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民國100年5月27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條目記敘的是民國100年(2011年)5月27日總統人事令,如您想了解同日的總統褒揚令,可參見「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95350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5 月2 7 日
2011年5月27日
總統府公報第6978號第7至10頁

  任命吳怡君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
  任命王蘭生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任命劉志福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王玉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兼科長。
  任命陳加昇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視察。
  任命王德威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葉寧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蔡國芳、林柏君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李玉卿、許瑞助、陳鴻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劉穎怡、林玫君、林惠瑜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劉錫賢、蔡紹良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吳光釗、林銓正、周政達、蘇素娥、江振義、邱瑞祥、鍾任賜、詹文馨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許紋華、周玫芳、陳玉雲、林恆吉、梁玉芬、郭豫珍、呂淑玲、周祖民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沈君玲、汪梅芬、許必奇、陳德民、邱滋杉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張瑞蘭、許冰芬、李平勳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林宜民、唐光義、林欽章、胡忠文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黃明發、陳秀貞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羅心芳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陳顯榮、蔡美美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陳明珠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許仕楓、張健河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王紋瑩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邱明弘、吳進寶、孫啟強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吳靜怡、高敏俐、魏瑞紅、黃美文、謝永昌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陳健順、王銘勇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陳得利、李立傑、楊文廣、江奇峰、劉國賓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夏一峯、張升星、張恩賜、洪俊誠、林金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張靜琪、鄭永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許秀芬、巫政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黃文進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黃龍忠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葛永輝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侯廷昌、陳定國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黃玉清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曾文欣、蘇清水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蔡奇秀、陳威龍、伍逸康、洪士傑、童來好、郭貞秀、陳淑卿、林彥君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余訓格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杭起鶴、吳勇輝、夏金郎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黃建榮、曾逸誠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王伯文、陳志銘、李璧君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楊國祥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朱玲瑤、黃三友、李淑惠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黃文德、陳信凱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何悅芳、何秀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莊鎮遠、林美靜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廖文忠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羅森德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謝弘章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郭千黛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李世華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黃永勝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何志通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張正亞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李釱任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李昭融、王士珮、李君豪、徐子涵、黃若美、吳幸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陳映如、朱耀平、黃惠瑛、鄭水銓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王萬金、呂曾達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林信旭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
  任命劉定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
  任命楊盛財為考選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蘇秋遠為考選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司長。
  任命翁士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建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淑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坤鴻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東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依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聖偉、楊宜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