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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1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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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09(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0(2000)號決議
2000年7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417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1(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號、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號、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號和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號決議,及其關於黎巴嫩局勢的各項決議以及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又回顧2000年4月20日(S/PRST/2000/13)、2000年5月23日(S/PRST/2000/18)和6月18日(S/PRST/2000/21)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尤其是安理會贊同聯合國根據安全理事會授權開展的工作,包括秘書長的結論,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秘書長2000年5月22日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
歡迎秘書長2000年7月20日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0/718)以及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強調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內所載的有關原則,
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2000年7月11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0/674)中所述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 贊同秘書長2000年7月20日的報告中提及的理解,即部隊將在其整個行動區內進行部署並全面開展工作,黎巴嫩政府將通過增加軍隊和國內保安部隊的部署來增強它在該地區的存在;
2. 有鑑於此,決定將聯黎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再延長6個月,即至2001年1月31日止;
3.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4. 歡迎秘書長2000年7月24日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0/731)中指出,截至該日,以色列政府已撤除了對撤離線的所有侵犯;
5. 籲請各方尊重撤離線,力行克制,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6. 籲請黎巴嫩政府確保在南部恢復其有效權力,有效進駐該地區,尤其是儘早着手大批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
7. 歡迎黎巴嫩政府在以色列撤出的地區設立檢查站,並鼓勵黎巴嫩政府在整個南部創造平靜的環境,包括對所有檢查站實行監控;
8. 歡迎秘書長和部隊派遣國按照上述安理會主席聲明中的商定意見,就聯黎部隊軍事人員和部署問題採取措施,並重申聯黎部隊的預期調動應同黎巴嫩政府和黎巴嫩武裝部隊協調進行;
9. 再次強調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S/12611)所述、第426(1978)號決議核可的聯黎部隊的職權範圍和一般準則;
10. 秘書長就執行本決議的問題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繼續協商,並就此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11. 期望聯黎部隊的任務早日落實;
12. 歡迎秘書長打算在2000年10月31日之前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在實現第425(1978)號決議的目標和聯黎部隊完成原先賦予它的任務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並秘書長在報告中提出建議,說明可由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執行的任務;
13. 決定至遲在2000年11月初審查局勢,並根據上述報告、聯黎部隊的部署範圍以及黎巴嫩政府為恢復其在該地區的有效權力和有效進駐而採取的行動,特別是大批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的行動,考慮對聯黎部隊採取安理會認為適當的步驟;
14.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417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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