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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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王安石
[編輯]紹聖元年四月甲寅,詔故觀文殿大學士、集禧觀使、守司空、荊國公、贈太傅王安石配享神宗皇帝廟庭。
閏四月乙酉,殿中侍御史來之邵言:「故宰相王安石配享先帝廟廷,請詔有司原考王安石事業,特加謚號,以慰公議。」詔所屬詳定以聞。
五月己未[1],監察御史周秩言:「近詔太常議故相王安石謚,伏以安石遭遇神宗皇帝,其君臣相與行道,以成一代之文。願特詔兩省、眾禮官等會禮部,議上朝廷,取決於聖裁,而後有司頒焉。」詔不候本家行狀,令太常官共議謚,選博士一員撰議。
六月癸未,禮部言:「太學博士詹文奏:恭惟神宗皇帝聖智高妙,該極象數,嘗念文字之學,世所不知,深詔儒臣,俾共探討。而王安石實進其說,當時未及頒行,而學者亦已見之,其於性命道德之理則思過半矣。元祐《貢舉敕》乃令進士不得引用《字說》,而與申、韓、釋氏之書同禁,乞除去《字說》之禁。」從之。【《新錄》刪去元奏,但「元祐《貢舉敕》令進士不得引用王安石《字說》,乞除其禁。從之。」辨曰:「安石穿鑿破碎,不足以仰稱神宗明詔。自其學既行之後,士風人才,視昔時為何如?則所謂於性命道德之理思過半者,詎可信乎?」】
十月丁亥,國子司業龔原奏:「贈太傅王安石在先朝時嘗進所撰《字說》二十二卷,其書發明至理,欲乞差人就王安石家繕寫定本,降付國子監雕印,以便學者傳習。」詔可。
二年三月甲辰,國子司業龔原等言:「贈太傅王安石在先朝,嘗進其子雱所撰《論語》《孟子義》,乞下本家取所進《義》定本,下本監雕印頒行。」詔令國子監寫錄一本進納。
十一月庚子,三省言:「國子司業龔原奏請,乞檢詳前奏,下贈太傅王安石家,取所進《字說》副本,下國子監校定雕印,以便學者傳習。」從之。
三年十一月丁酉,監察御史兼殿中侍御史蔡韜言:「近朝廷取太傅王安石所進《字說》,付國子監雕板,以便學者傳習,又以池州石誄、劉發嘗受安石學,特令校正;乃有太學錄葉承輒肆論列,自謂親聞安石訓釋,令校對疑誤,請同看詳。按承身為學官,宜知分守,而乃離次侵官,干預本監之事,望賜睿旨,正其侵越之罪。」詔特罰金六斤。
元符元年九月癸亥,詔故相王安石就京師賜第百間以上。
三年五月戊子,王安石妻吳氏乞回納所賜宅,詔依。
十一月庚午,賜故贈太傅王安石妻 —— 越國夫人吳氏,江寧府官屋六十間,以吳氏託蔡卞為家,舊有賜第京師,已納朝廷,而卞赴貶所,故有是賜。
崇寧元年閏六月戊寅,知江寧府鄧祐甫乞以府學所建王安石祠堂著祀典,從之。
三年六月戊申,詔荊國公王安石配享孔子廟廷。
四年五月癸亥,河東提舉學事言:「絳州州學申:荊國公王安石未有贊國子監,乞依鄒國公例。」詔學士院撰贊頒降。【學士,張康國、鄧洵仁也。不知撰贊者誰?當考。贊曰:「孔孟云遠,六經中微,斯文載興,自公發揮。推闡道眞,啟迪羣迷,優入聖域,百世之師。」陳瓘《尊堯集》序可考】
政和元年十一月 丙子,臣寮言:「竊見邇英講經,皆並注入點釋,因襲之久,未及是正。欲乞自今只點正經,其音釋、意義,並以王安石等所進經義為準。」從之。
三年正月庚午,詔:「昔趙普、潘美、王曾、韓琦、鄭康成、孔安國從祀孔子;王安石被遇先帝,與其子雱修撰經義,功不在數子之下,安石可封王爵,雱可配享文宣王廟廷。」壬申,故特進、守司空、贈太傅、荊國公王安石,追封舒王。
六年正月乙未,手詔:「王安石熙寧中賜江寧府蔣山太平興國寺為本家功德寺,訪聞近歲林木砍伐殆盡,寺宇荒廢,塋域無人灑掃,悉緣過房孫王棣自擅,至今無人管勾。限此指揮到日,仰王棣不得干與,應田產、米斛、錢物等,並令依王安石及其妻吳氏在日事理施行;所有蔣山住持僧,下兩街僧錄選差前去;應林木,不得輒有砍伐,庶以上稱神考待遇安石之意。」
重和元年六月壬申,門下侍郎薛昂奏:「承詔編集王安石遺文,乞更不置局,止就臣本府編集,差檢閱文字官三員。」從之。
十一月丙子,提舉成都府路學事翟棲筠奏:「王安石參酌古今篆隸而為《字說》,此造道之指南,而窮經之要術也。然字形書畫,纖悉委曲,咸有不易之體,世之學者,知究其義,而至於形畫,則或略而不講,從俗就簡,轉易偏旁,傳習既殊,漸失本真。如『期』『朔』之類從『月』,『股』『肱』之類從『肉』,『勝』『服』之類從『舟』,『丹』『青』之類從『丹』,靡有不辨,而今書者乃一之,若此者不可勝舉;故幼學之士,終年誦書,徒識字之近似,而不知字之正形,甚可歎也云云。願詔儒臣重加修定,去其訛謬,存其至當,一以王安石《字說》為正,分次部類,號為《新定五經字樣》,頒之庠序。」詔太學官集眾修。【實錄》有此,但削去「以王安石《字說》為正」等語,殊失事實。今取初草元奏,稍增入之】
宣和四年八月庚子,詔賜新除太僕少卿王棣進士出身,以安石孫故旌之。
九月戊午,詔:「熙豐政事,悉自安石建明,今其家淪替,理宜襃卹,可賜第一區。孫棣除顯謨閣待制、提舉萬壽觀;曾孫璹、珌[2],並轉宣義郎;孫女二人,各進封號一等;曾孫女五人,並封孺人。」
不用呂惠卿
[編輯]紹聖元年閏四月乙酉,提舉崇福宮呂惠卿,知蘇州。癸巳,新差知蘇州呂惠卿,知江寧府。
七月壬戌,三省具呂惠卿、王中正、宋用臣元罪狀進呈,當再敘,章惇曰:「惠卿所坐極無名。」云云 上曰:「與復舊官並資政殿學士。」
十月己巳,資政殿學士、知江寧府呂惠卿,知大名府。三省、樞密院同呈惠卿除目,曾布、韓忠彥曰:「若惠卿在朝,善人君子必無以自立。」上曰:「只令知北京,豈可留也。」丁酉,曾布與韓忠彥言:「外議見惠卿移大名,過闕,遷工部;升卿,除落,衝替,疑惠卿復用。」上曰:「無此。」
二年二月甲戌,資政殿學士、新知大名府呂惠卿,為資政殿大學士。先是章惇必欲用呂惠卿帥河東,韓縝守北門,時曾布在告,韓忠彥力言之。及布出,議河東帥,上曰:「三省必欲用呂惠卿。」布曰:「不知聖意如何?」上曰:「只用王安禮。」章惇言:「惠卿乞留京師,但願得一宮觀,時上殿。」上曰:「已除大資政,兼北京亦是重地。」布曰:「惠卿於邊鄙生事,未便。」忠彥曰:「章惇言地界予後河東方,欲作為,非惠卿不可。」布曰:「惠卿本不肯安靜,若朝廷更示以作為之意,邊鄙安得無事?」上深然之,又問:「惠卿已行否?」忠彥、布皆曰:「惠卿乞留乃是無恥。君子難進而易退,其人可知矣!」上哂之。
十月甲申,資政殿學士、知大名府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延安府。
十一月戊午,呂惠卿入對甚久,引進副使宋球謂曾布曰:「惠卿語既久,上極有倦色,既而再出一劄子,不知上有何語,遂不進呈,出笏而退。」布奏事畢,因言:「惠卿今日見蔡卞。卞云惠卿言須先朝應副乃可為。」布與忠彥皆曰:「邊帥奏請如可行,無不應副之;若不可行,何可應副?」上曰:「惠卿極兇橫,不獨惠卿如此,升卿之徒皆然。」布曰:「臣與之不足不敢言,然其兄弟實有凶德,陛下睿明洞見,實天下之福。」惠卿留幾月乃辭去。
三年十一月癸巳,先是呂惠卿奏乞依呂大忠例,暫赴闕奏事,章惇謂曾布曰:「邊事方爾,可謂不識緊慢也!」李清臣亦謂布曰:「此必有挹魁柄之意,或恐有引以為代者,吾屬殆矣!」布曰:「此無慮,魁柄豈易挹耶?」及進呈,上曰:「惠卿何可來?」眾皆言無可來之理,遂批旨云:「邊事未已,帥臣難以前來。如有所陳,條畫聞奏。」及再對,布又言:「惠卿初失金明寨〈 見西邊〉,頗皇恐待罪,既而知朝廷有寬假之意,便爾妄誕,張大守禦之勞,又乞朝見。此人無廉恥,惟務貪進,方此多事,其欲來何意,豈又欲留住。」上亦哂之。
元符元年五月甲子,觀文殿學士、右銀青光祿大夫、知延安府呂惠卿,換保寧軍節度使,再任知延安府。
二年八月丙申,保寧軍節度使、鄜延路經畧安撫使兼知延安府呂恵卿,特授檢校司空、武勝軍節度使,加食邑、實封,以進築暖泉寨、金湯城畢工也。
三年正月己卯,徽宗即位。丁亥,宰臣奏前執政及從官等姓名,呂惠卿居首,上遽指之曰:「且令在邊。」戊子,檢校司空、武勝軍節度使呂惠卿,為鎮南軍節度使、檢校司徒。
建中靖國元年三月 癸亥,檢校司徒、鎮南軍節度使、知杭州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右銀青光祿大夫、提舉洞霄宮。呂惠卿引年乞致仕,而有是命。
崇寧元年閏六月己未,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杭州。
八月己巳,呂惠卿知揚州。
九月辛亥,呂惠卿知太原府。
十月己巳,觀文殿學士、新知太原府呂惠卿,為武昌軍節度使、知大名府。
三年六月壬戌,武昌軍節度使、知大名府呂惠卿,以弟諒卿名列姦黨,奏乞罷髦鉞,除宮觀,詔答不允。
十一月癸巳,知大名府呂惠卿上表,乞弟諒卿出籍,詔尚書省錄諒卿所上書付惠卿。
崇寧四年正月丙申,呂惠卿遣管勾機宜文字徐申、勾當公事錢秉,齎本路守奭圖冊並劄子詣闕進呈。上令諭惠卿曰:「此事乃安不忘危,無事時做了極好。合措置事,便逐旋奏來。」
閏二月,知大名府呂惠卿,罷節度使,為右銀青光祿大夫、提舉洞霄宮。惠卿再上表乞弟諒卿出籍,表詞有「明昭先烈,以推美於泰陵;闊略微文,用保全於蔡邸」,言者論其引喻失當,特責之。
三月庚戌,右銀青光祿大夫、提舉崇福宮呂惠卿特令致仕。
九月丙辰,右銀青光祿大夫致仕呂惠卿,復觀文殿學士。
崇寧五年正月甲寅,呂惠卿落致仕,知青州。
八月甲戌,呂惠卿知杭州。
大觀元年五月己丑,呂惠卿責授祁州團練副使,宣州安置,以其子淵獲罪,上表自劾,乃黨庇其子,不自責也。
閏十月戊戌,呂惠卿移廬州。
二年十一月丙寅,呂惠卿復宣奉大夫,提舉明道宮,任便居住。
三年十二月辛卯,呂惠卿復資政殿學士。
四年正月,呂惠卿降授正奉大夫。侍御史毛注劾惠卿上表謝復官,用《詩·風雨》及《青蠅》《節南山》等章句,以古君子自處,而以亂世方盛時,罪不可赦,故有是命。
十二月庚戌,觀文殿學士呂惠卿知大名府。
政和元年三月癸亥,觀文殿學士、新知大名府呂惠卿,為醴泉觀使。【七月十七日致仕,去年十二月末知大名府。呂本中《雜說》云:「大觀間,呂惠卿復召,陳瓘瑩中以書勸惠卿平好惡,無念舊惡,無以元祐細故為意,惠卿答云:『丁亥之禍,猶無一念追憶之意,況元祐乎!』丁亥歲,張懷素事作,蔡京欲因獄事傅致惠卿之子,下獄榜笞數千下,欲令招服與懷素謀反。其子卒不服得免。」】
七月戊子,觀文殿學士、光祿大夫呂惠卿,守本官致仕。
十月庚寅,觀文殿學士、光祿大夫致仕呂惠卿卒,贈開府儀同三司。
久任曾布
[編輯]元祐五年十二月壬辰,龍圖閣學士、知河陽曽布,知青州。
紹聖元年四月庚戌,龍圖閣學士曾布,除翰林學士、知制誥。布自高陽徙江寧,詔許入覲,言先帝政事當復施行之,宜改元,以順天意。初除戶部尚書,尋改是命。壬戌,翰林學士曾布修神宗皇帝正史。癸亥,翰林學士曾布為翰林學士承旨,
六月癸未,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曾布,為中大夫、同知[3]樞密院事。
三年四月丙戌,三省同進呈李穀言熙河糴蕃官斛斗事云云,布曰:「司馬光之徒,內懷怨望,每事志於必改,先帝以純臣之禮待之,而用心如此,其為背負先帝,情最可誅。」李清臣、許將曰:「彥博教光云:『須盡換卻人,乃可舉事。』」布曰:「臣元豐末在朝廷,見光進用,自六月秉政至歲終,一無所為。及陰引軾、轍、光庭、巖叟輩,佈滿要路,至元祐元年二月,乃奏罷役法,盡逐舊人,然後於先朝政事無所不改。以此知大臣陰引黨類,置之言路,蔽塞人主耳目,則所為無不如欲,此最為大患。」又曰:「譽光者乃閭巷之小人耳。如王安石、臣兄鞏,皆有學識之士,臣自少時已聞兩人者議論,以為光等不通經術,迂僻不知義理,其他士大夫有識者亦皆知之,如孫覺亦能知此。眾人所是,當以理察之,若天下公是公非,何可不以為信?」上欣然聽納,喜見於色。【布奸言至此,不可不具著之,使後世有考】
四年閏二月壬寅[4],中大夫、同知樞密院事曾布為大中大夫、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左朝議大夫、知制誥林希為中大夫、同知樞密院事。初,章惇之初拜相也,曾布在翰林,草惇制詞,極其稱美,望惇用為同省執政,惇忌之,止拜同知樞密院。於是又遷知樞密院。故事:樞密院日得獨對。乃疑布,更引希同知樞密院,使察之。希尋為布所誘,亦背[5]惇。布與惇益不合,卒傾惇奪其位。
元符二年正月庚戌[6],曽布奏事畢,乞致仕,上不許,徑出居僧舍,上遣中使蘓珪封還市所上致仕表,仍押入視事,後二日乃復故。
三年正月己卯,徽宗即位。戊子,左正議大夫、知樞宻院事曾布,為右光祿大夫。
復用元祐舊人,逐章惇、蔡卞之黨。〈各見本事〉
六月辛亥,殿中侍御史龔夬上殿,論蔡京罪狀,上甚慍曰:「夬所陳皆曾布之語也!」夬既自辨,遂請去。自京復留,布頗不自安,夬忤上意,龔原謂布曰:「得之外議,近習極不樂,有『無震主之功而有震主之威』之語。」仍語布以勿與事,且曰:「韓、李皆上親擢,尚且退縮,何必爾?但戢斂,必無事。」又曰:「陳瓘親聞上語,謂子宣與劉友端嘗共事。」布曰:「布帥河東,友端作走馬,同官三年,及其親近,未嘗與之接,其職事亦無西府干預者。修造土木事,皆三省所行,未嘗有交通之跡。布若能與友端交通,紹聖、元符中作相久矣。」范純禮亦為布言:「上有所涵蓄,恐徹簾後必更有所為。」布尋問韓忠彥曰:「外議喧然,謂多讒譖上,有所毀短否?」忠彥曰:「無之。」布又令弟肇請於忠彥,忠彥曰:「多方以言探試上語, 有所疑即開陳,然終無之。」又曰:「昨在外保全及召還,皆子宣力,何敢隱也。」布所謂讒譖毀短等語,皆指蔡京也。
十月壬寅,光祿大夫、知樞密院事曾布,為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辭免,不允。
十一月辛卯,侍御史陳次升言:「右僕射曾布,性稟奸邪,心懷凶險,頃居樞府,阿順宰臣,進用匪人,大開邊隙。又近自登宰府,獨擅國權,輕視同僚,威福由己。進拔親故,羅列宮局,以為耳目;任用門人,置之臺諫,以為腹心。」又曰:「布在紹聖初,實與蔡卞交結,遂申請乞用王安石《日錄》修神宗《國史》,致史官觀望,變亂事實,多譽王安石之善,掩蔽神宗之美。」又曰:「子弟招權,交通賓客,其門如市,伏望聖慈特正布之典刑,以謝天下。」
建中靖國元年正月丁丑,命尚書右僕射曾布為大行皇太后山陵使。
四月壬寅,曾布以將出使,留對,因言:「眾論皆以為臣出使之後,必有合謀並力為傾搖之計者,願陛下察之。」上曰:「渠輩待人如此,豈有此理也!」
六月甲辰,右司諫陳祐,通判滁州。祐累章劾右僕射曾布自山陵還不乞出,且言:「山陵使從來號為兇相,治平中韓琦、元豐中王珪不去,其後有臣子不忍言者。」又言布有當去者三:一、自山陵還;二、虞主不在,腰輿而行,禮重於陷大升轝,其罪浮於章惇;三、不當先與屬官推恩。布之未還,祐已上兩章,及祔廟,又連上數章,皆留中,祐遂繳申三省,布乃具榜子,不復朝參,而祐有是命。制詞略曰:「觀望以言,意在推引,豈不失朕用汝之本旨乎?」翌日,布宣押視事。先是布以劄子論邊事,其一乞修葺新邊城守備及墾闢新田。其翌日癸卯,上作兩御批付三省、樞密院。又翌日進呈,遂依已得指揮行下,是日上以諭布,布謝曰:「論事每承聽納,臣雖糜隕,何以報稱?」布察上甚悅,因及祐章,且曰:「上下合謀並力,其為傾搖之舉,意謂萬全,然不知聖意不可奪也。臣自出使時,已聞此謀,然臣不敢恤。臣若引前日山陵使例求去,此乃臣子所不忍言。祐意在逐臣,不復顧忌諱,其言幾若咒詛。」上曰:「語誠類咒詛。」布曰:「聖德仁厚,無不涵容,以此言之,則何可勝誅!」又言:「眾人謀欲逐臣,聚其黨與,復行元祐之政,則更不由陛下聖意不回也。」上曰:「安有是理!若更用蘇軾、轍為相,則神宗法度無可言者。」又言:「岑象求輩揚言,云軾、轍不相則不已,當並逐之。」後兩日,左諫議大夫陳次升對,有劄子救祐,上不顧,亦不肯留劄子,次升乃自袖去,而右司諫江公望對,請祐責詞所謂觀望推引之語。上曰:「欲逐曾布,引李清臣為相。」且曰:「如此何可容,旦夕當逐之。」又言:「曾布安可去!」公望遽曰:「陛下臨御以來,易三言官,逐七諫臣,非天下所期望。今祐言宰相過失,自其職也,豈可便謂有他意哉?」先是曾布甚惡李清臣不附己,數使人諷公望,能一言清臣,即以諫議大夫相處,而公望所言乃如此,其後彭汝霖以論罷清臣得諫議大夫云。【此據呂本中《墓誌》增入。清臣罷在十六日】
七月壬戌,上因言:「元祐中詆毀先朝政事人,多不詳姓名,可悉錄來。」又言:「人才在外有可用者,亦具名進入。」又言:「張商英莫亦可使否?」布曰:「陛下欲持平用中,破黨人之論,以調一天下,孰敢以為不然?而偏見異論之人,各私其黨,又有報復怨仇之意,紛紛不已,致聖意厭惡,此誠可罪。然元祐、紹聖兩黨皆不可偏用,臣竊聞江公望嘗為陛下言:『今日之事,左不可用軾、轍,右不可用京、卞。』緣此等人在朝,決不免懷私挾怨,互相仇害,則天下士類為之不安,士類不安,則朝廷亦不安矣。願陛下深思熟計,無使此兩黨得志,則和平安靜,天下無事,陛下垂拱而治矣。」上頷之而已。曾肇嘗以書責布曰:「兄與惇、卞異趨,眾所共知。紹聖、元符間,惇、卞有可以擠兄者,無所不為,亦眾所共知。使其得志,未必肯舍兄;就令兄肯與之解仇,彼必不信,亦必不聽。然則不獨宗社生靈、善人君子罹其患害,曾氏之禍,必不在眾人之後矣!兄方當國得君,引用善人,扶助正道,使小人道消,邪說不作,以杜絕惇、卞復起之萌。而數月以來,世所謂善人端士者,相繼去朝,其在內者,亦皆置之閑地,愔愔無氣;而所進用以為輔臣、從官、臺諫者,往往皆前日事惇、卞者,今日兄勢方盛,彼固不敢言及惇、卞,一旦兄勢稍不如今日之盛,彼固不肯引元祐人及世所謂善人端士者,則必首引惇、卞,自為固位之計。人主平日所聞,皆毀訾元祐人之言,而世所謂善人端士,又未必盡知,則其勢不得不用惇、卞。惇、卞果至,未暇卹其他,曾氏之禍,其可逃哉?思之可為寒心!可為痛心!可為慟哭!不知彼亦曾思之否?」布答肇曰:「上踐祚之初,深知前日之弊,故盡收元祐竄斥之人,逐紹聖之挾怨不逞者,欲破朋黨之論,泯異同之跡,以調一士類。而元祐之人,持偏如故,凡論議於上前,無非譽元祐而非熙寧、元豐,欲一切為元祐之政,不顧先朝之逆順,不卹人主之從違,必欲回奪上意,使舍熙、豐而從元祐,以遂其私志,致上意憤鬱,日厭元祐之黨,乃復歸咎於布,合謀並力,詭變百出,必欲逐之而後已,上意益以不平。」又曰:「布自熙寧立朝以至今日,時事屢變,惟其不雷同熙寧、元豐之人,故免元祐之禍,惟其不附會元祐,故免紹聖之中傷,坐視兩黨之人,反覆受禍,而獨泰然自若,其自處亦必粗有義理。以至處今日風波之中,毅然中立,每自謂存心無愧於天,無負於人,『神之聽之,介爾景福』,使此言不足信則已,若果有此理,元祐及惇、卞之黨,亦何能加禍於我哉?恐未至貽家族之禍,為祖考之辱而累及親友也。」癸未,三省奏事訖,曾布獨留,極陳元祐、紹聖兩黨姦惡,皆不可令得志,「使軾、轍、京、卞在朝,則更相報復,無有窮已,天下無安靜之理。兼人亦不知威福在人主,但宰相一易,則非其黨類,皆受禍矣,如此豈朝廷之福。」上深嘉納曰:「卿自來議論平允。」布因言:「貶責之人,但可復職,寘之名藩巨鎮,無所不可,但不可在朝廷耳。蓋在下之人不安,則朝廷不安,非持平用中之意也。」上尤稱愜,因具內外之材可稱者數十輩以聞,並具詆訾先朝,紹聖、元符不許敘復人姓名進入。布又言:「祖宗時,異論之人,未嘗深貶責,自元祐、紹聖更相報怨,而朋黨之禍成矣,此不可不戒也。」退至都堂,為同列言:「上意本欲持平用中,破朋黨之論,以調一中外,此人臣所當將順。況如此最不用力,但內不作威獄,外不興兵革,使天下和平安靜,日以無事,則太平之象也。」眾莫以為不然。陸佃歎曰:「如此則天下無事,真太平之效也。」
八月,陳瓘上曾布書,出知泰州。〈見陳瓘貶逐〉
九月己未,陳瓘既黜,上諭蔣之奇、章楶曰:「瓘為李清臣所使,元祐人逐大半,尚敢如此。曾布以一身當眾人擠排,誠不易。卿等且以朕意,再三慰勞之。」是日布入對,留身面謝,慰勞加勤,且謂布曰:「先朝法度多未修舉。」又曰:「元祐小人不可不逐。」布對曰:「陛下初下詔,以為用人無彼時此時之異,若臣下便能將順奉行,則必不至今日如此分別。然偏見之人,終不可率,當更緩治之。」上曰:「卿何所畏?」且曰:「卿多隨順元祐人。」布曰:「臣非畏人者,處眾人洶洶中,獨賴眷屬,有以自立,偏見異論之人誠不少,彼不肯革面,固當去之。然上體陛下仁厚之德,每事不敢過當,故欲從容中節耳。若言臣隨順及畏元祐人,不知聖意為如何?」上笑曰:「豈有此,但人言如此,故及之。」
十月癸巳,右光祿大夫、門下侍郎李清臣,罷為資政殿大學士、知大名府。〈詳見用元祐黨人〉
十一月壬午,三省奏事訖,右僕射曾布獨留,進呈內降起居郎鄧洵武所進《愛莫助之圖》,其說以為「陛下方紹述先志,羣臣莫助之者。其圖如史書年表例為旁通,分為左右。自宰臣、執政、侍從、臺諫、郎官、館閣、學校分為七隔,左曰紹述,右曰元祐。」左序助紹述者,宰相、執政中,溫益一人而已,其餘每隔止三四人,如趙挺之、范致虛、王能甫、錢適是也。右序舉朝輔相公卿百執事皆在其間,至百餘人。又於左序別立一項,用小帖揭去。布密稟揭去臣僚姓名,上曰:「洵武言非相蔡京不可,以不與卿同,故揭去。」布曰:「洵武所陳,既與臣所見不同,自不當與議,乞納下。明日,遂改付溫益。」益欣然奉行,乞籍記異論之人,於是上決意用京矣。【曾布子�作《家傳》云:「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太常少卿鄧洵武進《愛莫助之圖》。」按所稱六月及洵武官名,皆誤也,今不取】
十二月甲午,左僕射韓忠彥累乞罷相,不許,遂般出東府,有詔押入。忠彥與曾布異議,布數傾之,故忠彥請避位。〈詳見用元祐黨〉
崇寧元年正月癸未,曾布奏事訖。先是溫益留對,乞因事削劉奉世、張舜民、劉安世、呂希純、王覿等職名,又言晁補之知河中不當。上指令曾布看過卻取進來,益以示布,布答益曰:「因事黜之,自當然也。」【安世、希純落職在四月十三日,奉世在五月十四日,舜民在四月十七日,覿五月十一日】至是布留,上心知為此,故並留益,布對如前,上曰:「元祐之人詆訾先朝,義不可容。今閭巷之人尚知父子之義,朕豈可已因言罷補之郎官,卻與河中,似此皆過當。」又言:「謝文瓘與呂公著書,尊公著過於人主而詆先朝。」且語益曰:「書已降出,在曾布處。」又顧布曰:「將與三省看。」布唯唯,益未退,布曰:「臣別有所陳,欲更少留。」益遂退,布曰:「臣得事陛下,不敢不盡犬馬之力。然臣既不悅於元祐之人,又為紹聖之人所怨怒,臣在朝孤立,實不易處,亦累常奏陳,恐有讒譖中傷之語,乞賜考察。」上曰:「何故?」布曰:「近臣閻守懃、李士京罷黜,乃有言臣以守懃之論為直言;又昨山陵,臣曾辟士京檢點道路,士京逐,臣必危矣。臣遭遇神宗拔擢不次,陛下昨力排眾論,置之相位,眷遇親厚,特異眾人,臣非犬馬木石,豈不知恩?若謂陛下有不同心,退有後言,實為誣罔。」上曰:「並不干人事,只韓忠彥如此說。」布曰:「宮禁中事,外庭莫知其實。臣昨日對忠彥云守懃之逐,忠彥之子治與臣子紆皆在太僕,治問紆:『守懃遂逐?』紆云:『陛下旬日之間逐二巨閹,可謂英斷。』此乃曰『閨門之間,父子之私論』,臣亦聞忠彥譖臣,故對忠彥面奏此語,此最為明白。如中傷之言,願陛下更賜裁察。」上曰:「不信。」
二月丙申,雄州防禦推官、知鄧州錄事參軍朱肱言:「臣伏聞陛下即位以來,兩次日蝕在正陽之月,河東二十二郡而十一郡曉夜震動,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今年正月二日,猶未之止,城壁屋舍,悉皆倒塌,人民震死,動以千數,外議皆稱自古災異未有如此。恭惟陛下敦樸自己,憂勞在民,建大中以承天意,正五事以育羣生,可謂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迺者日月薄蝕,天地震動,推求咎愆,臣不避死,妄論輔弼之失,以救災異之應,言詞激切,死有餘罪。昔西漢多言災異,罕有完傳。谷永譏斥帷幄陰附權貴,而終以保全;王章力詆王鳳專權蔽主,竟以法誅,禍患易見,利害易明。臣非不知上忤大臣,其禍立至,然惓惓孤忠,不敢隱默者,食陛下之祿,念國家之重,而不敢顧其私也。」其上宰相曾布書,隨具進呈。書曰:「今監察御史劉燾,相公門人也。相公帥高陽,辟燾為幕客,其後相公又秉機政,辟燾為刪定官。燾持親喪,相公奏祥除,有旨令服闋,改宣議郎,未及禫除,又辟為編修官。前日相公為山陵使,辟燾為掌牋表,又薦入館,相公於燾厚矣。如燾者,置之詞掖不忝也,以燾為御史則不可也。相公有過舉,燾肯言乎?言之則忘恩,不言則欺君,蓋非所以處燾也。」又曰:「今右正言范致虛兄 —— 上捨生致君,相公之姪壻也,致虛乃致君之親弟。如致虛者,置之館閣不忝也,以致虛為諫官不可也。相公有過舉,致虛爭之則忤親,不爭則失職,亦非所以處致虛也。相公旁招俊乂,陶冶天下,肱之所論,祗及燾與致虛者,特以臺諫,人主耳目之官,非他職可以略而不論也。相公致置門人親戚為諫官、御史,此日月所以震動也。」又曰:「章惇之過惡,不可殫數,其最大者四五事,時相公在樞府,坐視默然,亦不得為無過也。若以西府不與議,則遊談侍從之臣,皆與論思之職,況執政乎!再貶元祐臣僚,范純仁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廢元祐皇后,龔夬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策元符皇后,鄒浩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置諫官死地,黃履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此四五事,惇之過惡最大,而相公無半詞之助。洎欽聖皇后以天命人心之所歸,付神器於陛下,英聲偉望,簡在潛邸,注意委重,羣臣莫望,天下之士,翹首傾心,以觀考績之效,而天變見於上,地理逆於下,肱竊疑之!伏惟相公位高而任重,位高則憂深,任重則責厚,遇災而懼,然後可以弭天變;聞善而遷,然後可以來直言。肱之區區所望於相公者,如此而已。」詔付三省。〈肱者,服之從弟〉
六月辛卯,左司諫王能甫言曾誠、左正言吳材言王防,乞罷史官。能甫言:「曾誠家富於財,自謂『青錢學士』。」材言:「防在元豐勒停,又以訴理得罪當罷,兼無出身。」是日,布言:「吳材緣引呂惠卿、蹇序辰等,議論能不勝;王能甫乃吳安持壻,近日以安持追削職名,皆挾私怨,故以此攻曾誠、王防,欲中傷臣耳。」上曰:「他不敢爾,亦非挾怨,他責在蔡京,不干卿事。」布曰:「亦知此二人乃京所薦,除陛下宣諭,令除史官,臣猶乞候京文字,然外議但以臣門下士,為言路所攻,則謂臣必搖動。其小人用意如此,臣實不自安。方元祐之人佈滿朝廷,人人有屏逐臣之意,方此時臣一身與眾人為敵,如處風濤之中,日不自保,是時助臣者惟此三數人而已。今元祐之黨方去,而言者乃欲斥逐此等,是為元祐人報怨耳。」上瞿然曰:「如此乃是快元祐人意,卿但勿恤,待便指揮。」與蓋近日言者,惟上所使耳。布因言:「此等小人皆不快於臣,以至張商英亦章惇門下士,王溈之乃其壻,議論之際,多與章惇為地,故商英力稱引范致虛及吳材,乃其志趣同耳。若有所陳,願陛下加察。」【此據曾布《日錄》增入。誠、防除史官,已附五月末,其罷附六月末。《舊聞》說京薦此二人,乃傾布也,而布不悟,但無文字可檢,又不記說者姓名,當更訪問之】丁酉,曾布留對,以陸佃貶逐:「弟肇與佃同得罪之人,佃既被責,則肇亦合施行。臣待罪宰相,當引咎避位,乞罷黜。」上曰:「陸佃以奉行詔書不引避及慢上罪,不以史事罪他,不干卿事,其批旨甚明,何疑之有?」布曰:「聖意雖優容,然人言可畏,臣不敢不待罪。」上笑曰:「豈可如此,朕於政事方賴卿。」又曰:「卿不久自當遷,豈可去?」布曰:「今日欲便遷出待罪,以未嘗面奏,來日奏事畢引退。」上曰:「如此空費些禮數無益。」他日布獨留對,自言:「待罪政府已九年,罪戾日深,每欲退避賢路,但以上體聖眷,不敢喋喋。近日以來,言路多不悅臣,如吳材、王能甫,陛下所知,臣固不敢及。如錢遹嘗詐與臣弟肇銘其父墓,及詐作肇書,云有所贈遺,臣弟亦嘗敷奏。」上曰:「記得。」布曰:「如此亦恐於臣兄弟不能無憾。臣果有罪惡,不敢掩覆,乞辨察虛實。」上曰:「無之。」布曰:「臣不敢不先事敷陳,兼近日同列亦有相窺伺者,且如黃敏用與臣實非姻戚,或聞亦有以為言者,臣於敏用何所用情。」上曰:「不說卿,只說章楶與敏用是親。」布曰:「楶與敏用誠是親,然楶亦何敢主張敏用,人情如此,臣益不安。臣緣陛下以《國史》及《編敕》責臣,此二書皆歲月可了,臣必以此時告陛下請去。臣衰老空疏,得於此善去,實為榮幸。」【此據布《錄》六月丙午所書,今附月末。】
閏六月辛酉,殿中侍御史錢遹言:「伏見尚書右僕射曾布力援元祐之姦黨,分別要途;陰擠紹聖之忠賢,遠投散地。挈提姻婭,驟致美官,汲引儇浮,盜竊名器。愛壻交通乎近習,諸子邀結乎縉紳。造請輻湊其門,苞苴日盈私室;呼吸立成禍福,喜怒遽變炎涼。鉤致齊人之野言,欲破紹聖之信史;曲徇家法之謬說,輕改垂世之典刑。為臣不忠,莫大於此!兼布初以韓忠彥為心膂,李清臣為爪牙,協濟奸謀,共伸私忿,其趣雖異,厥罪惟均。忠彥免官,已正生前之罪;清臣褫職,實誅死後之奸回,豈容斯人尚司魁柄?況日食、地震、星變、旱災,豈盛時常度之或愆,乃柄臣不公之所召!人神共怒,天地不容,欲乞早正典刑,慰中外之望。」於是布連上章乞罷。壬戌,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曾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布於元符末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力排蔡京,逐出之。至崇寧初,知上意有所向,又欲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無何京為右丞,大與布異,會布擬陳祐甫為戶部侍郎,京於榻前奏曰:「爵祿者,陛下之爵祿也,柰何使宰相私其親?」曾布之壻 —— 陳迪,祐甫之子也。布忿然爭辯,久之聲色稍厲,於是溫益叱布曰:「曾布,上前安得失禮!」上不省。檢會臣僚上言:「曾布天資陰險,履行回邪,靡聞報國之忠,但肆穿窬之智。專權自恣,黷貨無厭,結託宮闈,交通近習,竊弄威福,莫敢誰何,人臣懷奸,莫甚於此。以至遽起無名之役,大傷經入之財。蠹國勞民,恬不為恤。」又言:「布與韓忠彥、李清臣交通為私,結為死黨,使其子壻吳則禮、外甥高茂華往來計議,共成元祐之黨。暨登相位,兇焰日滋,復與忠彥、清臣析交離黨,日夜爭勝,遂攬天下之權,皆歸於己,而怨望之心逞矣,故不及半月,首罷市易,中外之人,望風希旨,變法之論,相因而至,於是范純粹乞差衙前,以害神考之免役;李夷行乞復詩賦,以害神考之經術。非此而已,又力引王古為戶部尚書,以掌開闔斂散之權;力引王覿為御史中丞,以定是非可否之論。且二人者,元祐之黨人也,然以元祐之黨人而掌開闔斂散之權、定是非可否之論。若此之類,豈非敗壞神考之法度乎?」詔曾布落職,差提舉明道宮,太平州居住。
九月丁酉,布以御史中丞錢遹言廢元符皇后事,降授中大夫、司農卿,分司南京,依舊太平州居住。壬寅,降授中大夫、司農卿、分司南京、太平州居住曾布,責授武泰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
十二月癸丑,御史中丞錢遹言:「仰惟哲宗用王贍策,取青唐邈川,可謂不世出之略矣。前日權臣挾愛憎之私情,逞一偏之曲說,以欺朝廷,盡委而棄之,更以他罪,戮及贍身,驍俊勍敵之臣,聞之莫不喪膽。臣以為今日朝廷不追正當時主棄地權臣之罪而顯黜之,則無以伸往者之冤而激忠勇折衡之氣。」於是責授武泰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曾布,責授賀州別駕,依舊衡州安置。
二年五月丙戌,刑部、大理寺以開封府勘鞫曾布之妻魏氏並子紆、縔等交通請賕,具獄來上,三省檢會臣僚上言:「竊見開封府根治曾紆等取受賂遺、干求差遣等公事,稱曾紆計贓二千五十三貫;曾布並妻魏氏,計一千九百三貫;曾繰計一百四十六貫; 碩計二十三貫,及各有銀數。謹案曾布身爲宰相,受國重恩,當明天子在上,不務盡公守法以報朝廷,而敢受賂狼籍。研窮有狀,欲望詳酌,特降睿旨施行,以戒爲臣之貪者。」詔並依大理寺所斷刑名,特不以近降赦原。責授賀州別駕、衡州安置曾布,授亷州司戶參軍、依舊衡州安置;勒停人、前承議郎曾紆,特送永州編管;承議郎曾繰,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