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0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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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99(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0(2008)號決議
2008年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84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1(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號、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號、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號和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22日和2008年2月8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審議了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提出的建議,即授權秘書長根據國際法庭庭長的要求,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任命更多審案法官,以使國際法庭能夠在有一名或多名國際法庭常任法官可供使用時即進行更多的庭審,儘管審案法官人數有時會暫時性地超過《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同一時間裡最多達到16人,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會回復到最多12人,
回顧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決議呼籲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國際法庭完成工作戰略),並回顧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強調必須全面執行國際法庭的完成工作戰略,
深信允許秘書長在《規約》授權的12名審案法官之外任命更多的審案法官是明智之舉,可作為一項臨時措施,使國際法庭能夠儘快進行更多庭審,以實現完成工作戰略中的目標,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秘書長可根據國際法庭庭長的請求,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任命更多審案法官,以進行更多庭審,儘管所任命的分庭審案法官總數有時會暫時性地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同一時間裡最多達到16人,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會回復到最多12人;
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8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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