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言存略/小引
外觀
< 罪言存略
嵩燾年二十而煙禁興,天下紛然議海防。明年定海失守,又明年和議成,又五年而有《金陵條約》,又十二年而有《天津條約》,又二年定約於京師,又十七年而有《煙臺條約》,凡三十七年事變繁矣。
當庚子辛丑間,親見浙江海防之失,相與憤然言戰守機宜,自謂忠義之氣不可遏抑。
癸卯,館辰州,見張曉峰太守,語禁煙事本末,恍然悟自古邊患之興皆由措理失宜,無可易者。嗣是讀書觀史,乃稍能窺知其節要而辨正其得失之,益見南宋以後之議論與北宋以前判然為二,然自是成敗利鈍之跡亦略可覩矣。間語洋務,則往往摘發於事前,而其後皆驗,於是有謂嵩燾能知洋務者,其時於泰西政教風俗所以致富強茫無所知,所持獨理而已。
癸亥秋,權撫粵東,就所知與處斷事理之當,否則凡洋人所要求皆可以理格之,其所以抗阻又皆可以禮通之。乃稍以自信,退而語諸人:一者扞格而不能入矝張,傲倪而不能與深求。蓋南宋以來,諸儒之議論,錮蔽於人心,七八百年未易驟化也。衰病頹唐,出使海外,群懷世人慾殺之心而不聞,韓愈可惜之。歎兩湖人士,指斥尤力,亦竟不知所持何義,所據以為罪者何事。至摘取其一二言,深文周內傳會以申其說,取快流俗,竊論洋人之入中國為患已深,豈夫虛憍之議論,囂張之意氣所能攘而斥之者。但幸多得一二人通知其情偽,諳習其利病即多一應變之術,端拱而坐收其效,以使奔走效順有餘,非徒以保全國體,利安生民而已。
奉使兩年,處置事理,蓋繁要皆一時一事之利,無當安危大計,稍檢奏議,書說詳論,洋務機宜數通刊而存之,為鄉里士大夫群據以為罪也。命曰《罪言存略》,質諸一二至好以通其蔽而廣其益,亦不敢望諸人人能喻知此理也。時己卯夏六月湘陰郭嵩燾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