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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6行終290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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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3行初48號行政判決書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豫16行終290號

2018年12月17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崔新煜,男,1971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沈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丘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恆新,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趙海港,沈丘縣公安局劉莊店派出所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魯長青,沈丘縣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丘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劉國慶,職務縣長。

委託代理人王體兵,該單位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上訴人崔新煜因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不服商水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3行初4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崔新煜,被上訴人沈丘縣公安局的委託代理人趙海港、魯長青,被上訴人沈丘縣人民政府的委託代理人王體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8年3月5日,崔新煜在兩會期間到北京上訪,被沈丘縣公安局和沈丘縣劉莊店鎮政府工作人員帶回,並送回沈丘,沈丘縣公安局經過調查取證,於2018年3月6日作出的沈公(劉)行罰決字【2018】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對崔新煜行政拘留10日。原告崔新煜不服,向沈丘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沈丘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2日作出沈政複決字【2018】10號複議決定,維持了沈丘縣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崔新煜不服,提起訴訟。

原審認為:沈丘縣公安局作出的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雖存在以下問題:1、認定原告擾亂公共秩序證據不充分;2、適用法律存在筆誤。但本案原告確係兩會期間越級上訪,在公安機關和劉莊店鎮政府工作人員作思想工作時,原告情緒激動,言辭偏激(有不當言論),故被告作出的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不宜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崔新煜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崔新煜負擔。

崔新煜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沈丘縣公安局2018年3月6日作出的沈公(劉)行罰決字[2018]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10265號處罰)、沈丘縣人民政府2018年8月2日作出的沈政複決字[2018]10號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0號決定)和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豫1623行初48號行政判決書。2、二審訴訟及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認為48號判決、10265號處罰、10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48號判決既然已經認定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存認定上訴人擾亂公共秩序證據不足,就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而又以上訴人言辭偏激(有不當言論)不宜撤銷為由駁回了上訴人原審訴求,明顯存在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言辭不當屬於批語教育的範疇,而不是行政處罰的依據,況且被上訴人提供有關上訴人言辭不當的證據是經過剪輯而成的片斷,不具有證據的完整性和客觀真實性。2、上訴人上訪事出有因,而不是惡意上訪。上訴人父親是抗美援朝的轉業幹部,其待遇一直得不到落實。由於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不作為,致使上訴人進京告狀,其行為具有正當性。而10265號行政處罰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上訴人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處罰,明顯違法。3、黨中央推行依法行政,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老百姓的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也從法律的層面上保障公民可以依法信訪。兩會期間國家信訪局敞開大門正常接待來訪人員,可見兩會期間去國家信訪局是允許的法無禁止則可行,用公權力阻止進京信訪則侵犯人權是違法行為。兩會期間上訪其目的是為了引起領導機關對本案的關注,並沒過激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和兩會的正常召開。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並沒有擾亂公共秩序,10265號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0號決定、48號判決由於不能堅持依法作出公正、合理、合法的決定,判決致使本案一錯再錯。為此,上訴人依法上訴,請求貴院站在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對本案公正判決,為上訴人主持公道。

沈丘縣公安局答辯稱:經公安機關調查,2018年3月5日上訴人於兩會期間到北京非訪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惡劣影響,上訴人對此行為在一審判決中並無異議。上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兩會期間政治大局的穩定。2018年3月5日是北京召開兩會期間,其到國家信訪局越級上訪屬於非訪,公安機關對其擾亂公共秩序,行政拘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人於2018年3月5日在北京非訪期間有不當言論,被上訴人提供視聽資料是客觀、真實、完整的,並無剪輯。上訴人的父親是轉業軍人,上訴人要求落實其父親的退休待遇問題應當到有關部門去反映,兩會期間上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維護國家政治大局,其到北京越級上訪的行為,嚴重影響了首都北京兩會期間正常秩序,根據公通字(2013)25號文件《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規定,在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嚴格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由違法犯罪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綜上,沈丘縣公安局沈公(劉)行罰決字(2018)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公正,請求法庭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沈丘縣人民政府答辯稱:我們認為越級上訪的事實同公安機關所調查的事實相一致,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效,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上訴人崔新煜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材料不屬於新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崔新煜不通過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沈丘縣公安局依法作出沈公(劉)行罰決字【2018】10265號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應予維持;沈丘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沈政複決字【2018】10號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亦應予維持。上訴人崔新煜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香雲

審判員  郭金華

審判員  董小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徐冰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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