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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鄉禮/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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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泰泉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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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社有學則有倉,保甲時當看守,立鄉老掌之,與教讀及約正等公同出納,有司毋得幹預抑勒。

各社除有倉去處,若初創立者,就於大戶家借一大櫃,或竹圍,收貯滿,則復置。待積有息穀,約正與管倉鄉老以漸區處,立為厫座三間,分囤新陳,以便挨支,使經久堅固。保甲四時巡察,謹慎盜賊水火。

儲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義勸,三曰罰入。

公借者責償。凡官司出谷本,謂之公借。冬間,教讀同約正及管倉鄉老具領有司將預備倉谷準令借支,分貯各社,聽民自便。春散冬斂。仍令每石收耗息一斗,積出本谷還官。以裏分闊狹、人民多少為率,務在充足。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隨宜定數,不足則準令借支。本衙門日逐問過詞訟贓罰紙價及稅契給引等項一應無礙官銀糴谷,俟結局日,以糴本還官。如遇地方水旱,度知歲事歉收,就將此谷賑貸,竢豐年抵鬥還官。此等公借之谷,俱官出付照,管倉鄉老具領,定立限期,責其償還。見行事例,系約正人等舉殷實戶領糴,僉撥鬥級管守,選委官員查盤。敢有約正人等妄稱殷實,意在誆騙、久借不還,及通同鬥級作弊者,許教讀及管倉鄉老檢舉,送官司治罪。若按朱子舊法,公借米六百石,積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數六百石還官,余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立社倉。誠恐古今異宜,在良有司隨時斟酌。

右件雖系社倉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齊,交代不常,收息之時,吏胥行文易生奸弊,與有司幹預抑勒何異?今定議,惟聽約正與教讀從長議處,姑存其條,以竢君子,幸毋遽舉行也。

義勸者賞善。凡軍民良善之家有願備谷,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倉備賑者,就赴有司告明,領賞義票一紙,徑赴本鄉社倉交納。後本人倘有過失,賫原得賞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責,量免;三石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只許一次,原票銷繳。若五十石者,賞以花紅。一百石者,賞以花紅、羊酒。二百石以上者,賞以花紅、羊酒,選其子弟一人充儒學生員。一千石以上者,照例旌表門閭,選其子弟二人充儒學生員。原給與義票,遇杖罪,量免。其毎歲收成之際,除無田,不拘大小戶,沿門入谷一斗,慳吝不與者,值月紀其過於籍。

賞票式

某府州縣為賞義事:今據某坊廂鄉都屯堡某圖良民某情願出谷若干石,貯在社倉備賑。仰管倉人役依票收貯,登簿鈐記。仍出實收一紙,連原狀付本告呈繳,毋得隱瞞,有孤善念。須至票者。

罰入者免罪。凡鄉約中犯義之過,罰谷五石,輕者或損至四石、三石。不修之過,罰谷一石,重者或增至二石、三石。直月於過籍內註銷。社學生逃學三次者,罰谷一石。管倉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聽訟或承詞,若告情虛願息者,罰谷一石;事輕者六斗。如被告理虧願息者,罰谷二石;事輕者六斗。原告情真者,罰谷三斗。俱社學移票入倉。

移票式

某社學教讀、約正、約副、社祝某人等為鄉約事:有某裏某人等該納(罰犯、沿門)谷共若干,據送到學,理應貴倉收掌。合令該管鄉老並應納人等送倉交納,煩照數收貯給票,本老收照。仍希回票過學,以憑查考,庶不有誤。須至票者。

計開:

犯約谷若干。童生犯逃谷若干。原犯谷若干。被犯谷若干。沿門入谷若干。

回票式

某社管倉鄉老某人等為鄉約事:準社學票送某人等該(罰犯、沿門)谷共若干,本倉依數收貯、票給本倉備照外,理合回票知會,煩為作數施行。須至票者,計開如前。

出納之法有六:一曰正鬥斛,二曰稽斂散,三曰審借貸,四曰時糶糴,五曰恤貧窮,六曰賑荒歉。

正鬥斛(一條)

凡有司不理社倉事務,約正人等豈宜坐視鄉人窘乏?各用義勸等法,約正等公同校正鬥斛,許自花押。凡花押處,用金漆抹過,以防作弊。

稽斂散(八條)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冬斂自十月至十二月終止。

凡耗蝕,依邊方事例,毎年每石許退耗蝕二升。

凡耗息穀,毎石一斗,豐年照數斂收,中饑減半,大饑則盡免。

凡散斂等項數目,約正、約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輪親寫,或本人自寫,寫畢,於尾用自已花押鈐記。毋得疏略及顧覓書手代寫,恐生弊端。

凡管倉鄉老,置籌一百根。毎散谷、收谷,只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直月插籌次第出入。

凡谷入倉時,俱要幹圓潔凈,毋得插帶糠粃沙土。及出納之時,如有此等,即系作弊,不得收受。根究作弊之人,送官懲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倉鄉老飯谷,毎月一石。簿籍筆墨錢,毎年用谷一石。俱於息穀內動支。

凡管倉人役那移隱瞞不登簿者,多收谷數及安貯不如法者,查實送官,計贓論罪,加倍追償,就貯該倉,以備賑濟。

審借貸(六條)

凡鄉禮綱領內所定上中、下戶,俱系富家。三等之下,田不及一頃者為稍富;無田而力農佃租、歲收至五十石者,定為稍貧;無田而傭工、衣食不充者,定為極貧。毎遇青黃未接之際,於保甲簿內稽查。非稍貧、極貧之民,不與給貸。

凡借貸者,於保甲牌內,十人共具保結一紙,責甲總於冬收日催取還倉。

凡借者有三:士無恆產而有恆心者借,力農者借,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遊手遊食者不借,素無信義而人不肯保結者不借,一次負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革出社。若能悔罪自納、有保結者,又準借支。

凡遇春耕時,有社內貧民缺種子者,當告該甲轉告約正人等,立借票一紙,借五斗以下,不必起息;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斗。至冬收令各抵鬥補倉,經收人役於原借票下註收訖二字。約正收執,先鄉約二日,類總於簿內註銷。

凡遇豐年,稍貧、極貧人戶不願請貸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戶願借者聽,亦具保結,甲總依限催還。始不與借,慮谷易竭;終則許借,慮谷易陳。此乃時措之宜。違者必罰。

時糶糴(五條)

凡倉谷,先年藏者謂之陳,當年藏者謂之新。宜毎年囤作一處,挨陳以支,支不盡,則糶陳糴新,使勿至於紅腐。若官軍月糧不足,上司宜糴,取給價還倉。

凡積谷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間一行之。谷賤時則增價而糴,谷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

凡積谷既多,富家請糶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外,許照時價糶與,毎一石利息三斗,用本甲保結,立數附簿。冬收償還,雖大饑不減。因而誆騙者,送官重治。

凡糴谷入倉,挑腳搬運派約眾人各一石,不足,則於息穀內動支顧覓。

凡平糴法,宜仿其意,毎遇豐年,分上中下熟三等。上熟之年,毎戶收一百石者,斂十石。中熟之年,毎戶收三百石者,斂十石。下熟之年,毎戶收五百石者,斂十石。不豐不歉之年,惟沿門入谷。及遇兇年,亦分三等。小饑則發下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上熟之所斂而糶之。

恤貧窮(三條)

凡息穀既多,當行義倉之法。社內年長不能婚、貧死不能葬、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量為救恤,而不責償。直月免於約眾科斂。

凡社內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憐恤。息穀毎人月支三斗,旋多旋增,以九斗為率。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與錢米。天暑道路多渴者,施以茶湯。皆於息穀內支。

賑荒歉(十二條)

凡遇荒歉異常,約正查社內貧民及流民多寡,量行造米,或糶取錢及銀,以濟其急。或移民就粟,或轉粟就民,隨宜斟酌。十五歲以上,毎口日支米一升。十五歲以下,毎口日支米五合。如不願米,折錢或銀與之。若民口數多,患其擁並,令各家用紙半幅,上書某家口數若干,合請米若干,或錢若干,實貼各人門首壁上。直月具數同各牌甲領出,沿門審實給散,開數送社學、約正等公同老人算結,登於文簿。

凡官司賑濟,多虛應故事,難於周遍。或委非其人,以致冒名關領、詭名盜支等項情弊多端。今鄉約、保正既行,人各相識,上中下三等富戶及三等之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領,又易周遍。然猶有二慮:一曰遲緩,二曰侵欺。遲緩則餓死數多,侵欺則民不沾惠。宜誓於裏社,互相誓戒。敢有將米谷錢銀領出而託故遲緩不行、意在侵欺圖利。銀或換以低假錢,或換以新破者,約正、教讀人等公共檢舉,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眾谷盡,約正等當念人命關天,不宜坐視,與同約眾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糴米豆歸本社內,或依原價出糶,或照前法賑給。

凡流民大餓入境者,作粥人給一碗。粥要極稀,毋令至飽。若時氣相染成病者,預儲醫藥,直月同保甲沿路沿門給散。死者作急顧人埋瘞,毋令暴露熏蒸。

凡社內稍豐而鄰社大荒,閉糴及糶而索價過多者,皆紀其過於籍以行罰。若糾眾搶刦谷禾者,保甲嚴行巡察,違者以強盜送官重治。

凡遺棄小兒於道路,責付無子之家收養,長作義男使用。有慮他日父母認取推託不收者,日支米五合,長充社夫,不得歸宗。

凡饑饉後民無牛者,人給一具,於息穀內動支,保甲立數在簿。冬收取回原價,不許因而拖負。

凡救荒有藥餌,服之可以不饑。曾經效驗者,依方修合,人各給與,於息穀內動支。

凡流民數多,分與各保甲帶管,毋令生變。社內壇屋圩岸、橋梁道路之類相應修建者,毎精壯五人挾帶老弱五人,派一排甲管之。散處其人,代為造飯,以便薪水,免其自爨,各興工修建。若一切不急之工,則皆停止。流民既已存活,願留者編入保甲,與之牛具種子,趁時耕作。其不願留者,量給口糧,發回故鄉。各書姓名,扣算支過數目並發回年月,以憑查考。

凡賑谷不足,約正查本境內山林陂澤之利可資以生者,與教讀等具呈上司,聽貧民流民擅取。

凡兇荒之年,要使男女相保。約正等於保甲內查將昏而未成婚者,減殺其禮,責令完聚。或出錢谷助之,於息穀內動支。凡兇荒之年,以喪禮從事。社學收藏樂器,不得歌詩奏樂。社祭牲酒,量行減省備賑。

直月同保甲逐年收補倉厫簿書鎖鑰,約正人等公共分掌。倉內屋宇什物,管倉鄉老人等常切照管,不得毀損及借出他用。損失者,教讀同約正、約副根究賠償。一應事宜,聽從民便,公共措置,有司不得幹預抑勒。若儲蓄出納之數,歲終各送文簿,赴在城四隅大館,以憑查考。情弊不明者,各呈送治罪。

文簿式

某州縣某鄉圖某社管倉鄉老某、教讀某、約正某、約副某某、社祝某會同鄉約、保甲,從公將某年分儲蓄出納數目逐一開具於後:

一、儲蓄

公借谷若干

斂散支用各若干

扣算見在若干

義勸谷若干

同前

罰入谷若干

同前

年月日管倉鄉老某押

社學教讀某押

鄉約約正某押

約副某押

某押

社祝某押

保甲甲總某押

某押

某押

借票式(借牛具等項仿此)

某鄉保甲甲總某人名下貧民某人,為因缺乏種子、情願央凂本甲某人等作保,立票借到本社社倉(起息穀幾石,無息穀幾鬥)前去作種,至秋成仍以幹圓潔凈好谷抵鬥還納。責在甲總同保人催理,決不敢負。今恐無憑,立票約為照。

收票式

某處社倉管倉老人某為鄉約事:今據甲總某、保人某帶同借谷貧民某到倉納還原谷若干石(息穀若干鬥,無息則不書),收訖,立此實收,繳回貴學,以憑查考。須至票者。

以上出《朱子文集》、見行事例,參用廬陽吳氏、晉江曾氏、莆田鄭氏社倉文移,教讀與鄉約斟酌施行。若有司假此勾提富民出谷催督糶糴,因而索取贓賄者,許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公同約眾連名具呈,上司糾舉其惡。若能留心倉谷,以朱子為法,而因事被誣者,眾共具呈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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