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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峯先生文集/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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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老峯先生文集
卷五
作者:閔鼎重
1734年
卷六

疏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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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解相職箚癸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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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久欲陳情乞恩,而尙此遲徊者,蓋有待矣。昨者扶病登對,精神昏乏,語言短澁,僅發其端,不能畢陳,退伏私室,耿耿未已,略具文字,更瀆聰聽。

臣自顧無似,本非廊廟之器,負罪投荒,沈痾濱死,幸逢聖朝更化,斥退凶奸,圖任舊人,謂臣雖駑,猶是先朝犬馬,環召歸路,命以宅揆,驚惶震越,無所逃遁。仰念國事,俯度時義,似若有不敢固辭者,未暇自量,遽爾祗承。忝叨以來,四閱春秋,旣蔑一毫裨補,又無一言建明,雖微自列,合被顯黜。重以年來,戚畹有嫌,尤不敢自昧。然臣前後疏章,未嘗引此爲言者,誠以時事多艱,義難求免。

且幸近者天災、民怨,大啓宵旰之殷憂,惕厲圖理,旁招賢俊,擬待群彥彙進,人心鎭服,祈恩謝事,庶可自安,每於士友朝紳之間,以是公誦者久矣。今則大老旣留,名儒繼至,雖當岌嶪之日,尙有扶持之望,臣雖退塡溝壑,更無遺憾。況臣痼疾在身,月增歲加,長委枕席,薾然欲盡,似此症狀,尤無陳力之路。伏乞聖上諒臣情實,亟賜罷免,處以西樞散班,俾之安分養病。遵承近制,輪侍講筵,則謹當竭誠殫慮,隨事獻規,庶幾未死之前,得遂畢忠之願。臣無任瞻天仰聖懇迫祈祝之至。

請還收臺臣特罷之命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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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頃於登對之時,略陳體統傷損之說,而遣辭之際,旁及儒賢之語,其意蓋在於尊朝廷也。臺官齊起引嫌,乃於本旨之外,汎引他義,自以爲是,紛然侵斥。臣旣不能見信於人,則不欲與之呶呶,且緣疾病作苦,卽請鍼灸之暇矣。畢竟大老以此引咎遠去,臣之妄言之失,不但自困而已。而因此轉輾相激,又復至於朝論潰裂,則臣之愧縮不安,又加一倍矣。

臣昨又伏聞筵臣論斥金益勳之罪,而其中出付軍門戎器一款,則謂嘗得之於臣雲。臣之與人言及益勳之事,非止一二,而所謂戎器之出自軍門與否,則曾所不知,故未嘗以此爲言於酬答之間矣,豈或聽之者,有所不審而然耶?賤疾少間,幸而復近天陛,則擬欲陳此曲折矣。近見臺章,特擧戎器,爲其最大之罪目,且以筵臣發言,據爲證左,則是臣自在於爲證之中,其安得黯默終無一言乎?

抑臣於此又有所未曉者。益勳身居將任,譏密上變,罪人旣得,則其他處心、處事,雖一如人言,其在朝家事體,非所可問。只是所詗探者,不能致詳,以致獄情未盡呈露,此固不爲無罪矣。今於經年之後,更擧前日筵席已發之一說,有若摘得於掩伏之餘,而作爲新案,持之太急,以至李選之疏,何與於此事,而輒疑其用意,設爲危語,驚動聽聞?其纏繞蔽塞,又不止於卽鹿者之不見泰山而已,則臣恐今日之憂,不在於益勳之蒙放也。

然念臺閣諸臣持論太激,似出於習氣所使,若此不已,誠非細慮。在聖上包荒之德,豈可有怫於諸臣而輕示喜怒,自損其恢弘之量哉?始益勳之黜,旣用調停之論,且使臺論見伸,不至於轉激,則曾未數月,旋卽疏釋,未免失之太遽。前此臺官所論之過當,亦非數三,而殿下竝皆優容,終不加責。竊想聖意必有所在,夫豈盡以其言爲是也?今者憲臣自劾之辭,較之向日諸人,未見其所失尤重,而慢罵摧折,若是其嚴,豈不大有乖於聖上優容之本意哉?

伏望聖上更還益勳削黜之籍,亟收憲臣特罷之敎,先示日月之更,次責諸臣之失,俾臻平允之道,不勝幸甚。臣委伏枕席,無由請對,區區過憂,不能自抑,略具文字,冒慁天聽,無任隕越之至。取進止。

敦諭後引咎箚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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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昨伏蒙恩綸洊降。近侍來宣,勤諭敦責,有加於前,臣感戴惶悸,益無所容措。噫!臣之以病號籲,今幾日矣。一向瀆擾,違忤寵旨,誠非分義之所敢出者。唯縮伏泯默,恭俟處分,似合道理,而若是則曠日持久,職任瘝廢,重損事體,益增罪戾,不得不更冒鈇鉞,仰干宸聽。伏願殿下深念國事之不輕,俯察賤疾之難強,亟許遞免,以幸公私。

臣於病伏中,伏見諫院論劾吏曹判書李翊之章,不能無慨然於中。自前銓衡之官,鮮有不招人言者,蓋其注擬之際,未必盡允人望,局外旁觀,易於指議,故臺閣之上,多有糾劾之擧。而輕則止於問備,重亦無過於請遞,非有貪婪麤鄙之行,則未嘗加以罷削之律,豈不以冢宰國之重臣,事體自別於庶僚而然哉?今也不然,曾不明斥其某事之非,而直以縱恣斷之,及其引避之辭,又復諉之於相規警責。夫縱恣大罪也,警責微罰也,名之以警責而擬之以大罪,此豈論人公平之義哉?假令之前後差除,皆出於故舊、隣比,苟其才也,固無可嫌,如或不合,則擧其人而論之可也,不當泛言、混說,驅之於縱恣之科也。

近來朝著不幸,論議相乖,之秉銓以來,多拂於臺閣之心,因此轉輾磯激,致有今日之事。觀其一啓、一避,動相矛盾,終不得直指其事實,而蹴踏凌侮,無所不至,唯以劾去爲快,則其何以厭服人心哉?

且其所論,有若以爲素無才望,徒以形勢冒居是任者然。自少以淸名之士,遭遇三朝,其所歷揚,殆遍華貫,試之內外,具著名績,銓長之擬,自是循次。而向臣竊聽年少朝士之論,皆欲望之秉銓,故其擬銓望,至擧是事爲言,曾未幾何,有此爻象,末世好惡之情,誠不可知也。

至於閔光益嘗過臣,言及淸白吏子孫訪問之難,臣以先輩訪問閔嶪事答之。且言其子光益亦頗勤幹矣,曰:「吾亦聞之,而未見其人。」雲,久後光益果得部官。若使臣言爲其一助,則臣之不能審察人物,輕發言語,致誤銓官之罪,當與之同科矣。有不敢掩覆,幷此自列,冀蒙嚴譴,以謝物議。臣無任屛營惶愧之至。

辭廩兼陳所懷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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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食浮挻災,自取危疾,曠廢職事,已涉數月,不敢請廩,法例當然,不謂該曹上煩天聽,以至自官輸致,臣誠惶愧,益無所措。伏乞聖上亟命遞罷臣職,回收廩給,以安私分,不勝幸甚。

且臣昨陳臺臣擧劾之乖謬,蓋爲其論議之不平也。伏睹聖明處分之不平,又不啻矯枉而過直,夫豈始慮之所及哉?臣之一言,不足以救臺閣乖激之習,而適足以成君父過中之擧,實無心顏可以自立。

殿下旣惡臺臣論議之不得其平,至發於聲色,而矯過之失,又至於此,將何以服群下之心而使之取則哉?今之言是非者,或謂之臺臣全無所失,此則不然。兩臺臣論一宰執,而觀其避辭,所執以爲罪者,主見各異,立說相左,毋問其他,只此足以知其非公共之論矣。

然其論議之乖激,其習已久,非一朝之可平。聖上以至公之心,照臨於上,察其是非、公私而應之,輕重、深淺,務求其至當之歸,則在下之群工,孰不變動觀感於和平、正大之化哉?今以一時乖激之罪,盡責於崔錫恆等一二臣而欲望朝著之自靖,恐非端本治源之道也,區區所懷,又復妄發。惟聖明裁省焉。取進止。

因臺官論劾張善沖引咎乞免箚乙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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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自少,與前府使張善沖交遊相善。臣之待罪政府,適當別薦,自附於擧爾所知之義,以其姓名應命,善沖之爲承旨,從臣有疏論其不可者,臣又於筵席面陳善沖爲人可合此等除拜,未見其爲不可。若其外祖之累雲者,當初事狀,臣實未得其詳,而只聞其就獄自死。從前論薦者,不以此爲拘,而朝家之調敍特優,其弟亦以蔭仕,屢經字牧,故臣不復審究於其間矣。

昨者伏見諫院擧劾善沖之章,辭意極嚴,至謂之不當置諸衣冠之列,則其任之者,亦當有咎,臣不勝慙駭,冒昧自列,乞蒙謬擧之罪。抑臣竊瞯臺章大意,以爲其父罪死,其子只合杜門屛居。自古爲人臣子而遭不幸之變故者,其所自處,不可以一例斷之。若必稱讎於執法之論,而不得立於本朝而後爲可雲爾,則立議太激,恐不可以爲訓於一世。茲於引罪之章,僭率竝陳,冞增惶愧。

臣具箚將上之際,又得諫臣疏本而見之,其所罪狀善沖,更加一節。吁!何其甚也?興立之死,旣不以逆律斷之,故其姓孫亦以武科出身,則人之視之,朝家之待之,安得不異於李昌炫哉?自孝廟朝以來,累入薦書,特出六品,渠自以爲不敢當而不卽拜命,及至昨年,迫於三召,未免一出,其心終有所不安,力求外郡而去,效擬前人變改操執,俱非其本情也。

臣與善沖弱冠相從,已至白頭,其中所存,槪可知矣。要其爲人,秉心平坦,識慮忠實。其所以薦進者,有取乎此,今以行己無狀得罪名敎被斥,誠莫曉其故也。臣旣有朋交之分,求之古義,理難泯默,不避嫌譏,敢暴衷悃,尤無任悸恐慙恧之至。取進止。

乞收進職加廩之命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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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進職加廩之命,出於常格之外,臣誠感激,繼以惶愧,卽當仰暴私義,而亦以猥瀆爲懼,欲俟賤疾少間,一叩天陛,面陳衷悃。今則諸僚皆已上章,臣獨晏然含默,視若分義所當得者,亦甚不安,不得不煩諸文字,尤不勝悚仄之至。

臣固未諳故事,抑聞宣祖朝大臣之處於西樞者,其數恆過五六,而未嘗盡置判事之列,至於廩食,一從職秩,尤未嘗謂其已經高品而不計時任,越序頒給。此二者,累百年來,未之變改,意必有在,臣等實不敢安於承受。

臣又嘗聞於傳,有「官盛任使」之語,乃知古昔待大臣之道,在此而不在彼也。今樞府吏隷纔數人,而大臣之置處者常多,凡於公會,無以接待,其所虧損事體者不細。朝廷必欲示以優待之意,則付職頒廩,一如舊例,而稍待年豐,從其見存之員,各設吏隷一人,使之迎導追隨,略成貌樣,似爲兩得於時制、古典,而受之者,亦安且榮矣。更乞聖上裁處焉。取進止。

李仁徵勿竄邊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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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伏聞禁府按治李仁徵,已奏竄邊之當。仁徵所爲甚悖,雖置誣告之律,死無所惜,而第仁徵曾有捕告兇逆之功。若使其時,微仁徵,其危疑迷亂,貽禍國家,何所不至也?聖朝懲惡之典雖嚴,記功之念宜長。惟殿下深思而裁處焉。

臣曾忝相職,數言金煥不可罪,其事與此差殊,其意則同也。今疾病將死,精神已錯,不當妄論時事,而旣有所懷,不得不達,臣無任惶愧隕越之至。取進止。

請命入尹宣擧門生爲師陳辨疏,明示是非箚丁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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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於病伏中,略聞頃日筵中,大臣以故儒臣尹宣擧門生,將有爲其師陳疏之擧,請命政院勿捧,卽蒙允可,以此其疏來呈,而終不得上徹雲。臣竊爲聖朝,惜此擧措也。

夫自近年以來,士論乖張,朝議橫潰,隨事逐節,轉相磯激,此世道之所以日壞,而有識之所爲深憂者也。大臣慮其又因此疏而鬧端層生,餘波漸漫,不暇深思,有此陳請。而然以朝家事體言之,則亟宜捧入其疏,仰備叡覽,使是非曲直,罔逃於日月之明,然後從而處分,方可合理。不然則聽聞駭訝,人情怫鬱,必以壅閉言路爲言,其意雖在於鎭定,而反增其紛鬧,恐無寧息之期也。

且聞其疏雖卻,草本早已喧播於人,臣亦得聞其一二句語則專攻奉朝賀臣宋時烈,而其所醜詆,至有不忍言者。夫大老之於今日,聖上之所尊信,一世之所矜式者,爲如何?而幺麽小官輩,公肆凌辱,緃悖無忌,豈不大可寒心哉?唯以朝命已下,人皆忍默,有若祕諱不敢發者然,此豈聖世明是非、示勸懲之道哉?臣於此不勝區區憂慮,敢此猥陳所懷,而久病,神思昏錯,不成說話。惟聖明恕察而量處焉。

引咎乞免箚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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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曾於甲子年間,待罪政府,一日筵席,仰陳尹拯背師之罪,不當復以待賢之禮待之。蓋以自少受學於奉朝賀宋時烈,情義不凡,人所共知,忽然投書於士友間,訾議其師,無所不至。

或云:「之父見斥於時烈,爲子之道,何可復全師弟之義?無足怪也。」然父之見斥已久,而於師弟之分,固未嘗自異也,乃於一朝,私相毀辱於人,無復顧忌,其有傷於倫理,豈不大哉?藉令不欲復全師弟之義,亦當有自處之道,交未絶而先出惡聲,有同鄕里鄙悖者所爲,曾謂一國之賢士,乃若是乎?以此臣決知其非賢者也。

末世事變,無所不有,苟或在上者,於此而不爲之明示是非,則其弊必至於風化斁敗而義理晦塞,臣爲是之懼,敢陳區區所懷矣。今於數年之後,耆老大臣入告出箚,惓惓以此事爲言,而至謂之喪邦之根柢,信乎人之所見,若是其也。臣旣被人論斥,理難自默。伏乞聖明俯賜諒察亟命遞臣職名以安私義,不勝幸甚。取進止。

辭職陳戒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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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臣身嬰奇疾,一臥五年,輾轉沈痼,痿癈尫羸,人事都絶,作一僵屍,當此慈候久愆上下憂遑之時,旣不能一進於起居之班,樞府次陞,亦且有日,而尤無祗謝恩命之望。噫!人生到此,尙復何言?瞻望宸極,但有涕淚而已。伏乞聖明曲賜矜憐,亟遞臣本兼職務,俾得安意歸化,不勝幸甚。

仍竊伏念臣受恩四朝,致位三事,涓埃未報,朝暮將盡,區區憂愛之忱,只願少須臾無死,及見殿下德化之成。如聞朝政疵病,聖躬闕失,未嘗不蹶然驚歎,思進愚戇之言,少效匡救之義。而只緣牀褥危喘,無以構成文字,緘封骨髓,撫躬傷悼者,蓋亦累矣。噫!此豈臣之平日所自期者哉?居常痛恨,靡所容措。

近者伏聞殿下過疑於諸臣進對之語,前後擧措,大駭瞻聆。其間命令之失中,辭氣之乖和,有不可勝記,而無非臣子所不忍聞,前史所罕見,臣病裏起坐,咄咄嗟嘅,達宵而不寐,冞日而忘食。妄謂此而不言,則是終爲忘君,負國之鬼,而無以歸拜我先王於地下。茲敢經營旬月,僅成數行,略暴衷悃,仰干斧鉞之誅。惟殿下平心霽威,少垂省察焉。

嗚呼!殿下之所嘗講明者,非《大易》之時義,而殿下之所嘗自勉者,其不在於懲窒遷改耶?夫人有七情,最難制者惟怒也,發於其心,忿懥而不得其正,見諸行事,躁暴而不能自禁。如但任己之偏私,而不暇觀理之是非,則其不至於興戎而召禍,害身而凶國者,幾希矣。凡人尙然,況人君處崇高之位,挾雷霆之威,犯之者無不摧折,觸之者無不糜滅。方其怒時,唯其所欲而取快於意,及至群心旣離,國事旣去,則雖欲悔之,已無及矣,豈不大可懼哉?是故聖人之怒,可怒在彼而無與於己。臣常以之德,期望於殿下,今乃不能懲一時之忿,而自損千乘之尊。

政令纔出,萬目具仰,而殿下之處分,不惟不能的當,而多出於顚錯;王言一播,四方咸誦,而殿下之批敎,不惟不能和平,而反涉於粗厲。竄逐大臣,譴斥言官,朝著危怖,氣象愁慘,何殿下因一微事而大失中外之望,重貽後世之譏,至於此耶?

嗚呼!一部《羲經》,三年勸講,孜孜用工,不爲不久,而至於今日,遽有此無前之過擧,則其無硏究、體驗之實,槪可見矣。程子曰:「未讀時是此等人,讀了後,又只是此等人,便是不曾讀。」今殿下之不觀象取則於山澤之訓,不但爲不曾讀而已。況復自任聖智,傲視臣隣之病,又從而潛滋暗長,月益歲深,其所以背經傳之旨而犯聖賢之戒者,有不暇一二計,殿下所嘗典學明理之功,果安在哉?

諸臣之被譴,固不足惜,竊恐國人有以窺殿下之淺深也。使諸臣誠有其罪,殿下只宜以其罪罪之而已。其有未曉聖意者,亦宜開示誨諭,要使情意流通,人心悅服。何必輕加僇辱,大煩聲色而後,方可以立威而施令哉?古者人臣事君,至以父子間人所難言者言之,言之者不拘其嫌,聽之者不疑其心,此所以謂上下能相親也。

今諸臣職在輔相,密勿前席,爲宗戚發先事之戒者,有何可疑之心,而天怒暴震,欲置之誣告之律?臣誠愚迷,莫知其何故也。夫誣構匹夫之微,而於渠誠有大利,苟不至於病風喪心,則猶必不肯。況其徒結怨於宗戚而重得罪於殿下,不待智者而人皆可知,則諸臣獨以何心,敢爲此不祥之事哉?其意只在於忠殿下也、憂國家也。實非有一毫嫌怒於宗戚,而擠之於不測之地,以傷殿下親睦之德也。設令言多妄率,不能愼擇,在殿下聽納之道,亦當假以顏色,使之畢辭於前,而徐究其本情之所在,洞察其旨意之所歸,溫然酬答,明示可否,則情志相孚,堂陛無壅,不愧於吁咈之盛矣。

顧乃不究其本情,不察其旨意直加以栫棘之典,而猶以爲失於太寬,臣不敢知,殿下其欲以是而鎭浮囂、振紀綱耶?夫所謂鎭浮囂、振紀綱,不在於盛氣重法,而在於人主一心之正。

今殿下偏係之私,着在聖心,日間所爲,無非出於激惱億逆,則以此而施於下賤,其身可誅而其心不服,而況於大臣之非其罪者乎?威命之下,群臣之惴慄震懾者,秪足爲觖望解體之歸,則是求以鎭之而反益其擾,求以振之而反益其壞。臣恐殿下於此不免千慮之一失也。

噫!諸臣之進言,豈無他時?而乃於東朝違豫之日,紛然而雜陳,以致玉候益增其煩惱,宗戚不安於侍藥,此則諸臣誠不得辭其責矣。然向使殿下聽之平恕而不以疑怒待之,處之安詳而不以威令隨之,則必不至此,亦殿下之所宜自反處也。

殿下急於求治,銳於用人,如臣等輩,亦皆猥躡於政事之堂。其平常不能格王正事而見敬禮於君父者,固臣等之所自取,而一朝嫚罵詬詈,無異徒隷,其爲聖德之累,亦豈淺尠哉?至於朴世采,則幾年招徠,思想如渴,片言不契,擯斥若遺,其所叱責而困辱者,殆無餘地,群情之駭惑。國體之傷損,已不可言,而殿下尊儒、敬賢之禮,因此而盡歸虛設,風人「不承權輿「」之刺,猶是歇後語耳。乃使遠邇聽聞,不暇論其出處語默之節,而皆謂:「禮召之儒賢,以言獲罪而去。」是殿下一失於處置,而歸人以好題目,自占其不韙矣。

孟子行王政之效則曰:「天下之士,皆悅而願立於朝。」其言不好善之害則曰:「訑訑之聲音顏色,拒人於千里之外。」殿下之於世采,待之之不以誠若是,退之之不以禮若是,臣恐後雖有懷才、抱道者,必將以世采爲戒,而裹足結舌,義不自辱,莫有肯願立於殿下之朝矣。臣於此益惜聖敎之駟猶不及也。

噫!以殿下之聖明,豈不辨此,特爲怒所使而不自覺耳?若於日久、事過之後,淸朝、靜夜之中,默察而猛省,改圖而易慮,則其必有惕然疚心而不勝其悔懊者矣。人孰無過?改而益光,日月之食更則皆仰。深願殿下戒迷復之凶,體雷雨之解。

日昨傳旨之不當於理者,雖因大臣之所達,略賜刪改,而其大段未安處,猶不爲不多,申命政院一倂爻去之,然後收回行遣之臣而牽復舊秩,悔謝草野之士而益致誠禮。又必頻開法筵,勉晝日三接之勤;體之身心,加不遷、不貳之工,則其爲君德之幸,國家之福,無大於此。而《泰》之拔茅彙征、包荒ㆍ朋亡之道,只在於一轉移之間矣。臣愚衷耿耿,不能自已,敢昧萬死,略陳後時之言,而精神昏錯,不成倫次;文詞樸拙,有欠葳蕤。其不能上槪於聖心審矣。

然蒭蕘之說,可備聖人之擇;巨鍾之撞,或借寸筳之力,萬一殿下因此而有所覺悟,觸類而長之。懲前而毖後,則其於治心、進學之方,未必無少補,而今日一事,不翅如雲收而霧捲矣。垂死微臣,竊有望於斯焉。臣不勝惶懼屛營激切祈願之至。取進止。答曰:「省卿箚辭,不覺驚惑也。噫!秉忿捏無,以爲箝制、陷害之計者,自是無狀小人之態。予雖不敏,決不忍效此。況人君之於大臣,本無讎怨,何必以無謂有,擠之重律而後快於心乎?伊時九萬等奏封首尾語脈,節節危險,令人不覺驚心。從古以來,身爲大臣,心術之回邪,未有如此人,則罪止栫棘,實從寬典也。今茲滿紙辭說,專出於偏係不平之意,而至請『牽復舊秩益致誠禮』,有若全無瑕疵者然,實未曉其意之所在也。卿其勿辭焉。」

啓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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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義自劾啓戊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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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以罪累之蹤,不敢猥當採訪之任,露章祈免。其所陳述皆有義據,而未蒙恩兪,繼有召旨。受命將出,臣更念職責雖重,實有驅馳之勞,其在微分,亦不敢辭,冒昧祗承,竣事而歸。揆之古義,有不免乎略大節而循小文,內省惶恧,師言可畏。

至如前後忝叨之職,乃是兩司之亞,地分尤華,責任尤重,其在平日,亦難承當,矧今釁咎莫掩,譴罰是俟,其何敢出氣發言,上匡君德,下糾官邪乎?緃使臣日進讜議、正論,其可以取信於上下而得允於群情哉?此正古人所謂「未有枉己而能正人者」也。

又臣於受命之日,職在臺諫,不得與諸臣同入政院,則封書傳授之際,似當承旨奉行,一如臺啓傳批之儀。如或中使直傳,則亦必有史官同參之擧,而俱皆闕焉。臣以諫官,獨與中使私相授受於臺廳之上,自覺於義不安,倉卒臨行,不得爭辨,臣之墜失臺閣體面大矣。

又臣曾忝講官時,因事發端,請毀全彭齡鄭介淸等院、祠,其後得聞成命旣下,而行於彭齡,寢於介淸,中間掩置,至於數月之久。臣嘗歎慨,以爲:「無論事之是非,筵中面命,亦且如是,則國綱之頹弛,終不可振也。」今聞尹善道陳疏伸救介淸,而攻斥請毀之論雲。介淸之事,國人之所共言,善道之疏本,出於恚恨自己之不售於朝。作此恐喝之言,傍引他事,故爲助己之資,其心所在,斷可知矣。固不足與之相較,而但因此惹起鬧端,以致諸臣展轉不安,若究首發介淸之論者,臣實其人也。

臣之所失,前後非一,有不可晏然於臺閣,而復命之日,適當淸齋,不敢以自劾之事,復有煩瀆,姑待來日矣。今旣承召詣闕,則有不可默然而退者,乃敢自列。請命鑴削臣職。

執義自劾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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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自忝憲職,自知其不堪,又其累蹤,有不敢復玷邇列者,備陳情實,援義自劾。而其所謂「縱使臣日進讜議正論,其可取信於上下」雲者,誠是自量眞切之語也。聖批溫諄,特紆異數,臣非木石,寧不知感?顧省微分,猶不敢冒承寵榮,蟄伏數日,罔知容措。

意外麟坪大君之喪出於此際,蒼黃動駕,禮臨至再,百僚感動,奔走率職,其在人臣之義,疑若不敢偃然在家,故冒昧而出,從扈侍列。一日在職,則當盡其責,敢以禮節之差失,有司之失職,論請於臨喪之際,蓋其所據,俱是古聖之制,時王之儀,憲章之不可已者也,非以臆見妄爲主張於其間也。

至如承旨請推之擧,初不知留落中門之敎,而不能爭之於前,及聞稟請之事,始知左右之闕儀,實有關於大體者。據禮相規,欲存事體。此臣等實仰喜聖上行近古曠廢之禮,下懼群臣不能遵禮率職,以體聖上之至意,援此相爭,以盡職責而已。豈是彰君上之失,而有一毫移責操切之爲也?聖敎至嚴,罪名亦大,撫躬震惕,罔知所出,席藁私室,唯俟嚴誅。諫官請出,召命又降,臣誠惶惑失措。終不敢越分徑進,以益罪戾。不意聖度天覆,曲加容貸,勿罷之命,又出格外。仰戴異渥,尤增惶感,第以所負之罪,旣在法而難赦,應罷之官,有不可以苟冒。請命鑴削臣職,仍治前後之罪。

抑臣雖在俟罪之中,事有不可不辨者,請略陳之。臣聞《禮》曰:「宗祝在廟,三公在朝,三老在學,王前巫而後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無爲也,以守至正。」先儒釋之曰:「宗廟之禮,雖鬼神之大,不可得以亂之;朝廷之禮,雖君上之尊,不可得以踰之。巫掌鬼神之事,史掌典謨之事,卜筮以吉凶諫,䑃叟以歌誦諫。人君一人之身,而前後、左右挾而維之者如此,雖欲斯須自放,不可得。」此王道之所以爲大,禮義之所以四達也。

今此巫祝臨喪之禮,見於《六典》,出於《記禮》,載於《國朝五禮儀》,雖不知先聖製作禮意之所在,而先聖之所制,後王之所守,國朝之所取以爲典法,其在今日之道,君臣上下固當敬守、尊行之不暇。此所以敬天地、畏聖人、尊祖典、嚴朝廷之道,固不當以私意度料損益而議其行止也。

《春秋》襄公之於王之喪,亦行巫祓之擧,雖是因事而發,亦古者通行之禮也。人君之於臣也,臨生者則執戟以備非常,死則加大桃茢以禦不祥,蓋所以極幽明之道也。所謂巫者本居王前,而有司巫之官,則該曹之差定活人署官員,臣實未見其甚誤也。殿下之備儀而後入者,無損於臨喪哀戚之實,而有關至尊備物之大體,有司之不能執禮者,有缺於人臣事上之道,其間所爭,豈雲小哉?自古有國以來,豈有人君入其臣之家,獨與宦官數人臨其喪,而中門爲阻,左右諸臣,亦不知其君之動靜爲何,所與處者爲誰也耶?殿下縱出於至情,而不自覺其爲虧損朝廷體面則固已大矣。

承旨近密之臣,不能爭執於承命之時,又有此稟請之事,其爲失職也,亦云甚矣。臣等又是執法之官,而不能隨事糾察,俾聖上率禮之擧,不能盡善盡美,而出於無過之地,臣等之罪,又難以自解矣。伏乞聖上平心加察,以爲後事之軌,更治臣等失職之罪,以爲人臣昧於禮法者之戒焉。

臺閣處置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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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置臺閣之官,選一時之才,以畀耳目之責,以開諫諍之路,旣許風聞。又無官長,風采所繫,不問尊卑,縱有薄責,未嘗輕折。蓋臺官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而然自歷代以來,必須養其銳氣,借之重權者,意實有在,豈徒然哉?

如或其間遴選不精,實有冒雜之弊,一如大臣之言,則總察百官,乃宰相職,尤宜警責銓官,黜否汰宂。豈宜混說泛稱,使居臺閣之官者,皆懷不安,而秪足以啓人主輕臺諫之心?其流之弊,終至於不信耳目,自塗聰明,則當此之時,孰執其咎,臣未知也。

初旣出於泛稱,則其在臺官,有何所嫌?執法之論,只循公議,則獨立異見,所失在彼。措語曲折,雖欠詳盡,欲矯民弊,大意固好,不可以此輕遞言官。請竝命出仕。

百官庭請神德王后祔廟啓辭己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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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祔廟之論,實出於天理、人情之不可已者,一日不得請,則便是臣民不盡分處。仰惟聖上追遠之孝,尤豈有其極哉?然而屢日持難,不卽允許者,抑獨何哉?昨承聖批,以「愼重」爲敎。茲事實大,宜殿下之愼重,而第未知,所愼重者,在於何事耶?

臣等謹按《實錄》文字,則太宗大王所以事神德王后者,何嘗有一毫未盡之道乎?特以廷臣謬議,不能無疑於竝祔之禮,日遠歲久,漸至墜廢而不能擧耳。其後朝廷遵用朱子定論,太廟之竝祔兩妃,已成典禮,則迄今因循久廢,豈得安於臣民之心哉?當初太宗之持難,固在於議禮未定之前,則不可謂聖德之失;今日殿下之愼重,反出於典禮已成之後,則其可謂繼述之善乎?

宗廟者,太祖宗廟,而太宗之所敬承者也。太祖所以眷禮神德者何如,太宗所以致孝神德者亦何如?而今日躋祔之請,果不合於二聖當日之心乎?擧國臣民一辭同請,而殿下猶且曰「愼重」者,豈殿下未盡明知二聖之心,而尙不無疑難於其間耶?然殿下旣以已知啓辭之意爲諭,則是誠殿下自盡處也。更何愼重之有?斯禮一擧,可以光祖宗垂後世,而實夫子所謂「聖人之達孝」也。伏願聖上更加三思,亟賜一兪。

書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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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陵奉審復命後書啓辛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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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使復命者,如聞民弊,啓達,乃是法典。而臣今奉命而行,轉往鄕里,沿路聞見,不無民弊之可言民情之可採者,雖涉微細,謹此條列以聞。

今年兩麥不實,纔及登場,已無餘食,村閭之間,絶火者十居五六。圻甸之民,皆請移轉南漢軍餉,以爲秋穀未熟前濟活之資,請令廟堂議處。

驪州戊午條稅太二百七十石,因其時飢荒,捧留本州,連歲糶糴矣。今有戶曹上納之令,而民間豆、太絶乏,雨後根耕,無以播種,齊訴仍留分糶。臣敢以便宜分付本州,從民願俵給,待秋還捧上納。請令戶曹依此施行。

驪州兩陵守護軍及他士民等,新設社倉於陵底村里。其所收合本穀數少,願得某樣穀數百石,以爲存本、取息之資,待子母相當,還納本數,一如事目雲。請令賑卹廳議處。

湖西殘邑中,關牒遞傳之役,無他差遣之人,抄出騎兵中已老除及不入束伍者,作案輪定,其間侵暴之弊,不止一二。似聞報恩等邑,收合皮穀於五統,設爲一廳,存本取息,僱人遞送,民甚便之雲。請令該廳査問本道,別爲料理,或劃給官穀,或量數收聚於五統,以之雇遞,如報恩之爲,亦令兵曹禁斷騎兵輪傳之弊。

在前各邑軍器中鳥銃數少,故束伍之自備銃者,許除軍保本役矣。今則官銃已多,束伍之自備者,製造類多不精,而一納之後,永除本役,誠爲過優,除已往備納者外,此後寢罷備銃除保之令,似合事宜。請令該曹議處。

驪州士民七十餘人,齊訴州居老人黃後憲年今八十,朴大榮年今八十四,乞蒙優老之典,而後憲等俱是學生,未經四品之職,雖在耆耋之年,法不當加資。又言後憲積粟致富,自庚辛以來,每當凶歲,分救飢餓,雖有不得還報者,亦不責償,有時減價出市,不欲乘時賭利,以此旁隣數邑之民,賴以生活,不啻千百。後憲之貸穀濟飢,遠近之所共知,考諸前代哿富勸分之道,宜有褒奬激礪之擧。請令賑卹廳議處。

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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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婢妾子無贖身從良議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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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取考法典贖身條,則:「大小員人娶公、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其父告掌隷院,覈實錄案,移文兵曹,屬補充隊。年滿十六,不告官者,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付立案後不立役者,許人陳告還賤。」其註又曰:「自己婢、妻婢所生外,皆贖身。」又曰:「娶妾婢所生,依妻婢所生例,無贖身從良。」又曰:「他人婢作妾所生買爲己奴者,依自己婢、妾產例,屬補充隊。」以此觀之,自己婢、妻婢、妾婢所產,皆得無贖身從良者。蓋以父子之間情理自當如是,而必待告官屬補充隊然後方可以良人施行,故其有不屬補充隊者,則許人陳告還賤,法意所在,可謂嚴且密矣。

又按嘉靖三年三月十七日受敎,有:「骨肉相殘,不得使喚之文,本不載於法典,凡決訟之際,每爲屬公,甚爲未便。然同生、四寸,相爲使喚,固妨人倫,其身尙在賤籍,則不可以同生、四寸之不能使喚,遽爲免賤爲良。但於《經濟六典續集》曰『祖父婢妾所生,本是同氣,不可專以奴婢例役使』雲,同生、四寸,雖不可使喚,至於五六寸,則親屬漸遠,使喚固無不可。而官吏眩於相殘之訛言,每爲屬公,一則奪人之奴婢,一則以賤爲良,皆爲不可。依放役奴婢例,自五寸則役使,似爲便當。」以此觀之,則自己婢妾所產,不屬補充隊者,自五六寸以後,朝家許其役使,明有受敎,遵行之外,更無容議。

而第念遐遠愚氓,不知法文,徒知有無贖從良之例,投入良役,往往冒赴科場。雖或有陳告起訟者,而爲官吏者,亦不明知法制,輒皆論以骨肉相殘,不但負訟而已,間或置之重罪。今此端川私奴仲生之三度見屈,亦以此也。如使無案之類,從今一切依法還賤,則已往呈訟見屈者,必有紛紜更起之弊,亦不可不慮。

臣之愚見更宜申明法意,曉諭八方,從前未出補充隊帖文者,必趁今歲之內,盡爲呈官受出,自明年正月初一日以後,如有以此相訟者,一從受敎,輒令還賤,任其本主之役使,則廢法復行,爭端可息,救弊之道,恐無出於此者。臣於法理,素不講解,敢陳臆見。伏惟上裁。

鄭介淸郭詩全彭齡祠、院毀撤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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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在丁酉年間,臣忝叨講官,其時有以疊立書院,竝皆撤毀爲言者,臣與館僚箚陳書院疊設之弊,只宜立禁於方來,不當追毀其已成。且於講席,繼陳仁祖朝有鄭介淸郭詩全彭齡祠、院毀撤之命,而至今仍存雲,如此之類則不可不速撤矣。孝廟大以廢格朝命爲駭,仍問三人行跡於贊善宋浚吉浚吉歷擧其師先正臣金長生陳疏之由,與儒疏請黜之實。

孝廟再三下詢,顧謂承旨曰:「此係後考,宜詳記之。」卽命分付道臣,毀撤三人祠、院後馳啓矣。逮至聖上嗣位之初,相臣、禮官,掩諱兩朝已行之命令,沒其事實,但稱受誣,至請復設,其意所在,有不可曉。

臣愚以爲當此更化之日,雖無湖南兇孼憑藉作橫之事,固宜揭揚兩朝成命,還撤鄭介淸郭詩全彭齡等祠、院,以彰諸臣謾上之罪,俾正兩湖紛拏之習,其在懲勵之道,似不可已。伏惟上裁。

朴光玉金德齡祠宇賜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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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齡之被禍,已近百年,而至今聞其風者,雖婦孺皆冤之,不但中人士感慨而已。蓋其忠勇之節,足以興起來後,而受禍之酷,實亦由於忠勇之出世,國人之比之於岳飛者,莫非追惜而甚悲之辭也。曾在先朝,特贈兵曹參議,庶可慰其泉壤之魂,而群情冤痛之極者,猶以爲未足以盡贖其慘毒之禍,崇奬其精忠之節矣。

朴光玉則自少修飭,未老退歸,先輩推許,後生尊慕,臨死倡義,爲國禦寇。究其本末,非直爲一鄕之善士,俎豆之奉,誠非太僭。仍竊伏念壬辰之亂,宣廟中興之業,實有賴於湖南忠義之士,聖祖培養之效,尤有光於盛烈者也。今因金德齡朴光玉等竝享之祠,增其職秩,錫以扁額,擧累朝未遑之典,慰一路久鬱之望,允合褒勸之宜。伏惟上裁。

沈彥光追復官爵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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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彥光引入金安老,其所以誤國事、禍士林者大矣,惟其所關者重,故當時記錄頗詳,竊究其本心,則初出於收拾士類、羽翼春宮,元非助奸黨邪之計。安老伏法之後,執跡以論之,固難免引入之罪,而到今百餘年,其骨已朽,是非亦定,追還職牒,以白其本心,恐合於原情推恕之道。伏惟上裁。

大王大妃殿服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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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於禮學,素所昧昧,至於帝王之禮,尤不得以知之。第聞朱子《家禮》之文有曰:「嫡孫及曾、玄孫之當爲後者之婦,爲小功,其姑在則否。」又曰:「嫡孫父卒,爲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齊衰,其婦從服。」以此推之,曾祖母爲曾孫婦當爲後者,亦服小功。

今大行王妃之於大王大妃殿,當以已承重論,不可與當爲後其姑在者,比而同之。且服制有相報之義,曾孫婦承重者,爲曾祖母齊衰,則曾祖母之於承重曾孫婦,全然無服,似非情理之所安。請令禮官廣詢於知禮之人,俾無未盡之悔,恐合致愼之道。伏惟上裁。

國恤時追後承訃,諸臣成服差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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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於昨日,已以「臣民成服,從擧哀日退行於初二日」之意,仰陳於獻議之中矣。今見儒臣箚本,似未詳其間曲折之致,不得不略陳。大行大妃昇遐之時,在於二十六日初更。急遽之際,亦不能無萬一冀望之誠,再三診察。至四更後,始行復禮擧哀,至於在家群臣則幾盡俟曉承訃來會,必欲使之先爲成服,便爲未滿六日之限。

臣實未知禮意果如此否也,《五禮儀》「襲後設奠,朝夕上食如常儀」,則成殯之後,因群臣未及成服,廢閣殷奠雲者,尤所未曉。信斯言也,凡喪如有奔喪未及成服於定限者,則雖旣殯之後,皆當廢殷奠耶?臣之孤陋之見不敢自信。伏惟上裁。

大行王妃喪,大殿服制,當用杖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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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云:「爲妻,父母在不杖。」《家禮》附註亦云:「父母在則爲妻不杖。」而《儀禮》註說,又有「適子父沒,爲妻杖朞」之文。兩說似不無逕庭,而然亦各有其意。蓋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則父主其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沒母存,則母不得主喪,故其子可以杖也。參考禮意,明白可據如此,似無難斷之事。且有仁祖朝已行之禮,今此大行王妃之喪,自上制服之節,恐無容他議。淺見如是。伏惟上裁。

婢夫奸家長妻者,蔽罪輕重議辛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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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奴婢之法,名分已定,一如綱常,而至於婢夫,則俗稱如奴,其中居在籬下,依仰服役,實有無間於已奴者矣。今因淫奸之變,若諉之以律無明文,或施以次律,或置而不問,則防禁不嚴,將來意外之變,必無所不至矣。聖人制刑,本欲禁非而敎導之意,亦在其中。況國俗、民風,千里不同,則因俗立法,無非敎也。如但膠守大明之律,不問我國之俗,而輕縱犯主之罪,則恐失制刑之本意也。

或有以人之殺婢夫償命爲疑者,而國家用法,各有攸當。若無償命之律,婢夫之見殺者,必至於相隨續;若弛淫奸之律,犯主之大惡,必至於無所忌。臣愚以爲婢夫奸家長妻者,雖不可與奴同斷,宜從僱工之律,比論酌處。伏惟上裁。

李有吉旌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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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深河之役,宣川府使金應河爲國殉節,其所以爲我東之光而得有辭於天下後世者,比他死義之人,尤有大焉。應河是其時左營之將,其管下同時同死之人,亦必有可傳於後者,而時當昏朝,賊臣擅國,不能盡爲之表章,以至堙沒而無聞,則可勝惜哉。

今因正言李彥綱陳疏,取考故相臣李廷龜文集,則永柔縣令李有吉,實與應河同時捨命,其取義之節,無愧於之竝美者較然矣。雖其歲月旣久,事蹟難詳,而只此哀辭一篇,可以昭揭千古,顯忠、褒死,豈可以不擧於前而有靳於後?合施旌贈之典,以示追愍之意。伏惟上裁。

金元亮伸冤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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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亮之冤死,人多言之,而間或有其罪應死之論。蓋於逆適未及稱兵之前,先有上變書,被逮,而元亮力言「之必不反」,及之叛,人多致疑,賊臣自點因嫌構捏,竟至於死。

臣嘗聞故判書張善澂之言,則曰:「先人每稱其冤死。」今領府事宋時烈亦謂:「先師嘗言『金元亮之事,論其跡則難免,而究其心則甚冤』。」善澂之稱先人者,乃新豐府院君張維也;宋時烈之謂先師者,乃先正臣文元公金長生也。兩臣之於元亮,有師生、朋交之義,必能詳知其平日心事,苟有從逆之跡,豈有追傷、稱冤之理乎?

顯廟初年,已蒙伸雪,而賊積之追請還收於十年之後者,未曉其意。然以其所爲屈伸之者言之:伸之者,兩臣之外,故相臣李時白元斗杓李厚源也;屈之者,初由於自點而終成於賊積。執此兩端而可以決矣。其臨死,刺血疏謄本,尙行於世,儻蒙宣索而叡察,則庶可盡燭其顚末矣。臣以爲宜從公共之論,復施滌蕩之恩,實合伸枉之典。伏惟上裁。

朴尙衷旌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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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尙衷末名臣,《史》列傳,盛稱其忠孝文學,一時士望。至與鄭夢周竝推見,出於雜說、小記者亦多。辛禑初年金義天朝使臣,乃奔於胡元之遺種,在廷諸臣,遂興事北之議。尙衷再上章,力陳大義,且斥權臣賣國同惡之罪,因是受誣而杖死,其平生大節,卓然可見。使吾東尊攘夷,知有禮義者,其功不多讓於夢周矣。其子孫連世燀赫,已蒙議政之贈,今宜旌表、賜諡、立祠,以示崇報之意,實合奬勸之典。伏惟上裁。

明川良女莫今參酌施罪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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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關氓俗,生子不擧者,往往有之,蓋出於生理甚艱,無樂育之意。曾於甲辰年間,臣忝按本道時,遵承朝命,行會列邑,凡窮貧之民,有胎孕之婦難於養育者,一一報知本官,載之簿錄,計朔給料,俾知朝家惠養生息之德意,且令救活其目前飢餓之急,略有施行節目,歲月乍久,不能追記。

今此明川地謀殺赤子之變,實是人理之所無,宜聖上之發惻深惡,欲加極罪,以懲頑俗,而苟求其本,亦甚可矜。自上化下之道,宜先厚生遷善,使得復其本性,漸以成習。彼方冥然無知,禽獸不若,而欲以法正之,則恐徒乖於本律而無益於懲礪也。況其欲殺之子,幸不至死,尤不當用刑於常制之外。姑以法意參酌施罪,仍令道臣悉心咨訪,究得救俗之宜,啓聞立制,以之曉諭吏民,永久遵行,期於變革惡習,實合敎化之本。伏惟上裁。

宋象賢鄭撥褒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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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倭寇之犯境,釜山僉使鄭撥守城抗賊,殺傷甚多,矢盡力竭,中丸而死。賊遂進陷東萊,府使宋象賢又死之。兩人忠義之節,至今炳炳照人耳目,前後差之往來我國者,亦莫不畏服稱說。

其時朝廷卽命贈象賢以吏曹判書,贈以兵曹判書,錄用其子孫,愍卹旌嘉之典,至矣盡矣。東萊雖是徇節之地,而處於南徼極邊,歲月旣久,故老無存者,不知褒贈已行,又有此請。今若因是而特命加贈兩臣,則尤可以激勵邊上之士氣矣。且象賢後孫,得蒙錄用,方在仕版,而之後孫,尙有數人,其中亦不無可合調用者,獨不免淹滯不振。仍使銓曹一體收用,似合褒勸之道。伏惟上裁。

李時白宋浚吉廟庭追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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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我孝宗大王盛德大業,沒世難忘,而歲月愈久,追攀莫及,則又欲以當時一德之臣,追配乎庭,用伸其思慕之誠,有此陳章之擧,豈非《衛詩》所謂「終不可諼」者耶?

臣竊伏念孝廟卽阼之初,有若先正臣金尙憲金集等首被登庸,儒賢宋浚吉等一二臣,相繼禮招,眷遇之隆,魚水之契,迥出千古。至其末年,與共國事,將大有爲,其所以成十載之文治,永有辭於來世者,亦莫非啓沃、贊襄、正始、克終之致。及其已死之後,論其追報之典,則古人所謂「一體君臣祭祀同」者,其不在斯與?茲於禮陟躋祔之時,乃以金尙憲金集從享庭,實出於群情之所同允,衆論之無異辭也。

至於李時白忠信之行、廉白之操,一世之所共推服,可謂盛際之純臣。今者李東溟之竝擧而爲言者,亦以此也。第念祀典至重,而追配之擧,又非常有,事體尤重。攷之國朝故事,雖以李恆福之元功、大節、文章、事業,猶不得追入於宣廟配享之列。據此言之,則不惟時白之當配,有難容議,雖如浚吉之追享,亦難以一人之言而輕擧於今日也。然臣蒙陋之見,不敢自信。惟在聖上博訪加擇。伏惟上裁。

俊傑殺人代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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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曰:「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釋之者曰,「悼者幼而知未及,雖或有罪,情不出於故,故不可刑。」《律》曰:「十歲以下,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蓋律文之意,殺人者應死,不敢以悼而輕貸,必稟旨而取裁也。

今此俊傑歐打虎良,以致虎良死於三日之內,屍帳實因明白。渠雖九歲稚兒,於律固難免殺人之罪,則刑官之議擬奏聞,儘合法理。聖上憐其幼而情不出於故,不忍斷之以法,特發矜惻之敎者,亦出於禮經悼不加刑之意。臣於此無容更議。抑臣竊念近日閭巷之間,稚少之兒因其鬪鬨,往往至於殺傷,無非其父兄不能敎戒之致。

今若因此立法,十歲以下,因鬪殺傷之類,雖得免死,必囚治其父兄,重施笞杖,俾有懲戢禁飭,則其於革化民俗之道,不無少益。伏惟上裁。

永昭殿翼陵祥後哭禮停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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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素昧禮學,重以疾病昏瞀,莫知所對。第惟今日喪制,一遵古經,國典練、祥與禫次第變除,則禫後凡干儀節,自當從吉,恐無可疑。惟此朝夕上食,不忍遽輟於再朞之內者,雖有已行之例,於古實無可稽。又因上食,仍存擧哀之節,則終爲吉兇相雜之歸。諸大臣所獻議者,似乎得宜,無容別見。伏惟上裁。

五賢從祀節目講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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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廟隮陞,斯文盛典,而係是稀闊之擧,儀節之間,未有可據明文,則惟在禮官依倣古制之相近者,爲之參酌裁定耳。我朝二賢,似宜略倣宗廟從享之儀。先爲賜祭頒敎於其家,以告將陞之意。造位版、題位版、權安等節,皆當在於泮宮宋朝三賢,亦倣書院奉安之儀,先爲造位版、題位版、權安之後,設祭具祝,以告將陞之意。

及其隮陞之日,告由於先聖而分配於兩廡,仍行酌禮而竝享之,則恐或不至於大悖。權安時,別爲告由;分配時,兩廡新舊位告由等節。俱無所據。凡平日廟中,有事告由之禮,只行於聖殿,不行於兩廡。雖以士夫家常行朱子所定四禮言之,大小祝告,皆無幷行於祔位者。且此禮與人家題主、設祭以安之者,其義自不同。

以此數者推之,亦可知不當別告於兩廡與權安之時也。然皆出於淺見、臆料,欲望下詢知禮之人。且命儒臣博考典禮,熟講而後行之,可無疏謬、違失之譏。伏惟上裁。

永昭殿禫後用樂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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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禮儀》內喪十五月,禫後用樂,乃禮之常。而今之上食仍行,山陵擧哀,皆出於權宜之制。遵常而不能盡廢乎權,古亦有之,因權而反以致疑於常,恐無是理。況山陵與魂殿,事體、情禮,亦自不同,守侍之官,不卽從吉,旣由於此,則儀節之有異,似不至大妨。伏惟上裁。

恭靖大王追上廟號後位版改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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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家禮》所載神主改題之節非一,而皆出於事理之所當然,儀文之不可已者,則此雖爲士夫而設,亦可推而上之於帝王之家矣。然臣竊攷邦禮,喪制卒哭之後,有迎諡焚黃之事,乃受賜皇朝,儀文盡備者,而獨不言改題之節。豈或有待於練時,抑或有疏漏而然耶?

至於列聖位版與祝辭,不同者亦多,苟以爲事體重難而不敢改題,則恐於義理有所未安也。臣以昧識,有難妄議於所不知之典禮。第以禮窮從賤之義論之,朱子所定士夫之禮,似可通行也。且臣伏聞列聖位版中亦或有字劃甚不明處雲。此又不安之大者,宜有變通之道。茲因下詢,幷陳所懷。伏惟上裁。

文廟從享位次釐正議壬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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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府事宋時烈疏中所陳數款,乃是斯文大議論,又其引以爲據者,皆出於大賢、名儒之定論。素所裁量於心上,欲爲千古之斷案,則如臣謏淺、蒙陋,何敢容喙於其間?

至於先正臣金長生,道德之懿,淵源之正,爲一世所宗仰,而其學尤深於禮書,其所訓釋、著述,大有補於世敎,實我東之前所未有也。請與先儒黃榦同陞於從享者,豈非翼經、化俗之功,不可不報而然耶?

臣於宋時烈,有師友之義,凡其平日論議,未嘗不敬信,則況於斯文重事,豈有異同於其間哉?然念茲事重大,不可驟加裁定,必須博詢細講,可無未盡之悔。伏惟上裁。

文廟從享位次釐正更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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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以蒙蔑,實無自得之見,略陳所懷於前日獻議之中矣。今承再詢之命,尤不知所以爲對。仍竊伏念聖廟祀典,斯文盛擧,其所得失,不惟有關於一時,抑亦垂示於後代,不可不審處而致愼。

今若論以名義之正,則自大聖以下位版改題,乃是第一件事,最宜先擧。言其崇報之典,則朱子六賢陞祔殿內,豈容少緩?至於諸儒之或仍、或黜,則領議政金壽恆之議,有稽先輩之定論,庶幾得中。

若夫楊時之疵病,朱子之斥言,雖非一二,而其祭延平之文,有曰「道喪千載,兩程勃興。有的其緖,龜山是承。龜山之南,道則與俱。有覺其徒,望門以趨。惟時豫章,傳得其宗。一簞、一瓢,凜然高風」雲爾,則亦未嘗不以淵源之有自,倡學之有功許之矣。今因多士之請,許令從享,已有成命,恐無傷於從之義也。

羅從彥,似未較著,姑俟他日更加商量,亦不害其愼重也。許衡旣有失身之譏,餘無足言。第其平生尊尙朱子,不染陸氏,且其論著有補世敎者,亦自不少。若與吳澄一時竝黜,則彼此不倫,似不無斟酌之道矣。翼經之功,初無異同,而未及竝擧,實所謂有不遑者,今日之追成,更何遲疑?

我東禮學之精熟,至於金長生,無復遺憾。自古從享之禮,多推翼經之賢,則讀其書、見其禮,可以知其人矣。陞聖廟俎豆之列者,舍斯人其誰?妄率僭越,無可採擇。伏惟上裁。

祈穀祭設行議癸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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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穀上帝,固非我國所可得行。而祈年田租,似宜引用而不悖。爲民禱祝,實合於懇迫之至,無不用極之意。伏惟上裁。

何蕃陳東歐陽澈立祠及同祀之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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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代沿而下之,行誼之可褒者何限,而聖上之所取,獨在於太學生;自近世溯而上之,太學生可取者亦何限,而聖上之所相感,獨在於何蕃等三人。至命立祠於太學之傍者,實爲激勵多士之地,而猶不欲獨斷,復詢臣等以可合同祀之人。

臣之愚意以爲,斯擧甚盛,入祠之人雖不必少,亦不必多。立祀之後,倡導風動之餘,必有士論之所尊尙,齊起而繼請者,徐俟他日,姑勿竝擧,似合愼重之道。伏惟上裁。

領府事宋時烈致仕後仍給本秩常祿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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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大臣,係國家輕重,法不當許令休致。而聖上之勉從其情懇者,蓋出於慰卹優禮,不欲強迫之盛心,則亦當頒之以領中樞本秩常祿,以示朝家惠養禮待之意,似不宜循用法典常行之禮。而事係特恩,自下不敢擅議。伏惟上裁。

領府事宋時烈致仕後月致廩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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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所謂堂上官,似指堂上以上致仕者。而且無區別大臣之事,該曹之援據「月致酒肉」之例,蓋出於此。而元老大臣之致仕,事體自別,誠如聖敎,不必以常例爲拘,酒肉之外,月致廩粟,則尤有光於禮賢養老之道。伏惟上裁。

朴長遠李惕然孝行褒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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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長遠謙恭之德、孝悌之行,實爲朝紳之所共歎服。蓋其一生謹飭,操履有法,事親盡誠,能養其志,古人所謂「不敢有其身」者,殆庶幾焉。曾在先朝,亦嘗嘉奬,累加恩典,今宜旌表其門閭,以示追褒之意。且聞其臨死,誡子孫勿請諡,似亦出於執謙之心。而位躋冢宰,旣是格式之所當得,則仍命太常,議定其諡,亦合優禮之道。

李惕然則臣雖及見其人,敬其高年,而猶不能盡得其平生。然其善事父母,致孝感之異;友愛諸弟,有湛樂之歡。則臣亦稔聞。追想其敦厚之風,有可以警薄俗者,逮事累朝,官至三品,亦宜特許加秩贈職,以彰孝理之化。伏惟上裁。

式年講經變通議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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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得人之難,講經無實之弊,誠如諸臣所陳達者,不可無變改之擧。臣曾忝國子之任,請設通讀之規,欲以講論文義,且廣解額,轉成取重生劃之蹊,而行之數年,未見效益,終歸於爲經生開一倖門矣。今若略倣朱子之議,改定講法,則似可矯救此弊,漸見實效,而祖宗朝所制三百年遵行取人之法,恐不可輕易變改也。抑臣聞之,講經舊規,專以正文爲主,故應講得分者多,及其會試製述,生劃幾乎參半。近年則不問文義通曉與否,有能多誦註釋,輒與通籤,此其所以爲弊之源也。

從今更令申明舊規,使應講諸生先誦正文。音釋不差,則考官逐字問其旨意,所對不失先儒註解本意,又能通誦一章首尾,則雖不能多誦註釋,並許粗ㆍ略之籤,使得第,其立落於會試製述。又於殿試,拈出其未成篇及全不成文理者,使之改試於來式年,必待粗成篇樣後始許賜第,則雖不大加變通,自可漸復祖宗朝故事,通經之士,皆能製述矣。伏惟上裁。

大王大妃殿周甲上徽號議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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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謹按《史》,以憲聖皇太后壽七十,孝宗皇帝行慶壽禮,後三年,又上尊號,今此下詢,當以此爲據。其在臣民歡祝之誠,夫誰曰不可?而第念徽號之上,旣是上世之所未有,我祖宗朝亦莫之行。當此穡事連凶,時虞危懍之日,凡係彌文,姑爲省約,以示戒懼之意,似合乎養志承訓之道。伏惟上裁。

因災異裁減廟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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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見右議政李端夏箚辭,其所陳述,援據古聖遇災處變之宜。此皆後世帝王所可遵法而奉行者,其何敢容議乎?第念古今異宜,俗尙不齊,苟不隨時而從宜,徒欲膠守而泥古,則恐於其間,或不無爽其本意,反致爲弊之端。

且臣又念今日君臣上下一心焦厲,上有以盡吾所以共承宗廟之心,下有以盡吾所以拯救元元之實,則固爲盡善矣。如或畏敬難持,怠忽易生,在下之人,或不能皆以我殿下之心爲心,飮食、衣服之費,多不能變改其常,而獨於宗廟之奉,先加節損而已,則恐或有歉於我聖上痛自裁削之至誠也。然此亦無他,惟在殿下反諸身耳。

臣疾病垂死之中,再承下詢,不敢孤負盛意,欲陳區區所懷,而神昏氣乏,不能磬竭於文字之間,不勝惶愧隕越之至。伏惟上裁。

長陵遷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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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病劇垂死之中,史官來宣聖旨,俾臣商論長陵當遷與否以對。今臣精神昏迷,雖閱前後奉審諸說,不能領略其言爲之是非。

抑臣昔年當仁祖大王昇遐之時,故相臣趙翼爲大司憲,手持箚草,涕泣而言曰:「先王厚德無可報。」方上山陵遷改之請。仍言長陵風水不利,竝及諸地師之論,縷縷懇懇,感動見聞。

頃者臣承命翼陵摠護使,往來看山之日,地官趙湸自陳其術,且言「長陵風水多疵病,曾以此意陳疏矣。其後所言多驗,庚申逆變,貴宗二人,謀叛伏法,尤益著驗」雲。而臣素昧風水之說,故不能問其所以然之故矣。至於今日,陳疏言長陵風水之不利者相續,臣亦不能無長陵風水或有疵病之慮矣。至於遷當否,則臣徒聞人言,不知其利害,誠不敢妄議。伏惟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