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1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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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3(2005)號決議
2005年7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523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4(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2003年5月19日第1481(2003)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和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收到的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審案法官提名人選,
依照《國際法庭規約》第13之三條第1款(d)項規定,將下列提名人選送交大會:
坦維爾·巴希爾·安薩里先生 (巴基斯坦)
梅爾維爾·貝爾德先生(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弗蘭斯·博迪安先生(荷蘭)
賈恩卡洛·羅伯托·貝萊利先生(意大利)
伊沙克·奧斯曼·貝洛先生(尼日利亞)
阿里·納瓦茲·喬漢先生(巴基斯坦)
佩德羅·戴維先生(阿根廷)
艾哈邁德·法拉瓦蒂先生(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伊麗莎白·瓜溫扎女士 (津巴布韋)
伯頓·霍爾先生(巴哈馬)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先生 (丹麥)
弗朗克·霍普費爾先生(奧地利)
茨韋塔納·卡梅諾娃女士 (保加利亞)
穆罕默德·穆扎馬勒·汗先生(巴基斯坦)
烏爾迪斯·基尼斯先生(拉脫維亞)
拉伊莫·拉赫蒂先生(芬蘭)
弗拉維亞·拉坦齊女士(意大利)
安托萬·明杜瓦先生 (剛果民主共和國)
喬達特·納博蒂先生(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珍妮特·諾斯沃西女士(牙買加)
希奧馬·埃貢杜·恩沃蘇-伊海梅女士(尼日利亞)
普里斯卡·馬蒂姆巴·尼亞姆貝女士(贊比亞)
米歇爾·皮卡爾女士 (法國)
布林莫爾·波拉德先生 (圭亞那)
阿帕德·普蘭德勒先生(匈牙利)
金伯利·普羅斯特(加拿大)
謝赫·阿卜杜勒·拉希德先生(巴基斯坦)
武寧布拉納·拉蘇阿扎納尼女士(馬達加斯加)
奧勒·比約恩·斯托爾先生(挪威)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瑞典)
克勞斯·托爾克斯多夫先生 (德國)
斯特凡·特雷希塞爾先生(瑞士)
阿布巴卡爾·巴希爾·瓦利先生(尼日利亞)
坦·斯里·達圖·拉明·哈吉·穆罕默德·尤努斯先生(馬來西亞)

第523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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