以京東預買紬」絹並息錢五 十萬緡賜常平場司。 又按《通考》:三年,王韶置秦鳳 市易司於古渭城。

按《玉海》,三年五月,司農寺請用見管封樁易發運司 新米分貯諸倉,隨時斂散,以平市價,如淳化舊法。 熙寧五年,始置市易務,以銀絹賜河東,聽人賒買,收 息備邊。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三月丙午,以內藏庫錢置市 易務。」 按《食貨志》:市易之設,本漢平準,將以制物之 低昂而均通之。其弊也,以官府作賈區,公取牙儈之 利,而民不勝其煩矣。熙寧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 韶。倡為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詔秦鳳路經 略司以川交子易物貨給之。因命韶為本路帥司幹 當,兼領市易事。時欲移司於古渭城,李若愚等以為 多聚貨以啟戎心,又妨秦州小馬、大馬私貿易,不可。 文彥博、曾公亮、馮京皆韙之,韓絳亦以去秦州為非。 唯王安石曰:「古渭置市易利害,臣雖不敢斷,然如若 愚奏,必無可慮。」七月,詔轉運司詳度,復問陳升之。升 之謂古渭極邊,恐啟群羌闚覬心。安石乃言:「今蕃戶 富者往往蓄緡錢二三十萬,彼尚不畏劫奪,豈朝廷 威靈乃至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 欲近。古渭邊砦便於應接,商旅並集,居者愈多,因建 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且蕃部得與官 市,邊民無復逋負,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以助軍 費,更闢荒土,異日可以」聚兵。時王安石為政,汲汲焉 以財利兵革為先。其市易之說,已見於熙寧二年建 議立均輸平準法之時。故王韶首迎合其意,而安石 力主之,雖以李若愚、陳升之、韓絳諸人之議,而卒不 可回。五年,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於京師。先是, 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 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今富人大姓,乘 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 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 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 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於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 官,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 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 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 給焉。以呂嘉問為提舉。賜內庫錢百萬緡、京東路錢 八十七萬緡為本。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併之家較 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 之。七月,以榷貨務為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 上界,以在京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隸焉。又賜錢帛 五十萬,於鎮洮軍置司市易,極苛細,道路怨謗者籍 籍。上以諭安石,請宣示事實。帝以鬻冰市梳樸等數 事語之,安石皆辯解。後帝復言:「市易鬻果太煩碎,罷 之如何?」安石謂:「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 碎廢也。」自是,「諸州上供藨席黃蘆之類六十色,悉令 計直,從民願鬻者市之以給用。」 又按《志》,五年,詔以 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 息封樁備邊。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 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 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 按《呂嘉問傳》, 嘉「問,字望之,以蔭入官,熙寧初,條例司引以為屬,權 戶部判官。筦諸司庫務,行連竈法於酒坊,歲省薪錢 十六萬緡。王安石用魏繼宗議,即京城置市易務,令 嘉問提舉。上建置十三事,其一欲於律外禁兼併之 家輒取利,神宗去之,安石執不可。居二年,連以羨課 受賞。神宗聞其擾民,語安石。安石曰:『嘉問奉法不公, 以是媒怨』。」神宗曰:「免行錢,所收細瑣市易,鬻及果實, 大傷國體。」安石偽辯自解,至譏神宗為叢脞,不知帝 王大略,且曰:「非嘉問,孰敢不避左右近習?非臣,孰為 嘉問辯?」神宗曰:「即如是,士大夫何故以為不便?」安石 請言者姓名,令嘉問條析。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 並之家所困,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 務。」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所居, 市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於是中書奏:在京師市易務監官二,提舉官一,勾當 公事官一,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 內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 五人已上充一保。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 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 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如願折博入官物者, 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 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 出息二分,以上並不得抑勒。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實 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隨時估出賣,不 得過取利息。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 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故降是詔,以贊善大 夫、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內藏庫 錢一百萬緡、京東市「錢八十七萬緡為市易本錢,其 餘合有交鈔及折博物,令三司應副。」

熙寧六年,議置杭州、黔州、成都市易務,改在京市易 務為「都提舉市易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在京市 易幹當公事孫迪同兩浙淮東轉運司議置杭州市 易務利病以聞。其後以市易上界所償內帑錢三十 萬緡假之為本,又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 市易於黔州,選本路在任已替官監之。仍以知州或 通判提舉,令在京市易務及開封府司錄同詳度諸 行」利病。於是詳定所請「約諸行利入薄厚輸免行錢, 以祿吏蠲。其供官之物,禁中所須,並下雜賣場、雜買 務置市司,估物價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悉於 是乎取決。」從之。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 司,諸州市易務皆隸焉。又詔三司幹當公事李杞等 同詳度,成都置市易務。

熙寧七年,議罷市易務,沈括奏罷新增預買紬絹之 額,令陜西廣糴,以虧羨為賞罰。詔河北置場,聽民博 買餘糧,俟秋博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三月,罷兩浙增額預置紬絹 令。 按《食貨志》:七年,帝與輔臣論及成都市易事,馮 京曰:「曩因榷市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為言。」 安石曰:「彼以饑民眾,官不之恤,相聚為盜耳。」帝問「李 杞行邪?」安石曰:「未也。然保市易必不能致亂。」帝猶慮 蜀人駭擾,安石謂:「已遣使,乃遽罷,豈不為四方笑乃 己。」然其後竟罷杞等詳度。三月,詔權三司使曾布、翰 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詰市易事。先是,帝出手詔付布, 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眾言喧嘩。布乃引監 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干賞,商 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 贏餘,是挾官府為兼併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 更令惠卿偕布究詰之。帝尋復以手札賜布,令求對。 布即上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姦欺狀,且言:「臣自立朝 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 為虐,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嘉問奏:「近遣官往湖 南販茶,陜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謂如 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歷觀秦、漢以 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四月,布復陳薛向罪茶儈 不當,帝惻然咨嗟,及言三司決責商人多濫。時帝猶 必欲按治,而安石主用惠卿不可去,蓋謀變其事也。 帝疑焉,故仍以屬布。既而中書奏事已,帝論及市易, 且曰:「朝廷設此,本欲為平準之法以便民。今正爾相 反,使中下之民失業若此。宜修補其法」,令元詳定。呂 嘉問、吳安持同韓維、孫永問行人輸錢,免行利病。參 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民錢,有出息抵當銀 絹、米麥、緩急喪葬之目七八種,其初給錢,往往願請, 積數既多,實艱輸送。」帝曰:「如此,吾民安得泰然也。」時 布與惠卿方究市易事,率數日一對。帝初是布言,已 而從惠卿之請,拘魏繼宗於開封府。既而布與惠卿 即東府,再詰行人所訴狀如前不變。而安石懇求去 位,引惠卿執政,提舉楚州市易蔣之奇奏監務王景 彰榷市商人物非法,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 白輸息錢,謂之乾息;又抑賈販毋得至他郡,名為留 難。帝謂輔臣曰:「景彰違法害人,宜即治其罪。」時呂惠 卿已參朝政,而究詰市易未竟,詔促之。惠卿請令中 書悉取案牘異同以奏。後二日,布對延和殿,條析先 後所陳,並較治平、熙寧出入錢物數以聞。帝方慮歲 費寖廣,令布送中書。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 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 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 有差。未幾,布褫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 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 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三 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幹局 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詔假二百萬 緡。 又按《志》,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 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知熙州王韶建議, 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凡邊部入中有闕,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 紓用度。是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 劉庠廣糴積五年之蓄。復命輔臣議,更與陝西並塞 芻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虧羨為賞 罰,仍遣吏按視。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紬絹糴於 弓箭手。 又按《志》,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 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償。而發運司復以移用財貨 為名,增預買紬絹十二萬。詔罷其所增之數。 又按 《志》其曰博糴,熙寧七年,詔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 常平及省倉歲用餘糧減直,聽民以絲、綿、綾絹增價 博買,俟秋成博糴。 按《呂嘉問傳》:「七年旱,帝憂心惻 怛,語韓維、孫永,集市人問之,減坐賈錢千萬。」安石遂 持嘉問條析奏曰:「此皆百姓所願,不如人言也。」嘉問 言:「朝廷所以許民輸錢免行者,蓋人情安於樂業,厭 於追擾,若一切罷去,則無人祗承。又吏胥祿廩薄,勢 不得不求於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廩申重法,則法有 時而不行;縣官為給事,則三司經費有限。今取民於 鮮,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議者乃欲除 去,是殆不然。民未嘗不畏吏,方其以行役觸罪,雖欲 出錢,亦不可得。今吏祿可謂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 所得之半,市易所收免行錢,亦未足以償倉法所增 之祿。以此推窮,則利害立見矣。」初,市易隸三司,嘉問 恃勢陵使薛向,出其上。曾布代向,懷不平。會神宗出 手札詢布,布訪於魏繼宗,繼宗憤嘉問掠其功,列其 與初議異者。布得實,具上嘉問多收息干賞,挾官府 而為兼併之事,神宗將委布考之,安石言二人有私 忿,於是詔布與呂惠卿同治。惠卿故憾布,至三司,召 繼宗及市賈問狀,其辭同。乃脅繼宗,使誣布語言增 加,繼宗不從。布言惠卿不可共事,神宗欲聽之,安石 不可。神宗遂詔中書曰:「朝廷設市易,本為平準以便 民,若《周官》泉府者。今顧使中人之家失業,宜釐定其 制。」布見神宗曰:「臣每聞德音,欲以王道治天下,今所 為駸,駸乎間架、除陌矣。」嘉問又請:「販鹽鬻帛,豈不詒 四方笑?」神宗頷之,事未決。安石去位,嘉問持之以泣, 安石勞之曰:「吾已薦惠卿矣。」惠卿既執政,前獄遂成。 布得罪,嘉問亦出知常州。

按:《東軒筆錄》:曾布為三司使,極論京師市易不便,其 大概以為「天下之財匱乏,良由貨不流通,貨不流通 由商賈不行,商賈不行由兼併之巧為挫抑。故朝廷 市易於京師,以售四方之貨,常低昂其價,使高於兼 並之家,而低於倍蓰之直,而官不失二分之息,則商 賈自然無滯矣。雖然,官中非覬利也,特欲抑兼併耳。 必也官無可買,官無可賣,即是兼併,不敢侵牟,而市 易之法行也。今呂嘉問提舉《市易》,乃差官於四方買 物貨,禁客旅,須俟官中買足,方得交易,以息錢多寡 為官吏殿最,故官吏牙人唯恐裒之不盡而取息不 夥,則是官中自為兼併,殊非置市易之本意也。」事下 兩制詳議,而呂惠卿以為沮壞新法,王荊公大怒,遂 置獄劾其事。又三司會計差失,即以為上書詐不實, 曾落翰林學士知制誥,以起居舍人知饒州。惠卿遂 參知政事矣,而市易差官、置物疇勞如故。

熙寧八年,復呂嘉問提舉市易司。諸州皆置市易,假 奉宸庫物於榷場貿易。河東請講求和糴利害。王安 石請行俵糴法以省漕費,懲借結糴違法市易者。韓 琦奏倚閣預買紬絹,安石不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復呂嘉問 提舉市易。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 定赴真州,並置市易司。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給 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

又按《志》,「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

十萬緡於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詔許。 又按:《志》,其 曰俵糴。熙寧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三十 七萬緡。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俵糴非特省六七十 萬緡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斗斛 貴住糴,即百姓米無所糶,自然價損。非惟實邊,亦免 傷農力。」乃詔歲以末鹽錢鈔在京粳米六十萬貫石 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給錢物,秋 成於澶州、北京及緣邊入米麥粟封樁。即物價踴,權 止入中,聽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償。 又按《志》:八年, 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 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凶歲不蠲, 最為弊法。繼而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於元數省三 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 又按《志》: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紬絹等,雖稍豐稔,猶 當五七歲帶輸。安石以為不然,言於神宗曰:「預買紬 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近方 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復 刻剝於民爾。 又按《志》其曰結糴。熙寧八年,劉佐體 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餘石,詔運給 焉。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經 年方輸者。」詔措置熙河財用孫迥究治以聞。迥奏總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六百三十餘 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確馳往本路劾之,君萬及高 遵裕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

按《文獻通考》:「八年,置廣州市易司,又置鄆州市易司。 熙寧九年,以市易多獲息錢,呂嘉問等推恩有差,詔 淮南兌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又以在京 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九月,「中書言, 市易息錢並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 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較。 又按 志,其曰兌糴,熙寧九年,詔淮南常平司於麥熟州郡 及時兌糴。

熙寧十年。定市易司上界本錢。及內帑息錢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定上界本 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 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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