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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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23(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24(2006)號決議
2006年11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57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25(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軍火禁運」)的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和2006年5月10日第1676(2006)號決議,
重申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重要性,
強調過渡聯邦機構需要繼續致力於在索馬里全國實行有效的施政,
重申索馬里所有領導人迫切需要採取實際步驟,繼續開展政治對話,
讚揚非洲聯盟、政府間發展管理局和阿拉伯國家聯盟做出努力,繼續支持索馬里實現民族和解,促請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重新承諾信守6月22日《喀土穆宣言》的原則和9月2日至4日喀土穆會議達成的協議,不再拖延地進行下一輪會談,
重申對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大力支持,
注意到2006年11月21日監測組依照第1676(2006)號決議第3(i)段提交的報告(S/2006/913)和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
譴責流入或流經索馬里的武器和彈藥數量顯著增加,違反了軍火禁運,對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的威脅,
再次堅決主張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都避免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的行動,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重申並強調,必須堅持不懈,提高警惕,對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進行調查,加強對索馬里境內軍火禁運的監測,因為嚴格強制實施軍火禁運將改善索馬里總體安全形勢,
認定索馬里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所有會員國均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
2. 表示打算根據2006年11月21日監測組的報告(S/2006/913),考慮採取具體行動,以改進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3. 秘書長同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三十天內,重新設立第1558(2004)號決議第3段所指的監測組,為期六個月,任務如下:
(a)繼續履行第1587(2005)號決議第3(a)至(c)段列舉的任務;
(b)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繼續調查所有創造收入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活動,包括在財政、海事和其他部門的活動;
(c)繼續調查任何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港、空港及其他設施;
(d)繼續改進和增訂索馬里境內境外違反會員國遵照第733(1992)號決議所執行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今後可能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委員會提交這些資料;
(e)根據其調查結果、2002年7月22日第1425(2002)號和2003年4月8日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團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3/1035)以及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和2006年5月10日第1676(2006)號決議任命的監測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229和S/2006/913),繼續提出建議;
(f)同委員會密切合作,提出關於採取補充措施改進軍火禁運總體遵守情況的具體建議;
(g)協助查明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以利於實施軍火禁運;
(h)在成立之後90天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中期簡報,並每月向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i)至遲在監測組任務結束之前15天,通過委員會提交涵蓋以上所有任務的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4.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安排,支持監測組的工作;
5. 重申第1519(2003)號決議第4、5、7、8和10段;
6. 委員會根據其任務規定並同監測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針對繼續發生違禁行為的情況,審議2006年4月5日和10月16日監測組報告中的建議,並就如何改進軍火禁運的執行和遵守,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57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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