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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3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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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30年5月) 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6年3月2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3月31日
公布於民國36年3月31日
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36年12月)

中華民國 3 年 10 月 27 日約法會議議決通過公佈(缺公開記錄),未曾依法實施召集。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20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佈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 22 年 5 月 1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7, 9, 12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5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7 日 制定2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31 日公布1.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27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8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5, 19條
中華民國 37 年 4 月 3 日公布3.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5、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7 年 6 月 1 日 修正第3, 4, 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6 月 10 日公布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7 年 6 月 18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37 年 6 月 26 日公布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8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27 日公布7.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中華民國 42 年 2 月 27 日 修正第19, 20條
中華民國 42 年 3 月 6 日公布8.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9 日 修正第25, 26條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19 日公布9.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5、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18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26 日公布10. 總統(47)台總字第 408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0 年 8 月 24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60 年 8 月 31 日公布11. 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24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0 年 4 月 28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5 月 2 日公布12.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27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20 日公布13. 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408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17 日公布14. 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0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2 日 修正第25條
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14 日公布15. 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7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26之1條
中華民國 77 年 6 月 8 日公布16. 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225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8 年 7 月 13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78 年 7 月 28 日公布17. 總統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公布18. 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6904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19, 20條
增訂第25之1, 26之2, 27之1條
刪除第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29 日公布19. 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05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20 條條文;增訂第 25-1、26-2 及第 2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0 月 20 日公布20.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5306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2 年 2 月 19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82 年 2 月 20 日公布21.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 日 修正第15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22.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69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23. 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7144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0 日公布24.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326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全文35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25 日公布25.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156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11, 15, 22, 24至28條
增訂第19之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公布26.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03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5、22、24~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第33, 3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27.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26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5 日 刪除第11條
修正第3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28.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1 條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15, 23條
增訂第22之1, 22之2, 27之1, 27之2, 33之1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2 日公布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20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5、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1、22-2、27-1、27-2、3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1 日 修正第33, 35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3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5 條條文;修正之第三十三條條文,自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10, 32, 3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公布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0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2、35 條條文;並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9, 23, 33, 35條
增訂第33之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公布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23、33、35 條條文;增訂第 33-2 條條文;並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45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修正第32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公布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5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第 2 項之附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公布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第3, 5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7 日公布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增訂第16之1條
修正第15, 16, 24, 30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5、16、24、30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3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7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地政委員會。
  十二、邊政委員會。
  十三、僑務委員會。
  十四、民法委員會。
  十五、刑法委員會。
  十六、商事法委員會。
  十七、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第四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

第五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第六條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機關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第八條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第九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第十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十一條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第十二條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三條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第十四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亦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第十五條

  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立法委員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立法院各委員會主席組織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第十六條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第十七條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八條

  立法院設祕書處及編纂處。

第十九條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第二十條

  祕書處置秘書十人至十五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薦派,科長四人至八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十人至十五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八人,委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二十一條

  編纂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法案之草擬事項。
  二、關於本國法規之編輯刊行事項。
  三、關於各國法制之編譯事項。
  四、關於立法參考資料之搜集及檢討事項。
  五、關於特交編輯事項。

第二十二條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八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薦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第二十三條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五人。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第二十五條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第二十六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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