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4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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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46(2004)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布隆迪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2001年10月29日第1375(2001)號決議以及2002年12月18日(S/PRST/2002/40)和2003年12月23日(S/PRST/2003/30)的主席聲明,
- 重申堅決致力於尊重布隆迪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並回顧睦鄰友好、不干涉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 還重申完全支持2000年8月28日在阿魯沙簽署的《布隆迪和平與和解協定》(下稱《阿魯沙協定》)的進程,呼籲布隆迪所有各方全面履行承諾,並向它們保證安理會決心支持它們朝此方向努力,
- 尤其鼓勵布隆迪過渡機構根據《阿魯沙協定》,毫不拖延地通過籌辦選舉進程所需的法律和規章,以便能夠在2004年10月31日過渡期結束前開展這一進程,
- 滿意地注意到2002年10月7日過渡政府同讓-博斯科·恩達伊肯古魯基耶先生領導的保衛民主力量(保衛民主全國委員會-保衛民主力量)和阿蘭·穆加巴拉博納先生領導的民族解放力量(帕利佩胡圖派-民族解放力量)簽署了停火協定,以及2003年11月16日過渡政府同皮埃爾·恩庫倫齊扎先生領導的保衛民主全國委員會-保衛民主力量在達累斯薩拉姆簽署了全面停火協定,
- 重申關注布隆迪某些地方的敵對行動持續不已,強調軍事手段不能解決布隆迪問題,緊急呼籲所有各方立即停火,並強調極為重視尚未參加《阿魯沙協定》和平進程的最後一個武裝運動——阿加頓·魯瓦薩先生領導的帕利佩胡圖派-民族解放力量參加這一進程,
- 在這方面注意到布隆迪共和國總統多米蒂安·恩達伊澤先生與該武裝運動2004年1月18日至21日在荷蘭奧斯特韋克會議上開始會談,以及魯瓦薩先生領導的帕利佩胡圖派-民族解放力量2004年4月18日至21日在坦桑尼亞基戈馬舉行大會,並促請後者毫不拖延地同過渡政府締結協定,以期徹底停止敵對行動和參加過渡機構,
-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以及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尤其關切強姦、包括集體強姦的案件增多,
- 重申決心支持布隆迪人努力根據法律準則審判此類行為的肇事者,以終止有罪不罰現象,並呼籲各方和過渡當局為此毫不拖延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 表示關切布隆迪大多數居民悲慘的人道主義處境,回顧所有各方都有責任保護平民的安全,並在這方面尤其回顧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問題的第1379(2001)號、第1460(2003)號和第1539(2004)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和第1296(2000)號決議,
- 注意到在籌備戰鬥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方面取得的進展,呼籲各方毫不拖延地堅決參加這項方案,並鼓勵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者支持這一方案,
- 表示關切在衝突背景下布隆迪經濟形勢惡化,並確認在改善安全局勢的同時,須讓人民獲得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實惠,
- 認為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自願持久回返是鞏固和平進程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因而需要公正地解決土地所有權問題,
- 歡迎2004年1月13日和14日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布隆迪發展夥伴論壇的結論,並呼籲捐助者落實所作認捐,
- 讚揚非洲聯盟以及參與區域倡議的國家,特別是烏干達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及參加調解的國家,尤其是南非,為促進布隆迪和平所作的努力,並鼓勵非洲聯盟根據《阿魯沙協定》及其後協定的具體規定,在布隆迪保持大量人員,以協助布隆迪各方的努力,
- 歡迎非洲駐布隆迪特派團、組成特派團的南非、埃塞俄比亞和莫桑比克特遣隊以及協助特派團部署的會員國的行動,
- 鼓勵為培訓一支布隆迪聯合保護部隊以確保過渡機構領導人員的持續安全而進行的努力,並強調這支部隊必須儘快執行任務,
- 注意到2003年9月22日布隆迪共和國總統和2003年12月4日南非共和國副總統雅各布·祖馬先生在安理會發言,贊成將非洲駐布隆迪特派團轉變成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在這方面還注意到2004年3月15日布隆迪對外關係和合作部長泰朗斯·西農古魯扎先生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4/208),以及2004年3月17日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阿爾法·奧馬爾·科納雷先生給秘書長的信,
- 意識到除非在布隆迪國界之外、尤其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恢復和平,否則就很難在布隆迪維持穩定,並強調所有有關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為此開展合作,以及聯合國協調它在這兩個國家的努力,至為重要,
- 審議了秘書長2004年3月16日關於布隆迪的報告(S/2004/210),
-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努力促使維持和平人員認識到有必要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 注意到布隆迪的穩定仍有障礙,並認定該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歡迎秘書長2004年3月16日關於布隆迪的報告所載建議;
- 2. 決定按照下文第5至第7段具體規定的任務,授權在布隆迪部署一個維持和平行動,稱為聯合國布隆迪行動(所有語文均簡稱ONUB),任期最初為六個月,自2004年6月1日開始,並打算繼續延長,以支持和幫助布隆迪人根據《阿魯沙協定》的規定努力恢復持久和平並實現全國和解;
- 3. 決定ONUB由擔任阿魯沙協定執行監測委員會主席的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初期將由現有的非洲駐布隆迪特派團部隊組成,並為此請秘書長協同非洲聯盟,在ONUB的框架內,確保把領導非洲駐布隆迪特派團的權力移交給秘書長布隆迪問題特別代表;
- 4. 還決定ONUB應由最多5 650名軍事人員、其中包括200名觀察員和125名參謀,以及至多120名民警人員和適當的文職人員組成;
- 5. 授權ONUB在其能力範圍和武裝部隊部署地區內,同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進行協調,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下列任務:
- - 通過監測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並調查違反協定事件,確保停火協定得到遵守,
- - 促進當前布隆迪各派部隊之間重新建立信任,在其解除武裝前集結點進行監測和確保安全,收繳和保管武器和軍事物資以便適當處置,並協助根據停火協定的要求解散民兵,
- - 進行戰鬥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國家方案的解除武裝和復員部分,
- - 監測布隆迪武裝部隊及其重武器進駐營地的情況,並監測須解除武裝和復員的人員解除武裝和復員的情況,
- - 同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合作,並酌情同第1533(2004)號決議第10段所述專家組合作,儘可能監測跨國界、包括跨越坦噶尼喀湖的非法武器流動,
- - 協助創造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必要安全條件,便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返,
- - 協助順利完成《阿魯沙協定》規定的選舉進程,辦法是確保為舉行自由、透明及和平的選舉創造安全的環境,
- - 在不妨礙布隆迪過渡政府的責任的前提下,保護面臨緊迫的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 - 確保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受到保護,以及確保ONUB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酌情協調和進行排雷活動以支持它執行任務規定;
- 6. 決定ONUB應在其能力範圍內,並在不妨礙其執行上文第5段所規定的任務的前提下,向過渡政府和當局提供諮詢和協助,以協助它們努力:
- - 監測布隆迪的邊界,特別注意難民的情況和戰鬥員的動向,尤其是在錫比托克省的動向,
- - 進行體制改革以及組建統一的國防部隊和國內治安部隊,尤其是對警察進行訓練和監測,同時確保它們是民主的、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部隊,
- - 進行選舉活動,
- - 根據《阿魯沙協定》完成司法和懲罰教養系統的改革,
- - 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密切聯繫,確保促進和保護人權,尤其關注婦女、兒童和弱勢人員,並調查侵犯人權行為以杜絕有罪不罰的現象;
- 7. 還決定ONUB應同布隆迪政府和當局及其國際夥伴合作,確保它們的工作協調一致,以期協助布隆迪政府和當局:
- - 在該囯全境恢復國家權力和公用事業,包括民警和司法機構,
- - 同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聯剛特派團聯繫,執行戰鬥員及其家屬、包括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戰鬥員及其家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國家方案,尤其注意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
- 8. 請秘書長通過其布隆迪問題特別代表,領導聯合國系統在布隆迪的所有活動,並協助與其他國家、區域和國際行為者,尤其是非洲聯盟協調,開展支持過渡進程的活動,同時確保ONUB人員特別注意兩性平等問題以及兒童的特殊需要;
- 9. 還請秘書長同布隆迪的鄰國達成協議,讓ONUB部隊在執行任務時可根據需要跨越這些國家的邊界緊追武裝戰鬥員;
- 10. 請布隆迪過渡政府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8/82號決議,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十天內同秘書長締結一項ONUB部隊地位協定,並指出在締結這一協定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維持和平行動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 11. 請所有各方對ONUB的部署和行動予以充分合作,尤其是保證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人道主義、發展和援助組織的人員在布隆迪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 12. 回顧其2003年8月26日第1502(2003)號決議,重申所有各方都有義務全面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中對其適用的有關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規則和原則,並敦促所有有關方面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允許人道主義人員充分、無阻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 13. 請所有各方和有關國家協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地持久回返,並為此同ONUB和各有關國際組織充分合作;
- 14. 強調ONUB需要掌握有效的宣傳能力,包括通過地方和全國的廣播、電視和報紙等渠道,推動地方社區和有關各方了解和平進程和ONUB的作用;
- 15. 強調必須無條件地全面執行《阿魯沙協定》規定的各項措施,並要求所有各方履行該協定規定的義務,使選舉活動、尤其是議會選舉能在2004年10月31日之前舉行;
- 16. 重申所有各方需要及時執行戰鬥員集結和進駐營地方案,儘快執行解散包括民兵在內的所有武裝團伙的方案以及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尤其注意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並同時着手改組武裝部隊和國內治安部隊;
- 17. 又重申仍然需要在布隆迪促進和平與全國和解、建立問責制和尊重人權,並敦促布隆迪政府、各專門機構、其他多邊組織、民間社會和會員國加緊努力按照《阿魯沙協定》的規定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 18. 深為關切軍火非法流通提供給武裝團伙和運動、尤其是沒有參加《阿魯沙協定》和平進程的團伙和運動,呼籲所有國家在不損害正在進行整合的布隆迪國家軍隊和警察部隊的情況下,阻止這種流通,並表示打算在ONUB部署後儘快進一步審議這一問題;
- 19. 敦促捐助者和國際金融機構通過落實已經作出的認捐等途徑,繼續促進布隆迪的經濟發展,尤其是長期經濟發展,使該國能實現持久穩定,並促進該區域的廣泛穩定;
- 20. 請秘書長確保布隆迪問題特別代表和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協調ONUB和聯剛特派團的活動,分享其所掌握的軍事情報、尤其是關於武裝分子越界移動和販運武器的情報,並在不影響執行各自任務的能力的情況下共享後勤和行政資源,以便儘量提高效能和減少費用;
- 21. 決定ONUB在執行任務時應同聯剛特派團密切合作,尤其是在監測和防止戰鬥員穿越布隆迪和剛果民主共和國之間邊界的移動以及執行解除武裝和復員方案方面;
- 22. 請秘書長經常向安理會通報布隆迪局勢發展、《阿魯沙協定》的執行情況和ONUB任務的執行情況,並每三個月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其中包括評價軍事部分的兵力,以便根據實地的進展和有待完成的剩餘任務,逐步縮減兵力;
-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97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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