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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9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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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20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93(2023)號決議
S/RES/2693(2023)
2023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94(2023)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3年決議

第9388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第2693(2023)號決議

2023年7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938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區域和國際夥伴協調,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作出努力,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鼓勵該國當局繼續並加強實施國防計劃、部隊就業構想和國家安全政策,知悉中非共和國當局迫切需要訓練和裝備本國國防和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適度應對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保護和促進人權並預防侵犯踐踏行為,

重申執行《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政治協議》(《和平協議》)仍然是中非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唯一機制,欣見簽署《和平協議》的兩個武裝團體和另外三個武裝團體所屬派別最近正式解散,敦促所有各方尊重圖瓦德拉總統2021年10月15日宣布的停火,表示關切《和平協議》的一些簽署方繼續無視其承諾,敦促所有簽署方立即秉持誠意執行《和平協議》,又敦促中非共和國所有利益攸關方參與對話,在實現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強調國際夥伴需要通過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2021年9月16日在羅安達通過的路線圖支持《和平協議》的執行,並繼續與中非共和國政府協調行動,為中非共和國帶來持久和平與穩定,

譴責跨境犯罪活動,諸如販運武器、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販運包括黃金、鑽石、木材和野生物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又譴責使用僱傭軍以及僱傭軍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鼓勵中非共和國政府繼續強化與鄰國的現有合作,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以防武裝戰鬥人員、武器和衝突礦產跨境流動,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與相關夥伴合作,最後敲定和實施一項戰略,以解決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的問題,鼓勵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協力保障邊境安全,

表示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的人道局勢,還表示關切蘇丹衝突爆發及其對中非共和國安全和人道局勢的影響,呼籲衝突各方遵守其根據國際人道法所承擔的義務,特別是允許並便利人道主義救濟物資快速、不受阻礙地通行,運送給中非共和國各地需要援助的民眾,

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國當局提出的解除武器禁運請求,又表示注意到非洲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在支持和平進程方面所表達的立場,

回顧指出,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已核准剛果民主共和國當局根據武器禁運框架提交的所有豁免請求,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其區域和國際夥伴一道為達到2019年4月9日主席聲明(S/PRST/2019/3)中確定的審查武器禁運措施的關鍵基準,展現了決心並取得了進展,尤其注意到打擊輕小武器擴散全國委員會取得的進展以及在商定國家標識格式方面取得的進展,申明這些關鍵基準構成關於安全部門改革、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進程以及中非共和國境內武器彈藥管理的堅實合作框架,重申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要繼續改進對交由其控制的武器、彈藥和軍用裝備的實物保護、控制、管理、追蹤和問責,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按照《和平協議》,遵循路線圖改革安全部隊,執行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實行有效的武器彈藥管理制度,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中非穩定團繼續加強協調,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增進聯合國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保障,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復員遣返方案進程以及必要的武器彈藥管理改革而作的所有努力,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在這方面取得進展,促請區域和國際夥伴協調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的這些努力,在這方面注意到中非穩定團根據規定任務發揮的作用以及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培訓團(歐盟培訓團)和聯合雙邊委員會發揮的作用,

歡迎專家小組努力調查違反武器禁運行為,指出安理會打算追究違反武器禁運者的責任,

強調指出,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交付武器、彈藥和軍事裝備以及提供技術援助或培訓,應有助於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機構的發展,回應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具體需要,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中非共和國民眾產生不利的人道後果,並回顧第2664(2022)號決議,

回顧各國需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歡迎2023年5月15日秘書長依照第2659(2022)號決議提交的報告(S/2023/442),

表示注意到2023年6月15日秘書長依照第2588(2021)號決議第13段致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23/356)以及2023年6月26日中非共和國當局依照第2648(2022)號決議第13段提交委員會的報告,

還表示注意到2127(2013)號決議所設、經第2134(2014)號決議擴大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延長任期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3/360),又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2127(2013)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措施和第2648(2022)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通知要求不再適用於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民事執法機構,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以及向其提供援助、諮詢和訓練;

2. 決定2648(2022)號決議第1段所載的所有其他規定應繼續適用至2024年7月31日,還決定,會員國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提供方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用品或提供援助前提前發出通知,重申,按照上文第1段,此種通知不再適用於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以及提供援助、諮詢和訓練;

3. 決定將第2488(2019)號決議第4段(涉及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以及提供援助、諮詢和訓練的內容除外)、第2488(2019)號決議第5段和第2399(2018)號決議第2段所列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4年7月31日,回顧第2488(2019)號決議第9段;

4.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並經第2536(2020)號決議第4段延長的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4年7月31日,回顧第2399(2018)號決議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2399(2018)號決議第9和16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列並經第2648(2022)號決議第5段延長期限的標準予以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在中非共和國參與策劃、指揮、贊助或實施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襲擊醫務人員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6. 決定把第2399(2018)號決議第30至39段規定並經第2648(2022)號決議第6段延長期限的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4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4年7月31日審查專家小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再次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當前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使專家小組得以不中斷地開展工作;

7. 專家小組與委員會商討後至遲於2024年1月31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4年6月15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通報進展情況;

8. 強烈譴責愛國者變革聯盟武裝團體實施的襲擊,請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考慮提出或更新進一步案件說明,以便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1段進行可能的指認;

9. 表示尤為關切據報非法跨國販運網絡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物資,特別注意到包括簡易爆炸裝置在內爆炸物以及地雷的使用日益增多,導致平民傷亡人數日增、平民財產遭到破壞,並繼續阻礙人道主義援助准入,請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酌情與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特別注意分析這類網絡和與爆炸物有關的威脅;

10.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

11.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確保專家小組享有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特別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回顧中非穩定團與專家小組交流信息的裨益;

12. 重申2399(2018)號決議所列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延長期限的委員會各項規定以及報告和審查方面規定;

13. 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24年5月15日之前向委員會報告在安全部門改革、依照《和平協議》並遵循路線圖開展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及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

14. 秘書長與中非穩定團,包括地雷行動司,以及專家小組密切協商,至遲於2024年5月15日就中非共和國當局在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提出報告;

15. 申明安理會將密切監測中非共和國局勢,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依照《和平協議》並遵循路線圖開展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及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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