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樂大典/卷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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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二千六百七  七皆

御史臺二

宋史百官志。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隷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隷焉。三曰察院。

監察御史隷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

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

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御史大夫。宋初不出正員。止為加官校檢官帶憲御。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

除去。中丞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熈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

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

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

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寖少。淳熈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三人。万俟

卨羅汝檝。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

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宻院。以

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

直牒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裏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丞以

上。知縣為裏行。熈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母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㫖為太子中允。監察御史裏行。由選

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置。不草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

 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踰月者。遇

 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

 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

 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録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撃官邪。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

 欲其便已。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宻院。點檢

 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咸皆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

 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隷。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隷臺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

 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件。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

 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熈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

 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

 賛官二人。人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一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

 人。舊日判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中興會要國朝之制大夫無正員。止為兼

 官中丞。除正官外帶他官。尚書則曰某官兼御史中丞。丞郎則曰御史中丞兼某官。給事諫議則曰。某官權御史中丞事。次有知雜侍御史一員。以

 尚書省郎中員外充副中丞判臺事。又有左右巡使。掌朝廷紀綱。分糾違失。及文武常參班簿祿料假告。凡文官違失右巡主之。武官違失左巡主

 之。舊以臺吏巡察。咸平四年。始令左右巡使分其職。又有監祭。使掌祠祭。受誓戒致齋。檢視彈糾左右巡。使。監祭之外。又有廊下。使。掌入閤監食香。

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謂之五。使。其推直有四推。曰臺一推。臺二推。殿一推。殿二推。凡京師外推。則左右巡使臺鞫劾。及出於外。皆推直御

史。三院闕。則他官權充推直官。咸平中嘗置推勘官十員。後罷。又主簿亦專在臺鞫獄。兩朝國史志御史臺大夫中丞侍御史。知雜事侍御史。殿中

侍御史。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裏行。監察御史裏行。主簿大夫。國朝未嘗除以中丞為臺長。凡中丞無正員。則以兩省給諫權。自中丞以下。掌糾繩

內外百官姦慝。肅清朝廷紀綱。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以郎中員外兼侍御史知雜事為之貳。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隷焉。二曰殿院殿

中侍御史隷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隷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違失。右巡主之。武

官違失。左巡主之凡祭祀則兼監祭使。三院御史四人。官卑而入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者。謂之裏行 景祐元年。置以三丞以上。嘗歷知縣人充。

慶曆三年以兩人為額凡文武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巡。使分掌。又別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推曰臺一推。臺二推。殿一推。殿二推。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檢稽失兼簿書錢榖之事。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書吏四人。朝堂引賛官一人。副引賛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

司一人。驅使官六人。四圍驅使官五人。中丞一人。秩。從三品。總判臺事。侍御史一人。秩從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秩從七品。分糾朝班。殿中而上言

事監察御史六人。秩從七品。分領六察隨事糾正。及監祭定謚皆屬之。檢法官一人。秩從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檢掌凡刑法錢榖各一人。從八

品。掌凡簿書及架閣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賛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賛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驅使官。兼書令史五人。驅使官兼書令史五人。守

闕驅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書吏共三人。六察戶察書吏四人。貼司三人。刑察書吏二人。貼司二人。吏禮察書吏各二人。貼司各一人。兵工察

書吏貼司各一人。二十六年十二月詔六察貼司。共存留六人。知雜司法司各一人。後減六察書吏。共以八人為額。以上中興會要。神宗正史職官

志。御史臺大夫。從二品。中丞。從三品。侍御史。從六品。各一人。大夫掌肅正朝廷綱紀。及以儀法糾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御史為之貳凡其屬有

四。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言事分糾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官班序。監察。御史六人。從七品。掌以吏戶禮兵刑工之事。分京百司。而察其謬誤。及

監祠祭定謚。檢法官掌檢詳法律。主簿。掌鈎考簿書各一人從八品。歲遣御史詣三省樞宻院。檢察付受稽失其應彈治事聽長貳。或言事官。論奏

非隷察官司亦如之。應狀牒。並參議連書。惟彈章則否。無所開白。凡察事小事則舉正。大事則糾劾。各籍記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

大禮儀伏。則中丞為使中都。推鞫命官。或重繫旬以囚。由報臺有詔獄。則言察官輪治。文武官卿。監防禦。使以下。到闕授任之官。應參謝辭者。引見

御史。體驗老疾。則試以拜起書扎。凡事經州縣監司寺。監省曹。不能直者。受其訟焉。舊以中丞兼理檢。使侍御史。兼知雜事。殿中侍御史兼左右巡。

使監察御史兼監祭。使。及行官制定員分職。實領其事。而使名悉罷分案十有一設。吏四十有四。以上續國朝會要。三京留守司。御史臺。西京於分

司官內差一員權闕。或特差官權判掌南京。止令留守通判權掌。後北京置臺。專差官領今則三京皆有正官領之。以上國朝會要。兩朝國史志三

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凡史吏有令史知班。驅使官書吏各一人。以上續國朝會要。 眞宗咸平

六年四月。詔西京留守司御史臺。置令史驅使官二人。祗應案院。管勾兩班。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詔西京留守司御史臺。今後行香拜表。不以官

班高下。止以知府兼留守為首。先是刑部郎中直昭文館。趙湘知河南府右諫議大夫陳象輿權御史臺事。象輿自以官高立班。湘上衰老倨慢。本

路轉運司以為言。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四月。以翰林學士承㫖。兵部侍郎晁迥。進工部尚書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御史臺。迥累表引年求解

近職故也。他官止雲權。迥以三品故云判。仁宗慶曆五年九月。詔置南京留司御史臺。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詔置北京留司御史臺。仍差太常

少卿馬絳管勾。 皇祐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光祿少卿張子立。權管勾西京留司御史臺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師致仕杜衍言。

臣男訴秘書丞通判應天府。乞候成資日。就差管勾南京留守御史臺公事。詔候今任滿。差權替年滿闕。衍以引年退居。仁宗恤其耆德。特從所請。

非常例也。 嘉祐六年九月。以龍圖閣直學士。尚書工部侍郎李東之。為刑部侍郎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御史臺。東之以老自請從之。以上國

朝會要 神宗熈寧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詔令三京留司御史臺。添權判或管勾官一員仍差大卿監並職司以上差遣人湏精神不至昏昧堪

任釐務者。充三十個月。滿替。三京留司御史臺。皆有常員。至是增員。以待卿監監司之老者。國子監亦增之。及宮。觀仍不限員。以待知州之老者。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詔應乞留司御史臺。差遣除兩制以上。臨時取㫖外。餘候到闕。體量定差。 七月二十七日。詔應三京留司御史臺。添支大兩

省大卿監。及職司資序人。依本人見任官知小郡。知州資序人。依本人。見任官通判例武臣即比類施行。若遙郡已上罷任。及遙郡南班官。元係文

資內有功績殊異者。別取㫖。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知許州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右諫議大夫司馬光。權判西京留司御史臺。 元豐五

年。九月十六日。詔應尚書吏部陳乞留臺宮觀國子監。人年六十以上。兼用執政官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崇寧元年。七月十一日。中書省言熈

寧中。詔臣僚歷監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職者。使食宮觀俸給。自後添支。屢經裁減。而諸州供給亦無定例。今以熈豐以來。條制參立三京留司御史

臺。國子監。諸州宮。觀嶽廟。提舉管勾等官。添支例為八等差。七十以下。不得過三任。七十以上。曾任侍御史。兩任寺監長官。及職司中散大夫以上。

一任從之。宋會要太祖開寳七年。閏七月詔除授京官差遣勾當黜陟令中書依朝堂官例。降敕御史臺。修寫班簿。每十日一上中書。太宗太平興

國九年七月。詔御史臺。推勘公事。其當推御史。並湏當靣推鞠。不得垂簾只委所司取狀。仍令中丞知雜御史。專切提點。務在公當。不得淹延。如經

勘斷後。致人披訴抑屈。勘鞫不實。本推官吏重寘之法。知雜御史與中丞別取㫖。淳化三年二月。詔京朝官除授替移。及丁憂免官。請假身亡。除

朝㫖出落班簿外。仍令進奏院。畫時抄録報臺。四月詔。今後御史臺所勘公事。徒罪已上。案成後輪差丞郎諫議已上一員就臺録問。取伏欵文狀。

方得結案以聞。 四年二月詔御史臺。追勘外州刑獄舊例。差驅使官。從人賫牒徑徃追取。若取受錢物縱放罪人漏泄公事。即勘鞫決停。 三月

四日。詔御史臺勘事。須中丞知雜當面引問。提舉催促。看詳欵狀盡理。方得結案。若無干礙。逐旋踈放。不得淹延枝蔓。每追到罪人。即躬親問過。令

史引於直官前。點檢沿身及臥物。不得將𥿄筆文書刀子入獄。直官湏輪次承事直印。禁人送食。不得用瓷器。先於直官前呈過。及出再呈。不得帶

文書器令。以致傳達獄情。其推事須問頭碎欵連穿長欵圓寫。即經中丞知雜看讀。録問責伏欵狀。方具奏案。其孔目衙直。四推令史遇勘事。曰不

得出中門。囚有病者。勾官醫人看治省視湯藥。日具增損由報。夏月即五日一湯。刷枷杻令罪人沐浴。直官監視。勿令交雜。每酉時直官押令史點

唱鎖牢。夜問公事。即據房旋開。在臺公人有因緣推勘乞覔錢物者。許人陳告決停。 二十二日。詔今後御史臺所勘公事。係徒罪已下。結成文案。

更不差官録問。只委中丞知雜録問。無致枉濫。 六月一日。詔臺憲之地。朝廷要司。如聞近年。頗紊前制。立朝之士多闕於恪恭。執憲之臣。務從於

拱默。宜申詔㫖。用警諸司。當思遵守典章。審詳按劾。使搢紳之內各務恭䖍。囹圄之間。不聞冤抑。共致和平之氣。體茲勤恤之懷。其御史臺合行故

事。並令條奏以聞應有刑獄公事。中丞已下。躬親點檢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濫。 九日詔御史臺。四推主推四人。書吏八人。自今於京東。京

西。淮南。河北四路選差。每有滿闕先三兩月下轉運使。指定州府。委知州通判揀選廉幹有行止能書札者。孔目勾押官補主推使州院。前行補書

吏。給口劵押速赴臺試驗收補 主推四年無遺闕與奉職。書吏三年滿。轉主推更二年亦與奉職。如無主推闕即候滿四年與借職。若只願今州

安排者。主推與都押衙書吏與孔目官。 八月詔御史臺不得於兩軍巡府司押差曹司 閏十月。詔御史臺就勘公事。今所差臺官於軍巡府司

權抽曹司取勘結案。申奏才畢發遣歸本處。 五年正月。詔在京臣僚有過犯差官取勘結案。申者不得隨班起居。及上殿奏事。仍令御史臺具名

牒閤門。 三月詔御史臺。應干刑獄機宜候朝㫖者。即實封通進常程文狀。止得通封 至道元年四月詔御史臺於三館。不得與常百司雷同行

遣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詔應丁憂京朝官所在具名銜。及聞哀月日。持服去處報臺置簿抄上。候服闋前預奏候朝㫖。十月詔中丞月給錢十

五千。知雜十千推直官七千 二月閏三月詔御史臺勘案杖罪已下責保在外。不得禁留 三年七月詔御史臺紏察常參官進退出入。 十月

詔御史臺。流罪已上奏案。自今尚書省郎中已上。兩省舍人已上。從下依次牒請録問 四年二月。詔御史臺。差朝官録問軍巡院大辟罪人。不得

與本院官相見仍放常朝 三月御史中丞趙昌言。言近例臺司多遣人吏巡察。請依故事今左右巡使分其職。有踰越法式者。具名以聞從之。

閏十二月詔臣僚勘鞫者。除三司臣僚及開封府臨時奏裁外餘並即時劄送閤門。不令朝參。 五年六月。詔御史臺勘事不得奏援引聖㫖。及於

中書取意 七月詔御史臺。於左右金吾二司。凡差使公人。每司抽三人在臺。輪直差使月給錢二百以食茶充歲一替 六年二月。詔御史臺今

後推勘公事。令中丞知雜躬親披詳。必須子細詢問。御史臺推直官躬親勘鞫。仍今知雜與中丞提點勘當。其問間被推之人。別有申訴欲見中丞

知雜明理。仰引出更切。審問不得。只憑元狀子。須令剖柝。毋致有抑屈如斷遣後𨚫有偏曲。其本推官或重寘之法。中丞知雜別取㫖。 四月詔御

史臺。定職掌四十七人。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朝堂引賛。驅使官十二人。四團驅使官五人。西臺驅使官一人。主推書吏十二人所掌內彈六案。百

司待制兩縣三案仍舊外。新賜職田六品三案。不行外彈三案刑獄色役二案。見行六品一案。不行雜事五案。禮錢贜罰。月中申支計解補。並見行

四推。臺一。臺二。殿一。殿二。並見行五使。右巡左巡。監祭見行廊下。監香。使每入閤。國忌臨時差六察。吏察。兵察。戶察。刑察。禮察。工察。及宣敕公廨二

庫。並見行本臺奏狀。中書丞銜移牒三院書銜。除閤門平空外。自餘並不平空開封府九寺三監。並雲牒上臺。臺申中書宻院。並雲申狀。 七月詔

應諸牌印官。有改移替免。今御史臺。即時牒禮部置簿追納。 九月詔丁憂京朝官。令御史臺。畫時抄録。報銀臺司。置簿舉行。其合給官誥。並送御

史臺給還。 景德二年九月。詔御史臺應差官就勘公事。量事大小。給限牒報。刑部提舉臺司常切催促。 十二月詔御史臺所勘罪人。並湏依公

盡理。即不得言語怕嚇。虗今招罪。違者重寘之法。 大中祥符二年九月。詔左右軍巡。凡殺害人命未獲賊。今開封府別狀上御史臺。專切提舉。勒

令追尋。 三年三月。詔御史臺。公用錢今。三司月給二百五十千。其及贜罰錢更不令支給。五年八月。詔南省及諸司五品已下官。各具本貫三

代。出身歷任。有無遺闕家狀上御史臺。自今新陞朝衙謝後。並湏准此。具家狀納審官院。逐旋牒送御史臺。編聮收掌。凖備非時檢閲。 七年五月。

御史知雜王隨言請以御史臺。新降條目。編為儀制。從之。九月。王隨又請命兩制撰重修御史臺記。從之。 二十九日。詔步軍司。差剩員五人於

御史臺灑掃。不得抽差當直。 天禧元年十一月。知雜御史呂夷簡言臺直所劾公事。自來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授詔文。稱有違礙。望行條約。勿

復迴避。從之。 二年十月。右巡使王迎等。言准詔趙安仁所請重修定令式。緣諸處文字。悉無倫序。難以編緝。欲望且仍舊。從之。 仁宗天聖三年

六月。右巡使張億等。言御史臺推勘公事。可只就本臺差人。更不於開封府抽差。曹司宰臣曰。本臺自有四推人吏。公事至少。請如億奏從之。 四

年閏五月二日。御史臺。言近年外州差到四推人吏。共十二人。多未諳推事。欲下開封府。於使院前行內揀選。有行止諳會公事者六人。充候三年

滿日。如無臧罪。節給與御史臺主推。前行與書吏。候有闕。於開封府依上項資次抽取填補。從之。七年九月十一日。御史知雜鞠詠言故事三院

御史除朝叅。非公事不得出入。並行人事。近年以來。看謁無度。乞今後並不許非時出入。從之。 寳元二年四月中。以御史王素言又申明降詔。

八年六月。詔御史臺。今後凡有刑獄文字。更不供報紏察刑獄司。 寳元三年。正月二十八日。侍御史方偕。言見供職臺官。有男女親家。並五服內

外親屬。許令相看。從之。慶暦六年六月。詔御史臺凡大辟囚將決而獄吏敢飲以毒藥。及諸非理預致死者。聽人告論。支賞錢十萬。七年七月

五日。詔御史臺。自今後定奪公事。如有人請求行用許人陳告。支賞錢二伯千。從權御史中丞魚周詢所請也。 至和二年。知諫院范鎮。言先朝以

御實印𥿄。給事官使以時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陛下雖喜聞諫。爭。然考其施用。其實無幾。豈大臣因循而多廢格乎。請據今御史諫官。

具員置章奏簿於禁中。時時觀省之。仍以尚書舊所置簿。具其言行否。每季録付史官。詔中書置臺諫官言事簿。令以時勾檢銷注之。仍録與樞宻

院。嘉祐六年。正月十九日。詔今後兩制臣僚。許如諫官例。與臺官相見。從權御史中丞王疇之請也。 七年正月。權御史中丞王疇等。言聞紏察

在京刑獄司。嘗奏府司。左右軍巡。皆省府所屬。其録大辟之翻異者。請下御史臺。竊惟府縣之政。各存官司。臺局所領。自有故事。若每因一囚翻罪。

用御史推劾。是風憲之職。下與府司軍巡共治京獄也。恐不可遽行。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閏五月。詔御史臺閤門。舊十日一具文武細書班簿以

進。自今大書為冊月上之。上國朝會要。神宗熈寧元年。六月十八日。中書門下言御史臺。季進班簿。所供逐官職任去處。並不開說某人見在

任。某人見待闕。及無明具係堂除堂選。審官院差遣路分。兼多錯誤。臺司點檢班簿內。審官院依外任官。關到逐官待闕去處。諸州進奏院。申到外

任官到任替罷姓名勾鑿外。其。見在京京朝官勾當差遣去處。自來未有指揮。多不供申赴臺。致無憑勾鑿。乞下三司開封府。大宗正司。都水監。群

牧司。三館。秘閤。尚書都省。諸司寺監皷院。檢院銓曹官誥院。遍令所轄諸司庫務到任替罷勾。當。京朝官畫時具職位姓名。報臺。庶得修進班簿齊

整。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權監察御史裏行王子韶。言朝廷以職事官。年七十已上。及疾病疲癃者。付御史臺體量可否。此宜悉委有司。豈可

每煩朝廷。伏況內外職任。頗有事繁務劇之處。其不能勝任者。豈獨老病至於孱懦庸闇之人。是能曠官敗事者也。今必待朝廷指揮。然後體量。則

所察者少。而所遺者衆。恐未足以澄清簮笏也。臣竊見得替赴任官。並有臺參臺辭之制。自來只於朝堂。與丞雜御史拜揖而已徒襲舊偉歿無義

理。欲乞今後臺參辭。並須詣御史臺。本臺每日令御史一人接見。詳加詢察。遇有老病昏懦之人。即白丞雜再同審核。若委實不堪釐務者。並許彈

奏。從之。二月十二日。王子韶又言自來冬年寒食節。放見謝辭。正衛引對之時。亦不魯到臺參辭。其間頗有避見本臺。體量多赴假故。冀倖免放。

有自到闕至出京。並不魯到臺參辭。乞今後除朝庭非泛差遣。及請假依舊外。其得替到闕。及赴任出京。須候臺參臺辭。況節假自來止三日不入

臺。顯不注滯。從之。 八月二日。詔三館秘閣。借會要付御史臺謄録從所乞也。十一月三日。御史臺言臺參辭臣僚。自來於朝堂先赴三院御史

幕次。又赴中丞幕次。得以體按老疾之人。今若只於御史㕔一員對拜。不惟有失舊儀。兼恐不能公共。參驗乞依舊制朝堂拜揖。如遇放常朝。即於

御史臺。從之。 元豐二年。十月二日。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顔。皆臣任中丞日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顔御史。於是權御

史中丞李定。言臺官雖令官。長薦。然皆陛下召對。以為可者。然後命之。取舍在陛下。不在所舉。今欲迴避。不過以為恩有所在矣。舍公義而徚私恩。

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今選為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儻以區區之嫌。遂使迴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

義理之所不可者也。詔不迴避。 十二月六日。詔御史臺重修一司勑。 八日。詔內外官司於中書尚書省三司。不以有無統攝用申狀。唯御史臺

於三司移牒。後又詔御史臺。應官司冠尚書字者用申狀。 三年八月三日。詔御史勘公事權罷本職。不得與在外官吏徃還。從中丞黃履奏也。履

言本臺推鞫公事。至有逾年而後畢者。迃為行遣。以致淹乆。欲乞自今本臺獨勘。或外官同勘。並今宿直。仍罷本職。不與在外官吏交徃。而吏人食

直隨獄大小。立以三等為之。給式大者三十日。中者二十日。小者一十日。過此雖獄畢亦下給。而官員食緡。亦少裁損。詔尚書省立法。送中書省取

㫖。 七年二月三日。詔外任官乞起闕奏事。如到闕無所陳其事。不可形於文字者。委御史臺彈奏。十二月一日。詔應臺察事已奏。雖經恩不原。

八年九月十九日。尚書省言朝奉郎。試御史中丞黃履。奏本臺察案檢察官司稽違。其勾朱架閣簿書違式之類。係事理輕小者。欲止從本臺牒

官司改正。仍下理。為官吏功過殿最。已依所乞。所有被察官司。除官員依法減等無罪外。其人吏自合隨事上簿理為過犯。歲終比較。從之。哲宗

元祐元年。三月十八日。詔應差除更改事。畫黃録到六曹。並畫時報御史臺。後省諫官。按從御史中丞劉摯請也。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詔刊神宗

皇帝舉御史詔於御史臺。從滕元發請也。四年詔邉機文字。不許御史臺取索。此據職官志。 四月十八日。詔應臺察事。已諱察後及一月以上。

遇赦降者。其稽違本罪。不得原減。從侍御史盛陶言也。 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揚畏。言在京刑獄姦弊。近聞府縣申李寳病癰身死。而本

臺牒府差官覆驗。乃係拷掠致死。不可下察。其紏察在京刑獄一司。今係臺察專領。欲乞今後若有禁囚死。專委御史臺定差。自來合檢驗官員。

依條檢驗。從之。 九月十四日。監察御史楊畏。言應吏部銓量官史。職位姓名。請依三省樞宻院。奏差除人例關御史臺。以憑考察。詔今後銓量到

人。依條聞奏外。仍關吏部置簿籍記。 十二月四日。詔應獄死罪人。歲終委提刑司。在京委御史臺。取索姓名罪犯報刑部。數多者申尚書省。 紹

聖元年。七月十一日。詔應御史臺。見領舊紏察司職事。內録問公言。令刑部右曹郎官施行。餘並仍舊。從御史劉拯言也。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殿

中侍御史董熟逸。言伏覩朝㫖大理寺。翻異公事。徒以上送御史臺者。臣竊詳臺獄與開封府三院事體不同。本臺除承行官吏外。應干公人。兵級

之類。多是旋差。日有添支食錢。及諸般費用。難以淹乆。今乞所鞫之事。易為結勘者。乞依今來指撣。若根磨官物。或移文他路未可遽半者。乞別取

㫖施行。從之。 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黃履。監察御史蔡蹈。言近詔以大理寺申請。自今御史臺彈察諸司。違法稽滯等人。侯朝廷批降大理寺從本

寺牒元舉發處。令責限取索送寺書斷。緣本臺紀網之地。豈可代有司區區應報。請應彈奏諸司。違慢等事。依元豊舊例。止從大理寺取索約法。庶

官司各安分守。從之。 四年九月七日。御史臺言應非察案人故入察案門者。乞依入六曹法。從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刑部言在京官司被受朝

㫖。乞依元豊四月以前指揮關報御史臺。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詔吏部守令課績在優上等。即關御史臺。嚴加考察。如有不實。重行黜責。從

吏部之請也。 徽宗大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詔比覺臺諫所上章䟽。論列政事。挾情觀望。迎合大臣。公肆好。惡務快私忿。乘間伺隙。枝蔓無窮。且

以慶賞己行。而力請追削。臣僚放廢。則極意傾擠。罷革政令。損減員額。十去七分。而紛紜不已。撙節用度。省罷營造。殆無虛日。而裁減未止。託是以

濟非指無以為有。逮從究治。而後交章論辯。揣度人主。竦動群聽遂致在位在服。各懷畏縮。不安所守發號施令下多阻礙。莫知孚信。良由建明失

中。攟摭已甚。君弱臣彊之漸。不可不革。自今臺諫言事。若涉好。惡。迎合觀望失當者國有常刑。必罰無赦。應章䟽不可施行。事並將上取㫖。 政和

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詔曰。耳目之寄。臺諫是司。今言者下沽激以徼名則畏避以趍利。或陰交貴勢。顯。比近習。職所當紏。縱而弗治盛則侻首附

麗。黜則鼓舌詆訾。以此觀望。而取世資。何所頼焉。朕宵旴圖治。懍乎以聽言為難。有言責者。宜直道而行必核是非。母憚大吏。母溺舊習。 六年十

月八日。臣僚言乞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至通直郎。並起臺參辭謝。從之。 七年七 十四日。御史中丞王安中奏陛下躬覧萬機。凡大

號令政事。皆出親翰。而又必詔憲司日之。奏。比者面蒙聖訓。以謂承之之臣。視爲空文。臣聞命震恐。思所以自効。繹尋彙聚。粗見本末

契勘本臺政和四年。建請修総官制格目。成彈奏三卷。續有所降付。雖未經編纂。亦循舊制。應彈奏事。並揭於榜。初未嘗釐去御筆。盡與海行舊條。

一時指揮。不見少異。臣恭覧御筆所調告。有以一道德嚴分守者。有以隆道揆明法守者。有肅朝儀者。有整軍政者。有正官制者。有抑吏強者。有戒

元祐黨人覆出為惡者。有戒諸司奏請之有衡改者。有戒監司守令不切遵守御筆者。有戒侍從而下。非職千預侵越者有戒除橫行落內職夤緣

請求者有申敕常平散歛玩法為姦者。有申敕和預買前期給價者。有申敕賚錫錢。妄傳文移者。有甲敕推賞濫胃。不以勞能定等者。有申敕明堂

推恩。輙有攀援者。凡此皆大猷顧合與行馬失序等同為一格。綱目混淆。舊榜昏黑寖昧本意。臣今乞除已脩成格目外別將本臺前後所奉御筆。

令覺察彈奉事專為一書。每殿中侍御史以上。即抄録一本給付。仍牓內釐出御筆揭示。其餘條令之首。庶幾上可以嚴君父之命。下可以儆有司

之守。從之。 宣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天下所恃以安者。朝廷之紀綱。紀綱所恃以立者。臺諫之臣。若臺諌有所畏忌。受制於入必容姦於

國。而紀綱以壞。是故人君惜之事權不繫於官。衣下拘於大臣養其志氣。使不挫於權豪。不畏於彊禦。雖其人未必皆賢。其言未必皆當。許以風聞。

而貸其不實之愆。納以虗懷。而開其敢言之路。豈徒然哉。凡欲以破姦回之膽。救陵夷之患也。方今天下平治。朝廷清明。然間有擅權挾寵之徒。肆

為敗常亂俗之惡。蔑視風憲之官。不啻奴僕之役。若非處以私情。終必結為仇怨。恐其攻已。則光設隄防以拒其來。聞其有言。則廣行營救以反其

罪。不擠排以今事。必。中害以它非。指切直者為沽名謂披忠者為訕上。巧言令色。千計百端。是致發意欲彈者改遷。抗章纔及者貶竄。前者況滯流

落而不聊其生。後者惴恐憂思而深以為戒。忠義風采。消委殆盡。臺臣雖備立。名存而實三。恐非朝廷之福。夫彈劾之職。當急先其大者。譬如捕盜。

先其渠魁。去草急在根本。今使置其大者。而言其小者。是猶捨渠魁而攻疲贏。留根本而摘枝葉。適以激其怒而滋其萌。是豈除惡務本之意乎。且

姦人始兆。在紏劾而非難。其惡已成。雖斧鉞而何及。故治國者。平時宜有直言頂豸之士。則悠乆庶無奸謀指鹿之臣。今陛下仁天廣覆。智燭旁臨。

賞罰如寒暑號令如風雷。所以舉直錯枉。防微杜漸者。固不患不至。所患者姦回植黨。堅不可破。牢不可㧞。或左右先容。或前後救援。不能無誤聞。

聽。至有逆已行之命。或方頒而旋改。沮必罰之威。或朝黜而暮陞。蠹國害民之事。或遏而復熾。欺公罔上之人。或沮而復起。國是動搖。人心惶惑。其

根源不在於他。在於彊援奧知之間而已。夫摶繫之任。豈人樂。為。公議所存。有不得已。人孰不欲保其父母妻子。孰不願富貴安榮。何苦取怨於權

臣。犯顔於人主耶。聽言之道。當以事觀苟惟在已無愆。則於人言何䘏。安用預設隄防苟事干國體。則亦何黨何讎。奚事廣行營救臣願陛下深惟

此理。上體祖宗之成訓。下為萬世之成規。重惜憲臺之權。優養直士之氣。使姦回必劾而無遺。罪戾必罰而無赦。止其防備之私絶其救援之弊。明

出詔令。自令凡臺臣。有所論列。與夫干請私謁。拯姦護惡。巧為粉飾者。寘之重辟。庶姦無所緣。紀綱一正。天下幸甚。詔牓朝堂。三年五月三十日。

詔臺諫耳目之官。辨忠邪。伸枉直別勤惰。明是非。乃惟其職。近歲任非其人。懷諼罔上。同於流俗。小大之臣。苟有勢援憑藉。雖犯義抵法。緘口弗言

而內外尊君事上。竭節首公。不恤怨忌。無所阿䛖者。摭以他事。或受偏詞。類遭彈擊。使盡瘁之吏。每懷顧避。弗敢自効。朝廷之上。亦無以器使群工。

豈不大辜風憲之任。甚者至背公死黨。肆為詭譎阿附權貴。焉臣不忠。孰大於此。自今尚敢狃習近熊。靡有革心。邦憲具存。當於衆棄。仰三省覺察

取㫖竄責。仍榜御史臺。 六年四月一日。臣僚言竊見御史臺。每被詔㫖。今覺察彈奏。有牒言官之文。有揭榜長貳廳之法。閲歲寖乆被受滋多。而

無成書可以總括。詔㫖遂為虗文。乞今臺臣搜閲修成格目以備稽考。從之。 八月十五日。手詔御史以持邦憲。紏官邪為職治忽所繫。豈容曠官。

比未中執法而下。類皆朋附。無所建明。觀望意鄉。靡有定論。攟摭細故。僅塞言責。鉗口結舌寖以成風。每務函容。屢申戒諭。既失所守。母以不悛。紀

綱耳目之寄何所望焉。宜從薄責以示。好惡。御史中丞周武仲。與宮祠侍御史洪擬。殿中侍御史許景衡。知洋州吳巖夫。並送吏部。以巖夫通私書。

妻薦景衡等故也。 七年正月三日手詔持邦憲紏官邪。責在言事之臣。往者臺綱不振直黨交私。耳目之寄。夫何頼為。朕既遴選臺察。廣開言路。

爾其各揚乃職。母憚大吏。母徇私交。母同大臣風㫖以為鄉背。務公好惡。振紀綱。朕方虗已以聽。尚祗欽茲母忽。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六日。

詔臺諌者。天子耳日之臣。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製。五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陳過庭。言自祖宗以來定今。本臺僚屬。非有出身。未嘗除

授。近者唐恕除監察御史。恕實有行業士類。推許儻使分領六察。固優為之。然以蔭補入仕。有違祖宗條例。恐此一開。自是褲襦之子。攀援進取者。

足相躡於憲府矣。欲乞改除一等差遣。詔以恕為郎官。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詔四參日。差知班通作六人。下殿編排班次舊列二人。政和間添作

四人。今以員數倍多。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六日。詔臺諫員闕甚多。今侍從官公共薦舉。堪充臺諫官二員。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宰執進呈臣僚

言乞以所論事行與不行。劄下照會。范宗尹曰。凡言官所論朝廷。但當容納。可即行之。不可即已。不必相與較是非也。上以為然紹興元年。五月二

十五日。詔應選人投下磨勘官文字。以姓名及到部月日闕報御史臺。置簿藉定。如人吏受賂。及故違條限。仍許御史臺撿舉。送大理寺。依法。斷遣。

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凡。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詔臺諫言事官係非時上殿。不合在輪對條具之數。先是有詔外內侍。從。省臺職事官等。限半

月各述所職。利害條具以聞。及應行在通直郎以上。輪對臺諫。申明諫官及本臺言事官。遇有時政利害。並非時上殿敷奏。若依自來轉對條列。恐

不合在輪對。及條具之數。故有是命。 三年正月九日。手詔臺屬憲臣。檢察刑獄。月具所平及過刑獄以聞御史臺狀。除行在大理寺殿前。馬步軍

司。本臺已檢察外。有臨安府並錢塘仁和縣。係浙西路合屬憲司。檢察刑部。檢凖臺。令每季詣大理寺。及應有刑獄去處點檢。既稱應有刑獄去處。

其臨安府。錢塘仁和縣。亦係刑獄去處。合依上條。每李點檢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侍御史辛炳。言三省黜檢都録事授官。即無不赴臺謝之法。所

有今年二月十四日。魏彥弼。楊從古。俞宗適等。畫降聖㫖。不赴臺指揮。竊慮有礙臺令。詔今後轉官人依條令赴臺謝。 十月二十日詔御史臺。每

日體量臺參謝辭官。合用木炭茶湯等。內木炭於左蔵庫勘請。茶湯下臨安府支破。 四年二月一日。詔南班宗室。今後並赴臺參。 以殿中侍御

史劾奏。右監門衛大將軍士䅳等。一十一員不赴臺參拒過飾非故也。 五月二十三日。詔今後吏部奏鈔刑部斷案每鈔案上省限次日報御史

臺。其間經涉日乆。無故留滯許本臺彈劾。 八月二十五日。進呈樞宻院。進擬崔慎習王宏差遣。上曰。此是魏矼所薦論。臺臣為朕耳目之官職在

彈撃官邪。若因而薦論人才。竊慮私有好惡。慎習等且依舊可上簿藉記姓名。他日遇有差使。量材選用。宰臣朱勝非等曰。陛下聖德英斷。非臣下

所能仰窺萬一。十一月八日。上宣臺諫論事。許風聞。要須審實。至如排撃人才。豈容無好惡。若來務大體。不指摘纖瑕細故。彊置人於有過。豈惟陰

德不淺。亦可銷刻溥之風。成忠厚之俗鼎曰聖訓廣大比言者宜奉以周旋。 五年三月十五日。御史臺言德音根勘前湖州州學教授汪處厚公

事本臺主推書吏人力不勝今欲貼差推司三人書寫人三人許於本臺察案並內外官司指差不以有無官資並許不拘常制抽差不許執滯仍

依從來例帶行見請給理為在任在司月日候畢日發歸元處。其鏁宿根勘公事例有雜支錢欲於左蔵庫每次支錢五十貫從之 九月十七日。

詔大理寺臨安府等處。杖以下罪並令一面斷遣具名申臺從本臺檢察有挾情曲法鬻獄等。彈劾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詔本臺朔參。用釐務不

釐務通直郎以上望參用釐務。通直郎以上趙赴除宣制非時慶賀以望參官。餘並以朔參官赴。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右諫儀大夫趙霈言竊見御

史臺察。案近有察吏部書令史隱匿過名遷補事。既已申之朝廷付之有司。乃私呼𣗥寺人吏。事涉容情。致被罪者不伏。以為𣗥寺有所觀望朝廷。

移赴臨安府再勘。而臺吏二人。悉坐特㫖編管臺吏緣此遂有紏察之嫌司局緣此遂有慢易之弊。寖以成風。漸不可長詔劄與御史臺 十月八

日。詔御史臺所受諸路詞訟。如有事理重害日久不決者。具申尚書省。取索看詳。其監司州縣留滯經時。裁處失當。亦許依法彈奏。從監察御史趙

渙之請也。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詔御史臺守闕驅使官。令依條揀試。從本臺申明也。 八年五月十一日。詔御史臺於六察。使臣。及書吏內從上

選差一人。充點檢文字。 九年二月五日。詔御史臺將不赴朔望在告最多之人。核實彈奏。六日宰執進呈。上曰。朕欲用謝祖信為臺官。恐祖信不

知朝。廷今日事機。𡖖等可召赴都堂與之議論。臣檜等奏陳臺諫乃天子耳日。自朝政闕失。所當論列。恐召至朝一堂。然後唋授。外間不知陛下之意

不能無嫌。上曰。大臣朕股肱臺諫朕耳日本是一體若使臺諫機察大臣豈朕責任之意耶臣檜等雖荷上眷知。卒不敢召祖信。但退相勉。策曰。上

虗懷待遇如此。其忍負哉。四月詔御史臺守闕驅使官。許招收十人為額。 十年閏六月二十日。詔應有刑獄去處。獄其違戾。令御史臺彈劾以

聞。 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詔訊囚非法之具。並行毀棄。尚或違戾。委御史臺彈劾以聞。 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詔鞠獄干證等人。行在委御史臺

常切檢察。月具有無違戾聞奏。 九月十三日。詔禁囚貧乏無家供送飲食。依法官給委御史臺。常切檢舉約束。 十二月。詔御史臺守闕驅使官

上三名每日支破食錢二百文。餘七人每日支破錢一百文。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詔今後筵宴等臣僚。戴花過數。令御史臺閣門彈奏閏四月

七日。詔四川二廣定差窠闕。令吏部四選逐色闕置號簿各二扇。一納御史臺。一留本部行下川廣。依准起置。遇川廣用字號定差。差遣以細狀申

部。以逐號單狀申御史臺。注名於簿。從臣僚請也。 九月二十二日。詔將來郊祀大禮。導駕文武官。分左右步。騎導。本臺與閤門編排報引。同日詔

大禮。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朝饗太廟。至日園壇行禮。導駕文武官。分左右步一騎導。本臺量差知班於禁衛內。徃來覺察。今後遇車駕行幸凖

此。 十月十五日。詔將來郊祀大禮。應行事官等。務在嚴肅。如有懈怠不恭。今閤門取㫖。送御史臺施行。 十四年正月九日。詔每遇駕出。其前導

後從臣僚。各有行列次序。今御史臺閤門編排遵守施行。 十一月五口。詔案察後推書吏。今後如有願換副尉之人。並依六曹寺監人吏法比換。

副尉如不願換。即依本臺。見行出職條法。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內降詔曰。臺諫風憲之地。振舉紀綱。紏逖姦邪。宻賛治道。年來用人非據。與大臣

為友黨。而濟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朕今親除公正之士。以革前弊。繼此者。宜盡心迺職。惟結主知。無更合黨締交。敗亂成法。當謹茲訓。母自貽咎。

二曰右正言張修。請刊聖詔於御史臺諫院。從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御史臺言六察貼司。。見管一十人。今欲減罷四人。守闕騎使官。舊額一

十人。今欲滅罷五人。主管班次舊額五人。今管三人。四見闕二人。引賛官格法一名。副引賛官格法一名。知班驅使官兼書令史格法九人。今管五人。

見闕四人。待次守闕軀使官二十人。委是冗併。並合減罷。從之。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孝宗即位朱改元詔御史臺。今後

引賛官出職。已補授官之人。存留充主管班次。卻將見今主管班次之人。從上一名。儧出發遣歸部。從本臺請也。 十月十九日。右正言周操。言三

省有六房。其屬為六部。而御史臺有六察。蓋所以相為表裏也。祖宗之意。正欲御史紏六房六部之稽違者。今之六房六部人吏。積習玩侮。情弊百

出。欲望申嚴行下六察官。每月紏察所隷官司。親加詢究。小事具奏。大事隨長貳上殿。庶幾察官雖不得言事。亦得各舉本職。詔令檢舉。見行條令

施行。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十二日。詔御史臺將察案後准書吏。自被差到臺。及五年。如有願比換之人。依察案貼司用抵保依條比換。從本臺請

也。 八月三日。御史臺狀依指揮條具。併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五十為額。見係右從政郎馬彥俊。並已年滿合補官人胡世昌二人充。今欲並行

減罷發遣歸部。所有見闕主管班次三名。臾欲裁減一名。止以二名為額。書令史目今。見闕四人。並省減罷。自後更不立額。驅使官五人。已經裁減。

今乞更不省減。六察書吏一十三人。今併省二人。內成忠郎。六察點檢文字。盧宗邁成忠郎。吏察書吏馬希顔。各。見依已降指揮。本臺專法理為資

任。欲候逐人任滿解罪。其上件窠闕。更不差人。貼司六人。已經裁減。今並乞存留。後擢書吏七人。今乞減。書吏李汝楫一名。詔依見在人。且令依舊。

將來過闕。更不遷補。 乾道元年。三月十七日。御史臺狀。本臺係掌行紏彈百司。稽違點檢。推勘刑獄。定奪疑。難。刑名婚田錢榖。並諸色人詞訴等。

事務繁重。全藉知次第人主行。今欲將察案後推書吏。如有願陳乞比換之人。候比換訖。許本臺存留依舊祗應。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宣諭

曰。昨批韓曉奏狀。知隨州林薿放罷。如此處置。莫是葉顒。奏曰。臣昨見言者。論罷韓曉。臣知林薿陰遣其家屬來行在。納短卷於臺諫。臣方欲再開

陳。今陛下批出。可謂明見萬里之外。陳俊卿奏曰。近日此風頗盛。惟其巧造語言。以陰。中傷。是使監司不敢按郡守。郡守不敢按縣官。臣嘗見之。上

曰。此風誠不可。長。朕方欲手敕戒諭臺諫。 六年五月四日。御史臺狀。依指揮條具。併省吏額。前司舊額主管班次五人。已經裁減三人。今止以二

人為額。正副引賛官舊額管二人。今乞依舊入品。知班舊額管三人。今乞依舊。知班舊額管六人。欲乞止以五人為額。候有闕補。書今史舊額管九

人。已經裁減四人。今更省減一名。驅使官舊額管十人。已經裁減五人。今更省減一名。法司一名。今乞依舊。前司共以二十三人為額。六察舊額管

書吏一十三人。今乞以九人為額。舊額管貼司一十人。今乞止以五人為額。舊額管通引官五人。今乞止以三人為額。理檢院舊額管手分二名。本

臺已申朝廷。乞將一名撥送諫院。見管一名。今乞省減。其所掌行遣文字。欲併入刑案。兼管後推舊額管七人。今乞止以五人為額。詔依將來。見闕。

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八日。詔舊制設兩省言路之臣。所以指陳政令得失。給舍則正於未然之前。臺諫則救於

已然之後。故天下事無不理。今任是官者。徃徃以封駁章疏太頻。憚於論列。深未盡善。自今後給舍臺諫。凡封駁章䟽之外。雖事之至微。亦毋致忽。

少有未當。可更隨時詳具奏聞。務正天下之事。 九年五月十六日。詔在外臣僚。召赴行在。或令赴行在奏事。被㫖日久。徃徃遷延間有託故稽留。

起發令御史臺覺察以聞。九月二十日。御史臺狀本臺前司。所掌事體非輕。全藉慣熟。諳練儀範舊人應奉。其引賛官依條年滿出職。解發赴部。擬

官訖。依已降指揮存留充主管班次。三年滿日。從上儧那赴部。注授差遣。昨來紹興七年。指揮內引賛官。候年滿出職了日。存留充主管班次。不妨

赴部。注授差遣今欲乞將見今主管班次。並日後引賛官出職補官人先次赴部注授差遣訖卻依元降指揮存留。充主管班次。候三年滿日。儧那

離臺如注授差遣後未滿三年。偶因應赴亦合離臺施行。從之 十二月三日御史臺狀檢准御史臺格。戶察貼司三人。本臺節次承指揮裁減貼

司二名外目今戶察只有貼司一名。契勘本臺。日受詞狀。多是爭訟婚田。事屬戶察行遣及本臺所轄戶部五司。倉場庫務五十餘處。逐時取索點

檢。事務繁劇。貼司一名。支捂書寫不及。乞以二人為額。庶幾職事不致妨廢。徒之。以上乾通會要。 淳熈三年。八月三日。詔御史臺六察官。近日絳

察庶務。各揚其職臺綱益振各特轉兩官。傅其齊慶胄劉藩。四年七月十七日敕令所上重修淳熈編類御史彈奏格三百五條。詔頒行。先是御史

臺。言覺察彈劾事件。前後累降指揮。經今歲乆。名件數多文辭繁冗。又有止存事目。別無可攷。竊恐奉行牴牾。乞下敕今所刪修成法。各隨事以六

察御史察所掌。分成門類繳申。取㫖降下。本臺遵守。批下本所至是止之。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詔御史臺六察。自今如有違戾去處。許隨事具實

狀彈劾仍許令訪聞覺察聞奏。 六月二十一日。詔翰林學士。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各舉堪任監察御史二人。以備擢用。 七年十月十六

日詔監察御史張大經。察到諸路刑獄。奏報淹延未決者。至一百六十餘件。當以奏狀付可外。令所司勾銷未結絶者。催促結絶。大經既能舉職。可

與轉兩官。 八年八月十一日。詔新權發遣舒州王簡。兩經奏對鯁亮敢言朕甚嘉之雖不曾作縣。可特除監察御史。 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詔御

史臺。減前司看管案牘剩員五人。六察看管案牘剩員三人。既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詔冷

世光。身居風憲囑託徇私。可放罷。既而以大理少卿𡊮樞。言奉㫖令。本寺勘通州百姓高楠。訴兄居賢事。卻承御史臺。姓閻人傳意。本寺欲責出余

瑑。竊詳其人。係的切干證。竊恐上下觀望。乞改授差遣。奉㫖將作監丞。鄭湜就臨安府置院。追王楫及姓閻人鞫實。乃殿中侍御史冷世光。閻大猷。

囑王楫雲。余瑑是殿院親戚。罪已該赦。錢有下落可與。責出知在。故有是命。以上孝宗會要。 淳熈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李信甫。乞遵用

天禧熈寧故事。許六察言之。上曰祖宗前後典故甚明。宜且遵守。不可輕易更變。留正等奏六察臺格。具在條目詳備。若能舉職相事亦儘有可言

者。誠如聖訓。不必更變舊制。 紹熈四年正月一日。御史臺檢法官李謙。御史臺主簿彭龜年狀謙等昨從侍御史林大中奏辟入臺。林大中既遷

法合隨罷。今來侍御史張叔椿。再行奏辟令依舊在任。緣大中所劾大理少卿宋之瑞。囬邪等事。謙等亦嘗與聞。今來大中既除職。與郡。即是以當

來所劾為非。謙等裨賛無狀。豈得無罪。若再從辟入臺。是以裨賛無狀之人。復誤憲府。乞與謙等一在外差遣。下御史臺別闢屬官。詔李謙除太常

丞。彭龜年除司農寺丞。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侍御史兼侍講黃黼。言竊惟御史臺有三院。其一為監察御史。列職甚衆。蓋使

之紏正官邪。而分察六曹之務也。高宗之時。固嘗置六員矣。孝宗之朝。亦嘗治三員。臣以非才。司風憲。不曾。敢辟臺屬而分察之任。止有胡紘姚

愈二人。訟訴之紛至。勸講之番直。點檢刑獄之中失。考校簿書之稽違。監董祠祭之不如儀。舉劾官吏之不奉法。分頭營幹。常有日不暇給之憂。乞

更與增置一員。庶幾稍振臺綱。不敢關誤。從之。 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御史臺。紀綱之地。風憲之司非特紏逖官邪。維持國是。凡上而朝

廷。下而百司庶府。外而監司州縣。一事之罷行。一民之休戚。所可以為據依。所可得而稽考者。文書而已今所至循習日乆。應有文書不問緊慢。多

是不報本臺。所置薄書。無不詳備。事無大小。有報必録如人戶之詞訟。百官之腳色。以至臺諫之言章。給舍之繳駁。監司守臣之按劾。凡命自上出。

事由下達。片𥿄到臺。皆有拘籍。近日以來。事多不報。報不以時。六察之中。惟存虗薄。事有罷行。民有休戚不得而知。檢照在法。諸被受條制。限三日

謄報三省樞宻院。御史臺尚書。刑部門下中書後有諫院。大理寺左斷刑。右治獄。開封府司。五十𥿄以上。五日即一時指揮准此。仍別為籍。節録朱

書注之。仰惟祖宗立法。蓋如此其嚴且宻。有萬世不刊之典。無恪意奉行之官吏。其視一臺。略無少憚。近者秋頒申明指揮。蓋七月內雕刋已就。及

其到臺凡四閲月。臺部相去無一里逺。稽違如此。乞詔申飭攸司。各遵成憲。自今以徃。遇有片𥿄文書。並照條限謄報。如仍前稽違。從本臺覺察彈

奏。所有人吏重行斷罷。從之。 嘉定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嘗考臺。今參謝辭。三者之文。最為詳備。今也不然。文武官之任者。多不赴臺參辭。

御帶環衛南班等。除授轉官。並不赴臺參謝。其尊朝廷之意安在哉。且御史耳目之寄。凡官僚到部。必先今赴臺。視其言辭儀榘。驗其能否盛衰。然

後就郡差注。安得先授差遣。臨岐出關。涉跡臺門。飄然徑去之理。又況有不赴臺參驗者乎。紀網不肅。莫甚於此。乞申教中外。今後外官任滿到闕。

先須赴臺參。出給關子付之。以憑參部。所有在京除授及轉官。合赴臺謝。或赴外任。亦合臺辭。並照例給關子付本官照應。從之。以上寜宗會要。經

世大典世祖皇帝建元中統。始置官府。立中書省以總百官。宣庶政。樞宻院。以統軍務。安邉鄙。內外百司。秩然有序。然耳目之司。未有攸寄。以為草

創之初。未遑舉行。至元五年。七月初四日。始立御史臺秩從三品。有㫖曰。今委塔察兒為長行御史臺事。彈劾中書省樞宻院制國用使司等。內外

百官。奸邪非違。肅清風俗。刷磨諸司案牘。並監察祭祀及出使之事。設官七員。御史大夫一員。塔察兒。從二品。中丞二員。鐵赤阿里。從三品。侍御史

二員。劉瑜姜武。從五品。治書侍御史二員。高鳴張鵬翼。從六品。典事二員。高祥馬肅。從七品。檢法二員。沈侃張好退。獄丞一員。七年五月。改典事為

都事。十八年添設中丞二員。十九年三月。省檢法獄丞。二十一年陞正二品。大夫以。從一品。散官為之。中丞陞正三品。侍御史陞正五品。治書陞正

六品。都事陞正七品。十月添設蒙古都事一員。二十三年。詔書定省院臺額。設御史臺官七員。行臺同。二十七年三月。大夫月魯郡演已下。品。徙各

添一等。於是侍御史陞正四品。治書侍御史陞正五品。蒙古都事一員。改陞經歷。大德十一年。九月陞。從一品。御史大夫為從一品。中丞為正二品。

侍御史為。從二品。治書侍御史為正三品。經歷為。從五品。都事仍正七品。行臺同。皇慶元年。中丞三員。二年減一員。臺官定為八員。延祐四年。特奉

㫖復舊三員。至治二年五月。止設大夫一員。今定置臺官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首領官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

磨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架閣庫管勾兼承發司一員。至元五年始置。十一年三月。為本臺收支贜罰錢物。架閣文卷數多。增置管勾二員。

內架閣庫同管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本臺獄丞一員。十二年三月。增置庫子一人。二十三年。又增置庫子一人。吏屬掾史一十五人。至元五年。七

月始置。八年三月增五人。十九年省二人。皇慶元年七月。本臺改陞。從一品。監察御史言請以令史改稱臺掾。部議改掾史。今定置一十五人。譯史

四人。至元五年七月始置。八年三月增置蒙古必闍赤五人。省元置畏兀兒譯史。十七年三月。減蒙古必闍赤二人。二十三年四月。置回回令史。令

省定置四人。知印二人。至元五年七月始置。六年增置一人。通事二人。至元五年七月始置。宣使十人至元稅置抄事後廢七年置六人。十七年增

四人。今定置十人。臺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殿中司。至元五年。七月始置秩正七品。後陞為正四品。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

儀失列者。則紏罰之。在京百司官員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紏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紏避之。殿中侍御史

二員。殿中司知班四人。至元七年始置。今定置四人通事一人。至元七年始置。譯史一人。察院。至元五年七月始置監察御史一十二員。秩正七品。悉

以漢人為之。用王炳。李天輔。韓彥文。李祐。高從道。渠貞。楊之奇。孫公亮。叚禋。王憚。王君佐。唐天英等充。八年三月增置六員。十九年三月省二員。十

二月增置一十六員。初用蒙古人供任。刺舉之事。以哈馬。哈只牙。赤哈兒。渾也兀。速亦思。哈月憐。鐵木兒。昔里吉。思慱侃。字樂䚟。阿苦火。脫孫沙的。

塔本失乞里。吉思伯顔等充。今定置監察御史三十二員。蒙古色目漢人參用。至元二十二年。御史中丞崔或建言。內外臺監察御史。參用南儒二

人。吏屬書吏三十二人。至元五年。始置令史二人。八年增一人。十年以監察御史一十六員。止設司吏三人。難於辦集。增九人。十二年改司吏為書

吏。增至十六人。二十年增置十六人。元史百官志御史臺秩從一品。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徙

二品。掌紏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臺建官設官七員。大夫從二品。中丞從三品。侍御史。從五品。治書侍御史從六品。典事從七品。檢

法二員。獄丞一員。七年改典事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一年陞大夫為從一品。中丞為正三品。侍御史為正五品。治書為正六品。二十七

年大夫以下。品從各陞一等。始置經歷一員。大德十一年。陞中丞為正二品。侍御史為。從二品。治書侍御史為正三品。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員。二

年減一員。至治二年。大夫一員。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品秩如上。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正七品。照

磨一員正八品。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臺醫二

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其屬有二。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員正四品。至元五年。始置秩正七品。後陞正四品。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

失儀失列則紏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紏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紏避之。知班四人。通事譯

史各一人。察院秩正七品。監察御史三十二員。司耳目之寄。任刺舉之事。至元五年始置御史十一員悉以漢人為之八年增置六員。十九年增置

一十六員。始參用蒙古人為之。至元二十二年。參用南儒二人。書史三十二人。內道八。山東東西道。濟南路置司。河東山西道。冀寜路置司。燕南河

北道。真定路置司。江北河南道。汴梁路置司。山南江北道。中興路置司。淮西江北道。廬州路置司。江北淮東道。揚州路置司。山北遼東道。大寜路置

司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品秩同內臺。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臺於楊州。尋徙杭州。又徙江州。二十三年遷子建康。以監監東南諸省。

統制各道憲司。而總諸內臺。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一員。統淮東。淮西。湖北。淛東。淛西。江東。江西。湖南。八道提刑按察司。十五年。增

江南湖北。嶺南。廣西。福建。廣東。三道二十三年。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隷內臺。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

官九員。以監江淛。江西。湖廣。三省統江東。江西。淛東。淛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十道。大夫一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

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令史一十六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

庫子臺醫各有差察院品秩如內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監察御史十員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員。書吏十四人。又增漢人御史四員。書吏四人。

後定置御史二十八員。書吏二十八人。江南十道江東建康道寧國路置司。江西湖東道。龍興路置司。江南浙西道。杭州路置司。浙東海右道。婺州

路置司。江南湖北道。武昌路置司。嶺北湖南道。天臨路置司。嶺南廣西道。靜江府置司。海北廣東道。廣州路置司。海北海南道。雷州路置司。福建閩

海道。福州路置司。經世大典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臺。建臺於揚州後遷建康。以監臨東南諸省。統制各道憲司。而總諸內臺。其品秩職守

則如之。初置大夫一員。以相威為之。中丞一員。侍御史一員。治書侍御史一員。都事二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架閣管勾一員。令史十八人。蒙古

必閣赤三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統江北。淮東。淮西。江北。山南。湖北。浙東。海右。江南浙西。江東。建康江西湖東嶺北。湖南。八道。提刑按察司。

十五年增置江南。湖北嶺南。廣西。福建。廣東二十年。改福建廣東為福建閩海矣。二十三年。制定省臺官員額。本臺增侍御史一員。是年以淮東。淮

西。山南。三道撥隷內臺。二十五年。剏置回回令史一人。三十年別立海北海南道。割濵海之舊隷廣西者。十郡隷焉。時已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廡

訪司。元貞元年。以江淛平章阿老瓦丁為添設大大。後不置員。本臺品秩由始置。凡再陞至。從一品。事見內臺篇。大德元年七日。建康行臺為江南

諸道行御史臺。置大夫二員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其屬架閣庫。管勾承發司。管勾兼獄丞各置一員。而察院隷焉。

監江浙。江西。湖廣。三省。統江東。江西。淛東。淛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十道。臺官大大一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首領

官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吏屬掾史十六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事二人。知印二人。宣。使

十人。典吏庫子三人。臺醫一人。察院至元十四年。初置品職如內察院。置監察御史十員。書吏十員。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員。書吏十四人。後

又增漢人御史四員。增書吏四人。今置監察御史二十八員。書吏亦如其數。 陝西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品秩同內臺。至元二十七年。始置雲南諸

路行御史臺。官止四員。大德元年。移雲南行臺於京兆為陝西行臺。而雲南改立廡訪司。延祐元年罷。二年復立。統漢中。隴北。四川。雲南。四道。定置

大夫一員。御史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掾史一十二

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庫子二人。察院品秩同內察院。監察御史二十員。書吏二十人。陝西

四道。陝西漢中道。鳳翔府置司。河西隴北道。甘州路置司。西蜀四川道。成都路置司。雲南諸路道。中慶路置司。至元二十七年。始置雲南諸路行御

史臺。先以按察司按部哈刺章之地。至是以雲南置省。而以按察司臨之。於事輕重失宜。慮無以節制之。乃置行臺。而官止四人不備員。二十八年。

為其地語言文字不通中國。准設爨白譯史以達其俗。大德元年。四月以甘肅陝西兩行省所部邉逺。諸王駙馬在焉。錢糧供億甚重。移雲南行臺於

京兆為陝西行臺。而雲南復立廡訪司。延祐元年。罷行臺。二年鐵木迭兒奏。世祖皇帝以西邉要地。故立行臺。今罷之。於民不便。復立行御史臺。罷

臺時。陝西漢中廉訪司。自鳳翔移治陝西臺。復還治鳳翔。今定置臺官大夫一員。御史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首領官經歷一員。

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吏屬掾史一十二人。蒙古必閣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

十人。典吏五人。庫子二人。察院監察御史二十員。書吏二十人。行御史臺。至正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命太尉納麟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御史大

夫以次官員。各依等第選用。是日御史臺奉㫖。移置行臺於紹興。十二月。合臺官屬。開臺署事。是年置河南廉訪司於沂州。十八年御史臺奏准江

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權於建寧路開司署事。二十二年。九月權置山北廉訪司於惠州。二十三年六月。濟南路復置肅政廡訪司。二十五年閏十

月。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兒。奏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衙門。嘗奉㫖於紹興路開設。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等處。凡有文書北至。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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